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HDYFJT2023-004]永丰县瑶田镇发展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改造项目合同公示
金额
129.52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12/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29.52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江西广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129.52万元
中标联系人段迪勇
公告正文

合同协议书
发包方:永丰县瑶田镇人民政府 (简称甲方)
承包方:江西广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有关法 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永丰县瑶田镇发展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改造项目 1.2 工程地点: 永丰县瑶田镇
1.3 工程内容:本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及双方协商的所有内 容。
1.4 承包方式:根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双方协商等范围内的工程内 容,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 合格。
1.5 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合同,据实结算。
1.6 合同价款:大写: 壹佰贰拾玖万伍仟贰佰元整。
(小写: 1295200.00 元)
1.7 承包方项目经理:段迪勇(证书编号:赣 236212181530) 第二条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3 年 12 月 11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4 月 3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40 天。
第三条 工期
3.1 和工期有关的索赔。本工程工期损失不能引起经济索赔;甲方有权在超 过计划竣工日期 30 日后选择终止合同更换承包人继续完成施工任务并不 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完工作将按照第三方审计价格的 50%支付。
3.2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 48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复工 要求,甲方代表在 24 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 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 甲方的,不计算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的,计算工期延误,累计可触发合 同 3.1 条款 3.3 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经甲方代表确 认,可不计算工期延误。
3.3.1 工程变化和设计变更。
3.3.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3.3.3 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的障碍物、文物、流沙等需处理时。
3.3.4 甲方指令暂停施工且责任不在乙方的。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 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清理场地,协调现场干道,保证运输畅通。 4.2 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地点 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3 甲方在开工前 15 天将工程施工图 2 份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供给乙方。 4.4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底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保护要求。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 按双方约定的日期,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 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5.2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与监督 5.3 以竣工程在验收前,负责对已竣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系乙方负责修复,系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由甲方承担。
5.4 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保护工 作第六条 价格调整与价款支付
6.1 价格调整。价格调整范围包括:
6.1.1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6.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 6.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约定以外 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 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 减。
6.1.3 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6.1.4 工程变更项目可根据实际发生情况重新组价
6.2 工程进度款。工程款按下列标准比例支付:待上级资金到位后完成工程 总量的 30%,付至合同价款的 15%;完成工程总量的 50%,付至合同价款的 30%;完成工程总量的 80%,付至合同价款的 50%;完成工程总量的 100%,付至合同价款的 70%;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决算后付至工程决算审定金额总 价的 90%;无质量问题后付清所有工程款(不计利息)。
6.3 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 5%(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可优先采用支票、汇票、本票、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也可采用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项目完成经验收合格 后无息退还)。
6.4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拨付工程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付款 要求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 7 天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甲方承担自 拖欠之日起的违约责任。
6.5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7.1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
7.2 所有的设备检验测试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中,乙方不得另行索要。
第八条 质量与验收
8.1 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 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乙方 应按规范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甲方要求优良工程,其增加费用双
方商定纳入补充条款。
8.2 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埋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部位,乙 方自检合格后再隐蔽施工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 行隐蔽工程施工。
8.3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8.4 乙方在工程验收前 7 天将验收报告送与甲方,甲方在收到报告后 7 天组 织验收,无不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7 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 改意见,可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第九条 设计变更
9.1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乙方 必须服从并进行变更。
9.2 工程变更工程量必须经甲方认可。
第十条 竣工验收
10.1 已完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 7 天内将工程结算书送交甲方,甲方在 7 天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双方无争议时,甲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向 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 天将工程交与甲方。如双方意见 不致时,可报请有关部门调解。若甲方在收到结算后 7 天内没有提出审查 意见,工程结算视为批准。
10.2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将部分或全部工程妥 善保护,保护费有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补充协议
11.1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 成部分。
第十二条 工程保修
12.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间,因施工 质量问题,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1 天派人修理,逾期 未至,甲方可委托他人进行维修,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12.3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项目验收 全部合格之日起算。
12.4.承包人应当在接到报修通知之日起 1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 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合同款项中扣 除;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 现场抢修;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 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12.5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1.1 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通知;
13.1.2 乙方的投标文件;
13.1.3 本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13.2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 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采购人) : ( 盖章) 乙方 ( 投标人): (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日期: 2023 年 12 月 11 日 日期:202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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