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北交所IPO审计机构选聘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金额
240万元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2/12/3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bkjy-fw-22114
预算金额300万元
招标公司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丁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北科建研(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崔长旭13149867466
中标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40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北交所IPO审计机构选聘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BKJY-FW-22114(招标文件编号:BKJY-FW-22114)
二、项目名称:北交所IPO审计机构选聘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B座17层
中标(成交)金额:240.0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北交所IPO审计机构选聘项目 | 1.完成新三板挂牌前财务调查服务、股份制改制审计及验资、挂牌前财务报表审计等综合服务。2.北交所IPO上市综合服务。 | 1.完成新三板挂牌前财务调查服务、股份制改制审计及验资、挂牌前财务报表审计等综合服务。2.北交所IPO上市综合服务。 | 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申艳萍、王希玲、李永明、刘胜岭、汪昕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考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的标准。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62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
联系方式:丁老师 010-661369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科建研(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天溪园20号安鑫办公F2-44
联系方式:崔长旭 131498674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崔长旭
电 话: 13149867466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北交所IPO审计机构选聘项目 | ||
品目 | 服务/其他服务 |
||
采购单位 | 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 ||
行政区域 | 北京市 | 公告时间 | 2022年12月30日 14:19 |
评审专家名单 | 申艳萍、王希玲、李永明、刘胜岭、汪昕 | ||
总中标金额 | ¥240.000000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崔长旭 | ||
项目联系电话 | 13149867466 | ||
采购单位 | 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 ||
采购单位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丁老师 010-66136920 | ||
代理机构名称 | 北科建研(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天溪园20号安鑫办公F2-44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崔长旭 13149867466 | ||
附件: | |||
附件1 | 招标文件.pdf招标文件.pdf | ||
附件2 | 北交所IPO审计机构选聘项目中标结果公告.docx北交所IPO审计机构选聘项目中标结果公告.docx |
北交所IPO审计机构选聘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BKJY-FW-22114
招标人: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北科建研(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2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4
投标人须知7
概述1
二、说明7
三、招标文件..12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13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7
六、开标、资格审查及评标18
七、确定中标20
第三章资格审查24
一、资格审查程序24
二、资格审查要求25
第四章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27
第五章采购需求39
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格式)41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43
附件1投标书(实质性格式)45
附件2开标一览表(实质性格式)46
附件3分项报价表(实质性格式)47
附件4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48
附件5合同条款偏离表(实质性格式)49
附件6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50
附件7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52
附件8资格证明文件(格式)53
附件9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59
附件10相关案例和业绩证明材料62
附件11服务方案(格式自拟)63
附件12项目售后服务方案65
附件13中标服务费承诺书66
附件14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若适用)67
第八章附件.68
第一章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北交所IP0审计机构选聘项目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天溪
园20号安鑫办公F2-44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2月16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BKJY-FW-22114
项目名称:北交所IPO审计机构选聘项目
预算金额:人民币300万元
最高限价:人民币300万元
采购需求:1.完成新三板挂牌前财务调查服务、股份制改制审计及验资、挂牌
前财务报表审计等综合服务。2.北交所IPO上市综合服务。详情见招标文件第五
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口是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否
3.2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
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体承担项目的能力,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相关能力
(以中国证监会公示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基本信息情况为准);
(2)投标人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近3年内(2019-2021年)行业全国排名均在30名以前(以中注协发
布的行业排名为准);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2年11月23日至2022年11月30日,每天上午09:00至
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天溪园20号安鑫办公F2-44
3.方式:现场报名领取
4.售价:500元/本(含电子版)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2年12月16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1号北京金龙潭御瑞酒店三层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禁止指定品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
[2004]1146号);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
通知》(财库财库【2004】18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
发【2007】51号)
(4)《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
【2006】90号);
(5)《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6))《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7)《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号);
(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村级组织自建自
营有关政策的通知》一财办库(2019)75号。
2.评审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3.公告发布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招
标投标公共服务(http://www.cebpubservice.com/)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称: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
联系方式:丁老师010-661369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北科建研(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天溪园20号安鑫办公F2-44
联系方式:010-6493229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崔长旭
电话:1314986746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关于要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
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内容 | 内容 |
1.1.1 | 采购人 | 采购人: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电话:010-66136920 | 采购人: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电话:010-66136920 | 采购人: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电话:010-66136920 |
1.1.2 | 代理机构 | 名称:北科建研(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天溪园20号安鑫办公F2-44联系方式:010-64932296 | 名称:北科建研(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天溪园20号安鑫办公F2-44联系方式:010-64932296 | 名称:北科建研(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天溪园20号安鑫办公F2-44联系方式:010-64932296 |
1.2.9 | 进口产品 |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
1.2.9 | 面向企业类型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 |
1.3 | 联合体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2.2 | 项目预算 | 人民币300.00万元 | 人民币300.00万元 | 人民币300.00万元 |
2.2 | 资金来源 | 自筹资金 | 自筹资金 | 自筹资金 |
2.3 | 项目属性 | 项目属性:口服务/口货物 | 项目属性:口服务/口货物 | 项目属性:口服务/口货物 |
2.3 | 标的名称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2.3 | 所属行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北交所IPO审计机构选聘项商务服务业目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北交所IPO审计机构选聘项商务服务业目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北交所IPO审计机构选聘项商务服务业目 |
2.4 | 科研仪器设备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口是/■否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口是/■否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口是/■否 |
2.5 | 核心产品 | 本项目不适用。 | 本项目不适用。 | 本项目不适用。 |
4.2 | 公示媒体 |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http://www.cebpubservice.com/) |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http://www.cebpubservice.com/) |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http://www.cebpubservice.com/) |
5.1 | 现场考察 | 1不组织口组织 | 1不组织口组织 | 1不组织口组织 |
5.1 | 开标前答疑会 | ■不召开口召开 | ■不召开口召开 | ■不召开口召开 |
6.1 | 样品 | 投标样品递交:■不需要/口需要, | 投标样品递交:■不需要/口需要, | 投标样品递交:■不需要/口需要, |
