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晋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乙方:福州皇家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11]XR[GK]2020016的福州市晋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区购买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299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 为保障区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区不间断提供服务等 | 为保障区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区不间断提供服务等 | 1 | 为保障区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区不间断提供服务等 | 3398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叁万玖仟捌佰元整(¥339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7)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兴大道22号;
4.3交付条件: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规定执行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服务期限:2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为保障区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区不间断提供服务,要求中标人具有符合要求的设备是有库存现货及人员能够及时调配、能够及时交付;中标人保证于2020年10月16日前将上述设备、人员交付使用。 5.2、服务费用:服务总金额按本合同第3条约定,实行包干制,包干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员工工资、劳保、社保、医保、风险金、福利奖金、税费、员工及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及相应的意外保险、各种补贴等相关一切费用。 5.3、服务工作人员要求:年龄:18-40周岁,政审清白,无犯罪前科;身体健康,未患有精神类疾病,如癫痫、精神分裂症、忧郁症等;中标人必须对上岗人员进行系统的岗前培训以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 照相人员:需熟练使用图像图片处理软件及计算机周边设备,善于人像精修图片,审美在线,精通PS、平面设计软件; 计算机硬件维护人员:需了解安装和维护计算机及计算机应用软件,同时提供硬件技术支持;解决排除各种硬件故障,做好记录;负责维护行政服务中心局域网、广域网,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局域网、广域网在工作期间内安全稳定运行;了解网络布线、监控、交换机、路由器的安装、调试和故障排除;了解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的安装和升级调试以及排除常见的系统故障;能够安装维护计算机周边设备;工作主动性强,计算机等相关专业;其他人员:熟悉电脑系统及基本软件操作,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及计算机周边设备;中标人指派的工作人员不称职或不能胜任岗位的,采购人有权更换有关人员,中标人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两天内予以调整。中标人应保持所指派的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如需更换已派遣的工作人员,应提前一天通知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考核合格后,方可更换。 5.4、工作环境要求:保持商务区环境整洁干净,无明显污迹,无痰迹,无纸屑、烟头、果壳果皮等杂物。 5.5、人员配备要求: 要求项目文印服务定点服务人员 日常工作人员4人(包含照相人员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计算机硬件维护人员1名。) 备注:工作人员以满足日常商务服务、周末轮班等需求配备为准;有增加服务项目(服务点)需追加工作人员,按采购人或中心实际需求数进行调整。 5.6、工作内容 5.6.1为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供商务服务,需低于或等于下表收费标准: 群众及窗口、工作人员涉及政务大厅审批收件材料的免费复印(复印内容以省网办事指南规范内容为标准),其他涉及市场行为的商务服务。中标人需自行印制收费公告牌并经采购人确认后张挂于采购人指定位置。 5.6.2本次服务项目设立1个商务服务点主要提供打印、复印、照相、硬件技术支持等服务;服务中心商务区的文印设备由采购人配备,包括2套照相设备、2套相片处理传输设备、2套打印冲洗设备和2套打印复印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维保保养及耗材开支全部由采购人负责,所需纸张油墨等消耗品由采购人提供。 5.6.3后续若因中心业务量需求需要调整服务内容的,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确认。 5.7、服务时间 晋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参照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规定当年放假办法执行)采取每周五天办公制,周末根据中心需求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根据采购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采购人在节假日、重大活动或临时突击任务时,需临时增加人员数量时,中标人应按采购人的要求增派人员。 冬令时:上午08:40-12:00 下午13:20-17:30 夏令时:上午08:40-12:00 下午13:50-17:30 5.8、服务人员个人服装要求 5.8.1服务单位需统一着装(须与采购人工作人员服装一致,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服务人员动作规范,态度和善,言辞得体,服务意识良好,能够积极接受工作人员或办事群众的意见,不与工作人员或办事群众发生争吵或有失敬、失礼的行为。 5.8.2工作期间不能从事与职责无关事务,如聊天、听音乐、玩游戏、看视频、长时间打私人电话、睡觉等。不得携带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区。 5.8.3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从业规范,认真执行中心管委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5.8.4未经允许不得向外人透露中采购人及中心各部门的相关事宜,不得借采购人或中心各部门的名义做虚假和不实宣传。 5.9、报价要求:本项目采用包干制。中标方指派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报价不得低于福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因中标人提供的内容主要为服务,故采购人有权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的任何时间内对中标人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考核、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4.16 | 实行按月付制,以转账方式支付。采购方根据中标方提供税务认可的发票在每月二十日之前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月服务费,直到全年服务费付完为止 |
2 | 4.16 | 实行按月付制,以转账方式支付。采购方根据中标方提供税务认可的发票在每月二十日之前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月服务费,直到全年服务费付完为止 |
3 | 4.16 | 实行按月付制,以转账方式支付。采购方根据中标方提供税务认可的发票在每月二十日之前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月服务费,直到全年服务费付完为止 |
4 | 4.16 | 实行按月付制,以转账方式支付。采购方根据中标方提供税务认可的发票在每月二十日之前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月服务费,直到全年服务费付完为止 |
5 | 4.16 | 实行按月付制,以转账方式支付。采购方根据中标方提供税务认可的发票在每月二十日之前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月服务费,直到全年服务费付完为止 |
6 | 4.16 | 实行按月付制,以转账方式支付。采购方根据中标方提供税务认可的发票在每月二十日之前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月服务费,直到全年服务费付完为止 |
7 | 4.16 | 实行按月付制,以转账方式支付。采购方根据中标方提供税务认可的发票在每月二十日之前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月服务费,直到全年服务费付完为止 |
