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永州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零冷两区及城乡公交车身广告位(整体打包)贰年承包经营权
金额
294.93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8/1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永国资〔2024〕127号
预算金额294.93万元
招标联系人文银芳13874351908
招标代理机构永州市竞利拍卖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网络竞价永州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零冷两区及城乡公交车身广告位(整体打包)贰年承包经营权

正在报名

当前价:294.93万元/年

标的类型:实物资产
资产属性:国有企业资产

房屋户型: --
房屋朝向: --
建筑面积: 2300平方米

挂牌价:294.93万元/年
保证金:20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08月19日 18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08月27日 16时30分00秒





  • 租赁权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租赁用途要求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出价信息





房产基本概况





标的名称:

永州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零冷两区及城乡公交车身广告位(整体打包)贰年承包经营权


房屋户型:

--


房屋朝向:

--


房屋建成时间:

--


建筑面积:

2300平方米


房屋结构:

--


房屋用途:

--


房屋总层数:

--


房屋所在层数:

--


小区或院落名称:

--


出租时长:

2年


室内配置:

--


附属设施:

--


标的状态:

--


标的展示地点:

零冷两区及城乡公交车


联系人:

文银芳


联系人电话:

13874351908




重大事项披露




一、标的内容

序号

标的名称

车载广告位置

车载广告面积
(米2

第一管理费起拍价
(万元)

累计管理费
起拍价
(万元)

出租
年限

保证金
(万元)

1

永州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零冷两区及城乡公交594车身广告2年经营权(整体打包)(不含306路
(第二次拍卖)

零冷两区及城乡公交594(不含306路车身

以广告牌的实际面积为准

294.93

589.86

2年

20

备注

标的管理费每年分四次支付(按季支付),第1季度管理费在成交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第2季度管理费及以后交管理费必须提前15天支付,以此类推,管理费不递增。












