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芙蓉区卫生健康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保险合同公告
金额
42.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3/0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长沙市芙蓉区卫生健康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保险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03月02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保险协议2.20(用印定稿).pdf
公告日期:2023年03月02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FRCG-CS-20220608006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芙蓉区卫生健康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保险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20220608006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保险标的:凡户籍在芙蓉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按42.94万人口计。 2.2 被保险人:长沙市芙蓉区卫生健康局 2.3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凡户籍在芙蓉区行政区内的自然人,按42.94万人口计,共计保费428000.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3-03 —— 2024-03-02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甲方需求完成。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2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3.1资金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金额为428000.00元。 3.2说明:在承保人按投保人的支付程序办理请款手续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由投保人向承保人一次性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左家塘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4300150406105250159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承保人完全响应本项目采购需求 (2)承保人不设置免赔额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简易程序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保证 乙方确保甲方不因签署本合同、接受或使用本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侵犯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权利。如乙方违反本保证,导致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者甲方遭受索赔,乙方应负责解决并应当赔偿甲方为此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以及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以及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 保密义务 (一) 乙方应保证对本合同的所有相关内容及其因履行本合同所获知的各种甲方的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商务、技术、营销、发展规划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乙方工作人员或其他第三方外,乙方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上述信息,且乙方应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与本合同约定同等严格的保密义务。 (二) 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受领的保密信息应及时返还甲方或在甲方监督下予以销毁。乙方擅自留存备份信息,视为违反保密约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 甲乙双方应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如果在业务合作过程中,某一方发生被监管机构认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或不配合另一方开展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双方均有权终止与对方的合作。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由于本合同甲乙方当时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投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保险责任及保障内容 (1)应急费用补偿 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因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对于其依法承担的相关费用,具体如下: 救灾安置费用:救灾安置费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为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被保险人为受灾人员提供的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支出。 紧急救援费用:紧急救援费用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场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劳务费和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被保险人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场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劳务费和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为5万元。 善后处置费用: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确定事故责任、损失金额、进行善后等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第三方专家发生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在投保人不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下,如遇疫情封控某栋楼或者某个街道,保险人根据此条约定,赔偿相应的紧急救援费用,每次事故限额1万元,累计限额10万元,免赔额0元 (2)法定传染病保险(辖区常住人口方案) 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因法定传染病导致身故或残疾每人赔偿限额:5万元 免赔额:0元 ① 本保单承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中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② 应急费用补偿保险 应急费用补偿按照不同的应急响应级别分档赔偿,免赔额0元。
③ 保障对象:芙蓉区常住人口。 ④ 附加法定传染病住院津贴。因确诊“法定传染病”住院,从确诊日开始计算,赔偿每人每天住院津贴费用150元/人/天,最高赔付30天,每人赔偿限额4500元,住院津贴费用责任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 (3)居民传染病救助 ① 保险责任: 居民在承保区域内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国家、省级、市级、县(区)级响应了1-4级的传染病和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要支付的一次性死亡伤残救助金,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a.医治无效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约定赔偿地方政府依法应支付的定额救助金; b.医治后经保险公司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评残的,保险公司将按约定赔偿地方政府依法 应支付的相应救助金。 ② 保障额度: 累计赔偿限额4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免赔额0元。 (4)湖南省现场救护人员救助保险 ① 保险责任: 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溺水、中毒等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医疗区以外患者发生心脑血管疾病等急危重症时,现场目击者自愿对患者实施基础性急救或者将患者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救治,救护人因现场救护导致自身人身伤亡以及因现场救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其他财产损失,经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险人给付的一次性救助金,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② 保险额度: 累计赔偿限额1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元,其中包括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万元,免赔额0元。 (5)疫苗保险 ①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受种者在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单位接种合格的新冠疫苗及规划内疫苗后,发生疑似异常反应造成死亡、残疾,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或无法鉴定时,需要对受种者给与经济补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案件处理费用,因接种保单约定的疫苗引起疑似异常反应后产生的鉴定费用、尸检费用等。法律费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② 保险范围和额度: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其中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法律费用赔偿限额20万元) ;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5万元,每人医疗费用限额5万元;每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5万元。除新冠疫苗以外的免疫规划疫苗,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打通赔付),免赔额0元。