10.2 | 备选方案 | 是否接受备选方案投标:口是/■否 | 是否接受备选方案投标:口是/■否 | 是否接受备选方案投标:口是/■否 |
13.2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无口有,具体情形: |
1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及递交形式:¥20000.00,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 |
14.1 | 投标保证金 | 户名全称:北科建研(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账号:663963113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银行代码:305100001008注:汇款单上需注明项目编号、投标保证金等字样。 |
14.7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口有,具体情形: |
15.1 | 投标有效期 | 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 |
17 | 投标文件的递交 | 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文档1份(U盘,内容为全部投标文件(正本)签字并盖章后的扫描件)。2、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电子版分开单独密封,且在封皮正面标明“正本”或“副本”、“电子版”字样。3、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另单独密封(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应与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中的开标一览表一致),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且开标一览表应加盖公司公章,同时由投标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将被拒绝。 |
17.4 | 开标时间、地点 | 开标时间:2022年12月16日9时30分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1号北京金龙潭御瑞酒店三层会议室 |
24.1 | 中标候选人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口推荐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所有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
25.1 | 确定中标人 |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口是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以服务方案得分高者为中标人口随机抽取 |
29.5 | 分包 |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口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3)其他要求: |
30.1 | 履约保证金 |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可接受的其他方式。 |
32 | 代理费 | 收费对象:口采购人■中标人收费标准:参考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的标准;缴纳时间: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
33 | 询问 | 询问送达形式:书面形式(纸质版或电子版的盖章扫描件) |
34 | 联系方式 |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北科建研(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10-64932296;13149867466;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天溪园20号安鑫办公F2-44。 |
其他说明 | 其他说明 | 其他说明 |
其他规定 | 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 |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规定: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人进行信用记录查询;②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③查询时间:开标结束后资格审查阶段;④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将以网页打印或网页截屏形式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5对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中显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作无效投标处理。 |
其他规定 | 疫情防控 | 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等相关部署工作要求,请各界招投标参与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参与招投标工作,必须佩戴口罩,听从工作人员引导,主动配合体温检测和人员信息登记。开标结束后离场,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交叉感染等风险。 |
投标人须知
一、概述
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参与招标投标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和商业、
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
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说明
1.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联合体、中标人定义
1.1招标采购单位:系指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1.1.1“招标人”系指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1.1.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本
次招标的委托代理单位为北科建研(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1.3“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的供
应商。
1.1.4“中标人”系指经过招标评审,采购人确认并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1.1.5“联合体”系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
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1.1.5“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所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
品,包括设备、产品、备品备件、工具、手册等;
1.1.6“服务”系指投标人除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外,必须承担的运输、安
装、调试、技术协助、培训、维修、配件供应等义务。
1.2.7投标人不得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
1.2.8符合《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2.9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
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2.10投标人能够承担投标及履行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1.3如《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3.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3.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条件
1.3.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
符合其规定。
1.3.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
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3.5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
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1.3.6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4凡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合法经营,或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于本
项目招标采购单位的任何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1.5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
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上述投标人的资格将被取消。
1.6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
投标人的责任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其他投
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1.6.1提供虚假的资料。
1.6.2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1.6.3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评审专家行赔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6.4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与采购人订立合同。
1.7合格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7.1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
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
1.7.2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及所属行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
2.1本项目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所述的招标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
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2本项目资金来源及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3项目属性及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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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展约保证金保函(格式,若适用)
(中标后开具)
致:(买方名称
号合同履约保函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年月日就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项下提供(服务名称(以下简称货物)签订的(合同号)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出具保函的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
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货币名称)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
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并以此约定如下:
1.只要贵方确定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
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改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服务(以下
简称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卖方违约说明的书面
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
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
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
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
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
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
下的责任。
4.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完全有效。
谨启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字人签名:
公章:
73
第八章附件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
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
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物由中小企业生产
