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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挂网谈判通知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1/12/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挂网谈判通知书
政府采购挂网谈判通知书
采购项目名称:衡山县人民医院信息数据及OA办公系统安全 加密保障采购项目
采 购 人:衡山县人民医院
2021年12月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通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
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谈判通知书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 谈判通知
(被邀请供应商名称):
衡山县人民医院 信息数据及OA办公系统安全加密保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 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经我院谈判小组确定,通知你单位参加谈判。
1、请你单位于2021年12 月29 日至2022年元月 4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北京时间),持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报名资料,到衡山县人民医院器械科领取谈判通知书。
2、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 月7日14:30(北京时间),地点为衡山县人民医院门诊6楼。
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通知书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4、联系方式:
采购人:衡山县人民医院
联系人:袁春芬
电 话:15115463678
地址:衡山县开云镇白石巷69号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特别提示:请仔细阅读并理解第25.1条、30.1条、31条。如有疑问请咨询采购人联系代表。
谈判须知前附表
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通知书仅适用于谈判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2 “供应商”是指响应谈判通知书要求、参加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谈判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谈判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谈判通知,供应商应持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谈判通知书。
2.3 “谈判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衡山县人民医院“招标小组”等同于文件中“谈判小组”并行使“谈判小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7]189号)。
2.6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7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 谈判通知书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 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谈判通知书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谈判通知书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谈判。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谈判通知书前附表。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谈判通知书前附表。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谈判通知书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谈判通知书
10.谈判通知书的组成
10.1 谈判通知书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谈判通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谈判通知书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谈判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通知书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通知书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通知书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响应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谈判通知书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响应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谈判通知书提供期限见响应文件前附表。
12.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3.谈判通知书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通知书的所有内容,按谈判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通知书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谈判通知书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货物说明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7)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8)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以及规定格式的电子文件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5.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通知书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和交纳的税款和费用。
(3)响应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16.3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2.1款的有关要求。
16.4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5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谈判通知书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在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被拒绝。
17.3 证明货物及其服务与谈判通知书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谈判通知书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技术规格响应与偏离表,并申明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或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7.4除谈判通知书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7.5 谈判通知书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谈判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谈判通知书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8.保证金
18.1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8.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8.3 未按谈判通知书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8.4采购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成交公告前和成交公示期间,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6)谈判通知书规定的其他情形。
19.响应文件有效期
19.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0.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0.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谈判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0.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谈判通知书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0.3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1.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3.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3.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应当拒收。
23.2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
24.供应商资格审查
24.1供应商有本章第17.1款情形的,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4.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6.2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4.3除本章第17.1款、第17.2款情形外,谈判小组按照谈判须知前附表相关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5.谈判程序
