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关于2022年潮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结果的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12/0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根据《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18号)、《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22〕9号)要求,潮州市财政局印发了《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为基础,按照“标准统一、两级联动、分类评价、逐步推进”的原则,由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于2022年8月20日至11月30日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在2021年度的企业基本情况及执业情况,按照《2022年潮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统一要求,对潮州市各地区抽取的代理机构相关情况开展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业绩与人员情况、企业管理情况、企业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评价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开展的评价基于其提供的相关文件、制度和资料,结合现场核查沟通,现将监督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一、总体评价情况
潮州市抽取了5家代理机构,分别为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深圳市成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臻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永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汕头市勤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抽取比率29%,抽取项目共25个,分别包括9个公开招标和16个竞争性磋商的项目,评价组查阅了5家受监督评价代理机构各自提供的企业资料、内部制度和被抽取的政府采购项目归档三方面资料,具体为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业绩与人员情况、企业管理情况、企业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的资料,以及被抽取的9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和16个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5家受监督评价代理机构均未提交参评招标文件范本的资料。
根据上述情况,评价组认为上述5家代理机构均达到法律规定所需的执业要求,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工作基本符合法律规定。各家受监督评价代理机构企业情况总得分及被抽查的政府采购项目平均得分情况详见下表。
由于在我市工商登记的代理机构数量少,非本市工商登记、2021年在我市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数量较多的代理机构也纳入本次抽取范围。除穗科公司外,其他四家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或前二年度并未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在评价企业业绩与人员情况时失分较多,再加上业务质量存在不专不精的情况,故此评价得分偏低。
二、评价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不到位
检查发现5家代理机构的项目管理制度还不完备,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广东永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汕头市勤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潮州开设的办公机构)存在本地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少、未组织专职人员参加外部业务培训、内部培训力度不够等问题。
(二)项目执行存在违规情况
本次抽检的25个政府采购项目中,主要失分项集中在采购文件编制以及采购程序不规范2个方面,采购文件的主要问题是存在“评审因素中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因素与项目履行无关”及“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违法情形,而采购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为评审活动组织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情形,主要问题如下:
1.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
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被抽查的5个政府采购项目仅采购方式选择、档案管理、质疑答复、内控及其他日常管理制度执行获得满分,其他评分项均被扣分。
(1)“采购代理委托”方面: 抽查的5个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均未约定具体委托代理期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2)“采购需求制定”方面:“警用装备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中存在指向性技术指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3)“采购文件编制”方面:
①5个项目的采购文件均未明确中小企业所属行业,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②“中学内宿及课余管理服务外包项目”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必须是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合法相应经营范围资格的企业法人”,属于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③“中学内宿及课余管理服务外包项目”符合性审查中要求“投标文件完整且编排有序”,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规定。
④“枫江流域重点支流清淤疏浚项目”评审因素中“企业具有被政府有关部门列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与项目履行无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⑤“城区公路交通安防精细化提升工程”(纳税信用等级列为评审因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特定金额业绩列为评审因素)、“警用装备采购项目”(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列为评审因素)、“枫江流域重点支流清淤疏浚项目”(行业协会3A信用等级证书列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因素中设置“优”“良”“中”“差”)、“警用装备采购项目”(评审因素技术参数响应程度扣分项与分值不对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4)“评审准备”方面:“警用装备采购项目”,采购人未指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违反《广东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第五条第(十六)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5)“组织评审”方面:
①“城区公路交通安防精细化提升工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政府采购项目”“警用装备采购项目”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未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回避要求,违反《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五)项规定。
②“警用装备采购项目”采购人没有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而采购人指派的人员既参加开标又在评审现场,违反《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规定。
(6)“信息公告”方面:5个项目的中标、成交公告均没有公告主要标的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第4项规定。
(7)“保证金管理”方面:“内宿及课余管理服务外包项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政府采购项目”“警用装备采购项目”均未及时退还中标供应商保证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2.汕头市勤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汕头市勤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抽查的5个政府采购项目中仅采购方式选择、质疑答复获得满分,其他评分项均被扣分。
(1)“采购代理委托”方面:抽查的5个项目在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中均未明示代理费收取方式。
(2)“采购需求制定”方面:“2021年碳汇林(新造林)抚育建设项目”等3个项目的采购文件均未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应条款,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采购文件编制”方面:
①5个项目的采购文件均未明确中小企业所属行业,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②“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A级纳税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列入评审因素)、“大潮高速至潮州港金狮湾港区延长线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采购项目”(评审因素业绩规模限制;“2017-2019年度连续三年作为设计单位在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中被评为AA级”、“2017-2019年度连续三年作为设计单位在全国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中被评为AA级”,年限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2021年碳汇林(新造林)抚育建设项目”(“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列入评审因素)、“县城路灯管理、巡视、维护、检修项目”(特定金额业绩列入评审因素;服务响应时间“承诺30分钟内作出响应的投标人需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或项目部,提供相关证明加盖公章”,排斥潜在供应商;“守合同、重信用”列入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③“2021年碳汇林(新造林)抚育建设项目”资质条件(“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设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④“2021年碳汇林(新造林)抚育建设项目”(评审因素中“履约能力”根据投标人能力进行横向对比)、“县城路灯管理、巡视、维护、检修项目”(服务方案根据投标人响应程度横向对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4)“组织评审”方面:
①5个项目均未提供评审活动过程录音录像,经代理机构确认为因未及时复制存档,视频监控设备自动清理而消失,无法确认录音录像是否清晰,违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②5个项目的评审委员会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均没有指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违反《广东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第五条第(十六)款、《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3.深圳市成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成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抽查的5个政府采购项目中仅采购方式选择、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质疑答复、内控及其他日常管理制度执行获得满分,其他评分项均被扣分。
(1)“采购代理委托”方面:
①有部分项目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向中标人另外收取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违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②“医院采购互联网医院系统项目”等2个项目违规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
(2)“采购需求制定”方面:“2021年度食用农产品快检服务项目(2021年7月-2022年4月)”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未落实中小企业采购政策,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3)“采购文件编制”方面:
①“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确定核心产品,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②“医院采购互联网医院系统项目”等3个项目的采购文件均未明确中小企业所属行业,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③“医院采购互联网医院系统项目”,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以醒目的方式标明,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④“医院采购互联网医院系统项目”等4个项目的采购文件符合性审查中要求“投标文件完整且编排有序”,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规定。
⑤“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2021年度食用农产品快检服务项目(2021年7月-2022年4月)”,资质条件(“CNAS 资质”“农产品检测实验室 CATL资质”)设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⑥“医院采购互联网医院系统项目”(评审因素中“移动网络支撑能力”“全国文明单位名单”)、“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评审因素中“参与制定起草标准”),评审因素与项目履行无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
⑦“医院采购互联网医院系统项目”(“最佳大数据行业应用奖”特定奖项、信用评价“AAA”证书列入评审因素)、“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冷藏库面积、自有车辆数量、信用评价“AAA”证书、高新技术企业列入评审因素)、“2021 年度食用农产品快检服务项目(2021年7月-2022年4月)”(自有车辆数量、“守合同重信用”列入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⑧“医院采购互联网医院系统项目”(评审因素技术参数响应程度扣分项与分值不对应)、“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设备采购”(评审因素技术参数响应程度扣分项与分值不对应)、“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评审因素中“投标人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考核评价情况的通报》(粤市监办发〔2020〕2187 号)综合排名”横向对比)、“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评审因素技术参数响应程度扣分项与分值不对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4)“评审准备”方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采购人未指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违反《广东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第五条第(十六)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5)“组织评审”方面:
①“医院采购互联网医院系统项目”等2个项目的评审活动录音录像不完整,违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②5个项目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均未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回避要求,违反《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五)项规定。
③“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等2个项目均未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④“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未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有的评审专家手机未按规定统一存放,违反《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设备采购”,评标委员会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没有指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违反《广东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第五条第(十六)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采购人没有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而采购人指派的人员既参加开标又在评审现场,违反《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规定。
(6)“档案管理”方面:“2021年度食用农产品快检服务项目(2021年7月-2022年4月)”(缺第一次招标相关资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缺进口产品审批表),档案不完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4.广东臻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臻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抽查的5个政府采购项目中仅采购方式选择、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质疑答复、内控及其他日常管理制度执行获得满分,其他评分项均被扣分。
(1)“采购代理委托”方面: “中心幼儿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等2个项目违规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
(2)“采购需求制定”方面:“2021年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抽检服务项目”等3个项目均未落实中小企业采购政策,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3)“采购文件编制”方面:
①“新屋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2个项目的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报名时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②“学校文创设计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确定核心产品,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③“中心幼儿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等2个项目的采购文件均未明确中小企业所属行业,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④“中心幼儿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等4个项目的采购文件均未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七条规定。
