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2023年度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8/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一)需实现的要求根据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需求,通过如下方式提供服务:(1)代理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类案件事务,对交办的案件进行法律签字审查,起草相关法律文书等;(2)指派律师按时参加采购人及直属单位交办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诉前调解和出庭应诉工作,保持与法院、复议机关密切联系,及时准确传达信息,和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出庭人(经办人)及时沟通案情,协助采购人及直属单位进行行政应诉案件的协调工作;(3)对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汇编典型案例并形成书面报告,对工作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提出建议、对策;(4)参与采购人及直属单位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行政协议、民事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5)参与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组织的重大诉讼案件的专家论证会和重大行政执法重大疑难案件处理处罚的研究会,并提出法律意见;(6)参与采购人及直属单位联合接访,参与群体性事件疏导处置,为事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7)协助采购人及直属单位起草、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为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8)为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管辖受理范围内的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等法律纠纷案件提供调解等服务;(9)协助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组织开展对内对外各类专题培训、业务交流和普法宣传活动;(10)根据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工作需要,协助其开展执法活动和案卷评查工作,在服务期限内对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标准化、合法性、合理性提出切实可行意见;(11)根据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工作需要,在服务期限内为采购人及直属单位信息公开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切实可行的处理建议;(12)派驻至少6名(含6名)专职律师每工作日到采购人指定的办公地常驻坐班,为采购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案前调解等服务;(13)根据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工作需要,在服务期限内提供5次专职律师短期坐班服务,每次派1-2人坐班一个星期左右;(14)制定月度工作计划,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自2022年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文书录入相关信息化工作平台工作;(15)做好下一采购年度,新的采购人的工作承接工作。(16)甲乙方应保持密切沟通,重大事项随时沟通,乙方团队负责人应至少每两个月应当面向甲方反馈服务情况,每一个季度要对服务情况形成书面工作报告。
二、相关标准:
《长沙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三、技术规格:
(1)代理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类案件事务,对交办的案件进行法律签字审查,起草相关法律文书等;(2)指派律师按时参加采购人及直属单位交办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诉前调解和出庭应诉工作,保持与法院、复议机关密切联系,及时准确传达信息,和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出庭人(经办人)及时沟通案情,协助采购人及直属单位进行行政应诉案件的协调工作;(3)对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汇编典型案例并形成书面报告,对工作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提出建议、对策;(4)参与采购人及直属单位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行政协议、民事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5)参与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组织的重大诉讼案件的专家论证会和重大行政执法重大疑难案件处理处罚的研究会,并提出法律意见;(6)参与采购人及直属单位联合接访,参与群体性事件疏导处置,为事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7)协助采购人及直属单位起草、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为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8)为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管辖受理范围内的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等法律纠纷案件提供调解等服务;(9)协助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组织开展对内对外各类专题培训、业务交流和普法宣传活动;(10)根据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工作需要,协助其开展执法活动和案卷评查工作,在服务期限内对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标准化、合法性、合理性提出切实可行意见;(11)根据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工作需要,在服务期限内为采购人及直属单位信息公开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切实可行的处理建议;(12)派驻至少6名(含6名)专职律师每工作日到采购人指定的办公地常驻坐班,为采购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案前调解等服务;(13)根据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工作需要,在服务期限内提供5次专职律师短期坐班服务,每次派1-2人坐班一个星期左右;(14)制定月度工作计划,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自2022年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文书录入相关信息化工作平台工作;(15)做好下一采购年度,新的采购人的工作承接工作。(16)甲乙方应保持密切沟通,重大事项随时沟通,乙方团队负责人应至少每两个月应当面向甲方反馈服务情况,每一个季度要对服务情况形成书面工作报告。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时间:除劳动仲裁调解类法律服务履行期限为2024.01.01—2024.12.31外,其余法律服务的履行期为2023.08.29—2024.08.28(具体以合同签订之时为准)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五、服务标准:
关于诉讼复议类法律服务,甲方质量要求如下:
(1)及时、主动交接应诉材料,在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复议答复书等文书起草时,文书要符合法律要求,形式内容合法,文字正确通畅,逻辑严密,论辩有力,最大程度维护甲方利益;
(2)在庭审前,乙方委派律师要提前熟悉案情,和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出庭人充分沟通案情做好充分准备,掌握双方答辩的关键,研究庭审答辩角度,准备好律所公函和相关委托材料。
(3)在庭审时,乙方需指派专业、丰富经验的律师,委派律师要及时到场做好准备,帮助甲方出庭人熟悉庭审规则、答辩要求和方法,整理相关行政执法、合同等证据,形成专业法律代理意见,寻求最有利的诉讼方案,和甲方出庭人一起形成合力进行有理有节有力的论辩,最大程度维护甲方利益。
(4)庭审后,乙方需指派律师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并向乙方相关处室进行报告,及时做好文件归档工作,不可出现诉讼复议等文书材料丢失、泄露、被他人非法复制等情况。
(5)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和行政复议案件撤销率要确保在上一采购年度的基础上有所下降且不得超过15%。
(6)对司法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法律建议书,提出书面的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关于行政执法类法律服务,甲方质量要求如下:
(1)有关违法主体违法证据的收集,做到证据充分有效,收集完证据做行政处罚时,做到程序严格,法律要求的每一项程序都要进行,做到程序规范,同时保证做出的处罚与事实相符,法律依据充分。
(2)在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中,乙方需指派专业行政诉讼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草拟执行申请书、收集证据、编制证据目录和证据说明、出庭听证、代领法律文书、与法院进行案情陈述并沟通汇报等。
(3)对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标准化、合法合理性、可能出现的风险建设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如规范执法文书、执法程序等。
关于劳动仲裁调解类法律服务,甲方质量要求如下:
(1)认真调查案件情况,制作好双方当事人调查笔录和相关知情人调查笔录。
(2)取证程序正当,证据材料正当有效并得以固定。
(3)调解时向双方当事人交代清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遵守纪律、调解标准和参与调解人员、回避事项等。
(4)调解中举证、质证、认证程序规范,证据保管完好,密切注意矛盾激化苗头,避免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发生。
(5)调解笔录制作符合规范,有双方当事人、证人签字或指印,有调解员签字。
(6)调解书内容正当,表现出公平、公正、自愿标准;条理清楚、用语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义务履行时间、地点、期限确定;调解书需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调解员签字和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送达有记载,原件在调解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
(7)对采购人下发800件劳动人事争议(含社会保险争议等),调解成功率达到70%以上,调解成功案件数量每季度不能少于100件,年调解成功案件总量不能少于560件。
(8)调解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不按规定时限拖延调解;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隐瞒证据或伪造证据;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请客送礼;私自担任仲裁案件代理人;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关于劳动监察法律服务,甲方质量要求如下:
(1)按规范要求对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线索处置结果进行审核上报,年审核上报线索量不低于线索总量的50%,上报通过率达100%。
(2)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前投诉人对于自身权益愿意进行调解解决的,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劳资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率不低于60%,并按要求做好记录,建立台账。
(3)采购人将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情况告知乙方后,乙方在一周内制作相关文书、整理案卷、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依法按期申请、文书内容准确合法,案卷资料完整。制作移送台账,与法官做好衔接,跟踪案件处理情况及时将申请情况反馈给采购人。
(4)采购人有案卷需要归档时,归档前交由乙方对案卷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查,乙方在两个工作日内,对照市司法局案卷评查规则,列出问题清单。采购人交给乙方初审的案卷列明移交清单,乙方不得将案卷带出采购人办公场所,不得发生案卷资料遗失等情形。
(5)对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案件,指导制作移送文书及整理证据,协助做好与公安的沟通衔接,提高涉刑案件立案率。
关于非诉类法律服务,甲方质量要求如下:
(1)律师建议:乙方需参与甲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历史遗留问题、重大突发性安全事件、涉信访类案件、规范性文件审查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法律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2)文书审查:乙方需参与甲方规范性文件、公告、声明、信访信件回复、政府信息公开决定、对外宣传资料等审查及修改工作。
