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装备能力建设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金额
81.4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0/11/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81.4万元
招标联系人-17750262917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乙方:福建福莱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NC[GK]2020001的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装备能力建设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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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单位) 单价(元) 金额 产地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032599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大疆、华为、联想、佳能 1(批) 814060 814060 国内 Osmo Action、御Mavic2行业双光版、M6、昭阳E5-IML、ip110、XP-55139、ZY-5482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壹万肆仟零陆拾元整(¥81406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7号楼5层;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执法记录仪、品牌大疆、数量88套、产地深圳、规格型号Osmo Action 便携式无人机、品牌大疆、数量8套、产地深圳、规格型号御Mavic2行业双光版 执法信息化设备-PDA执法终端、品牌华为 、数量9套 、产地深圳 、规格型号M6 执法信息化设备-笔记本电脑、品牌联想、数量9套、产地北京、规格型号昭阳E5-IML 执法信息化设备-便携打印机、品牌佳能、数量9套、产地北京、规格型号ip110 执法信息化设备-移动执法箱、品牌定制、数量9套、产地福州、规格型号XP-55139 执法信息化设备-执法背包 、品牌定制、数量9套、产地福州、规格型号ZY-5482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标准:所有货物按厂家产品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成交文件等有关部分内容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要求,免费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 6.2.2验收程序和方法:我司确保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工作由采购人组织验收。我司列明费用并计入总报价,同时说明安装调试的工作和责任范围。 6.3.3我司在采购人安装现场进行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我司承担(包含在总报价中)。。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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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30 交货后支付30%
2 60 验收合格后支付60%
3 10 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10%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二年,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0、违约责任

/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质保期:二年,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4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乙方: 福建福莱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7号楼五层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海峡奥体中心主体育场 Z1-5
单位负责人: 陈立 单位负责人: 薛晓辉
委托代理人:
陆纲
委托代理人:
黄丽婵
联系方法: 17750262917 联系方法: 13763834518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福州工业路支行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福州北尚支行
账号: 116040100100041695 账号: 117090100100071208

签订地点: 福州市仓山区 签订日期: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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