⑤“2021年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抽检服务项目”等3个项目,符合性审查中要求“投标文件完整且编排有序”,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规定。
⑥“2021年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抽检服务项目”,将“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 认可农产品检验机构考核 CATL”资质条件设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⑦“2021年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抽检服务项目”,评审因素“投标人进入国家级消费者投诉平台产品质量检测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曾纳入省级(或以上)食品安全专家库名单,且纳入省级(或以上)食品生产行业‘诊脉’专家库名单”与项目履行无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⑧“2021年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抽检服务项目”(专用冷藏库的自主使用权面积、团队技术人员规模列入评审因素)、“中心幼儿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企业守信、诚信、资信AAA等级评价证书列入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⑨“中心幼儿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评分因素设置“优”“良”“中”“一般”)、“学校文创设计中心设备采购项目”(评审因素技术参数响应程度扣分项与分值不对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4)“评审准备”方面:“新屋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4个项目,采购人均未指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违反《广东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第五条第(十六)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5)“组织评审”方面:
①“2021年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抽检服务项目”等3个项目评审活动均无录音录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②“中心幼儿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等2个项目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均未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回避要求,未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违反《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五)项规定。
③“学校文创设计中心设备采购项目”评审过程评标室房门一直打开,未确保评审活动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违反《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6)“信息公告”方面:5个项目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均未与中标、成交公告同时发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7)“档案管理”方面:“2021年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抽检服务项目”等3个项目的录像资料均未与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5.广东永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永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抽查的5个政府采购项目中仅采购方式选择、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质疑答复、内控及其他日常管理制度执行获得满分,其他评分项均被扣分。
(1)“采购代理委托”方面:“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挂牌整治火灾隐患排查项目”等3个项目,专家评审劳务费向成交供应商收取,违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2)“采购需求制定”方面:“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挂牌整治火灾隐患排查项目”未落实中小企业采购政策,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3)“采购文件编制”方面:
①“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挂牌整治火灾隐患排查项目”,更正改变资格条件,且评审因素中的“技术实力”“拟派本项目人员”已在资质条件中要求,不得再作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②“中心幼儿园配套工程”评审因素中“第三方评价”参与标准编制与项目履行无关,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③“中心幼儿园配套工程”评审因素中“服务机构”以投标人在潮州辖区设有分公司或项目部作为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规定。
④“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挂牌整治火灾隐患排查项目”等4个项目的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报名时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4)“组织评审”方面:
①“中心幼儿园配套工程”,项目录音录像损坏,无法真实反映评审过程,违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②“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挂牌整治火灾隐患排查项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没有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5)“信息公告”方面:“中心幼儿园配套工程”等4个项目的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6)“档案管理”方面:无专门的档案室保管采购文件和音像视频资料,存放档案文件的档案橱柜设置在评标室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三、问题原因分析
经分析,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总公司对分公司管理松散不到位,分公司未按照总公司的制度进行管理,分公司企业管理制度缺失严重,总公司未对分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另外本地工作人员数量较少,缺乏相关培训,业务质量保障措施欠缺。有的代理机构在我市只设立“办公机构”,本地从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不强,在代理采购人委托的业务中出现质量问题。
四、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对代理机构监管、促进其提高执业质量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针对此次监督评价发现的问题,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督促强化落实:
(一)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我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本次监督评价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责令相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一是要求将整改情况向财政部门报告,我市财政部门将适时开展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巩固监督成果;二是将检查情况通报各代理机构,举一反三,对照监督问题,全面整改,提高业务质量。三是按照政府采购分级监管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县区财政局依据采购项目所属管辖区域,对涉及责任问题的采购人也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好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二)代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提升业务质量
落实代理机构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制度建设,补充建设相关制度,充实本地工作人员,优化硬件设施,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和内部制度要求开展采购活动,保障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权利,及时退还保证金,切实落实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内控管理和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及管理人员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的最新政策,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水平。
(三)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应落实好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规范自身委托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行为,在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需求的制定、采购文件的编制审核、建立采购人代表委派制度、合同等信息公告分布、履约验收等方面,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潮州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5日
