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广东原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2.8832%股权
金额
2056.68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8/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32024gd0000102
预算金额2056.68万元
招标代理机构中联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广东)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G32024GD0000102
项目名称 广东原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2.8832%股权
转让方名称 佛山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佛山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2.88
挂牌价格 2,056.68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8-02
交易方式 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

1.根据中联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广东)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国际评字【2024】第VIGPH0031号)所示:

(1)标的企业于2020年12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现持有的编号为GR20204400408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2023年12月9日到期。纽控数控于2021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现持有的编号为GR202144011578《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标的企业高新于2023年12月到期后已通过复审认证。鉴于企业历次复审都能通过,且企业研发投入也将会维持历史的趋势,本次评估假设企业以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时会向相关部门提出复审申请,且相关申请会得到认可,仍可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及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将会沿续,企业将仍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减至15%的税收优惠政策。

(2)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1,917.9538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1,844.6038万元,尚余73.35万元未缴。由于未缴金额占比较小,对评估值影响较小,故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该事项的影响。
2.特别事项及其他披露事项详见中联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广东)有限公司出具的《佛山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广东原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联国际评字【2024】第VIGPH0031号)、广东中广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广东原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合并)2023年度合并审计报告》(中广润[2024]审字X126431号)以及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从《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含当日)至完成股权登记变更之日(含当日)期间,转让方配合标的企业保持常规业务开展。
4.标的企业原股东曾超峰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5.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不涉及进行中的相关法律诉讼。评估值基准日后,标的企业因买卖合同纠纷,存在正进行中的法律诉讼情况。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7.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受让方资格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80144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项目进入网络竞价。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1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意向受让方知悉并同意,受让标的股权后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标的企业章程约定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不享有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任何权利;
(2)意向受让方知悉并同意,转让方、标的企业、标的企业股东均不对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企业股权有任何的保证及承诺,亦不对标的企业经营业绩、股权回购有任何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取得股权后自担风险;
(3)意向受让方知悉并同意,转让方因与标的企业、标的企业股东签署的相关书面文件而享有的特殊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委派董事权、房屋抵押权等,自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时终止,并不随同股权转让一并转让给意向受让方;
(4)意向受让方在成功受让标的企业股权后的五年内不能对外转让该笔股权,否则应将转让股权获得的收益支付给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供书面承诺函,承诺如下:
①我方知悉并同意,对意向受让方持有标的企业股权的适格性进行自查,并承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持股的情形”;
②我方承诺最终持有人不存在违反境内IPO穿透核查要求的情形,并按《产权交易合同》规定时间内向转让方提供符合现行境内IPO要求的穿透到最终持有人的穿透核查报告,由标的企业委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针对股权穿透核查事项出具法律意见,由该律师事务所出具不存在违反境内IPO穿透核查要求的明确意见;
③我方承诺取得标的股权后至公司上市前,我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通过任何方式改变直接或间接持有标的股权的方式和结构;
④我方承诺我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从事与公司业务具有竞争性、替代性、利益冲突业务的情形。
9.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如受让方存在违反境内IPO穿透核查要求的,不符合《产权交易合同》生效的情形,本项目终结。如《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生效的:
(1)转让方有权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对本次转让标的股权重新发布转让信息公告;
(2)交易双方本次在场内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服务费不予免除,交易双方应按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缴费通知》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相关交易服务费;
(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交易双方足额服务费用,在终结决定通知书出具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意向受让方次性无息原路返还其交易保证金;
(4)如存在拒以支付交易服务费的情形,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按相应交易规则执行及追究违约方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10.其他事项具体要求及约定请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11.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2.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3.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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