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市政府1号办公楼变电所更换直流屏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二次)
金额
4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3/02/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dllt-2022-103
预算金额4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立特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赵孚铭
标书截止时间2023/02/27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发布时间:2023-02-20 截止时间:
采购商:
项目概况
市政府1号办公楼变电所更换直流屏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大连立特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3年3月3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磋商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dllt-2022-103
项目名称:市政府1号办公楼变电所更换直流屏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4万元(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最高限价:无
项目内容:市政府1号办公楼变电所直流电瓶采购。(具体内容详见第三章)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日历日内完成供货及安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具有本项目供货能力的投标人;
注:1.截至2023年3月3日,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xyln.net)、“信用大连”网站(credit.dl.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
三、获取磋商文件
1.购买文件时间及地点: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每天上午9:30-11:30,下午13:00-16:00(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在大连立特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162-1公建(长江证券对面))。
2.购买文件方式:申请购买磋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一份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套(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用于购买磋商采购文件。
3.文件售价:100元/套(售后不退)。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3月3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大连立特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162-1公建(长江证券对面))。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2023年3月3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在大连立特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162-1公建(长江证券对面))。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大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联系方式:0411-8388160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大连立特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162-1公建(长江证券对面)
联系方式:0411-8248595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孚铭
电 话:0411-82485955
电子邮箱: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大财采【2017】1016号)规定,本项目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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