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国信蓝海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科技服务项目采购中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2/08/1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国信蓝海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科技服务项目采购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XJS-2022-010(招标文件编号:XJS-2022-010)
二、项目名称:国信蓝海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科技服务项目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浙江瓯越交通安全监控系统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锦绣路1067号置信中心1幢818室
中标(成交)金额:0.0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浙江瓯越交通安全监控系统有限公司 | 甲方客户依托乙方平台实现监控服务,乙方提供的平台专业服务如下:(1)提供监控服务客户端平台供甲方使用;(2)提供监控平台和电子地图免费升级服务;(3)提供监控平台使用操作培训;(4)提供监控平台使用服务支持;(5)提供监控平台功能修改新增服务,定制服务费用另计;(6)提供终端设备维护服务;(7)提供第三方委托监控服务;(8)通讯卡流量服务;(9)视频监控设备采购;包含不限于以上服务内容。 | 甲方客户依托乙方平台实现监控服务,乙方提供的平台专业服务如下:(1)提供监控服务客户端平台供甲方使用;(2)提供监控平台和电子地图免费升级服务;(3)提供监控平台使用操作培训;(4)提供监控平台使用服务支持;(5)提供监控平台功能修改新增服务,定制服务费用另计;(6)提供终端设备维护服务;(7)提供第三方委托监控服务;(8)通讯卡流量服务;(9)视频监控设备采购;包含不限于以上服务内容。 | 甲方客户依托乙方平台实现监控服务,乙方提供的平台专业服务如下:(1)提供监控服务客户端平台供甲方使用;(2)提供监控平台和电子地图免费升级服务;(3)提供监控平台使用操作培训;(4)提供监控平台使用服务支持;(5)提供监控平台功能修改新增服务,定制服务费用另计;(6)提供终端设备维护服务;(7)提供第三方委托监控服务;(8)通讯卡流量服务;(9)视频监控设备采购;包含不限于以上服务内容。 | 3年 | 甲方客户依托乙方平台实现监控服务,乙方提供的平台专业服务如下:(1)提供监控服务客户端平台供甲方使用;(2)提供监控平台和电子地图免费升级服务;(3)提供监控平台使用操作培训;(4)提供监控平台使用服务支持;(5)提供监控平台功能修改新增服务,定制服务费用另计;(6)提供终端设备维护服务;(7)提供第三方委托监控服务;(8)通讯卡流量服务;(9)视频监控设备采购;包含不限于以上服务内容。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马世荣、张伟、于国刚、马利祯、张亚莉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无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信蓝海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锦绣路1067号置信中心1幢819室
联系方式:黄丽丽1876776906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新锦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兰石豪布斯卡企业总部基地1号楼1501室
联系方式:李建磊1800949556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建磊
电 话: 18009495567
国信蓝海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科技服务项目采购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XJS-2022-010
项目名称:国信蓝海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科技服务
项目采购
招标人:国信蓝海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新锦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第三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四章资格证明文件
第五章技术规格书(采购需求)
第六章评标规定及办法
第七章投标文件组成
第八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特别提示:
请各供应商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
否则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第一章招标公告
甘肃新锦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国信蓝海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
公司的委托。对国信蓝海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科技服务项目采
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
国信蓝海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科技服务项目采购。
二、项目编号
XJS-2022-010
三、招标概况
1、招标内容:甲方客户依托乙方平台实现监控服务,乙方提供的平台
专业服务如下:(1)提供监控服务客户端平台供甲方使用;(2)提供监控平台
和电子地图免费升级服务;(3)提供监控平台使用操作培训;(4)提供监控平
台使用服务支持;(5)提供监控平台功能修改新增服务,定制服务费用另
计;(6)提供终端设备维护服务;(7)提供第三方委托监控服务;(8)通讯卡
流量服务;(9)视频监控设备采购;包含不限于以上服务内容。
2、服务周期:3年
3、服务地点:温州市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
代码证或企业“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且为非外
资(含港澳合)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
人)不得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②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公
章);
④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当年新
成立的公司或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还未完审计完成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
证明原件);
⑤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原件);
2、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信息记录中及“相关采购网”(www.plap.cn)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到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
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截图页面
须包含截图时间,加盖投标人公章)。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六、报名材料递交时间及地点
1.公告时间:2022年04月27日至2022年05月06日,每日上午08:30-
12:00,下午14:00-17:30。
2.报名材料接收时间:2022年04月27日至2022年05月06日,每日上午
08:30-12:00,下午14:00-17:30。逾期不予受理。
3.报名材料递交方式:现场或邮箱递交(投标人资格要求内容、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加盖公章装订成册);邮箱:
760773286@qq.com。
4.报名材料递交地点:甘肃新锦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七
里河区兰石豪布斯卡企业总部基地1号楼1501室)。
七、招标文件的获取
(一)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22年04月27日至2022年05月06日。每日
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二)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邮箱获取。
(三)招标文件价格:每份500元,售后不退。
(四)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电子邮件发售。
八、投标截止时间及方式
(一)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05月17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
(二)投标方式:网上递交。
注:因受疫情影响,根据相关省、市疫情防控要求,为切实做好疫情防
控工作,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具体流程见招标文件。
请各投标人充分考虑交通实际可能产生的时间代价,预有提前量。凡在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无效。
九、开标时间、地点
(一)开标时间:2022年05月17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
(二)开标地点:甘肃新锦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十、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十一、注意事项
(一)投标人自行承担参加本次投标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及时向招标人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三)投标人应当保证其投标文件和其他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因提供虚
假文件、信息、承诺等,影响本次投标的,我司将通报招标单位,报请将其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四)疫情防控要求:根据省、市疫情防控要求,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
工作,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投标单位只委派一人参加(即委托代理人)。
十二、联系方式
招标人:国信蓝海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联系人:黄丽丽
电话:18767769069
代理机构:甘肃新锦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兰石豪布斯卡企业总部基地1号楼1501室
联系人:李建磊
电话:18009495567
2022年04月27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 | 项目名称 | 国信蓝海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科技服务项目采购 |
2 | 招标文件编号 | XJS-2022-010 |
3 | 招标人 | 招标人:国信蓝海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联系人:黄丽丽电话:18767769069 |
4 | 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甘肃新锦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详细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兰石豪布斯卡企业总部基地1号楼1501室联系人:李建磊电话:18009495567 |