25.1谈判程序:初步审查、澄清、符合性审查、供应商二轮报价、提出成交供应商。
26.初步审查
26.1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证金形式不符合谈判通知书要求的;
(2)未按照谈判通知书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通知书规定的。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谈判通知书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通知书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谈判通知书要求由谈判小组依据谈判通知书规定认定。谈判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澄清
28.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通知书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通知书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2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9.符合性审查
29.1对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通知书规定的。
30.提出成交供应商
30.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如出现谈判邀请公告公示期满后,报名供应商不足3家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谈判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采用以下方式确认供应商:
(1)报名供应商或符合谈判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通过第二轮谈判按报价最低者确认供应商。
(2)报名供应商或符合谈判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只有1家时,通过谈判小组集体协商后的价格(不得高于或等于招标预算价格)与唯一供应商进行谈判确认供应商。
供应商符合本章第9.2款关于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最后报价按本章第9.2款、第9.3款、第9.4款规定进行价格扣除,并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
30.2按本章第30.1条按价格扣除后的报价排序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1.确定成交供应商
31.1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且在评审结束后直接宣布成交供应商。
32.谈判终止
3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谈判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3.重新评审
33.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发现谈判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4.保密及串通行为
34.1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谈判小组成员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谈判小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谈判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谈判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谈判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5.成交信息的公布
35.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1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谈判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6.询问及质疑
36.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谈判小组提出询问。
36.2供应商若认为谈判通知书、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7.成交通知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在谈判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在制定媒体发布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谈判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7.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7.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8.签订合同
38.1 谈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8.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8.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8.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39. 其他规定
40.1谈判通知书的其他规定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甲方)
供应商(全称):(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2.合同金额
(1) 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 日。总日历天数: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1、。
2、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需支付预付款的,须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划√选择):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书
(3)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响应文件
(6)谈判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份、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1份、采购代理机构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采购的乙方名称、地址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谈判文件前附表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谈判文件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6.8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项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谈判文件前附表与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乙方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谈判文件前附表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合同未尽事宜
24.1合同未尽事项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第1.2(6)款 项目现场
第5.1条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9.2(1) 款 质量保证期
第9.2(3) 款 响应时间
第13.5条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第14.2(6) 款 伴随服务
第20.2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24.1条 合同未尽事项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政权安全和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对一个国家很多领域都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随着信息化快速发展,网络安全实践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医院信息系统已成为各类犯罪组织、不法分支的重点攻击对象,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安全措施加以防护。衡山县人民医院依据《密码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要求对本单位信息系统涉及隐私及机密数据作传输、使用、存储的加密保护,对敏感数据及系统日志作完整性保护,对审批流程各环节作电子签章保护,以全面保障医院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性。
二、供应商基本要求
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须明确响应第五章“技术参数及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48.90万元。
四、项目清单
五、技术参数及要求
备注:上述表格内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采购需求内容证明材料的条款,投标人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均作无效投标处理。
