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晋江市2017年“五彩色带”乡村风景林苗木采购(龙湖、金井、英林、深沪)
金额
172.55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8/01/0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72.55万元
招标公司晋江市农业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王家福13599995768
公告正文
晋江市2017年“五彩色带”乡村风景林苗木采购(龙湖、金井、英林、深沪)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晋江市农业局

乙方福建省华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2]JXCG[GK]2017025晋江市2017年“五彩色带”乡村风景林苗木采购(龙湖、金井、英林、深沪)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 售后服务要求
1 1-1 苗木类 苗木类 1 1725500 详见招标文件 双方签订合同后60个日历天内施工完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详见招标文件
合计: 17255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贰万伍仟伍佰元整(¥17255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双方签订合同后60个日历天内施工完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龙湖、金井、英林、深沪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苗木质量要求(1)本次采购货物均为合格产品,产品来源渠道合法。供应商不得以次充好,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厂家服务承诺及采购人的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工作。(2)供应商提供的苗木生产标准、种植与养护规范等,必须符合最新国家标准、部颁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2、苗木质量标准:所提供苗木应为采购清单所列品种、规格,所选用的苗木应为具有较好观赏性、植株健壮、苗干粗壮通直、分枝均匀,冠形完整、饱满,叶茂、叶色正常、无枯枝黄叶、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特别是树皮无损伤的,根系发达、土球完整的移植苗;苗木为袋苗的,苗木上袋时间应不少于1年,灌木类苗木和地被植物均须植株健壮、叶茂、叶色正常、无枯枝黄叶、无病虫害、根系发达。3、苗木数量检验以现场验收人员实际清点数量为准。4、胸径测量高度为离地130cm。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时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条款及其他要求,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苗木进行验收。对规格、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苗木将坚决退货,不予接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苗木栽植完毕经验收合格后20个日历日内支付合同价格总额60%的货款(数量按实结算)。苗木的余款40%在6个月的养护期满无售后服务问题时(苗木成活率达100%)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总金额的10%,该履约保证金在苗木养护期满后无息返还。提交方式为:银行转帐。

9、合同有效期

按招标文件执行

10、违约责任

按招标文件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出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晋江市农业局 乙方: 福建省华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住所: 晋江市青阳街道新华街177号 住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和昌商城三期1A-304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张政涓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王家福
联系方法: 13599279977
联系方法: 1359999576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东海湾支行
账号: 账号: 1408 0432 0910 0005 071


签订地点:泉州市

签订日期: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