5 | 投标人资质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且为非外资(含港澳合)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不得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②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③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④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当年新成立的公司或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还未完审计完成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⑤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
2、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及“相关采购网”(www.plap.cn)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到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截图页面须包含截图时间,加盖投标人公章)。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6 | 联合体形式 | 不接受 |
7 | 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 | 不组织。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8 | 招标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
9 | 参加招标时应提供的资料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
10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 |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11 | 保证金 | 金额: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投标保证金账户内容:保证金账户内容及递交须知:(电汇或转账)户名:甘肃新锦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号:2703000609200381234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城支行行号:102821000064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48小时。为保证开标现场对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核对,提醒投标人要充分考虑汇款及到账所需时间以及发现问题后采取补救措施所需时间,以确保投标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前到账。因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的,导致投标无效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12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标价法 |
13 | 资格审查 | 本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审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并在必要时提供原件备查。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招标或成交资格被取消。 |
14 | 投标文件有效期 | 90天 |
15 | 投标文件数量 | 纸质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 |
16 | 签字盖章 | 供应商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法人代表人的签字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签字章)。 |
17 | 纸质文件封面的标注 | 纸质文件封面上应标明: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日期。 |
18 | 投标文件的装订 | 纸质文件必须装订成册,并与电子文档、光盘及“报价一览表”分别单独密封递交。 |
19 | 纸质文件、电子文档、光盘、报价一览表外层封套和U盘表面的标注 |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供应商名称“投标文件在2022年05月17日10时30分前不得开启”。 |
20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地点:甘肃新锦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区兰石豪 |
九、未侵犯知识产权证明
致:国信蓝海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注册于(投标单位地点)的(投标单位名称)生产
的,其技术均为,(投标单位名称)研发,现向业主承诺未侵犯知识产
权,可放心使用。
如已取得国家专利证书,需填写以下表格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十、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一)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
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
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
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有虚假,将依法接
受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说明:
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
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
[2011]181号)相关规定。
2.中小企业部分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应另附说明,并与开标一览表保持一
致。
3.如果投标企业属于中型企业,但是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为小型或微
型,骗取政府优惠政策的,一经审查确认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1-3年内参与政府采购
活动,并给予一定金额罚款的处罚。
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十一、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国信蓝海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本投标人现参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招标文件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的采购活动,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如上述声明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
处罚。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十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八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标准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1〕18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
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
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
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
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
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
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
税额等投标人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
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
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
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
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
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
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
件)。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
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
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
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
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
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
型企业。
第八条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
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
金。
第十条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
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
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
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
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011.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
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
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
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
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
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
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
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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