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
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
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
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
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
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
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
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
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
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
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
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
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
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74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
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
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
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
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
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
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
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
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
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
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
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
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
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
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
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
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
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
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
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
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75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
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
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
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
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
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
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
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
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
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
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
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
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
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
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
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
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
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
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
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
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
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
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
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
76
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盗用职权、玩忽职守、狗私舞葬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
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
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
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
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77
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
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
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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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
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
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
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79
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司法部财库(2014)68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
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
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
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
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
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
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
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
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
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
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
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
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
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
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
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
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
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
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4年6月10日
80
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文
【颁布单位】财政部号】财库〔2017)141号
【颁布日期】2017-09-01【条法类别】政策功能类其他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17)141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
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
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
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
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
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
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
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
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
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
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
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
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
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
81
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
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
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
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
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
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82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B座17层供应商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三、中标(成交)信息二、项目名称:北交所IPO审计机构选聘项目一、项目编号:BKJY-FW-22114北交所IPO审计机构选聘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服务时间: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服务要求:1.完成新三板挂牌前财务调查服务、股份制改制审计及验资、挂牌前财务报表审计等综合服务。2.北交所IPO上市综合服务。服务范围:1.完成新三板挂牌前财务调查服务、股份制改制审计及验资、挂牌前财务报表审计等综合服务。2.北交所IPO上市综合服务。名称:北交所IPO审计机构选聘项目四、主要标的信息中标(成交)金额:2400000.00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七、公告期限参考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的标准。金额:2.62万元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申艳萍、王希玲、李永明、刘胜岭、汪昕服务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名称: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1.招标人信息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无八、其他补充事宜
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010-64932296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天溪园20号安鑫办公F2-44名称:北科建研(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丁老师010-66136920
1.招标文件十、附件电话:13811542963项目联系人:崔长旭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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