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
能编码
备注
1
人行道(㎡)三级
左栗路--云栖路口至含浦大道
㎡
8400
9.96
23875
237795
/
联丰东路--含浦大道至中海博才围墙段
3500
窑坡路--含浦大道至中海博才
有成路--三环绿带至连坪路
3575
2
车行道(㎡)三级
18200
5
64250
321250
7700
12000
含浦大道北延线--4S店段
9000
6050
三环绿带--有成路口至学士路口
7200
云栖谷内部道路
100
十里天池
4000
合计
559045
三年合计
年
3
1677135
现场清扫保洁维护
4.1.1本项目按实结算。合同签订后,每季度考核后支付一次(在下一季度首月支付上季度经费)。成交人按照维护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内容后,由采购人按每月检查考核情况确定每季应支付的费用。
4.1.2项目为固定包干价(含维护费、人工费、作业设备运行费等),新增或减少维护量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供应商报价中所报的单价,作为实际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
5.2.1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标准(主次干道、社区):
主次干道、人行道等做到两侧墙对墙,需全天候洗扫,做路面随脏随洗扫,达到“五无五净标准”。
(1)路面(含果皮箱底部等)、人行道、路沿石、泄水板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塑料袋、无牛皮癣、油渍、口香糖残渍、人畜粪便、无烟蒂痰迹,无积泥积沙积尘、无污水、无灰带、人行道无杂草。
(2)道路两旁人行道树围内每天彻底清理一次,每天随时保洁,无烟蒂、纸屑、槟榔渣、无积存垃圾、无堆物和人畜粪便。
(3)果皮箱箱体于每日上午10点前清洗不少于1次;果皮箱无残缺破损,密闭完好,容器内垃圾及时清掏,无满溢、散落,无臭味等,容器定期清洗,外观整洁洁净、无污垢、无污物、痰迹、尘土、小广告等;箱内垃圾及时清除、;箱体周围地面无抛撒存留垃圾;果皮箱功能完好,无破损、缺失、无油漆脱落、无箱体歪斜。
5.2.2道路冲洗、机扫(夜间)作业质量标准:
路面、路沿石见底色,无污垢、无垃圾、无积泥、积沙、积灰,道路标识线清晰见本色。
5.2.3人车组合清洗作业质量标准:
人行道见本色,无污垢、无油污,边沟无积泥、积沙、积灰。
5.2.4生活垃圾及时清运
维护区域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无散装垃圾、无积存垃圾、无暴露垃圾、无垃圾落地,无撒漏、滴漏,无翻拣垃圾现象。
5.2.5路灯杆、路名牌清洗:作业质量标准:
要求电线杆、路灯杆标识清晰,无污渍、无蛛网、无乱贴乱画广告、无牛皮癣。
5.3.1项目验收要求
1、本项目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项目验收标准
项目验收考核规则及考核标准以采购人考核相关文件为准。具体如下:
考核项目
考核点
评分情形
具体标准
扣分标准
日常考核 (50分)
道路清扫保洁
主次干道普扫
主次干道:做到两侧墙对墙。 夏季(5月1日-9月30日):5:00-18:00,18:00-20:00。早上7:00前完成普扫,下午2:00前完成普扫,其余时间巡回保洁。 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5:30-17:30,早上7:30前完成普扫,下午1:00前完成普扫,其余时间巡回保洁。
毎发现一条道路延时普扫的扣0.1分,每发现一处盲区未清扫,每处扣0.2分。
主次干道保洁
1、人行道、路沿石、泄水板、公交站台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塑料袋、无牛皮癣、油渍、口香糖残渍、人畜粪便、无烟蒂痰迹,无积泥积沙积尘、无污水、无灰带、人行道无杂草。
每发现一次动态保洁不到位的扣0.1分。
道路清洗、机扫(夜间)
作业时间:23:00—次日早上6:00为水车强力冲洗时段,其中23:00必须已经加好水并上路作业(根据市局安排适当作出调整),路面、隔离栏、路沿石见底色,无污垢、无垃圾、无积泥、积沙、积灰,道路标识线清晰见本色。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
违规作业
清扫员未按要求着装、乱倒垃圾、保洁车停放压盲道,清扫员翻越护栏、雨天打伞作业、向泄水井、绿化带堆积和倾倒垃圾等。
每发现一次扣0.1分。
作业车辆未按要求设置安全锥、开启警示灯,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戴服装
焚烧垃圾
现场发现正在燃烧中有明火的垃圾、或垃圾燃烧后仍在产生烟尘的,每个责任主体以1处计算。
每发现一处扣5分。
生活垃圾清运
维护区域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无暴露垃圾和积存垃圾。
每发现一处垃圾未及时收集清运的扣0.1分。
环卫基础设施管理
果皮箱
无残缺破损,密闭完好,容器内垃圾及时清掏,无满现象,容器定期清洗,外观洁净、无污垢。
路灯杆、路名牌清洗
路名牌及公共空间三米以下电线杆、路灯杆范围清洗维护保洁,每天10点前完成清洗作业。 要求电线杆、路灯杆标识清晰,无污渍、无蛛网、无乱贴乱画广告、无牛皮癣。
数字化及热线工单处置 (10分)
数字化及热线工单处置
数字化
案卷处置不及时、返工、超时,重复案卷。
每条扣1分。
热线工单
由于维护作业单位管理责任不到位、维护标准不高、本职工作履职不到位等情况出现的工单
1、每单扣0.5分;
2、工单处置不及时、返工、超时扣1分;
3、工单投诉人不满意的,每次扣1分(确实由于投诉人的原因,由主管业务领导核定同意可不扣罚)。
重大应急工作 (10分)
重大应急工作
重大活动、节假日、环卫处突事件
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保障有力,环境卫生管理突发事件处置及时到位。
1、凡是被市、区领导交办或批评的环卫问题每次扣1分;
2、凡是被市本级媒体曝光的存在问题每次扣1分;
3、凡是被省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的存在问题每次扣1分。