说明:本次拍卖标的是永州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零冷两区及城乡公交594台车身广告位2年承包经营权(整体打包)(不含306路),委托方(出让方)为永州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受人为零冷两区及城乡公交594台车身广告位2年承包经营权承包方。
本次拍卖均为现状拍卖,中标人需自行清场接管标的。
车身广告位的具体位置由委托方指定,暂定为:车身两侧、尾部仓盖处,任何采光玻璃位置、驾驶室左侧、体现委托方公司形象和文化的LOGO、委托方公司名称位置、车辆标识不得粘贴、覆盖广告。委托方只负责提供车身广告位,不承担任何费用。买受人自行全额承担在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所有税、费用,委托方只负责提供车身广告位,不承担任何费用。
二、租赁要求
零冷两区及城乡公交594台(不含306路)车身广告位(整体打包)2年承包经营权拍卖特别注明事项:
1、零冷两区及城乡公交594台(不含306路)车身广告位承包经营权整体打包拍卖。
2、本次拍卖仅为零冷两区及城乡公交594台(不含306路)车身广告位承包经营权,广告由买受人自行投资发布。
3、买受人发布的广告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而受到任何行政主管部门整改要求或行政处罚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及处罚。
4、买受人发布的广告不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因此而受到任何组织或个人等的权利追索、法律纠纷或要求赔偿或补偿的,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
5、买受人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后才能发布广告并在承包期间投放合法合规、内容健康的商业或公益宣传广告。
6、竞买人必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广告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包含“广告策划、制作、发布”等相关内容,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含200万),且在有效期内。同时,在合同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7、竞买人拖欠出让方的欠款没有完全支付清楚的,包含有关联的企业拒绝其参与拍卖活动。本次拍卖不接受联合体拍买。
三、承包期及管理费支付方式
标的承包期限为2年,既从2024年 月 日至2026年 月 日,管理费不递增(详见《公交车身广告位经营权承包合同》)。
四、标的移交
标的以现状形式自行移交。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按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并签订《公交车身广告位经营权承包合同》,由委托方确认款项到账后5日内将标的移交给承包人。
标的移交后,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清场和接管标的,委托方和拍卖代理方不负责标的清场等各项事宜,关于标的移交后的清场、接管等所有事项,概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标的移交后的维修、管理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其他事项详见《公交车身广告位经营权承包合同》
五、其他说明
1.佣金、交易服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1)佣金:本次拍卖标的买受人须向代理拍卖公司支付拍卖佣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须于成交之日起三日内付至拍卖人账户。
(2)交易服务费:本次拍卖标的买受人向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价外支付交易服务费,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标准按湘发改价费【2024】292号文件规定缴纳(如果成交金额83.3万元以下的,按永发改函【2024】3号文件意见,继续执行永发改函【2019】152号文件标准:买受方承担成交价款的0.24%交易服务费。买受人须于成交当日付至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以上款项由代理拍卖公司代收代缴,并于成交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1)户名:永州市竞利拍卖有限公司
(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逸云路支行
(3)账号:5976 7238 3312
2.押金、管理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1)承包押金。拍卖成功后,买受人即为承包方,需缴纳承包押金,标的承包押金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承包合同期满,若承包方没有违反合同规定,出让方如数退还(不计息)。
(2)承包方应交的第1季度管理费在成交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将第1季度的管理费支付完毕,以后每季度的管理费提前15日支付完毕,先付后用。如管理费没有按时足额交清,出让方可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承包押金充作违约金不予退还。
出让方账户(户名永州市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账号:8201 3850 0004 8976 9;开户行: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舜德支行)。
3.其它承包条件
(1)买受人须自竞买成功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并与委托方签订《公交车身广告位经营权承包合同》。合同期满,若委托方继续对外承包,买受人将承包期内按《公交车身广告位经营权承包合同》将所有义务履行完毕,在同等条件下,买受人享有优先承包权。
(2)出让方向承包方提供合同约定公交车辆的相关运营资料(车辆数、线路、车牌号等)。出让方有权对车辆进行线路调整、更换、轮休、报废处置,因线路调整、更换、轮休的车辆不减少广告位承包管理费,报废车辆的广告位管理费自保报废之日起不在计算广告位承包管理费。
(3)承包方经营期内,必须无条件配合出让方的例行检查、稽查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督查,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做好发布的广告内容审批流程、完善审批资料及办理证照,随时提供广告内容资料备案、台帐等备查。
(4)委托方负责协助买受人为发布广告进行车辆确认、量形等,并负责协调车辆为买受人提供广告、设备安装场地。
(5)委托方对买受人支付管理费是否及时、本年度的制作广告发布质量、材质以及是否服从委托方管理和广告发布监管部门的管理进行监管并考核。
(6)买受人负责广告的设计、制作与安装,做到美观、整洁、健康,同时车身广告画面出现破损,买受人要及时修补,保证委托方车身车容车貌的靓丽。发布的广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若因买受人原因,造成委托方的损害,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
(7)合同期内,买受人所聘请人员的工资、奖金、补助、劳保、养老保险、社保费用和福利费用、医疗、失业、工伤、意外伤亡、工作人员及行业所涉及的保险等一切费用,按照国家要求自行办理有关手续,相关费用、支出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买受人聘请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等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若造成委托方的损害,则买受人应赔偿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
(8)在车身广告制作发布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设计、制作,税务、监查、员工工资等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纠纷、罚款、赔偿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承包经营期所涉及的各种纠纷和行政处罚,由买受人自行协调处理,相关费用和损失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若造成委托方的损害,则买受人应赔偿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
(9)买受人发布车身广告必须在委托方停车场进行,并不得影响委托方车辆正常营运,若因制作广告而耽误委托方车辆正常营运,则买受人按每台车所在线路的平均收入赔偿给委托方。
