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旅顺西站消防设施设备年度检测招标公告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旅顺西站消防设施设备年度检测
2、项目编号:sbtf-2024wb10
3、项目地点:旅顺西站
4、项目规模:旅顺西站消防设施设备检测
5、招标范围:
对旅顺西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炮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消防泵站消防给水设施、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通讯设施、消防广播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气体自动灭火系统、防火门、电梯迫降功能、消防电气系统等设备进行全面检测。具体检测设备数量如下:
顺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旅顺西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套 |
6 |
含水系和气体灭火系统 |
2 |
联动控制系统 |
套 |
6 |
|
3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套 |
1 |
|
4 |
消防水炮 |
个 |
2 |
|
5 |
泡沫灭火系统 |
套 |
1 |
|
6 |
消防泵站消防给水设施 |
套 |
1 |
含4台稳压泵、4台消防泵、4面控制柜 |
7 |
室内消火栓 |
组 |
53 |
|
8 |
室外消火栓 |
组 |
42 |
|
9 |
防排烟系统 |
套 |
1 |
2组风机 |
10 |
消防通讯电话设施 |
个 |
5 |
|
11 |
消防广播系统 |
套 |
1 |
|
12 |
应急照明 |
个 |
50 |
|
13 |
疏散指示 |
个 |
55 |
|
14 |
气体自动灭火设施 |
套 |
5 |
含17个七氟丙烷气罐、5个终端控制器 |
15 |
电梯迫降功能 |
梯 |
1 |
|
16 |
消防联动主机 |
套 |
7 |
含泵站、控制室、七氟丙烷控制电源 |
17 |
烟感器 |
个 |
242 |
|
18 |
温感器 |
个 |
26 |
|
19 |
消火栓报警按钮 |
个 |
30 |
|
20 |
手动报警按钮 |
个 |
30 |
|
21 |
水泵接合器 |
个 |
5 |
|
22 |
湿式报警线阀 |
组 |
2 |
|
23 |
终端压力放水装置 |
套 |
2 |
|
24 |
声光报警器 |
个 |
30 |
|
25 |
稳压罐 |
个 |
2 |
|
26 |
消防控制室远程启停泵功能 |
项 |
1 |
符合检测评定规定 |
二、投标人须知
1、项目承接形式
1.1承接企业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营业资质,并在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具有类似项目实施经历,信誉、安全、质量好的单位可报名参加。项目采用一次性的发包形式,根据中标价一次性包干,在招标范围内由于中标人漏算、多算、错算等均不得增减。项目实施期间因招标人提出的设计变更造成的部分工作量增减,经协商后可对项目方费用作相应的调整。
1.2项目由中标人总承包,不得转包、分包。一旦发现转包、分包,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向中标人索赔中标价20%的违约金。
1.3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有关工作器具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中标人应提前提出书面报告,并经过招标人同意。
2、报价依据、轮次及最高限价
2.1根据市场信息和企业自身管理水平自主报价。
2.2本项目实行两轮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
2.3本项目最高限价26000元。
3、安全文明工作要求
3.1签订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作业规程,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完善安全管控措施,确保作业和人身安全,避免行车、消防、设备、治安等一切事故的发生。如发生责任事故,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3.2对履行合同期间涉及的治安、消防、市政、环保、交通及相关系协调等发生的问题均由中标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4、款项支付及结算办法
4.1项目款项支付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办理支付、结算。
4.2结算支付前,中标人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检验报告。
5、其他要求
5.1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后,按投标承诺内容与招标人在20个工作日内签订好合同,中标后中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的承诺内容,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
5.2凡涉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保险事宜均由中标人负责办理,支付的一切保险费用也由中标人承担。
5.3投标人的自然人股东、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济南局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未聘任济南局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担任高级职务、业务代表。
三、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四、对投标文件的要求
1、投标文件应按商务、管理分别编写。
2、商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2.1投标函。
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4授权委托书。
2.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信息要清楚)。
2.6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信息要清楚)。
2.7投标单位资格审核材料(第2.7.4、2.7.5投标人自主选择)。
2.7.1资质证书资料(加盖公章)(提供可供查询方式及链接)。
2.7.22023年以来的合同资料,不少于两份。
2.7.3开户行基本账户证明复印件。
2.7.4银行资信证明。
2.7.5经审计的近2年财务报表。
2.8投标报价汇总表。
2.9实施方案。
2.10投标文件等资料必须在规定时间送到指定地点,超过投标截止时间,作自动放弃处理。投标文件一式叁份,1本正本、2本副本。
3、管理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3.1项目各有关负责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件复印件。
3.2检测检验质量、安全的保证措施和承诺。
五、对投标文件的认可
1、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招标人不予受理:
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2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作为废标处理:
2.1招标文件中资格证书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2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2.3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投标的。
2.4投标文件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2.5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2.6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招标文件中主要条款未响应的。
2.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8招标单位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2.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10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2.11评标时,发现投标人违反前述资格要求和承诺的,应取消其投标资格。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前,发现中标人违反前述资格要求和承诺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六、合同
旅顺西站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合同。
七、招标日期安排
1、招标信息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3日。
2、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3日9时前,各投标人的标书密封送至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联系人:管延钊,电话:0535-2932035,15863847767,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60号。
开标地点: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八、招标人保留随时终止招标的权利,而无需负任何法律责任以及给予任何理由。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铁路95306国铁采购平台(网址为https://cg.95306.cn)发布
十、本招标公告由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1
投 标 函(样表)
致: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1.根据已收到贵方 项目的招标文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含税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增值税税率为 % )的投标报价承包上述项目。
2.我方己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我方自愿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容易造成误解事项的权利。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服从贵方对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5.一旦我方中标,贵单位的招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内容。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投标报价汇总表(样表)