(五)供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0日内交货,在安装调试和免费培训等工作全部完成后,经采购人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 交货方式:成交供应商将货物免费运至交货地点,并承担验收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六)附件及零配件、备品备件的要求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由采购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会同成交供应商依据提供的清单、检验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质量标准和采购需求的各项技术指标验收。成交货物上必须附有制造商名称、品牌等永久性标识,货物品牌必须和响应文件所报品牌相同,采购人在收货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明显质量问题的,供应商应负责按采购人要求在三日内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措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八)售后服务的要求:
1)质量保证:投标人须承诺质保期 1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
2)投标人须提供7*24现场支持的服务,原厂全天候免费上门现场保修服务,所有部件免费保修,原厂商售后服务工程师免费上门及配件更换(配件+人力),人工、交通等任何费用全免。人为的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投标人须提供7*24免费维保服务,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1小时,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4小时,24小时内修复。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投标文件必须附带所投设备的产品白皮书,并加盖厂家原印章。
(十)付款方式:
1.付款人:衡山县人民医院
2.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额的50%,正常运行半年后45%,余款5%在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设备无重大质量问题且服务良好的前提下全额无息付清。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九个部分:
一、谈判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二、保证金
附件3: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5: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附件6:联合体协议(格式)
四、货物说明
附件7:技术指标说明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附件8-1: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8-2:提供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
附件8-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证明材料
附件8-4: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表
七、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9-1:报价一览表
附件9-2:分项价格表
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一、谈判响应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谈判通知书(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谈判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谈判通知书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谈判通知书中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五、我方承诺在参与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若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之情形,我方同意接受条款规定作出的处罚。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本人(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谈判;(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5)询问、质疑、投诉等相关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二、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1、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
2、根据供应商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上的账户信息,以转账或电汇方式退还至供应商的原缴纳账户。
附件3:
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系参加(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谈判的供应商,现申请按该项目谈判文件规定,退返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小写),保证金请退还到以下原缴纳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地址:省市
如果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因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供应商(盖单位章):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日期:年月日
说明:《保证金退还申请书》需单独递交,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可在办理保证金交割手续时提交,也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补交,未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的供应商,将影响其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4: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附件5: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说明:供应商根据谈判通知书第二章第16.1项“在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应提供的更新或者补充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6
联合体协议(格式)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项目名称)项目(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的谈判。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基本信息:(各方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谈判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谈判,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联合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的,提交《附件8: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货物说明
附件7:技术指标说明
包号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可另页描述。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附件8-1: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说明: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附件8-2
提供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
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中小企业应享受的政策功能价格扣除。
2、栏目7“货物制造商类型”,填写:中型或小型、微型。
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4、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未按上述要求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对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监督管理部门可能以冒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依法予以处理。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8-3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证明材料
说明: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第二章谈判须知第2.8款、第9.2款规定提供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清单”或“两型产品目录”所在页复印件(该页包含制造商或企业名称或申请单位名称、规格型号、有效截止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并在本章《九、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中提供相应数据。
(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中两型产品)。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附件8-4
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表
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应享受的政策功能价格扣除。
2、栏目7“政策功能编码”是指货物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两型产品编号(货物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的,只填写一种)。