(3)信访调解:乙方需针对甲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上访“钉子户”等涉法信访事项。积极参与协调和调解工作,做好法律解释及法律宣传工作专业化解社会矛盾。
(4)法律培训: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根据甲方的实际需要,每年指派经验丰富、专业熟练的资深律师为贵局的领导干部、职工按书面计划开展专项法律讲座4次以上,同时在新法颁布后,通过制作《新法解读》宣传册等方式,加强法律培训。
关于服务团队要求,甲方质量要求如下:
(1)拥护党的领导,重视党建工作,拥护宪法与法律。
(2)熟悉涉及人社领域相关法律业务,近三年内(2020-2022年度)在执业活动中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律师行业给予的行业处分、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合格。(需提供无处罚处分记录或提供承诺)
(3)团队具有作为政府机关法律顾问的工作服务业绩,团队总负责人作为团队核心成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两年以上行政诉讼经验。团队成员专职律师人数要求不少于7人,其中主办律师不少于3人且执业经验不少于3年。(需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或执业律师证扫描件,执业经验需提供执业证扫描件)。
(4)派驻的现场坐班律师为专职律师,坐班时间与采购人的工作时间一致。(执业经验需提供执业证扫描件)。
(5)能根据采购人需要及时调整团队结构,非经采购人书面认可,团队律师不得变更。
(6)不得作为采购方涉及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等案件的相对方代理人。
以上质量要求没有明确内容或标准的,按照《长沙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执行。
六、验收标准:
以双方签订的《法律顾问采购合同协议书》,《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长沙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标准。
七、其他要求:
(一)付款方式:分期
(二)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归甲方所有。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拥有监管权、考核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有权对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数量等进行监督,对未达到合同要求的有权要求改正,提升服务质量。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应当将服务要求及服务事项提前告知乙方,并负责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和资料。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当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法律顾问所约定的服务内容,达到甲方要求的质量及考评标准。
5.乙方应当指定专人与甲方对接,以保证服务过程顺畅完善。
(五)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 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1.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履行中乙方出现以下情况,由甲方进行口头提醒,口头提醒无效或效果不显著,由甲方发出书面提醒函,甲方发出书面提醒函后,乙方应当书面回函并采取相关举措,仍无效或效果不显著,甲方可解除合同,余款不再支付:
(1)乙方应派至甲方的现场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未及时到场,或委派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工作人员;委派的工作人员无法胜任或不认真积极履行法律服务工作,致使甲方的工作受到影响,经甲乙双方协商仍无法解决的;(2)乙方委派的行政诉讼复议的经办律师出现明显不熟悉案情,遗漏甲方提供的重要证据材料,庭审明显失误(如辩护当事人错误、案卷错误等)或辩护明显不力,和司法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不积极沟通等情况;(3)乙方未按照计划实施年度法治培训,法律合同,法律文书审查、规范性文件审查等法律意见书出现重大失误;(4)乙方未按计划安排完成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自2022年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文书录入相关信息化工作平台工作,未按计划安排开展专项法律讲座;(5)乙方未按照合同定期书面反馈情况和进行沟通的;(6)乙方团队人员未达到合同要求的;(7)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或劳动监察调解成功率低于甲方设定的目标的40%,且甲方及直属单位认为法律调解服务不合格的。
乙方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可以直接即时解除合同:
(1)不遵守保密制度,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给行政机关或者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2)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的;(3)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行政机关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4)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我局有利益冲突法律事务的;(5)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因自身重大过失被复议机关纠错或者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撤销的;(6)存在《长沙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解除条件的。
