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安沙镇人民政府2023年安沙镇五项垃圾清运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81.92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3/0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CS-20230110000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安沙镇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润荣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3年安沙镇五项垃圾清运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0110000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对武警部队垃圾清运、大件垃圾回收、可再生资源分拣中心运营、垃圾中转站运营管理、餐厨垃圾收运合并一起管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2-01 —— 2024-01-31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经长沙县农业农村局拨付经费,本项目结合《安沙镇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项目考核细则》按季度考核,前三季度按合同金额单季度全额支付,第四季度按照全年每季度考核结果予以相关扣除后一次性支付,乙方申请付款时需向甲方提供合格税务发票等手续,甲方审核手续合格后采用转账的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48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48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48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48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湖南润荣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811160101330050410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垃圾清运职责:采用可压缩式清运车,负责收集长沙县安沙镇区域内产生的垃圾;对武警部队垃圾清运、大件垃圾回收、可再生资源分拣中心运营、垃圾中转站运营管理、餐厨垃圾收运合并一起管理。负责垃圾分类各类系统维护运转及核准;负责垃圾站日常管理和运行,负责垃圾站设备辅助材料购买,负责垃圾站的消毒和疫情防控;负责镇级分拣中心日常管理和运行,负责分拣中心内基础设施的维护,保洁及消杀,负责镇分拣中心内的消毒和疫情防控;负责收运人员定期核酸检测及疫情防控;负责垃圾收运车的维修维护等。 2、废品回收职责:负责长沙县安沙镇区域内的分拣中心收集,可回收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3、可压缩式垃圾清运车收运各村(社区)其它垃圾:每2-3天至少要去每个站点进行不可回收垃圾收集。 4、乙方应配备湿垃圾驾驶员、收运人员、文员及项目管理员,并对所有人员进行专业工作培训,以确保收运工作正常开展。 5、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穿戴合作社统一的工作服,并保持干净整洁,不敞胸露怀,遇事要文明礼让,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不抽烟、不喝酒、不吃零食。 6、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仪容端正、品德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7、垃圾收运专用车辆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运输车辆必须统一标识、专车专用,无滴漏溢洒现象,车厢体应无破损、无锈迹、密闭良好,且贴有反光条等警示标志,确保收运处理质量及恶劣天气应急处突。 8、收运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根据厨余垃圾的来源、收运量、处置去向,认真做好收运情况日统计表、收运情况汇总表的汇总,建立完善的收运记录台账。收运单位应将上月厨余垃圾收运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流向等情况汇总后报镇生态环保办公室。 9、负责垃圾处置中心的日常管理和运行,做好垃圾接收工作,接收过程中无滴漏,避免二次污染: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垃圾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噪音及恶臭等污染进行治理及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垃圾运至村(社区)其它位置或邻镇倾倒。 10、甲方对乙方服务情况进行季度考核,每季度一通报,最后一季度统一扣款。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考核细则 1、发现村(社区)分拣中心废品无处存放而未及时收集的,每次扣1分;发现村(社区)分拣中心、其它垃圾暂存点不可回收垃圾未做到2-3天/次的频率进行收集的,每次扣1分; 2、清运车辆没有采取密闭措施,造成垃圾沿路漏洒的,每处扣1分; 3、垃圾清运车在清运垃圾过程中,垃圾桶周围未及时清理,造成地面不洁净的,每处扣0.5分; 5、镇级垃圾分拣中心和厨余垃圾处置中心卫生不整洁的,每处扣0.5分; 6、上班期间不穿戴工作服者,每处扣0.5分; 7、镇级垃圾分拣中心、垃圾站及相关人员的消毒和疫情防控不到位的,每处扣1分。 发现以上扣分点,相关部门(人员)通知成交人及时整改,如未按时间整改的,双倍扣分,扣分点将根据全镇绩效考核情况决定扣罚金额。(扣罚金额不超过10万元)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严禁违法违规开展各项活动。 2、甲方提供武警部队的对接方式、大件垃圾堆放地点。 3、甲方需告知各村社区不能有其他垃圾堆放一起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垃圾等)。 3、甲方提供全镇262家餐饮门店地址及联系方式。 4、甲方需告知各餐饮门店餐厨垃圾中不能有竹筷朔料及其他垃圾。 5、甲方拥有对乙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权利。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对乙方予以罚款。具体情况如下: (1)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2)工作中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私自处置餐厨垃圾的 (5)收集车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6)运输过程中造成了环境污染的; (7)台账记录内容不完善的; 6.2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根据甲方的需求,乙方必须由专业人员收集,有手续的车辆进行运输,运输过程不能有垃圾散落,防止二次污染。 2、乙方收集的大件垃圾,必须交送到安沙镇可再生资源分拣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3、乙方收集的餐厨垃圾不能自行处置,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置,负责办好交接手续。 4、乙方需与派出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5、按时足额支付派出人员的劳动报酬。 6、严格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及甲方单位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加强派出的工作人员安全管理教育。派出的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地点发生的或非因履行工作义务造成的他人或其本人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和赔偿。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自2023年1月22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乙方必须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收集运输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期内,必须与每位作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为作业工人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期为作业工人进行体检等。为作业工人发放加班费、寒暑津贴等福利费用。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承包期内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妥善处置。 2、乙方委派服务人员的办公费、伙食费、住宿费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3、甲方有权及时了解乙方提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进展和效果,乙方必须配合及提供相应资料和信息。 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项目所需的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如遇上级政策资金调整,合同相关条款另行商议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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