一、总体评价情况
潮州市抽取了5家代理机构,分别为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深圳市成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臻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永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汕头市勤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抽取比率29%,抽取项目共25个,分别包括9个公开招标和16个竞争性磋商的项目,评价组查阅了5家受监督评价代理机构各自提供的企业资料、内部制度和被抽取的政府采购项目归档三方面资料,具体为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业绩与人员情况、企业管理情况、企业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的资料,以及被抽取的9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和16个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5家受监督评价代理机构均未提交参评招标文件范本的资料。
根据上述情况,评价组认为上述5家代理机构均达到法律规定所需的执业要求,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工作基本符合法律规定。各家受监督评价代理机构企业情况总得分及被抽查的政府采购项目平均得分情况详见下表。
由于在我市工商登记的代理机构数量少,非本市工商登记、2021年在我市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数量较多的代理机构也纳入本次抽取范围。除穗科公司外,其他四家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或前二年度并未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在评价企业业绩与人员情况时失分较多,再加上业务质量存在不专不精的情况,故此评价得分偏低。
2022年受监督评价代理机构的得分情况(单位:分) | ||||||
受监督评价代理机构名称 | 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业绩与人员情况 | 企业管理情况 | 企业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 | 加分项 | 总得分 |
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 | 9.5 | 19 | 27.5 | 20 | 0 | 76 |
深圳市成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8.5 | 7 | 25.5 | 20 | 0 | 61 |
广东臻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9 | 10.7 | 22.5 | 20 | 0 | 62.2 |
广东永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9 | 10.2 | 22.5 | 20 | 0 | 61.7 |
汕头市勤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5 | 7 | 23.25 | 20 | 0 | 55.25 |
二、评价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不到位
检查发现5家代理机构的项目管理制度还不完备,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广东永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汕头市勤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潮州开设的办公机构)存在本地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少、未组织专职人员参加外部业务培训、内部培训力度不够等问题。
(二)项目执行存在违规情况
本次抽检的25个政府采购项目中,主要失分项集中在采购文件编制以及采购程序不规范2个方面,采购文件的主要问题是存在“评审因素中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因素与项目履行无关”及“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违法情形,而采购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为评审活动组织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情形,主要问题如下:
1.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
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被抽查的5个政府采购项目仅采购方式选择、档案管理、质疑答复、内控及其他日常管理制度执行获得满分,其他评分项均被扣分。
(1)“采购代理委托”方面: 抽查的5个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均未约定具体委托代理期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2)“采购需求制定”方面:“警用装备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中存在指向性技术指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3)“采购文件编制”方面:
①5个项目的采购文件均未明确中小企业所属行业,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②“中学内宿及课余管理服务外包项目”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必须是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合法相应经营范围资格的企业法人”,属于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③“中学内宿及课余管理服务外包项目”符合性审查中要求“投标文件完整且编排有序”,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规定。
④“枫江流域重点支流清淤疏浚项目”评审因素中“企业具有被政府有关部门列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与项目履行无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⑤“城区公路交通安防精细化提升工程”(纳税信用等级列为评审因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特定金额业绩列为评审因素)、“警用装备采购项目”(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列为评审因素)、“枫江流域重点支流清淤疏浚项目”(行业协会3A信用等级证书列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因素中设置“优”“良”“中”“差”)、“警用装备采购项目”(评审因素技术参数响应程度扣分项与分值不对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4)“评审准备”方面:“警用装备采购项目”,采购人未指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违反《广东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第五条第(十六)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5)“组织评审”方面:
①“城区公路交通安防精细化提升工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政府采购项目”“警用装备采购项目”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未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回避要求,违反《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五)项规定。
②“警用装备采购项目”采购人没有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而采购人指派的人员既参加开标又在评审现场,违反《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规定。
(6)“信息公告”方面:5个项目的中标、成交公告均没有公告主要标的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第4项规定。
(7)“保证金管理”方面:“内宿及课余管理服务外包项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政府采购项目”“警用装备采购项目”均未及时退还中标供应商保证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2.汕头市勤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汕头市勤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抽查的5个政府采购项目中仅采购方式选择、质疑答复获得满分,其他评分项均被扣分。
(1)“采购代理委托”方面:抽查的5个项目在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中均未明示代理费收取方式。
(2)“采购需求制定”方面:“2021年碳汇林(新造林)抚育建设项目”等3个项目的采购文件均未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应条款,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采购文件编制”方面:
①5个项目的采购文件均未明确中小企业所属行业,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②“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A级纳税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列入评审因素)、“大潮高速至潮州港金狮湾港区延长线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采购项目”(评审因素业绩规模限制;“2017-2019年度连续三年作为设计单位在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中被评为AA级”、“2017-2019年度连续三年作为设计单位在全国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中被评为AA级”,年限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2021年碳汇林(新造林)抚育建设项目”(“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列入评审因素)、“县城路灯管理、巡视、维护、检修项目”(特定金额业绩列入评审因素;服务响应时间“承诺30分钟内作出响应的投标人需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或项目部,提供相关证明加盖公章”,排斥潜在供应商;“守合同、重信用”列入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③“2021年碳汇林(新造林)抚育建设项目”资质条件(“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设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④“2021年碳汇林(新造林)抚育建设项目”(评审因素中“履约能力”根据投标人能力进行横向对比)、“县城路灯管理、巡视、维护、检修项目”(服务方案根据投标人响应程度横向对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4)“组织评审”方面:
①5个项目均未提供评审活动过程录音录像,经代理机构确认为因未及时复制存档,视频监控设备自动清理而消失,无法确认录音录像是否清晰,违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②5个项目的评审委员会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均没有指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违反《广东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第五条第(十六)款、《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3.深圳市成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成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抽查的5个政府采购项目中仅采购方式选择、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质疑答复、内控及其他日常管理制度执行获得满分,其他评分项均被扣分。
(1)“采购代理委托”方面:
①有部分项目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向中标人另外收取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违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②“医院采购互联网医院系统项目”等2个项目违规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
(2)“采购需求制定”方面:“2021年度食用农产品快检服务项目(2021年7月-2022年4月)”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未落实中小企业采购政策,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3)“采购文件编制”方面:
①“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确定核心产品,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②“医院采购互联网医院系统项目”等3个项目的采购文件均未明确中小企业所属行业,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③“医院采购互联网医院系统项目”,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以醒目的方式标明,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④“医院采购互联网医院系统项目”等4个项目的采购文件符合性审查中要求“投标文件完整且编排有序”,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规定。
⑤“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2021年度食用农产品快检服务项目(2021年7月-2022年4月)”,资质条件(“CNAS 资质”“农产品检测实验室 CATL资质”)设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⑥“医院采购互联网医院系统项目”(评审因素中“移动网络支撑能力”“全国文明单位名单”)、“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评审因素中“参与制定起草标准”),评审因素与项目履行无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
⑦“医院采购互联网医院系统项目”(“最佳大数据行业应用奖”特定奖项、信用评价“AAA”证书列入评审因素)、“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冷藏库面积、自有车辆数量、信用评价“AAA”证书、高新技术企业列入评审因素)、“2021 年度食用农产品快检服务项目(2021年7月-2022年4月)”(自有车辆数量、“守合同重信用”列入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⑧“医院采购互联网医院系统项目”(评审因素技术参数响应程度扣分项与分值不对应)、“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设备采购”(评审因素技术参数响应程度扣分项与分值不对应)、“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评审因素中“投标人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考核评价情况的通报》(粤市监办发〔2020〕2187 号)综合排名”横向对比)、“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评审因素技术参数响应程度扣分项与分值不对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4)“评审准备”方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采购人未指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违反《广东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第五条第(十六)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5)“组织评审”方面:
①“医院采购互联网医院系统项目”等2个项目的评审活动录音录像不完整,违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②5个项目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均未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回避要求,违反《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五)项规定。
③“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等2个项目均未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④“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未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有的评审专家手机未按规定统一存放,违反《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设备采购”,评标委员会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没有指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违反《广东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第五条第(十六)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采购人没有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而采购人指派的人员既参加开标又在评审现场,违反《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规定。
(6)“档案管理”方面:“2021年度食用农产品快检服务项目(2021年7月-2022年4月)”(缺第一次招标相关资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缺进口产品审批表),档案不完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4.广东臻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臻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抽查的5个政府采购项目中仅采购方式选择、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质疑答复、内控及其他日常管理制度执行获得满分,其他评分项均被扣分。
(1)“采购代理委托”方面: “中心幼儿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等2个项目违规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
(2)“采购需求制定”方面:“2021年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抽检服务项目”等3个项目均未落实中小企业采购政策,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3)“采购文件编制”方面:
①“新屋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2个项目的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报名时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②“学校文创设计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确定核心产品,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③“中心幼儿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等2个项目的采购文件均未明确中小企业所属行业,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④“中心幼儿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等4个项目的采购文件均未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七条规定。