投标单位 |
|
|||
投标单位资质 |
|
|||
项目名称 |
|
|||
招标报价 |
含税报价 |
|
增值税税率 |
|
不含税报价 |
|
|||
备注 |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年 月 日
附件3:
旅顺西站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委托方):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60号
乙 方(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签订地点: 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消防设施检测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受检建筑概况
(一)建筑名称: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旅顺西站。
(二)建筑地点:大连市旅顺口区开发区海韵路1020号。
(三)建筑性质:港站码头。
第二条 检测内容
序号 |
检测项目 |
数量 |
备注 |
1 |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
|
√ |
2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
√ |
3 |
消防泵站给水设施 |
|
√ |
4 |
消防水炮系统 |
|
√ |
5 |
消防通讯设施、电气设施 |
|
√ |
6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
|
√ |
7 |
七氟丙烷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
|
√ |
8 |
消防电梯 |
|
√ |
9 |
应急广播 |
|
√ |
10 |
防火门 |
|
√ |
11 |
防烟排烟系统 |
|
√ |
12 |
泡沫灭火系统 |
|
√ |
注:备注栏内打“√”的为需受检的建筑消防设施(系统) |
第三条 检测标准
(一)根据检测内容,检测技术标准分别为:《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DB37/242-202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2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检测程序标准依据为:
依据国家、行业现行的技术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等要求进行本合同的检测工作。若各标准、规范有不一致,以较严格的为准。
第四条 检测期限
检测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检测时间、内容做好检测的准备工作,并按照约定的检测时间安排技术人员配合乙方检测工作。乙方全部检测工作完成后五日内向甲方提交检测报告四份书面文本(加盖乙方公章),并提交相应电子版。
第五条 检测费用
(一)检测费用标准相关文件依据: / 。
(二)检测费用(含增值税)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税率6%。该检测费包含完成本合同所有检测内容、向甲方提交全部检测报告并取得消防部门认可所需的全部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作调整。如发生检测项目增加或减少按照对应的项目及检测单价增加或减少费用。
(三)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一种方式支付。款项支付可以以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以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进行结算。
1.一次性付款。乙方提交正式检测报告并取得消防部门认可且甲方收到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30 日内以 转账 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含增值税)的 100 %计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2.分期付款。乙方完成初检工作且甲方收到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 日内以 / 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含增值税)的 / %计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元);乙方提交正式检测报告并取得消防部门认可且甲方收到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 日内以 / 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含增值税)的 / %计 / 元;剩余 / %计 / 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甲方扣除应扣款项后,不计息一次性将余额以 / 方式支付乙方。
3.其他支付方式: / 。
(四)账户信息。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甲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发票单位名称: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10929359Y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烟台西大街支行
银行账号:1606020429622125254
单位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60号
电 话:0535-2932092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 五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五)发票约定。
1.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开具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发票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果乙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抵扣税款。
2.发票开具后,乙方应在 五 日内及时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3.在发票交付甲方之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情形,乙方应按规定协助办理增值税抵扣事项。
4.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或发票联无法认证等情形,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乙方需协助甲方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第六条 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为 / 个月。质量保证期自乙方提交正式检测报告并取得消防部门认可之日起算。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负责配备消防相关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现场协助乙方检测,包括指认路线走向和设备位置等并进行必要的设备操作。
(二)检测前甲方应将所有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投入正常运行状态。
(三)提供检测所需的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设备部位通道和门畅通、电源及一些必要的工具,如梯子、钥匙等。
(四)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检测费用,不因检测结论而影响合同的约定。
(五)甲方有权在每年的检测工作进行之前检验乙方相关的资质证明,如资质不满足项目检验要求,合同终止。
(六)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甲方有权在领取检测报告后5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同检测结果。
(七)在乙方检测作业期间,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质量监管。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选派的检测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件。
(二)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与检测人员建立合法有效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办好各种用工手续,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劳动法规和保险条例为检测人员足额缴纳各项社保费,提供完善的劳动权益保障,按时、足额发放检测人员的劳动报酬。如因履行本合同服务发生劳动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现场具备检测条件,按甲乙双方商定检测时间安排检测人员进行现场检测。
(四)乙方在每年的检测工作进行之前提交有效的检测资质证明。
(五)检测人员在公平、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进行检测。
(六)检测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专利技术及商业秘密。
(七)乙方将此次检测的数据和最终结果以检验报告的形式交予甲方,并对该工程此次检测拥有解释权。
(八)乙方提交的检验报告仅对检测时的消防设施安装质量负责。
(九)乙方保证在检测完成、提交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或按双方约定。
(十)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检测工作。
(十一)乙方在检测过程中应遵守甲方安排、提示,因不遵守甲方安排、提示,发生事故造成甲方设备损坏所发生的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向甲方提供一式四份检测报告。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付款。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未支付费用的 0.3 %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金额不超过逾期未支付费用的 20 %。
