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产品资本新规要求下审计机构鉴证服务项目采购(2024-2026年)供应商征集公告及项目采购信息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4/01/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采招2024-208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俞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周涛13061952357
标书截止时间2024/02/04
投标截止时间2024/02/04
公告正文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产品资本新规要求下审计机构鉴证服务项目采购(2
024-2026年)供应商征集公告及项目采购信息公示
(招标编号:采招2024-208)
项目所在地区:上海市
一、招标条件
本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产品资本新规要求下审计机构鉴证服务项目采购
(2024-
2026年)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招标
人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采购人)委托,对“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产品资本新规要求下审计机
构鉴证服务项目采购(2024-
2026年)”进行供应商征集,诚邀合格的供应商参与,并对项目相关信息进行
公示。1.采购内容: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新规
》”)相关要求,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
产管理产品,可以根据《资本新规》及其附件12《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
计量规则》等要求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并可以采取穿透法下第三方计量的方式
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在第三方计量的方法下,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以作为第
三方计量机构,第三方的计量结果应经外部审计,且审计结果合格。为配合《
资本新规》实施工作,上银基金将针对未来三年公司旗下产品资本新规要求下
审计机构鉴证服务项目进行采购。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产品资本新规要求下审计机构鉴证服务项目采
购(2024-2026年);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产品资本新规要求下审计机构鉴证服务项目采
购(2024-
2026年))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2021年1月1日至今,未因诚信问题、违法等行为被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通报、或受到法律制裁。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且成交后不得转包、分包。
(四)本项目不接受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供应商同时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响应;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01月30日 09时00分到2024年02月04日15时30分
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委派授权代表按要求持供应商征集
资料,至招标代理机构递交。
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2月04日15时30分
递交方式:zt@shbtpm.com电子上传文件递交
六、资格预审开始时间及地点
资格预审开始时间:
资格预审地点:
评审办法:/
七、其他
报名时需提交的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同等效力的文件(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②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相关资料。(1)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被授权人授权书有效原件(加盖公章);(3)
被授权人身份证有效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被授权人姓名、
手机、邮箱(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注:本项目如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法人所
对应的相关资料需提供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证明,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并加盖公章,下同)
(二)2021年1月1日至今,未因诚信问题、违法等行为被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通报、或受到法律制裁。
1)2021年1月1日至今,供应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 //wenshu.court.g
ov.cn/)有关“贪污行贿”的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且无不良记录
2)2021年1月1日至今,法定代表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 //wenshu.cou
rt.gov.cn/)有关“贪污行贿”的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且无不良记录
3)2021年1月1日至今,被授权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 //wenshu.court
gov.cn/)有关“贪污行贿”的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且无不良记录
4)2021年1月1日至今,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 // www.creditchina
gov.cn/)有关“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且无不良记录。
5)2021年1月1日至今,法定代表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 www.creditc
hina.gov.cn/)有关“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且无不良记录
O
6)2021年1月1日至今,被授权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 // www.creditchi
na.gov.cn/)有关“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且无不良记录。
7)2021年1月1日至今,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 //www.creditchina
gov.cn/)有关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且无不良记录。
8)2021年1月1日至今,法定代表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 // www.creditc
hina.gov.cn/)有关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且无不良记录。
9)2021年1月1日至今,被授权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 //www.creditchi
na.gov.cn/)有关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且无不良记录。
10)2021年1月1日至今,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 // www.creditchin
a.gov.cn/)有关“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截图并加盖
公章,且无不良记录。
11)2021年1月1日至今,法定代表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 // www.credit
china.gov.cn/)有关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且无不良记
录。
12)2021年1月1日至今,被授权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 // www.creditch
ina.gov.cn/)有关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且无不良记
录。
13)2021年1月1日至今,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
gov.cn)有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且无不良
记录。
14)2021年1月1日至今,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
gov.cn)有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的查询截图并加盖
公章,且无不良记录。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且成交后不得转包、分包:供应商出具承诺
书并加盖公章。
(四)本项目不接受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供应商同时参加响应:供应商出具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五)其他资质条件中要求的所有相关承诺函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注:以上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电子扫描件以邮件形式发送至招标代理机
构邮箱)。 如有缺漏,采购人将拒绝接受。采购人仅对供应商递交的资料进行
审查,符合要求的合格供应商将有机会参与本项目的采购。
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本项目采购信息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向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相关部门提出。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楼
联系人:俞老师
电 话:021-60232772
电子邮件:caigou@boscam.com.cn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1705室
联系人: 周涛
电 话: 13061952357
电子邮件: zt@shbtpm.com
龙涉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服务要求
上银基金旗下产品资本新规要求下审计机构鉴证服务项目,需根据采购人要求
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概况:
上银基金旗下产品资本新规要求下审计机构鉴证服务项目
根据金融监管总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新规》”)要求,持有
上银基金旗下产品的商业银行委托人,如采取穿透法下第三方计量的方式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则应满足如下条件:
商业银行能够从第三方获取其用于计算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充足信息。 a.
