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兴安县城市公益性公墓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建设融资(EPC+F)工程总承包
二、项目编号:E4503002826004473001001
三、更改内容: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条备注第(2)点、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发包人要求》第五点融资要求第(2)点、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第五点融资要求第(2)点原为:“融资方案:投标人中标后须根据项目要求及自身条件出具融资方案(特别国债、专项债券及中央补助资金、省市民政专项补助申请)。”现更改为:“融资方案:投标人中标后须根据项目要求及自身条件协助招标人出具融资方案(特别国债、专项债券及中央补助资金、省市民政专项补助申请)。”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条备注第(3)点原为:“投标单位须响应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第五点融资要求,并在投标函附录中进行填报。”现予以删除。
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发包人要求》第五点融资要求和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第五点融资要求的备注原为“注:投标单位须在投标函附录中对本章融资要求进行响应。”现予以删除。
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第2.1.3资格评审标准(五)拟投入本工程管理的其他人员情况(满分10分)备注原为:“本项目要求项目机构管理人员配备上要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施工四大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均须全部持证上岗且年检合格(其中,安全员不得少于2人),投标人不满足此要求的,视为不满足施工需要,本项评分计0分,且被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现更改为:“本项目要求项目机构管理人员配备上要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施工四大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均须全部持证上岗且年检合格(其中,安全员不得少于1人),投标人不满足此要求的,视为不满足施工需要,本项评分计0分,且被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5、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4.3.1条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第(3)点第②小点工程进度付款支付方式及比例原为:“£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 。£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 。”现更改为:“£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 80% 。£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 80% 。”
6、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4.3.2条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第(2)点原为:“融资方案:承包人中标后须根据项目要求及自身条件出具融资方案(特别国债、专项债券及中央补助资金、省市民政专项补助申请)。”现更改为:“融资方案:承包人中标后须根据项目要求及自身条件协助发包人出具融资方案(特别国债、专项债券及中央补助资金、省市民政专项补助申请)。”
7、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2.2条原为:“承包人负责合同约定范围内协助发包人进行项目融资,(融资金额不低于本项目工程费用的 80%),保证本合同签订后及实施期间项目顺利推进;编制融资计划及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融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向发包人报备后,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现更改为:“承包人负责合同约定范围内协助发包人进行项目融资,(融资金额不低于本项目工程费用的 80%),保证本合同签订后及实施期间项目顺利推进;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融资计划及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8、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2.3条原为:“因项目融资需要,发包人配合承包人提供项目资料。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项目融资相关资料需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否则需赔偿发包人损失。”现更改为:“因项目融资需要,承包人配合发包人提供项目资料。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项目融资相关资料需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否则需赔偿发包人损失。”
9、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2.5条原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需在项目所在地建立本项目共管账户,保证每月10日时账户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的金额,发包人有权监管本账户资金流向,每笔款项均需发包人审核后,专款专用于本项目建设工程,以保证本项目顺利实施。发包人对共管账户资金不承担担保义务,对融资资金的清偿不承担任何责任。”现更改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需在项目所在地建立本项目共管账户,发包人有权监管本账户资金流向,每笔款项均需发包人审核后,专款专用于本项目建设工程,以保证本项目顺利实施。发包人对共管账户资金不承担担保义务,对融资资金的清偿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按以上更改内容执行,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更改内容均作相应调整,其余内容不变。
四、联系方式:
招标人:桂林鑫溶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兴安县兴安镇兴西路城南安置点小区3号楼
联系人:蒋工
电话: 0773-6222169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两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宏谋北路水墨御境1单元4楼
联系人:凌欣
电话:0773-5565909
招标人:桂林鑫溶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两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