鸡西市胜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鸡西市人民医院营养餐厅改造装修监理服务》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鸡西市胜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鸡西市人民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部门批准拟对鸡西市人民医院营养餐厅改造装修监理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欢迎具有相关资质的合格供应商前来参加谈判。
一、项目编号:JXC[2021]0611
二、项目名称:鸡西市人民医院营养餐厅改造装修监理服务
三、项目概况:项目建筑面积约为3476.62 平方米,计划投资约2,441,235.19元。
四、预算金额: 4万元(其他性资金)
最高限价: 4万元(其他性资金)
五、招标范围: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
六、评审方法:比照低价中标法
七、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本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结束,(质保24个月)
施工地点:鸡西市鸡冠区兴国东路114号。
八、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及工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九、前来报名的供应商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d、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e、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拟参加投标供应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其中,拟派总监必须具备建筑相关专业总监岗位证书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他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为:土建装饰1人,电气1人,水暖1人,安全监理工程师1人。且所有人员未担任其他在建设工程项目并且提供承诺声明加盖公章。
3、要求所有小班子成员身份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经查实其提供身份证明为虚假,其投标无效。
4、拟参加本项目谈判的潜在供应商须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注册登记并审核通过(提供截图)。
5、投标人(含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如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一般失信行为除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或未被解除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惩戒的,严禁参与本项目谈判,核查路径为:
5.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5.2“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5.3“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shixin.court.gov.cn);
5.4“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cr/list)。
以上材料查寻需要提供记录截图。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
8、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十、投标报名: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05月21日至2021年05月25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00(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鸡西市胜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鸡西市铭城家园4-6号门市),现场确认时需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场报名;需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注册登记并审核通过(提供截图),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逾期不予受理。
2.投标人应对所提供的材料及登记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一切后果负全责。
3.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 :每套500元,售后不退。
4.邮购招标文件的,每套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100元。招标代理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2日内寄送。
十一、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1年05月27日10:00(开标时间相同)
地点: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十二、招标机构有关信息:
采购人:鸡西市人民医院
地 址:鸡西市鸡冠区兴国东路114号
联 系 人:曲女士
电话:0467-2682055
采购代理机构:鸡西市胜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鸡西市铭城家园4-6号门市
联系人:王女士
电 话:18045716467
电 子 信 箱:3491384386@qq.com
十三、公告期限:本竞谈公告自发售竞谈文件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个有效工作日。
十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公告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我公司不在其他任何网站、论坛等媒介上发布任何采购信息,其他任何媒介上转载的、以我公司为采购主体的采购信息均为非法转载,均为无效。
2.本项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执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