(二)因甲方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乙方停工时,检测时间顺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客观原因致使检测工作无法进行的,或因甲方上级单位要求取消本合同项目的,甲方不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三)乙方逾期完成检测及交付检测报告的,从应交付检测报告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合同费用的 0.3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四)乙方逾期交付检测报告超过 15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按合同费用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虚假、隐瞒检测内容等技术问题或检测不到位,乙方按合同费用的 3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乙方还应免费采取修补、重做等方式进行补救,直至通过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认可。
(六)乙方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不被相关政府消防管理机构认可,除应重新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外,还应按合同费用 3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经两次修改仍不能取得消防管理机构认可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支付费用,并支付合同总价的 20 %的违约金。
(七)乙方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在检测中弄虚作假或严重不负责任的,或转包、分包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项目的,甲方有权解除检测合同。被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检测工作不到位受到各种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八)乙方未全面履行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视具体违约情况要求乙方在合同总价 20 %之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赔付。
(九)乙方在检测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检测设备损害,乙方独立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乙方交付的检测报告存在权属上的瑕疵或知识产权争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赔付。
(十一)乙方相关资质到期后未及时更换或获得资质证明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1年维修保养费用的违约金。
(十二)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赔偿费用和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二)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一方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对方时,本合同解除。
(三)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终止而予以免除。
(四)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原因及甲方上级政策原因致使本合同解除或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10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等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60号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部
邮政编码:264000
收件人:陈家庚 手机号码:13905355127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 2 种争议解决方式:
1.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按照国铁集团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二)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一式八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乙方在甲方现场区域内检测作业的,乙方人员需严格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统一着装,在甲方处进行人员备案,并与甲方签署安全协议。
(二)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国铁集团、甲方上级单位出台新规定时,双方同意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执行。
(三)双方已充分了解并清楚本合同及其附件(如有)的含义,并明确其权利和所应承担的责任。
(四)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冲突时,以补充合同为准。
(五)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六)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七)本合同所列附件(如有)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八)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对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九)其他约定: 如甲方对乙方服务评价满意,乙方可继续为甲方提供后续2年的检测服务。
附件:安全协议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 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名称)与 (乙方名称)旅顺西站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合同(合同编号: )签署页。
甲方:中铁渤海铁路轮渡 乙方: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工商银行西大街支行 开户行:
帐号:1606020429622125254 帐号:
联系人:陈家庚 联系人:
联系电话:13905355127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安 全 协 议 书
甲方: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乙方在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北站进行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中的人身、生产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安全责任
1、甲方应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工作,为乙方检测作业创造有利条件。
2、不得安排乙方单位人员从事与其检测工作无关的工作。
3、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
4、检测期间甲方指派专人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
二、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对作业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所提供的相关资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在甲方区域内作业过程中禁止从事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
3、在甲方区域内的作业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消防由乙方负责。并服从甲方对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4、设置专门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和监护。乙方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随时检查施工现场内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同时应经常与甲方进行联系和进行信息交流,随时处理甲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违章行为。
5、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6、加强对现场防护措施的检查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消除安全隐患。
7、保证现场的照明、取暖设施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安全。
8、负责组织、落实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9、进入甲方管辖区域的乙方人员除遵守乙方的安全制度外,还必须遵守甲方安全管理制度。
10、乙方人员只能在甲方规定的区域内进行作业,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严禁进入甲方其它区域或在作业区域内从事与作业无关任何活动。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检测作业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识。
11、乙方作业中应做到工完、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作业。
12、保证现场一切材料、物品的存放安全,规范使用。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对存在隐患和违章违纪行为拒不整改和纠正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作业, 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2、乙方在作业时因违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违章、违纪行为有权制止、纠正或处罚。对拒绝、阻挠甲方检查,或存在对甲方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作业,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甲方指定 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乙方指定 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后形成补充协议。若经协商不成的,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中铁渤海铁路轮渡 乙方: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