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七、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提供协议或授权函复印件或售后服务证明原件。
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9-1:
报价一览表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9-2:
分项价格表
项目名称:
包号: 金额单位:元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大写:
说明:
1、本表为合同包内所有货物的报价明细表。栏目7“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包合计”及“报价金额合计”应与附件9-1《报价一览表》“总报价”一致。
2、栏目3、4、6、5、6、10为货物的制造商信息。
3、栏目6“中小企业”是指货物制造厂商为“中型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填写中型或小型、微型)。
4、栏目10“政策功能编码”是指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两型产品编号(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的,只填写一种)。
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最后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9-3
报价一览表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报价一览表在招标现场填写,以符合招标需求的供应商报价最低者确认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挂网谈判通知书
采购项目名称:衡山县人民医院信息数据及OA办公系统安全 加密保障采购项目
采 购 人:衡山县人民医院
2021年12月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通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
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谈判通知书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 谈判通知
(被邀请供应商名称):
衡山县人民医院 信息数据及OA办公系统安全加密保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 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经我院谈判小组确定,通知你单位参加谈判。
1、请你单位于2021年12 月29 日至2022年元月 4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北京时间),持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报名资料,到衡山县人民医院器械科领取谈判通知书。
2、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 月7日14:30(北京时间),地点为衡山县人民医院门诊6楼。
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通知书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4、联系方式:
采购人:衡山县人民医院
联系人:袁春芬
电 话:15115463678
地址:衡山县开云镇白石巷69号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特别提示:请仔细阅读并理解第25.1条、30.1条、31条。如有疑问请咨询采购人联系代表。
谈判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说明 | ||
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信息数据及OA办公系统安全加密保障采购项目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名称:衡山县人民医院 地址:衡山县开云镇白石巷69号 电 话:15115463678 联系人:袁春芬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 ╱ 地址: ╱ 电话: ╱ 联系人: ╱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 1.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 R2、发布邀请公告 □ 3.随机从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抽取。 |
领取或购买谈判通知书时应提供的资料 | 1、谈判通知; 2、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基本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特定资格条件: 详见第四章第二条:供应商资格要求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 不接受 □ 接受 |
第二章第6.1(3)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
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勘察 | □ 采购人不组织 □ 采购人组织,时间:地点:联系人: |
第二章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接受 ☑不接受 |
第二章第9.1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1)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2)其他。 | □ 否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 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第二章第9.2款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1)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5)其他。 | (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 内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的,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2) 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的: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3)采购产品为《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内的,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①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②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 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 ③给予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
第二章第9.6款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录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件3。 | |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 |
二、谈判通知书 | ||
第二章第11.1款 | 谈判通知书的提供期限 | |
第二章第12.1款 |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2年1月 7日14时30分 (北京时间)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6.5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肆拾捌万玖仟元(489000元) |
第一章第17.1款 |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
第一章第17.5款 |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提交的时间: 、地点 。 |
第二章第18.1款 | 保证金 | R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
| | |
第二章第19.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日(日历日) |
第二章第20.1款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1 份, 副本1份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21.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 包或品目名: 在2022年 1月 7日14:30 之前不得启封 |
第二章第23.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衡山县人民医院门诊6楼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 ||
第二章第35.1款、 | 衡山县人民医院 指定的媒体 | 衡山县人民医院官网(http://www.hsxrmyy.com/zhaobiao/menu.aspx) |
第二章第37.3款 | 履约担保 | □ 要求提供 ☑ 不要求提供, |
七、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40.1款 | 其他规定 | |
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通知书仅适用于谈判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2 “供应商”是指响应谈判通知书要求、参加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谈判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谈判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谈判通知,供应商应持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谈判通知书。
