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号牌制作中心劳务外包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184.63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8/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0403002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深圳松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机动车号牌制作中心劳务外包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403002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服务费用组成: 1.1外包人员经费1814922.40元进行包干制(费用含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工作餐补贴、高温费用、住房公积金、年度体检费、服装费及年度体检费800元/人/年(体检费实报实销)等费用),本部分乙方必须等额响应,不得变动。(社会保险如遇新的文件标准,可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调整)。 1.2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费31440.00元 2、服务特别说明 2.1在人数人员基本信息等方面须符合甲方的管理要求。每月工资发放之前必须将工资发放标准及构成明细交甲方审核,财政支付未到位时,乙方必须无条件垫付包括但不限于劳务人员工资、社保及福利等应当支付的人工经费,不得拖欠。 2.2劳务人员与乙方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薪酬待遇由乙方负责发放。乙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办理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甲方不负责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也不负责劳务人员有关社保、医疗、薪酬、离职补偿及劳动纠纷、用工风险等问题。 2.3乙方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帐,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8-17 —— 2024-08-16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乙方负责帮甲方新招聘20名劳务人员,按甲方的要求制作机动车号牌,承担劳务人员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绩效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员工关系管理、党员关系管理等); 3.3.2乙方自2023年8月17日起至2025年8月16日提供为期二年的服务工作,合同一年一签,上一年度服务需经验收合格符合甲方要求后方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3863.5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3863.5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3863.5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3863.5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3863.5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3863.5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3863.5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3863.5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3863.5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3863.5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3863.5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3863.5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7,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深圳龙岗支行(深圳松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75626041313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对乙方服务外包项目的考核管理办法 表一:对乙方的考核标准 5.3.1.1考核评价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中标人。 5.3.1.2考核评价原则 1、按月考核,绩效挂钩原则。对于乙方现场管理等情况进行月度考核,由甲方根据考核细则统计每月分值,根据考核分值拨付考核月份的费用。考核优秀(90(含)-100)不扣费用;考核合格【70(含)-90(不含)】按考核得分相应比例拨付当月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费。考核不合格70分(不含)以下的不支付当月拨付经费中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费。每一年度服务期内,累计1次不合格或2次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定期考核与随机抽查原则。依据考核细则的要求,对乙方就本项目的人员招录、日常管理、业务工作上服务质量与服务态度、服务保障方面进行抽查,对违反要求的进行扣分。 5.3.1.3考核评价标准 对于乙方月度工作情况的考核采用百分制原则,其中员工招录占20分,日常管理占20分,业务工作上服务质量与服务态度40分,服务保障20分。考核过程采用扣分制,扣分标准按照考核细则进行。所有项目分值扣完为止,不计算负分。 5.3.1.4考核评价细则
其他考核未涉及事项,根据业务需求甲方有权进行相应调整。 表二:对劳务人员的考核标准 5.3.2.1考核评价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务人员。 5.3.2.2考核评价原则 (1)按月考核,绩效挂钩原则。对于劳务人员现场管理等情况进行月度考核,由甲方及乙方根据考核细则统计每月分值,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有权退回乙方;一个服务年度内,累计两次考核等级为合格的,有权退回乙方。 (2)定期考核与随机抽查原则。依据考核细则的要求,对劳务人员就本项目的服务规范、服务态度、业务技能及处理能力、工作纪律方面进行抽查,对违反要求的进行扣分。 5.3.2.3考核评价标准
其他考核未涉及事项,根据业务需求甲方有权进行相应调整,违反以上相关考核标准,视情况进行等次评定处理。因乙方、劳务人员考核不合格导致服务对象投诉、管理秩序混乱造成重大影响的,及因乙方、劳务人员原因造成火灾、人员伤亡安全事故、泄露国家秘密、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违约责任及全部法律责任。 本次招标项目服务期限为两年,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服务费从服务开始第一个月开始支付直至支付完毕。中标通知书送达后,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在此期间,双方合同一年签一次,两年合同价格一致。劳务人员由甲方和乙方双重领导与管理,甲方负责对劳务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服务质量的管理,乙方负责劳务人员工作的日常管理,后勤保障,遵守甲方单位规定,服从甲方管理。 5.3.3乙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5.3.4验收标准: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本项目属于延续性的日常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第一年服务期满后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第二年服务期满后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承担劳务人员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绩效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员工关系管理、党员关系管理等); 6.2乙方提供的人员必须如期签订劳动合同,有合法劳动关系并购买五险,保证所有劳务外包人员的素质及人员的思想稳定,并提供统一的管理; 6.3乙方负责处理劳务外包人员劳务关系的转移及相关事务; 6.4乙方保证劳务外包人员能够顺利上岗; 6.5乙方承担劳务外包人员劳动纠纷处理(不承担因用工单位违法用工的劳务纠纷所发生的费用); 6.6乙方确定劳务外包人员的数量、名单后,应按《劳动合同法》确保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合同的签订、外包手续,并及时向甲方委派相关人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履行期限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结算方法 11.1.1付 款 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11.1.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每个月完成采购人指定任务后按实际招录人数、出勤情况和考评结果结算一次。(人员经费中社保、住房公积金部分,如遇新的文件标准,可按新的文件规定调整)。员工上班不满一个月的除正常休假外,一律按天计费支付费用,扣费标准按人员经费计算。(凭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等额正规发票办理费用支付手续。) 11.2乙方应负责其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劳务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11.3乙方参与服务的劳务人员获悉公安工作内容的任何文件、信息或公民个人信息等均应当保密,如造成甲方或公民个人信息秘密泄露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11.4因乙方及劳务人员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如出现乙方未与劳务人员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等费用、未购买相关保险、劳务人员违法违纪犯罪、3人以上等群体性劳动纠纷等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11.5甲方与乙方合同无论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的,在下一服务单位正式进场前,乙方应当做好工作衔接配合事宜。如甲方在工作衔接期仍继续使用乙方劳务人员的,乙方应当依照原合同继续履行劳务服务义务,但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不再支付该期间劳务费用。 11.6乙方须在甲方的驾考中心设立项目服务部并明确项目负责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用、日常运行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11.7因乙方提供的服务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弥补损失,应付款不足以扣除的,乙方应当予以补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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