b.第三方的计量频率应至少与商业银行财务报告的频率相同。
c.第三方为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
d.第三方的计量结果应经外部审计,且审计结果合格。
商业银行委托人作为上银基金旗下产品的重要委托人之一,为配合《资本新规》
实施,满足商业银行委托人《资本新规》实施中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根据法规要求,
在上银基金或其他专业机构作为第三方计量机构,计量风险加权资产时,聘请外部
审计机构对计量结果进行确认,并需要出具审计鉴证服务报告。现对2024年至2026
年上银基金旗下产品资本新规要求下审计机构鉴证服务项目进行采购。
二、项目要求
服务期限:自本项目入围通知书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本项目入围、价格有效期自本项目入围通知书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或采购人另
行组织采购,以先者为准。
本项目入围1家供应商。
负责本项目的外部审计机构,应根据《资本新规》相关要求,对于上银基金或
其他专业机构担任第三方计量机构情况下,为商业银行委托人计算的持有基金管理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或根据《资本新规》要求的其他计量结果,
提供审计鉴证服务,并按照要求时间出具鉴证报告。
负责上银基金旗下产品资本新规要求下第三方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审计鉴证服
务的外部审计,其鉴证计算应遵循《资本新规》相关要求:
A、总体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按照本附件计量银行账簿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包括商业银行应计
入表外项目的资产管理产品(如认购资产管理产品的承诺)。
本附件所称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及其设立的理财公司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
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
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资产管理产品定义的产品
在资本部分已扣除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基础资产不适用本规则。
(二)商业银行应根据可获取信息的程度,采用穿透法、授权基础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
加权资产。
(三)商业银行无法使用穿透法、授权基础法计量的,应采用1250%的风险权重计量资产管理
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四)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或授权基础法计算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应对资产管理产
品的风险权重进行杠杆调整。
(五)商业银行可以综合采用多种方法计量同一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六)对于同一资产管理产品,商业银行应在持有期内使用统一的计量方法。
(七)商业银行应采用最新一期数据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B、穿透法实施条件及计量规则
(一)实施条件
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商业银行应获取足够、充分的基础资产信息,用于计算基础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
2.商业银行所获取的基础资产信息能够被独立第三方确认。
前款所称“独立第三方”是指独立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其他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
所。特定情况下,包括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
(二)计量规则
1.商业银行应视同直接持有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采用与本行直接持有基础资产一致的方式
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1)商业银行应按照《资本新规》附件13,对穿透后的基础资产进行账簿划分,并根据其风
险类别分别纳入相应的风险框架计量。
(2)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应采用权重法计算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
产的风险权重。
(3)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应按照内部评级法的相关要求计算
基础资产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等风险参数,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
其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对于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或者未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或其派出机构验收的,商业银行应采用权重法计量基础资产的风险权重。
(4)对于银行账簿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按照《资本新规》附件11的规定计量风
险权重。
(5)商业银行应计量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在需要计量信用估值调整
风险时,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等于1.5倍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与交易对手风险权重
之积,商业银行可不按照《资本新规》附件17的规定计量。
(6)对于穿透后应纳入市场风险资本计量范围的基础资产,应按照本办法市场风险相关规则
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2.商业银行缺乏足够的数据或信息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若满足以下要求,可以
通过第三方进行计量。
(1)第三方应至少满足以下标准:
a. 商业银行能够从第三方获取其用于计算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充足信息。
b.第三方的计量频率应至少与商业银行财务报告的频率相同。
C.第三方为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
d.第三方的计量结果应经外部审计,且审计结果合格。
(2)第三方应执行以下计量规则:
a. 第三方应采用权重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b.对于银行账簿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第三方应根据《资本新规》附件11的规定计算风险权重
但不得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
C.第三方应计量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在需要计量信用估值调整风险时
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等于1.5倍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与交易对手风险权重之积。
d.第三方所采用的风险权重应为商业银行直接持有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适用的风险权重的1.