2.3 “谈判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衡山县人民医院“招标小组”等同于文件中“谈判小组”并行使“谈判小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7]189号)。
2.6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7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 谈判通知书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 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谈判通知书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谈判通知书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谈判。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谈判通知书前附表。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谈判通知书前附表。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谈判通知书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谈判通知书
10.谈判通知书的组成
10.1 谈判通知书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谈判通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谈判通知书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谈判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通知书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通知书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通知书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响应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谈判通知书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响应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谈判通知书提供期限见响应文件前附表。
12.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3.谈判通知书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通知书的所有内容,按谈判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通知书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谈判通知书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货物说明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7)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8)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以及规定格式的电子文件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5.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通知书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和交纳的税款和费用。
(3)响应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16.3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2.1款的有关要求。
16.4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5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谈判通知书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在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被拒绝。
17.3 证明货物及其服务与谈判通知书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谈判通知书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技术规格响应与偏离表,并申明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或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7.4除谈判通知书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7.5 谈判通知书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谈判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谈判通知书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8.保证金
18.1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8.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8.3 未按谈判通知书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8.4采购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成交公告前和成交公示期间,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6)谈判通知书规定的其他情形。
19.响应文件有效期
19.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0.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0.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谈判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0.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谈判通知书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0.3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1.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3.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3.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应当拒收。
23.2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
24.供应商资格审查
24.1供应商有本章第17.1款情形的,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4.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6.2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4.3除本章第17.1款、第17.2款情形外,谈判小组按照谈判须知前附表相关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5.谈判程序
25.1谈判程序:初步审查、澄清、符合性审查、供应商二轮报价、提出成交供应商。
26.初步审查
26.1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证金形式不符合谈判通知书要求的;
(2)未按照谈判通知书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通知书规定的。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谈判通知书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通知书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谈判通知书要求由谈判小组依据谈判通知书规定认定。谈判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澄清
28.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通知书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通知书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2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9.符合性审查
29.1对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通知书规定的。
30.提出成交供应商
30.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如出现谈判邀请公告公示期满后,报名供应商不足3家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谈判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采用以下方式确认供应商:
(1)报名供应商或符合谈判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通过第二轮谈判按报价最低者确认供应商。
(2)报名供应商或符合谈判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只有1家时,通过谈判小组集体协商后的价格(不得高于或等于招标预算价格)与唯一供应商进行谈判确认供应商。
供应商符合本章第9.2款关于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最后报价按本章第9.2款、第9.3款、第9.4款规定进行价格扣除,并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
30.2按本章第30.1条按价格扣除后的报价排序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1.确定成交供应商
31.1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且在评审结束后直接宣布成交供应商。
32.谈判终止