(10)买受人负责车身广告的经营管理和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并承担因此产生一切费用(包括不限定现行政策要求办理相关证照),委托方应积极配合买受人办理各项业务,但广告设置、广告发布要求办理相关证照的原件必须交给委托方保管。
(11)买受人必须自觉按照国家税收要求自行足额缴纳税、费等,不得偷税、漏税、逃税、漏逃费,否则,后果自负,并承担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
(12)买受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承包中的全部责任及纠纷、赔偿。在经营期内发生的债务、债权关系由买受人自己承担,与委托方无关。在承包经营期内,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买受人不得擅自转让、分包承包经营权。委托方与买受人签订《公交车身广告位经营权承包合同》到期后,委托方可收回广告承包经营权,对买受人合同期内未到期的广告有权处理终止业务,不承担任何费用。若因买受人原因造成的违约情况,买受人发布的广告到期日延后的,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并负责处理所有纠纷。
(13)买受人在承包经营期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委托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应确保承包经营活动合法健康,服从委托方管理,服从广告监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济纠纷,由买受人独自承担责任。若造成委托方的损害,则买受人应赔偿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
(14)买受人发布的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不得发布虚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广告,否则委托方有权制止或终止本合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5)委托方需发布公益性广告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指定性广告时,买受人必须无条件配合,且委托方只承担相关广告的制作费用。
(16)委托方和买受人任何一方欲变更、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解除。未经双方一致同意单方面主张变更、中止或解除本合同的,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相应经济损失。
(17)如因政府政策性因素、企业改制、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算违约,本合同自行终止。
(18)委托方、买受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有关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买受人出现的逾期没有支付车身广告费,履约保证金全部转化为违约的赔偿金额,作为对委托方的赔偿。委托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买受人违约法律责任。
(19)买受人没有在合同约定时间缴纳车身广告管理费,委托方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管理费外还应支付银行同期利息。
六、出让方可对标的进行融资、贷款抵押,承租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七、竞买人按照拍卖公告的日期仔细审阅拍卖相关条款内容并进行实地勘察,认真分析标的,凭借自身经验对拍品的品质及价值进行准确判断,对其瑕疵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对标的现状及相关要求不明或有疑问的应在报名看样时了解清楚。竞买人一旦进入网络拍卖竞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标的的现状和委托人特别要求,并严格遵守执行,愿对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八、竞买人报名参加竞拍即视同接受拍卖约定的所有条款,拍卖成交后,即为买受人,买受人如约付清全部款项时,由委托方与买受人签订《公交车身广告位经营权承包合同》,逾期不签约视同违约。
九、竞买人在参加网络竞价前必须知晓《交易须知》、《拍卖规则》,并遵守所有条款,否则委托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本次转让的标的物,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十、买受人逾期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代理拍卖人有权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取消买受人资格,买受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负责赔偿,并参照《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理。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零冷两区及城乡公交594台(不含306路)车身广告位(整体打包)2年承包经营权拍卖特别注明事项:
1、零冷两区及城乡公交594台(不含306路)车身广告位承包经营权整体打包拍卖。
2、本次拍卖仅为零冷两区及城乡公交594台(不含306路)车身广告位承包经营权,广告由买受人自行投资发布。
3、买受人发布的广告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而受到任何行政主管部门整改要求或行政处罚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及处罚。
4、买受人发布的广告不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因此而受到任何组织或个人等的权利追索、法律纠纷或要求赔偿或补偿的,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
5、买受人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后才能发布广告并在承包期间投放合法合规、内容健康的商业或公益宣传广告。
6、竞买人必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广告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包含“广告策划、制作、发布”等相关内容,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含200万),且在有效期内。同时,在合同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7、竞买人拖欠出让方的欠款没有完全支付清楚的,包含有关联的企业拒绝其参与拍卖活动。本次拍卖不接受联合体拍买。





租赁用途要求




买受人负责广告的设计、制作与安装,做到美观、整洁、健康,同时车身广告画面出现破损,买受人要及时修补,保证委托方车身车容车貌的靓丽。买受人发布的广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交易信息





交易编号:

永国资〔2024〕127号


公告开始时间:

2024年08月19日 18时00分00秒


公告结束时间:

2024年08月27日 16时30分00秒


竞价开始时间:

2024年08月28日 09时30分00秒


报名开始时间:

2024年08月19日 18时00分00秒


报名结束时间:

2024年08月27日 16时30分00秒


资格审查方式:

保证金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2024年08月27日 16时30分00秒


保证金缴纳金额:

20万元


起始价:

294.93 万元/年


增价幅度:

1 万元/年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出让限制方式:

无限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交易服务费收取方式: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买受人逾期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代理拍卖人有权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取消买受人资格,买受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负责赔偿,并参照《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理。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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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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