合同履行过程中,则通过以下途径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八)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九)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6)《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长沙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一)需实现的要求根据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需求,通过如下方式提供服务:(1)代理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类案件事务,对交办的案件进行法律签字审查,起草相关法律文书等;(2)指派律师按时参加采购人及直属单位交办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诉前调解和出庭应诉工作,保持与法院、复议机关密切联系,及时准确传达信息,和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出庭人(经办人)及时沟通案情,协助采购人及直属单位进行行政应诉案件的协调工作;(3)对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汇编典型案例并形成书面报告,对工作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提出建议、对策;(4)参与采购人及直属单位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行政协议、民事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5)参与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组织的重大诉讼案件的专家论证会和重大行政执法重大疑难案件处理处罚的研究会,并提出法律意见;(6)参与采购人及直属单位联合接访,参与群体性事件疏导处置,为事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7)协助采购人及直属单位起草、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为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8)为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管辖受理范围内的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等法律纠纷案件提供调解等服务;(9)协助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组织开展对内对外各类专题培训、业务交流和普法宣传活动;(10)根据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工作需要,协助其开展执法活动和案卷评查工作,在服务期限内对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标准化、合法性、合理性提出切实可行意见;(11)根据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工作需要,在服务期限内为采购人及直属单位信息公开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切实可行的处理建议;(12)派驻至少6名(含6名)专职律师每工作日到采购人指定的办公地常驻坐班,为采购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案前调解等服务;(13)根据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工作需要,在服务期限内提供5次专职律师短期坐班服务,每次派1-2人坐班一个星期左右;(14)制定月度工作计划,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自2022年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文书录入相关信息化工作平台工作;(15)做好下一采购年度,新的采购人的工作承接工作。(16)甲乙方应保持密切沟通,重大事项随时沟通,乙方团队负责人应至少每两个月应当面向甲方反馈服务情况,每一个季度要对服务情况形成书面工作报告。
二、相关标准:
《长沙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三、技术规格:
(1)代理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类案件事务,对交办的案件进行法律签字审查,起草相关法律文书等;(2)指派律师按时参加采购人及直属单位交办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诉前调解和出庭应诉工作,保持与法院、复议机关密切联系,及时准确传达信息,和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出庭人(经办人)及时沟通案情,协助采购人及直属单位进行行政应诉案件的协调工作;(3)对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汇编典型案例并形成书面报告,对工作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提出建议、对策;(4)参与采购人及直属单位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行政协议、民事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5)参与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组织的重大诉讼案件的专家论证会和重大行政执法重大疑难案件处理处罚的研究会,并提出法律意见;(6)参与采购人及直属单位联合接访,参与群体性事件疏导处置,为事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7)协助采购人及直属单位起草、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为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8)为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管辖受理范围内的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等法律纠纷案件提供调解等服务;(9)协助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组织开展对内对外各类专题培训、业务交流和普法宣传活动;(10)根据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工作需要,协助其开展执法活动和案卷评查工作,在服务期限内对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标准化、合法性、合理性提出切实可行意见;(11)根据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工作需要,在服务期限内为采购人及直属单位信息公开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切实可行的处理建议;(12)派驻至少6名(含6名)专职律师每工作日到采购人指定的办公地常驻坐班,为采购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案前调解等服务;(13)根据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工作需要,在服务期限内提供5次专职律师短期坐班服务,每次派1-2人坐班一个星期左右;(14)制定月度工作计划,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自2022年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文书录入相关信息化工作平台工作;(15)做好下一采购年度,新的采购人的工作承接工作。(16)甲乙方应保持密切沟通,重大事项随时沟通,乙方团队负责人应至少每两个月应当面向甲方反馈服务情况,每一个季度要对服务情况形成书面工作报告。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时间:除劳动仲裁调解类法律服务履行期限为2024.01.01—2024.12.31外,其余法律服务的履行期为2023.08.29—2024.08.28(具体以合同签订之时为准)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五、服务标准:
关于诉讼复议类法律服务,甲方质量要求如下:
(1)及时、主动交接应诉材料,在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复议答复书等文书起草时,文书要符合法律要求,形式内容合法,文字正确通畅,逻辑严密,论辩有力,最大程度维护甲方利益;
(2)在庭审前,乙方委派律师要提前熟悉案情,和甲方业务经办人员和出庭人充分沟通案情做好充分准备,掌握双方答辩的关键,研究庭审答辩角度,准备好律所公函和相关委托材料。
(3)在庭审时,乙方需指派专业、丰富经验的律师,委派律师要及时到场做好准备,帮助甲方出庭人熟悉庭审规则、答辩要求和方法,整理相关行政执法、合同等证据,形成专业法律代理意见,寻求最有利的诉讼方案,和甲方出庭人一起形成合力进行有理有节有力的论辩,最大程度维护甲方利益。
(4)庭审后,乙方需指派律师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并向乙方相关处室进行报告,及时做好文件归档工作,不可出现诉讼复议等文书材料丢失、泄露、被他人非法复制等情况。
(5)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和行政复议案件撤销率要确保在上一采购年度的基础上有所下降且不得超过15%。
(6)对司法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法律建议书,提出书面的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关于行政执法类法律服务,甲方质量要求如下:
(1)有关违法主体违法证据的收集,做到证据充分有效,收集完证据做行政处罚时,做到程序严格,法律要求的每一项程序都要进行,做到程序规范,同时保证做出的处罚与事实相符,法律依据充分。
(2)在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中,乙方需指派专业行政诉讼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草拟执行申请书、收集证据、编制证据目录和证据说明、出庭听证、代领法律文书、与法院进行案情陈述并沟通汇报等。
(3)对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标准化、合法合理性、可能出现的风险建设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如规范执法文书、执法程序等。
关于劳动仲裁调解类法律服务,甲方质量要求如下:
(1)认真调查案件情况,制作好双方当事人调查笔录和相关知情人调查笔录。
(2)取证程序正当,证据材料正当有效并得以固定。
(3)调解时向双方当事人交代清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遵守纪律、调解标准和参与调解人员、回避事项等。
(4)调解中举证、质证、认证程序规范,证据保管完好,密切注意矛盾激化苗头,避免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发生。
(5)调解笔录制作符合规范,有双方当事人、证人签字或指印,有调解员签字。
(6)调解书内容正当,表现出公平、公正、自愿标准;条理清楚、用语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义务履行时间、地点、期限确定;调解书需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调解员签字和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送达有记载,原件在调解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
(7)对采购人下发800件劳动人事争议(含社会保险争议等),调解成功率达到70%以上,调解成功案件数量每季度不能少于100件,年调解成功案件总量不能少于560件。
(8)调解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不按规定时限拖延调解;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隐瞒证据或伪造证据;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请客送礼;私自担任仲裁案件代理人;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关于劳动监察法律服务,甲方质量要求如下:
(1)按规范要求对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线索处置结果进行审核上报,年审核上报线索量不低于线索总量的50%,上报通过率达100%。
(2)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前投诉人对于自身权益愿意进行调解解决的,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劳资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率不低于60%,并按要求做好记录,建立台账。
(3)采购人将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情况告知乙方后,乙方在一周内制作相关文书、整理案卷、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依法按期申请、文书内容准确合法,案卷资料完整。制作移送台账,与法官做好衔接,跟踪案件处理情况及时将申请情况反馈给采购人。
(4)采购人有案卷需要归档时,归档前交由乙方对案卷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查,乙方在两个工作日内,对照市司法局案卷评查规则,列出问题清单。采购人交给乙方初审的案卷列明移交清单,乙方不得将案卷带出采购人办公场所,不得发生案卷资料遗失等情形。
(5)对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案件,指导制作移送文书及整理证据,协助做好与公安的沟通衔接,提高涉刑案件立案率。
关于非诉类法律服务,甲方质量要求如下:
(1)律师建议:乙方需参与甲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历史遗留问题、重大突发性安全事件、涉信访类案件、规范性文件审查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法律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2)文书审查:乙方需参与甲方规范性文件、公告、声明、信访信件回复、政府信息公开决定、对外宣传资料等审查及修改工作。
(3)信访调解:乙方需针对甲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上访“钉子户”等涉法信访事项。积极参与协调和调解工作,做好法律解释及法律宣传工作专业化解社会矛盾。
(4)法律培训: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根据甲方的实际需要,每年指派经验丰富、专业熟练的资深律师为贵局的领导干部、职工按书面计划开展专项法律讲座4次以上,同时在新法颁布后,通过制作《新法解读》宣传册等方式,加强法律培训。
关于服务团队要求,甲方质量要求如下:
(1)拥护党的领导,重视党建工作,拥护宪法与法律。