专项督查 (10分)
文明创建工作督查
1、文明创建工作期间,由督查组发现的问题;
1、由督查组发现的问题每处扣0.1分;
2、市、区文明办督查的问题;
2、市、区文明办督查的问题每处扣0.2分
3、在正式检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市、区文明办督查的问题每处扣0.5分
4、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1分。
专业考核 (20分)
市季度集中考核
1、集中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专业部门确责核定);
1、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每一条扣0.5分;
2、集中考核复核问题未通过的扣2分。
2、考核复核问题未通过的扣1分;
月度交叉检查
按月度交叉检查考核细则进行扣分
5.2.3考核结果运用:
项目考核成绩98分(含)以上评定为优秀;95—98(不含)分评定为良好;
90分(不含)—95分(不含)评定为合格;90分(含)以下评定为不合格。考核总分低于95分(不含)以下,按每分值500元进行扣除维护经费,90分(不含)以下,每分值1000元进行扣除维护经费。片区连续三个月综合考核分低于90分(含),无条件解除合同。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审定乙方制定的管理服务方案、制度;
(2)检查监督乙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管理方案的实施和制度的实行情况;
(3)审议乙方制订的服务年度计划等;
(4)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费用;
(5)负责对乙方执行日常工作的监督及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的监督;
(6)协助乙方做好服务工作和服务的宣传工作;
(7)处理合同期间在管理服务工作中需甲方出面协调的问题;
(8)配合乙方共同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9)对乙方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10)负责对乙方管理服务工作质量的考核,考核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6.2乙方权利和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的约定,制定管理服务方案及实施方案,按方案书的承诺履行合同,并配合甲方监管人员的业务检查,接受服务监管考核制度的约束,其考核结果作为费用正常支付和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
(2)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资料,如巡逻工作记录以及其他需要记录在案的文档,并做好各项保密工作;
(3)应认真听取甲方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并接受甲方的考核管理规定,对在服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立即整改;
(4)对服务人员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加强治安形势教育和加强内部管理,根据项目开展的工作进度适时调整管理办法;
(6)项目实施过程中服务年度计划、月度人员排班计划,以及人员调动情况需及时上报甲方备案;
(7)所有项目人员必须经严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要求身体健康,无犯罪等不良记录;
(8)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做好日常节能工作;
(9)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甲方资产及全部的管理档案资料;
(10)乙方不得将整体或部分管理责任及利益对外转让或发包,不得将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服务业务对外分包或转包。
6.3甲、乙双方责任限定
(1)乙方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因其工作失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2)甲方禁止安排乙方工作人员参与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及工作职责以外的活动,违者由甲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3)乙方派遣至甲方的所有工作人员,其食宿、着装、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培训等各类费用及发生的各种工伤事故和意外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按有关规定按实足额支付工资加班费用并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乙方如有违反,由劳务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与甲方无涉。
(4)乙方在服务期间如遇招工困难,造成项目人员数量配置不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补齐,并扣除缺岗人员的所有费用。
7.3乙方所提供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合同终止而导致的损失外,同时应向甲方赔偿该合同款10%的违约金。
11.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11.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