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宁乡市福寿螺防控药剂采购(70%杀螺胺乙醇胺盐)合同公告
技术咨询服务
化学农药
70%杀螺胺乙醇胺盐
整型部分转换
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福寿螺防控药剂
金额
4.82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12/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nxcg-2024120600342
预算金额
4.82万元
招标公司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招标联系人
-0731-87881417
招标代理机构
湖南农博士农事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瞿祥0731-00000000
中标公司
湖南农博士农事服务有限公司
4.82万元
中标联系人
-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JZ-202412060034-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农博士农事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2024年宁乡市福寿螺防控药剂采购(70%杀螺胺乙醇胺盐)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41206003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2024年宁乡市福寿螺防控药剂采购(70%杀螺胺乙醇胺盐)
化学农药
50克/包
包
17100
48222
合计金额小写:
48222
元
合计金额大写:
肆万捌仟贰佰贰拾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1.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交货,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2 履行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
中标人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
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
中标人承担。
2、
中标人负责产品在交货签收前的保管。
3、
中标人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1.4、
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送货通知后,按采购人要求运送至玉潭、城郊、白马桥、历经铺、夏铎铺、金洲、沩山、巷子口、龙
田、沙田、黄材、横市、双凫铺、大成桥、回龙铺、喻家坳、煤炭坝、菁华铺、双江口、坝塘、资福、灰汤、东湖塘、花明
楼、道林、大屯营、老粮仓、流沙河、青山桥等
29
个乡镇街道,货物经乡镇街道农办负责人现场验收合格后统一签收,中标
人不负责现场保管责任,现场卸货由中标人承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西子花苑支行(湖南农博士农事服务有限公司:1807170104000079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
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或行业、企业)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
定合格证。
2、
整体项目质保期要求一年。
3、
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2.1
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
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2
采购人对中标人配送的产品每批次抽取
2
个或以上样品,送有
检测资质的
2
家或以上部门(原则上一个部门检测一个样品)同时进行有效成分含量、计量等产品质量内容检测,如有一个或
以上样品检测出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再进行第二次抽样检测。如第二次检测仍有一个或以上样品不合格,则该批次产品视为
不合格产品。如检测中,只计量不足者,则按总采购量由中标人补足。采购人有权将伪劣产品移交农业执法大队进行处理,项
目合同终止。采购人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正常抽样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2.3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
,
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 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如
为采购人原因造成的,由采购人承担。
2.4
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
期。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
技术支持
1
)提供
7×24
小时
的技术咨询服务。
2
、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
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春城北路221号行政第一办公区
地址:
万家丽路长远华樟名府1530号房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瞿安华
委托代理人:
孙新平
委托代理人:
瞿祥
电话:
0731-87881417
电话:
0731-00000000
传真:
0731-87803807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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