3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谈判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3.重新评审
33.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发现谈判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4.保密及串通行为
34.1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谈判小组成员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谈判小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谈判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谈判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谈判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5.成交信息的公布
35.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1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谈判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6.询问及质疑
36.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谈判小组提出询问。
36.2供应商若认为谈判通知书、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7.成交通知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在谈判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在制定媒体发布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谈判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7.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7.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8.签订合同
38.1 谈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8.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8.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8.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39. 其他规定
40.1谈判通知书的其他规定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甲方)
供应商(全称):(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2.合同金额
(1) 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 日。总日历天数: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1、。
2、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需支付预付款的,须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划√选择):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书
(3)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响应文件
(6)谈判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份、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1份、采购代理机构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采购的乙方名称、地址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谈判文件前附表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谈判文件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6.8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项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谈判文件前附表与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乙方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谈判文件前附表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合同未尽事宜
24.1合同未尽事项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第1.2(6)款 项目现场
第5.1条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9.2(1) 款 质量保证期
第9.2(3) 款 响应时间
第13.5条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第14.2(6) 款 伴随服务
第20.2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24.1条 合同未尽事项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政权安全和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对一个国家很多领域都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随着信息化快速发展,网络安全实践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医院信息系统已成为各类犯罪组织、不法分支的重点攻击对象,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安全措施加以防护。衡山县人民医院依据《密码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要求对本单位信息系统涉及隐私及机密数据作传输、使用、存储的加密保护,对敏感数据及系统日志作完整性保护,对审批流程各环节作电子签章保护,以全面保障医院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性。
二、供应商基本要求
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须明确响应第五章“技术参数及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48.90万元。
四、项目清单
序号 | 产品名称 | 采购数量 | 是否核心产品 | 预算价格 | 备注 |
1 | 密码安全中间件软件 | 1套 | 否 | 11.5万 | |
2 | 服务器密码机 | 1台 | 是 | 10.4万 | |
3 | 电子签章系统 | 1套 | 否 | 14.0万 | 含700个服务端电子印章 |
4 | SSL VPN安全网关 | 1台 | 否 | 13.0万 | |
五、技术参数及要求
序号 | 设备名称 | 主要技术参数 | 数量 | 用途 |
1 | 密码安全中间件软件 | 1、软件支持移动令牌和移动扫码登录。 2、支持态势感知展示功能,动态展示当前服务运行的服务器CPU使用率、动态展示系统数字签名次数、实时线性展示签名调用趋势、 线性展示验签调用趋势、新接入的系统趋势展示、系统证据保全趋势展示、验签次数统计、证据保全趋势线性展示等。提供功能截图证明。 3、支持系统账户进行增、删、查、改,用户进行权限划分,有系统管理员、配置管理员、日志管理员三种角色进行划分。每一种角色分别拥有相应的用户权限,系统用户要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登录。 4、接口管理,面向信息系统提供简单、易用的非对称加密/解密、对称加密/解密、数字信封功能、P1数字签名/验签、P7数字签名/验签等密码运算功能、,支持市场上主流的国产SM1、SM2、SM3、SM4、SM9等密码算法,可跨平台、跨语言,便于信息系统集成。 5、支持密码机、时间戳、签名验签服务器等密码专用设备配置功能,提供功能截图证明。 6、为信息系统提供数字签名结果证据保全功能及证据事后验证功能,可为信息系统提供签名结果的法律依据,提供功能截图证明。 7、支持密钥关联功能,提供功能截图证明。 8、支持黑名单管理及应用管理功能。 9、支持系统操作日志功能,详细记录操作人、请求路径、请求参数、日志IP、请求时间等;支持接口调用日志功能,记录接口名、请求IP、请求参数、运行结果、接口响应时长、接口类型、请求时间等,提供功能截图证明。 10、具备计算机软件相关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做无效投标处理。 11、提供原厂免费一年质保服务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1套 | 为信息系统提供密码服务 |
2 | 服务器密码机 | 1、标准2U机架式硬件设备;使用具有商密产品认证证书的密码卡及智能密码钥匙;≥6个100/1000M自适应网口。 2、支持SM1/SM2/SM3/SM4算法密码运算。 3、性能要求:SM2算法加密速度:≥1200次/秒;解密速度:≥2200次/秒; 4、签名速度:≥2200次/秒;验签速度:≥1500次/秒;生成密钥:≥2300次/秒;SM1算法加解密速度:≥200Mbps;SM4算法加解密速度:≥700Mbps;SM3杂凑算法:≥650Mbps。 5、SM2密钥对存储数量≥1024,对称密钥存储数量≥1024,且支持密钥扩容。 6、采用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的双WNG-9硬件物理噪声源生成真正随机数。 7、支持多线程、多任务和性能扩展;支持双机热备和负载均衡;支持多机扩展并行工作。 8、支持国标接口,符合GM/T0018 2012《密码设备应用接口规范》;支持支持国际标准的PKCS#11、JCE等接口;支持用户定制接口开发。 9、采用分级权限管理,管理人员身份凭证信息安全存储在USBKEY中。 10、支持C/S管理方式。 11、支持通过SNMP协议监控设备状态,可反馈服务器密码机后台服务状态、业务连接数、密码机CPU、内存使用量等。提供功能截图证明。 12、支持指定算法类型、密钥号等信息,自动生成P10申请,以文件方式导出。提供功能截图证明。 13、支持P12证书生成、导入功能。 14、支持密钥批处理功能,通过设置密钥号起止位置等信息,批量生成或删除密钥对,提供功能截图证明。 15、支持单个公钥导出功能。 16、支持keystore的配置和管理功能,提供功能截图证明。 17、支持白名单功能。 18、支持设备网口配置管理功能,可将网口设置为仅用于管理、仅用于提供服务或兼容三种状态,提供功能截图证明。 19、支持服务器密码机日志完整性保护。 20、为了整机设备的稳定性与兼容性,智能密码钥匙与整机为同一品牌,需提供证明材料,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22、具备《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1、提供原厂免费一年质保服务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1台 | 用于电子签章密钥存储及提供密码运算服务,支持密钥对生成、服务器证书签发、数据签名、数据签名验证、数据加解密、对称加解密、数据摘要、数字信封等功能 |
