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第四医院医疗设备(影像类设备)维修维保服务合同公告
金额
73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5/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40301000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第四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安铠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第四医院医疗设备(影像类设备)维修维保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40301000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5-06 —— 2025-05-05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第四医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2024年9月15日支付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2024年12月15日支付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2025年3月15日支付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2025年6月15日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韶山路支行(长沙市安铠医疗设备有限公司:80008785690801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除方舱CT(联影uCT528)外: 1.资质:(服务能力)工程师必须是业内认可、有资质认证,有MRI、CT设备维修五年以上工程师。 2.承担投保内影像类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常规故障排除、紧急故障应急、配合医院PACS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等维保服务。 3.承担具体要求项的所有配件维修和更换费用,更换的配件保证是原厂设备原装新配件。 4.保修期内若球管、探测器、影像增强器等重要部件以及第三方设备需更换,如甲方有要求,乙方须按合同约定的报价提供。乙方承诺所更换的球管来源正规,可溯源,并提供海关报关单、商检单等(如进口)。 5.安全检查:按照设备标准及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5.1、制定预防性检查计划。 5.2、机械安全检查。 5.3、电气安全检查。 5.4、记录检查结果。 6.预防性保养:按照保养计划提供,以保证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6.1、合同期内设备每年4次。每月巡检1次,并记录。 6.2、按照保养计划更换损耗部件。 6.3、设备运行检测。 6.4、按照设备标准进行调校。 6.5、确认各项技术指标及性能。 6.6、记录设备状况。 6.7、提供大型设备质量安全分析专册记录。 7.预防性保养损耗品:预防性保养中需更换的损耗品必须为原设备配件,由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8.开机率:在合同期内保证≥95%的开机率,按一年365天计算,每年停机不得超过18天)。如果此开机率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达到,超过一天顺延保修服务一周。若MRI和16排GECT因故障完全停机,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更换配件,或先提供备用配件保证设备先正常运行,待原配件维修好后再替换备用件。 9.工时: 9.1、保修合同期内所需的人工费用、差旅费、节假日加班费及配件费均由投标人负责,签订保修合同的客户享受优先派工。 9.2、接到院方维修通知,在电话指导或远程诊断无效后,派遣工程师前往维修,视交通情况最多不超过12小时到达现场。 10.备件: 10.1、提供设备保修所需的备件,备件供应要及时、充足,每天24小时,不分节假日。 10.2、备件必须是保证设备正常使用的备件。 10.3、优先运送零配件。 11.年检时,乙方负责把机器调试到最佳状态,并保证全部检测指标达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卫生部、卫生厅、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或授权机构进行的检测)。 12.乙方的工作人员人为错误造成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13.GE16排CT的球管保证:保证设备正常使用、配套的专用原装球管,禁止使用翻新、改造的球管,球管更换时验证球管证书。具备项目独立厂家或者总代理授权书。 (二)方舱CT(联影uCT528)技术维保要求: 1、资质:(服务能力)工程师必须是业内认可、有资质认证,有中高档CT设备维修5年以上工程师,且能提供材料证明为应标公司的正式员工;并提供近5年维修与联影uCT528相类似型号的服务合同或证明。 2、责任:承担投保内影像类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常规故障排除、紧急故障应急、配合医院PACS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等维保服务,具体如下: 2.1、定期保养:每年提供 4次定期保养,保养完成之后向院方提供一份保养报告。定期保养内容主要包括整机性能测试及校准、 必要的机械或电气的检查、 垃圾文件处理、除尘清洁、电源地线检查、场地环境检查等。 2.2、提供在线支持和现场检修: 2.2.1、电话支持:协助院方的工程师分析和维修有关设备。院方拨打报修电话后,维保工程师在线电话技术支持、答疑;即时诊断机器故障,制定维修方案;争取电话解决问题。 2.2.2、现场检修:如果电话支持无法解决问题,派遣工程师前往维修设备。工程师12小时内赶往现场,专业工程师将提供快速优质的现场服务以保证机器的正常运转。 2.3、安全检查:按照设备标准及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2.3.1、制定预防性检查计划。 2.3.2、机械安全检查。 2.3.3、电气安全检查。 2.3.4、记录检查结果。 2.4、预防性保养:按照保养计划提供,以保证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2.4.1、合同期内设备每年保养4次。每月巡检1次,并记录。 2.4.2 、按照保养计划更换损耗部件。 2.4.3、设备运行检测。 2.4.4、按照设备标准进行调校。 2.4.5、确认各项技术指标及性能。 2.4.6、记录设备状况。 2.4.7、提供大型设备质量安全分析专册记录。 2.5、预防性保养损耗品:预防性保养中需更换的损耗品必须为原厂设备配件,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2.6、开机率:在合同期内保证95%的开机率(故障停机时间少于5%),按一年365天计算,每年故障停机不得超过18天)。