2倍。
e.对于穿透后应纳入市场风险资本计量范围的基础资产,第三方应按照本办法市场风险相关规
则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但不得使用内部模型法。
C、授权基础法实施条件及计量规则
(一)实施条件
1.商业银行不满足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实施条件。
2.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资产管理产品披露的其他信息或管
理此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二)计量规则
1.商业银行采用授权基础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应为以下三个项目之和:
(1)对于表内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假设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组合在授权投资范围内,按照
风险权重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投资对应的资产至最高投资额度,以此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如果同类风险暴露拥有多个风险权重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最高的风险权重。
O
(2)对于衍生工具交易或表外业务的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将衍生工具或表外业务的名义金
额作为风险暴露进行风险加权。对于无法获得衍生工具名义金额的,应保守使用资产管理产品
授权投资衍生工具范围的最大名义金额。
(3)对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并表口径衍生工具名义本金达到5000亿元人民币(含)或占总
资产比例达到30%(含)以上的商业银行,应采用标准法(SA-
CCR)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其他商业银行应采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
险 暴 露 采
用
SA-
CCR的商业银行,如果无法获得重置成本,应采用名义本金作为重置成本,并将潜在风险暴露
中的乘数因子设为1;如果无法获得潜在风险暴露,应采用名义本金乘以15%作为潜在风险暴露
采用现期风险暴露法的商业银行,如果无法获得重置成本,应采用名义本金作为重置成本;
O
如果无法获得附加因子,应采用15%作为附加因子。
在需要计量信用估值调整风险时,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等于1.5倍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暴露与交易对手风险权重之积,商业银行无需按照本办法附件17的规定计量。
2.商业银行应采用权重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应按照《资本新规》附件11的规定计算,但不得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
D、杠杆调整
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或授权基础法计算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的,应采用下列公式对资
产管理产品的平均风险权重进行杠杆调整,但调整后的平均风险权重应不高于1250%。
其中:
1.是指银行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2.是指资产管理产品的平均风险权重,为用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除以资产管理产品总资
产;
3.是指资产管理产品的杠杆率,为用总资产除以净资产。在授权基础法中,杠杆率可通过资产
管理产品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或管理此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最大财务杠杆
进行确定。
4.是指商业银行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金额,为用商业银行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占比乘以资
产管理产品净资产。
E、资产管理产品嵌套的处理方式
商业银行直接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应采取如下方法计量:
(1)商业银行仅采用穿透法计量的,应逐层使用穿透法计量。
(2)商业银行无法仅使用穿透法的,应采用授权基础法、1250%的风险权重或综合使用多种方
法计量。对于嵌套的第三层以上层级,仅可采用1250%的风险权重计量。
D、外部审计鉴证服务中,除上述计算要求外,还应遵守《资本新规》其他条款及其他相关法
规的规定,如后续监管部门有其他新发或修订法规要求,则也需遵从对应要求。
三、保密要求
项目合作期间,负责本项目的外部审计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保密性要求,
不得泄露审计过程获取的各类项目信息及上银基金旗下的产品相关信息。项目中所获取的上银
基金及其旗下产品的信息及资料仅用于本项目审计鉴证相关工作,除此之外,外部审计机构不
得将上述信息提供给本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任何第三方。
四、团队配置
负责本项目的外部审计机构应有独立团队或相对固定的专业团队,负责《资本新规》要求
下基金管理人作为第三方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审计鉴证服务,其项目主管合伙人应具有不低于10
年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及公募基金财务审计咨询等专业经验,项目团队人数保持不低于七
人,人员中具有3年及以上公募基金财务审计经验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五、其他要求
为保证商业银行委托人按照《资本新规》要求及时完成资本计量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项目
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在上银基金或其他专业机构向外部审计机构提交第三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数
据或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鉴证报告的出具工作。
六、付款方式
(一)先服务后付款。经采购人对供应商出具的鉴证报告验收合格,以每半年后据实结算一次
O
(二)采购人上述支付行为,入围单位应于(每次)提示付款前向招标人出具付款通知及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的增值税可抵扣凭证为前提。
(三)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导致税率变化,则本项目项下不含税价不变,税率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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