3 | 电子签章系统 | (1)功能性: 1、系统功能结构划分合理,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印章管理、数字证书管理、实体印章管理、审计信息查询等功能模块,各功能模块描述清晰,功能完善,具备远期规划扩展能力、易用、易维护。 2、系统提供应用授权管理功能,能够支持对业务系统通过应用账号、应用密码、加密密码、应用证书私钥等方式进行应用授权,支持应用密码在线重置并通过短信等方式进行发送。 3、电子印章管理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制作三权分立的原则进行管理,电子印章统一加密存储在印章管理系统中,不能被拷贝,电子印章印模支持JPG、BMP、PNG等格式。 4、支持外部已有电子印章在电子印章管理系统上直接注册使用,具有开放性。 5、支持在任何浏览器中实现PDF、OFD两种文档格式的阅读、签章、打印、查找、注释、全屏等基础功能,支持文档注释、全文批注、签批功能,支持文档水印阅读模式。 6、支持PDF/OFD模版,支持文档模板自定义设计、表单设计和表单在线填报功能,签章系统以填充PDF/OFD模版方式生成电子凭证;系统必须提供在PDF/OFD文档指定位置处自动签章功能,由程序自动完成,签章位置可在签章前设置,位置定位方式包括:坐标定位、页面相对位置定位、关键词定位。 7、系统支持联合签章功能,多个用户可以在同一个PDF/OFD文档进行联合签章。联合签章后,在此PDF/OFD文档中能够显示签署的所有电子印章,并且能相互验证,具备基于云文档的轻量级OFD或PDF阅读器,且可支持在不安装客户端软件的前提下实现可签可验。 8、实现PDF/OFD文档中增加自定义水印,可设置水印文字和显示角度。 (2)非功能性: 1、支持印章新办、印章延期、印章续费、印章补办、印章注册、印章更新、印章注销等多种电子印章在线业务办理方式。 2、支持PC盾、手机盾、分离式云印章的在线申请、审核和办理。 3、支持为锁定密码的UKEY进行在线解锁。 4、支持RSA、SM2算法签名签章。 5、运行操作系统要求:客户端支持Windows2000/XP/2003/2008和Win7、Win10(同时支持32与64位)等操作系统;服务器支持Windows Server2003以上(同时支持32和64位)、Linux操作系统,支持国产操作系统。 6、数据库要求:支持Sql Server2000、Sql Server2005、Sql Server2008及以上版本;支持Oracle 9g、Oraclel0g、Oracle11g及以上版本。支持国产数据库。 7、具有开放的二次开发API接口(.Net平台,java平台,VCL平台,VC平台)和数据管理接口,支持对该系统的二次开发。支持j2ee架构(java)、微软.net架构(C#程序)及Delphi、VC、VB或JavaScript调用。支持客户程序通过webservice和Https方式访问电子签章支撑系统实现凭证盖章、凭证获取等业务。 8、支持在信创环境下文件盖章操作。 9、具有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1套 | 实现服务器自动批量电子签章功能、同时支持PDF和OFD文档格式 |
4 | SSL VPN安全网关 | 1、SSL VPN网关支持国家密码管理局相关规范,支持SM2、SM3、SM4等多种国密算法; 2、网关使用具有国密型号的Ukey进行用户的身份认证; 3、内置PCIE密码卡进行算法实现和敏感数据的安全存储; 4、实现对各类应用的SSL/TLS功能的卸载,支持应用HTTPS等协议应用证书导入SSL安全网关,由SSL安全网关实现HTTPS加解密计算; 5、网关支持SM2/RSA双证书部署和浏览器自适应方案;网关能根据访问客户端浏览器是否支持国密算法进行自动兼容,并优先使用国密SSL和SM2证书; 6、实现根证书、设备证书、应用资源证书等的管理,支持外部CA签发证书,支持证书的导入、导出; 7、支持国密SM2、SM3、SM4密码算法,以及国际RSA、SHA、3DES等密码算法; 8、实现分权管理,系统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审计管理员分别具备不同的访问权限; 9、日志审计功能,支持记录管理员、用户、系统的日志信息; 10、采用自主研制的密码安全模块,该密码卡内置了安全芯片、算法芯片和随机数发生器; 11、采用密码卡作为主要加密部件,采用物理噪声器生成所有密钥、生成SM2签名所需随机数等; 12、支持国密SSL密钥协商和安全报文传输; 13、支持单臂模式和路由模式部署; 14、具备《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5、提供原厂免费一年质保服务承诺,并加盖公章。 | | |
备注:上述表格内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采购需求内容证明材料的条款,投标人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均作无效投标处理。
(五)供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0日内交货,在安装调试和免费培训等工作全部完成后,经采购人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 交货方式:成交供应商将货物免费运至交货地点,并承担验收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六)附件及零配件、备品备件的要求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由采购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会同成交供应商依据提供的清单、检验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质量标准和采购需求的各项技术指标验收。成交货物上必须附有制造商名称、品牌等永久性标识,货物品牌必须和响应文件所报品牌相同,采购人在收货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明显质量问题的,供应商应负责按采购人要求在三日内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措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八)售后服务的要求:
1)质量保证:投标人须承诺质保期 1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
2)投标人须提供7*24现场支持的服务,原厂全天候免费上门现场保修服务,所有部件免费保修,原厂商售后服务工程师免费上门及配件更换(配件+人力),人工、交通等任何费用全免。人为的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投标人须提供7*24免费维保服务,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1小时,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4小时,24小时内修复。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投标文件必须附带所投设备的产品白皮书,并加盖厂家原印章。
(十)付款方式:
1.付款人:衡山县人民医院
2.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额的50%,正常运行半年后45%,余款5%在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设备无重大质量问题且服务良好的前提下全额无息付清。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九个部分:
一、谈判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二、保证金
附件3: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5: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附件6:联合体协议(格式)
四、货物说明
附件7:技术指标说明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附件8-1: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8-2:提供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
附件8-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证明材料
附件8-4: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表
七、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9-1:报价一览表
附件9-2:分项价格表
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一、谈判响应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谈判通知书(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谈判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谈判通知书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谈判通知书中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五、我方承诺在参与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若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之情形,我方同意接受条款规定作出的处罚。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本人(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谈判;(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5)询问、质疑、投诉等相关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二、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1、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
2、根据供应商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上的账户信息,以转账或电汇方式退还至供应商的原缴纳账户。
附件3:
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系参加(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谈判的供应商,现申请按该项目谈判文件规定,退返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小写),保证金请退还到以下原缴纳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地址:省市