如果此开机率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达到,超过一天顺延保修服务一周,以此类推。若因故障完全停机,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更换配件。 2.7、工时: 2.7.1、保修合同期内所需的人工费用、差旅费、节假日加班费及有限配件费均由乙方负责。 2.7.2、接到院方维修通知,在电话指导或远程诊断无效后,派遣工程师前往维修,视交通情况最多不超过12小时到达现场。 2.8、备件: 2.8.1、提供设备保修所需的备件,备件供应要及时、充足,每天24小时,不分节假日。 2.8.2、备件必须是保证设备正常使用的备件。 2.8.3、配件发生故障时,可维修的必须先维修,确无维修价值必须更换时才可更换全新配件。且必须保证相关维修费用和更换配件费用为市场最低价,否则,院方有权使用第三方配件,且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2.9、年检时,乙方负责把机器调试到最佳状态,并保证全部检测指标达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卫生部、卫生厅、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或授权机构进行的检测)。 2.10、乙方的工作人员人为错误造成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并赔偿院方的损失。 2.11、方舱CT(联影uCT528)的球管等重要部件需要维修更换,一次性产生大额费用时≥10万,该台设备维保协议自动终止。 2.12、岳麓院区方舱CT(联影uCT528)技术保所产生的配件费及其他额外费用,一次一议价。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在合同期内保证≥95%的开机率,按一年365天计算,每年停机不得超过18天)。如果此开机率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达到,超过一天顺延保修服务一周。若MRI和16排GECT因故障完全停机,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更换配件,或先提供备用配件保证设备先正常运行,待原配件维修好后再替换备用件。 2.年检时,乙方负责把机器调试到最佳状态,并保证全部检测指标达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卫生部、卫生厅、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或授权机构进行的检测)。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利监督乙方工作进度安排,对乙方工程师的服务进行考核。 2.甲方有权审批乙方提出的检修计划和设备维修方案,但计划及方案的正确性由乙方负责。 3.甲方有权利根据设备使用情况随时检查乙方的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并对乙方工作提出监督、忠告、表彰、处理意见。 4.甲方有权利责令乙方对设备的突发故障进行立即检修,若乙方工作人员出现的违章作业或失职行为,每出现一次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5. 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不称职的技术服务工程师提供服务。 6. 甲方有义务按合同支付本协议规定的所有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责任教育员工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员工在合同期内因违规操作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将由乙方进行赔偿。 2.乙方负责年检时把机器调试到最佳状态,并保证全部检测指标达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国家卫健委、湖南省卫健委、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或授权机构进行的检测)。 3.乙方提供的维修人员应具备相符的维修技能及资质。乙方派出人员须为合同内的维修人员,原则上不得更好,如须更换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且派出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合同要求。 4.乙方有义务根据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对设备管理提出修改建议,协助甲方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5.维保期内,乙方全天候供应配件(包括周末、节假日)。如需更换设备的维修故障配件,以最快的速度提供配件和现场故障处理,乙方将无条件提供备件(24小时内到货)、先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6.乙方在得到甲方批准后有义务参与并协助甲方制定维修或设备改造方案。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如乙方有违背本合同中的条款,影响合同目的,甲方在此后的任何时间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如在该通知发出30天内违约方没有改正措施,则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直接损失。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2.乙方若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甲方可从应付合同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应按每延迟一周,按5000元计收(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 3.如因乙方维保人员操作不当,疏忽大意,导致医院业务系统崩溃、死机,业务无法正常开展,扣合同总额的0.5%,故障时长超过24小时,扣合同总额的2%,事后乙方需做详细说明,乙方还应承担因此导致的甲方全部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合理、公正的原则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如果在合同谈判、签订、履行中,有馈送或索要礼物、礼金现象,甲乙双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服务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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