8 | 4.16 | 实行按月付制,以转账方式支付。采购方根据中标方提供税务认可的发票在每月二十日之前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月服务费,直到全年服务费付完为止 |
9 | 4.16 | 实行按月付制,以转账方式支付。采购方根据中标方提供税务认可的发票在每月二十日之前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月服务费,直到全年服务费付完为止 |
10 | 4.16 | 实行按月付制,以转账方式支付。采购方根据中标方提供税务认可的发票在每月二十日之前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月服务费,直到全年服务费付完为止 |
11 | 4.16 | 实行按月付制,以转账方式支付。采购方根据中标方提供税务认可的发票在每月二十日之前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月服务费,直到全年服务费付完为止 |
12 | 4.16 | 实行按月付制,以转账方式支付。采购方根据中标方提供税务认可的发票在每月二十日之前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月服务费,直到全年服务费付完为止 |
13 | 4.16 | 实行按月付制,以转账方式支付。采购方根据中标方提供税务认可的发票在每月二十日之前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月服务费,直到全年服务费付完为止 |
14 | 4.16 | 实行按月付制,以转账方式支付。采购方根据中标方提供税务认可的发票在每月二十日之前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月服务费,直到全年服务费付完为止 |
15 | 4.16 | 实行按月付制,以转账方式支付。采购方根据中标方提供税务认可的发票在每月二十日之前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月服务费,直到全年服务费付完为止 |
16 | 4.16 | 实行按月付制,以转账方式支付。采购方根据中标方提供税务认可的发票在每月二十日之前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月服务费,直到全年服务费付完为止 |
17 | 4.16 | 实行按月付制,以转账方式支付。采购方根据中标方提供税务认可的发票在每月二十日之前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月服务费,直到全年服务费付完为止 |
18 | 4.16 | 实行按月付制,以转账方式支付。采购方根据中标方提供税务认可的发票在每月二十日之前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月服务费,直到全年服务费付完为止 |
19 | 4.16 | 实行按月付制,以转账方式支付。采购方根据中标方提供税务认可的发票在每月二十日之前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月服务费,直到全年服务费付完为止 |
20 | 4.16 | 实行按月付制,以转账方式支付。采购方根据中标方提供税务认可的发票在每月二十日之前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月服务费,直到全年服务费付完为止 |
21 | 4.16 | 实行按月付制,以转账方式支付。采购方根据中标方提供税务认可的发票在每月二十日之前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月服务费,直到全年服务费付完为止 |
22 | 4.16 | 实行按月付制,以转账方式支付。采购方根据中标方提供税务认可的发票在每月二十日之前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月服务费,直到全年服务费付完为止 |
23 | 4.16 | 实行按月付制,以转账方式支付。采购方根据中标方提供税务认可的发票在每月二十日之前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月服务费,直到全年服务费付完为止 |
24 | 4.32 | 实行按月付制,以转账方式支付。采购方根据中标方提供税务认可的发票在每月二十日之前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月服务费,直到全年服务费付完为止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10、违约责任
10.1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及履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应按中标价的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中标人的违约行为对采购人造成其他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订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无权主张任何服务费,同时应按中标价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采购人可追偿。 10.3中标人指派的服务人员应恪尽职守,在工作期间任何一名服务人员发生违规累计达三项及以上的行为则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自中标人违约之日起无需支付任何服务费,同时中标人应按中标价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采购人可追偿,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4中标方指派的服务人员入驻第一个月内必须满足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履约。若不满足,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单方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此时采购人无需向中标人支付任何服务费,同时中标人应按中标价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采购人可追偿。 10.5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确保单位时间的在岗人数,如有不适合岗位人员,应采购人要求进行调换,调换岗位缺员不应超过7天。逾期超过7天的,采购人可单方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此时采购人自中标人违约之日起无需向中标人支付任何服务费,同时,中标人还应按中标价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采购人可追偿。服务人员上岗在职期间发生的人身安全(保险)事故或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事故均由中标人负责。 10.6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考核发现中标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的,经采购人提出纠正后2日内中标人仍不改正的,则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此时采购人自中标人违约之日起无需向中标人支付任何服务费,同时,中标人还应按中标价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采购人可追偿。 10.7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人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中标人应按中标价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采购人可追偿。中标人工作人员应恪守职责,若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采购方遭受损失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属中标方责任的按有关部门认定的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10.8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福州市晋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 乙方: | 福州皇家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晋安区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一期)1#、1a#楼12层08办公-1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l李建斌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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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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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62001500 |
联系方法: | 1565935988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699024109 |
签订地点: 福州市晋安区
签订日期: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