如果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因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供应商(盖单位章):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日期:年月日
说明:《保证金退还申请书》需单独递交,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可在办理保证金交割手续时提交,也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补交,未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的供应商,将影响其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4: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邮政编码 | | ||||||||
委托代理人 | | 电子邮箱 | | ||||||||
上年营业收入 | | 员工总人数 |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 注册地址 | | |||||||
发证机关 | | 发证日期 | | ||||||||
营业范围(主营) | | ||||||||||
营业范围(兼营) |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帐号 | | ||||||||||
税务登记机关 |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其他资料按第二章第41.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
附件5: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说明:供应商根据谈判通知书第二章第16.1项“在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应提供的更新或者补充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6
联合体协议(格式)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项目名称)项目(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的谈判。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基本信息:(各方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谈判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谈判,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联合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的,提交《附件8: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货物说明
附件7:技术指标说明
包号
序号 | 货物名称(品目分类) | 制造商名称 | 型号规格 | 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 | 政策功能类型及编号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可另页描述。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序号 | 文件条目号 |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与偏离 | 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附件8-1: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说明: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附件8-2
提供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
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价 | 总额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货物制造商类型 | 商标名称 |
中型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小型、微型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中小企业应享受的政策功能价格扣除。
2、栏目7“货物制造商类型”,填写:中型或小型、微型。
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4、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未按上述要求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对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监督管理部门可能以冒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依法予以处理。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8-3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证明材料
说明: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第二章谈判须知第2.8款、第9.2款规定提供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清单”或“两型产品目录”所在页复印件(该页包含制造商或企业名称或申请单位名称、规格型号、有效截止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并在本章《九、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中提供相应数据。
(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中两型产品)。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附件8-4
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表
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1 | 2 | 3 | 4 | 5 | 6 | 7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价 | 总额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政策功能编码 |
节能产品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
环境标志产品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
两型产品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
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应享受的政策功能价格扣除。
2、栏目7“政策功能编码”是指货物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两型产品编号(货物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的,只填写一种)。
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七、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提供协议或授权函复印件或售后服务证明原件。
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9-1:
报价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 政府采购编号 | |
采购代理编号 | | |||
1 | 合同包号 | | ||
2 | 货物名称 | | ||
3 | 规格型号 | | ||
4 | 服务要求 | | ||
5 | 数量 | | ||
6 | 单价 | | ||
7 | 总报价人民币 | 大写:元人民币整 小写:元人民币整 | ||
8 | 备 注 | |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9-2:
分项价格表
项目名称:
包号: 金额单位:元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型号规格 | 制造厂商名称 | 中小企业 | 单价 | 数量 | 合计 | 政策功能编码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包合计 | / | / | / | / | / | / | | / | |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大写:
说明:
1、本表为合同包内所有货物的报价明细表。栏目7“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包合计”及“报价金额合计”应与附件9-1《报价一览表》“总报价”一致。
2、栏目3、4、6、5、6、10为货物的制造商信息。
3、栏目6“中小企业”是指货物制造厂商为“中型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填写中型或小型、微型)。
4、栏目10“政策功能编码”是指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两型产品编号(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的,只填写一种)。
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最后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9-3
报价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 政府采购编号 | |
采购代理编号 | | |||
1 | 合同包号 | | ||
2 | 货物名称 | | ||
3 | 规格型号 | | ||
4 | 服务要求 | | ||
5 | 数量 | | ||
6 | 单价 | | ||
7 | 总报价人民币 | 大写: 元整(人民币) 小写: 元整(人民币) | ||
8 | 备 注 | |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报价一览表在招标现场填写,以符合招标需求的供应商报价最低者确认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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