⑤“2021年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抽检服务项目”等3个项目,符合性审查中要求“投标文件完整且编排有序”,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规定。
⑥“2021年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抽检服务项目”,将“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 认可农产品检验机构考核 CATL”资质条件设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⑦“2021年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抽检服务项目”,评审因素“投标人进入国家级消费者投诉平台产品质量检测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曾纳入省级(或以上)食品安全专家库名单,且纳入省级(或以上)食品生产行业‘诊脉’专家库名单”与项目履行无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⑧“2021年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抽检服务项目”(专用冷藏库的自主使用权面积、团队技术人员规模列入评审因素)、“中心幼儿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企业守信、诚信、资信AAA等级评价证书列入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⑨“中心幼儿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评分因素设置“优”“良”“中”“一般”)、“学校文创设计中心设备采购项目”(评审因素技术参数响应程度扣分项与分值不对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4)“评审准备”方面:“新屋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4个项目,采购人均未指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违反《广东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第五条第(十六)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5)“组织评审”方面:
①“2021年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抽检服务项目”等3个项目评审活动均无录音录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②“中心幼儿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等2个项目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均未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回避要求,未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违反《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五)项规定。
③“学校文创设计中心设备采购项目”评审过程评标室房门一直打开,未确保评审活动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违反《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6)“信息公告”方面:5个项目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均未与中标、成交公告同时发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7)“档案管理”方面:“2021年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抽检服务项目”等3个项目的录像资料均未与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5.广东永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永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抽查的5个政府采购项目中仅采购方式选择、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质疑答复、内控及其他日常管理制度执行获得满分,其他评分项均被扣分。
(1)“采购代理委托”方面:“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挂牌整治火灾隐患排查项目”等3个项目,专家评审劳务费向成交供应商收取,违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2)“采购需求制定”方面:“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挂牌整治火灾隐患排查项目”未落实中小企业采购政策,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3)“采购文件编制”方面:
①“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挂牌整治火灾隐患排查项目”,更正改变资格条件,且评审因素中的“技术实力”“拟派本项目人员”已在资质条件中要求,不得再作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②“中心幼儿园配套工程”评审因素中“第三方评价”参与标准编制与项目履行无关,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③“中心幼儿园配套工程”评审因素中“服务机构”以投标人在潮州辖区设有分公司或项目部作为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规定。
④“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挂牌整治火灾隐患排查项目”等4个项目的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报名时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4)“组织评审”方面:
①“中心幼儿园配套工程”,项目录音录像损坏,无法真实反映评审过程,违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②“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挂牌整治火灾隐患排查项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没有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5)“信息公告”方面:“中心幼儿园配套工程”等4个项目的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6)“档案管理”方面:无专门的档案室保管采购文件和音像视频资料,存放档案文件的档案橱柜设置在评标室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三、问题原因分析
经分析,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总公司对分公司管理松散不到位,分公司未按照总公司的制度进行管理,分公司企业管理制度缺失严重,总公司未对分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另外本地工作人员数量较少,缺乏相关培训,业务质量保障措施欠缺。有的代理机构在我市只设立“办公机构”,本地从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不强,在代理采购人委托的业务中出现质量问题。
四、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对代理机构监管、促进其提高执业质量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针对此次监督评价发现的问题,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督促强化落实:
(一)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我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本次监督评价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责令相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一是要求将整改情况向财政部门报告,我市财政部门将适时开展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巩固监督成果;二是将检查情况通报各代理机构,举一反三,对照监督问题,全面整改,提高业务质量。三是按照政府采购分级监管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县区财政局依据采购项目所属管辖区域,对涉及责任问题的采购人也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好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二)代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提升业务质量
落实代理机构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制度建设,补充建设相关制度,充实本地工作人员,优化硬件设施,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和内部制度要求开展采购活动,保障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权利,及时退还保证金,切实落实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内控管理和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及管理人员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的最新政策,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水平。
(三)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应落实好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规范自身委托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行为,在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需求的制定、采购文件的编制审核、建立采购人代表委派制度、合同等信息公告分布、履约验收等方面,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潮州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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