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受理号(号)20230015702
项目名称东莞市恒泽利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中坑路27号2号楼103室
建设单位东莞市恒泽利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绿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东莞市恒泽利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中坑路27号2号楼103室,项目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北纬 22° 47'08.703"、东经114°08'15.700"。项目租用已建厂房,总投资500万元人民币,占地面积为2986m2,建筑面积为4916m2。主要从事塑胶制品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胶制品495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 (1)破碎工序 项目破碎工序对注塑过程产生的边角料和次品进行破碎产生少量粉尘,由于破碎机属密闭式,仅开启设备密封盖时有粉尘外逸,因产生的粉尘量较低,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废气的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2)注塑工序 项目注塑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项目拟将注塑工序设置密闭车间,在注塑机产污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对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且车间保持微负压,收集到的有机废气由管道收集后引至楼顶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1,排气筒高度为18m,经上述收集处理后,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时,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有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可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3)厨房油烟 项目厨房油烟经高效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处理后的油烟由内置烟道引至屋顶排放,排放浓度可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即≤2.0mg/m?)。 综上所述,项目废气经过处理后,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废水:项目注塑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量;厂区内实施雨污分流制,即雨水、生活污水分开收集和排放,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项目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水质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较严值要求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由市政截污管网引至东莞市清溪长山头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项目附近地表水体、纳污水体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建设完成后产生的污水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噪声:对于生产噪声,采取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通过采取隔声、消声、减震等措施进行治理后,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预计噪声对周边影响微小。 固废:项目生产过程中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金属边角料和碎屑经收集后交给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废切削液、废活性炭、废火花机油、废机油、废切削液空桶、废油空桶、含油金属边角料和碎屑经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及时交予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则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承诺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2023-08-08
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联系电话0769-87333786
通讯地址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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