(6)本保险所用条款投保人为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保险资金来源为财政补贴,本特别约定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均属于保险理赔范畴。 (7)《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服务承诺 承 诺 书 致 长沙市芙蓉区卫生健康局(甲方): 我方承诺针对本项目成立专项服务团队,设立管理工作小组及理赔服务小组,共配备10人专职人员。(小组名单如下),并完全按照此项目我司响应文件的所有服务内容执行。 特此承诺! 7.1项目专项工作小组成员 承保人针对本项目成立专项服务团队,共配备10人专职人员。并完全按照此项目合同所有服务内容执行。
1.承保理赔服务 (1)理赔服务 承保人设置95518服务热线,24小时接受理赔报案,并严格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坚持行业典范的“不惜赔,不滥赔”的作风,践行“迅速、及时、准确、合理”的八字理赔工作方针,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时效 。 ——报案受理 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95518,随时随地接受客户事故报案及理赔查询。为了更好地优化接线服务,全体座席进行全面培训,包括礼仪语音培训、地方语音培训、语言简练培训,为客户提供更贴心、更周到、更人性化的服务。同时,设置24小时项目专项服务热线。 ——现场查勘 承保人接到报案后,如不需要现场查勘,将在30分钟内通知贵局,告知所需收集的资料,并以贵局提供的索赔材料作为理赔依据。如需要查勘现场的,将在规定的时间到达出险点,进行保险事故损失查勘,并组织现场施救。 ——查勘时效
未按上述规定及时到达现场,承保人承诺允许被保险人及其委托人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但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或实物证据。 被保险人收到救助对象的救助请求或得知可能启动救助时,应在3日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救助方案由投保人、被保险人确定。在收到被保险人将采取施救措施的报告后,承保人应派专员至施救现场进行现场响应式理赔服务,并承担保险责任事故施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如果是重大突发事故,将立即汇报上级领导,确认是否需要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受理赔案 突发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突发事故发生后,应当24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承保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电话报案通知后半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交《理赔工作安排日程表》;如被保险人认为理赔服务时间、理赔服务流程不合理,承保人将及时与被保险人共同进行修订,并按修订后的《理赔工作安排日程表》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对于有争议的赔案,双方协调处理。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1)卫健部门按照救助有关规定确定并经保险人认可; (2)仲裁机构裁决; (3)人民法院判决; (4)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收集资料 承保人若认为被保险人所提交的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将在收到被保险人索赔单证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我公司在接到索赔证明和资料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查核实意见,即视为认可索赔资料完整。
——损失理算 在收集理赔资料齐全,且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我公司将严格按照约定的结案时限完成理算。 对保险事故发生的损失,承保人应尽快与被保险人商定损失项目和金额。损失核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算。 ——赔款支付 责任明确、事实清楚,理赔资料完整的理赔案件,承保人承诺按照以下时限完成赔款支付,并以短信或电子邮件形式将理赔信息发送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2)召开保险沟通会议 保险期限内,承保人根据投保人需求对本项目的赔付情况、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内容包括:对现有案例的分析讨论;对赔案阶段性汇总分析与防灾防损实施情况介绍;现存风险点列举;提出风险防范重点及整改措施;听取投保人对防灾防损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建立项目承保、理赔档案 承保人建立本项目的承保、理赔档案;专项服务小组将向贵单位提供理赔统计报表,报表包括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原因、估损金额、定损金额、赔款等与赔案处理有关的信息。 (4)投诉处理及应急处置机制 承保人为本项目开辟有效的咨询及投诉服务通道,专设理赔投诉服务电话,负责受理客户的相关投诉。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处理意见并跟踪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客户。 对于经查实认定为有效的投诉,承保人应充分听取客户的意见,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直至撤换。
客户咨询及投诉服务流程指引 ——被保险人可通过拨打95518电话或直接向服务专员咨询本项目保险相关规定、理赔流程和相关手续等问题。 ——被保险人对承保人服务人员工作有异议时,可通过拨打95518-4电话或直接向承保人客户服务部门投诉(邹慧:13873190851)(电话投诉、书面投诉均可)。 ——对于被保险人的咨询将及时答复;对一般性问题(如服务人员行为举止不规范、服务时效低下等)投诉,承保人将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对特殊问题(如服务人员态度较差、有意为难客户、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投诉,承保人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向客户反馈。 ——对于被保险人向承保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承保人将虚心接受,并尽快改进。 ——承保人客户服务部门将对客户(被保险人)的咨询和投诉处理结果及时进行回访;对本项目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确保保险服务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最后将处理结果进行整体评价,总结归档。 (5)重大突发事故应急机制 为应对本项目的各种重大突发事故,全面调动承保人公司内外部资源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紧急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确保快速、高效地协助被保险人进行重大突发事故的抢险救援,完成现场查勘工作,以达到快速恢复建设、降低社会影响的目的,特制订了重大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办法。 (6)简化查勘程序和理赔资料 被保险人按照一般案件处理程序向承保人报案时告知预估损失,如为符合小额赔案标准的物质损失赔案,可以无需等待查勘,保留出现现场的照片和有关的凭证,在递交索赔资料时再附有全面的事故报告及现场照片等资料即可办理索赔。但承保人保留检查损失现场的权利。 (7)组织保险培训宣传活动 承保人按投保人需求组织1次现场保险宣传活动和“安全知识”培训,营造保险惠民氛围,提高芙蓉区居民参保积极性;并加强服务监督,提高理赔质量,做到不惜赔、不乱赔、不错赔,充分体现民生类保险的社会公益性原则。 (8)先进的查勘设备和理赔技术 承保公司配备应急服务车,可发挥移动救护舱、救援移动指挥所、现场理赔服务、防灾防损物资运输等作用,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可完成多功能保险服务。 (9)远程定损系统 承保公司定损点安装基于宽带互联网的可视监控设备,对事故进行远程定损、获取照片等工作,并可通过语音系统实现前端服务人员和指挥人员的现场交流,迅速快捷为被保险人提供快速定损工作,可缩短了被保险人等待时间。 (10)掌上人保 向被保险人推出APP“掌上人保”,被保险人可通过自己手机上安装的电子查勘员系统的指引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并将照片上传给承保公司,省去现场等待理赔人员的不便。 (11)陪同调解机制 向被保险人推出“安心理赔,省心调解”机制,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理赔人应客户要求的需求陪同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进行调解。 (12)法律服务 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及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代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行为、协助拟定有关保险法律的文件、文书、合同等。 (13)回访机制 以顾客满意度作为检验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针对本项目承保人建立了回访制度。结案之后,承保人客服专员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项目服务专员上门听取和征求被保险人意见,因承保理赔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引起被保险人不理解或不满意时,承保人将相应改进和调整,使双方合作能顺利进行。承保人将及时跟踪和解决有关问题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被保险人。 (14)提供一对一VIP保险咨询服务 承保人提供车险、人身医疗、意外保险、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咨询服务,为被保险人及芙蓉区居民量身定做保险建议规划。 2.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2份。甲方执1份正本,1份副本;乙方执1份正本,1份副本。 ?(3)?本保险合同与招标文件相冲突时,以招标文件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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