(2)熟悉涉及人社领域相关法律业务,近三年内(2020-2022年度)在执业活动中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律师行业给予的行业处分、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合格。(需提供无处罚处分记录或提供承诺)
(3)团队具有作为政府机关法律顾问的工作服务业绩,团队总负责人作为团队核心成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两年以上行政诉讼经验。团队成员专职律师人数要求不少于7人,其中主办律师不少于3人且执业经验不少于3年。(需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或执业律师证扫描件,执业经验需提供执业证扫描件)。
(4)派驻的现场坐班律师为专职律师,坐班时间与采购人的工作时间一致。(执业经验需提供执业证扫描件)。
(5)能根据采购人需要及时调整团队结构,非经采购人书面认可,团队律师不得变更。
(6)不得作为采购方涉及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等案件的相对方代理人。
以上质量要求没有明确内容或标准的,按照《长沙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执行。
六、验收标准:
以双方签订的《法律顾问采购合同协议书》,《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长沙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标准。
七、其他要求:
(一)付款方式:分期
序号 | 付款条件 | 达到付款条件起XX日 | 支付合同总金额XX% | 是否为履约验收期 |
1 | 合同签订 |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 | 合同标的额30%的费用 | 否 |
2 | 合同履行半年后组织半年度考评,考评分90分以上 | 考评后一周内 | 支付合同标的额30%,评分90分以下的,暂不予支付。 | 否 |
3 | 合同履行完毕后组织全年考评,若半年考评分在90分以下,全年考评评分90分以下 | 支付合同标的额50%,合同标的额20%不再支付 | 是 | |
4 | 若半年考评分在90分以上,全年考评评分90分以下 | 支付合同标的额25%,合同标的额15%不再支付 | ||
5 | 若半年考评分在90分以下,全年考评评分90分以上 | 支付合同标的额60%,合同标的额10%不再支付 | ||
6 | 若半年考评分在90分以上,全年考评分90分以上 | 支付完合同标的额40% |
(二)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归甲方所有。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拥有监管权、考核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有权对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数量等进行监督,对未达到合同要求的有权要求改正,提升服务质量。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应当将服务要求及服务事项提前告知乙方,并负责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和资料。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当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法律顾问所约定的服务内容,达到甲方要求的质量及考评标准。
5.乙方应当指定专人与甲方对接,以保证服务过程顺畅完善。
(五)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 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1.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履行中乙方出现以下情况,由甲方进行口头提醒,口头提醒无效或效果不显著,由甲方发出书面提醒函,甲方发出书面提醒函后,乙方应当书面回函并采取相关举措,仍无效或效果不显著,甲方可解除合同,余款不再支付:
(1)乙方应派至甲方的现场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未及时到场,或委派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工作人员;委派的工作人员无法胜任或不认真积极履行法律服务工作,致使甲方的工作受到影响,经甲乙双方协商仍无法解决的;(2)乙方委派的行政诉讼复议的经办律师出现明显不熟悉案情,遗漏甲方提供的重要证据材料,庭审明显失误(如辩护当事人错误、案卷错误等)或辩护明显不力,和司法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不积极沟通等情况;(3)乙方未按照计划实施年度法治培训,法律合同,法律文书审查、规范性文件审查等法律意见书出现重大失误;(4)乙方未按计划安排完成采购人及直属单位的自2022年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文书录入相关信息化工作平台工作,未按计划安排开展专项法律讲座;(5)乙方未按照合同定期书面反馈情况和进行沟通的;(6)乙方团队人员未达到合同要求的;(7)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或劳动监察调解成功率低于甲方设定的目标的40%,且甲方及直属单位认为法律调解服务不合格的。
乙方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可以直接即时解除合同:
(1)不遵守保密制度,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给行政机关或者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2)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的;(3)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行政机关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4)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我局有利益冲突法律事务的;(5)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因自身重大过失被复议机关纠错或者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撤销的;(6)存在《长沙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解除条件的。
合同履行过程中,则通过以下途径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八)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九)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6)《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长沙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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