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丰都县中医院信息软件和设备设施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4/03/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fdx23a00076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丰都县中医院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妙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丰都县中医院信息软件和设备设施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丰财采购〔2024〕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丰都县中医院信息软件和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项目号:FDX23A00076)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FDX23A00076采购时间:2024年01月18日
二、项目名称:丰都县中医院信息软件和设备设施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能和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南临港片区蜀泸大道88号2幢2层80号
被投诉人1:丰都县中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198号
被投诉人2:重庆妙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丰都县奇正佳苑前正大门,邮政银行2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1于2024年1月18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丰都县中医院信息软件和设备设施采购项目(编号:FDX23A00076)质疑答复,于2024年2月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我局依法于2024年2月4日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关于质疑事项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事实依据不足,主观性、敷衍乱回复。故意以其他无关事项混清事实,无任何法律依据支撑,并未提供判定项目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各分段的依据,模糊含义、明显没有具体量化指标,明显是设置不合理条件,属于评审专家的主观印象分,不是客观指标,基本上只能听任评审专家“自由”载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不得以优、良、中、差、健全、完整、合理、可行、可行性强、可行性良好、可行性一般、可行性差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综上所述:评分条款设置不清楚明了、表述不规范、含不准确,给与评审专家“自由”载量权;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事实依据不足,无法律依据支撑,胡乱做出结论,敷衍性、主观性答复,请采购代理机构附实际性法律依据澄清。
投诉人请求:
请求财政局依法要求采购人删除我司投诉事项中的违规违法设置;保护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质疑函、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函回复等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1称:
投诉事项:本项目为医院信息软件和设备采购项目,结合国内诸多医院建设情况来看具有技术性复杂、建设周期长等特点,对建设单位作合能力要求高,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方案等直接关系到采购项目的质量,且方案评审均设三档,不同档位之间,内容方面有明显的差距,且不同档位之间为递进关系,得分层次清晰明了。同时在招标文件中“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 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中对售后服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另外针对技术和商务评审,有定性和定量两个指标,量化指标不适用于定性的评审因素,属于定性的指标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独立评审。综上所述我院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设置是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被投诉人1向我局提供了投诉情况的复函等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2称: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有明确的售后服务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本项目为医院信息软件和设备采购项目受众群体为医患群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对建设单位综合能力要求高。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方案等直接关系到采购项目的质量,投标人应结合自身情况及采购文件要求,自行拟定方案,真实的展示自身实力。方案评审均设三档,不同档位之间,内容方面有明显的差距,且不同档位之间为递进关系,得分层次清晰、明了。且方案分值、档次设置是采购人经过项目服务需求规划、实际使用情况及结合相应的采购预算成本严格制定划分,从而达到优中选优的目的。
因此,该项评分要求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供了:招标文件等证据材料。
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4年2月30日向相关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向被投诉人2提取了《丰都县中医院信息软件和设备设施采购项目(编号:FDX23A00076)》招标文件、项目暂停及项目恢复及更正公告等文件。
经审查查明:
丰都县中医院信息软件和设备设施采购项目(编号:FDX23A00076)采购人为丰都县中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为重庆妙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5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丰都县)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1月11日,被投诉人1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质疑事项如下:
质疑事项1: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二)硬件技术参数《3.PDA》利用标准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指定特定机构出具的证书;对我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将资格条款设为评分条款;招标文件存在缺陷。
质疑事项2: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3商务部分(12%)将大量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具有排挤其他供应商行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3: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3商务部分(12%)将投标人具又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具有排挤其他供应商行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4: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2技术(质量)部分(58%)、《项目经理、项目实施人员》变相设置企业成立年限;具有限制性、倾向性、对我司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以其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事项5: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2技术(质量)部分(58%)、《项目实施方案》《项日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无评判标准;给与评审专家大量载量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属于不合理设置条款。
为了保障各位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投诉人1和投诉人2对招标文件进行重新审核,审核完毕后对投诉人的质疑的1至4项事宜采纳了意见并进行了修改,投诉人的5项质疑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未采纳。2024年1月14日发布暂停公告,2024年1月18日被投诉人1在重庆政府采购网站发布了项目恢复及更正公告。
案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第三项评标标准要求的(一)评审因素:
 
 
 
 
 
 
 
 
 
 
 
 
 
 
技术(质量)部分
(58%)
项目实施方案
6分

评审专家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流程计划、项目保障、工期进度安排等内容进行评分,满分为6分。评审依据如下:
(1)实施计划完整、质量保障思路清晰、工期进度安排合理的得6分;
(2)实施计划基本完整、质量保障思路清晰、工期进度安排基本合理的得4分;
(3)实施计划不完整、质量保障思路不清晰、工期进度安排不合理的得2分;
(4)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投标人自行提供方案,评审小组对各投标人提供的书面方案进行横向比较评分。取各评审专家的平均分为该项最终得分。
项目培训方案
6分

评审专家根据投标人提供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形式、内容、组织方式等内容进行评分,满分为6分。评审依据如下:
(1)培训方案完整、可行,培训内容明确,培训组织方式合理的得6分;
(2)培训方案可行,培训内容较清晰,培训组织方式较合理的得4分;
(3)培训方案可行性差,培训内容不清晰,培训组织方式不合理的得2分;
(4)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售后服务方案
6分

评审专家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包括售后服务体系、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进行评分,满分为6分。评审依据如下:
(1)售后服务体系健全,售后服务措施完整、合理、可行的得6分;
(2)售后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售后服务措施较完整的得4分;
(3)售后服务体系不健全,售后服务措施不完整的得2分;
(4)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上述事实,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投诉书、质疑函、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函回复、重庆妙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诉说明函等证据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需明确指出,此项目系关于医院信息软件与设备采购,其服务群体涵盖医护人员与患者。鉴于医疗领域的特殊性,对承建单位之综合实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案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第三项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技术(质量)部分中设置项目实施、培训、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分别设定了得6分、德4分、得2分、不得分4个等级区间。投标人须依据自身实际情况与采购文件所定标准,独立策划项目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及售后方案,从而真实展现其整体实力。各区间对应不同分值,各区间在内容层面存在明显区别,且不同档位之间为递进关系,得分层次清晰明了,评分标准清晰明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文)第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不存在违规违法设置,不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故,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其投诉理由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应驳回投诉。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四川能和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附件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中医院.docx
丰都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3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中医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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