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J-2230693-09二次
二、项目名称: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奥林巴斯内镜维保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中标(成交)金额(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
1 | 报价:510400(元) | 温州高品科技有限公司 | 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交行广场 1 幢 2301 室 27A |
2.废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 | / |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奥林巴斯内镜维保服务 | 奥林巴斯内镜维保服务 | 按采购文件要求 | 按采购文件要求 | 1年 | 按采购文件要求 |
评审专家抽取规则评审专家抽取规则
六、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向阳,胡晓群,林峥,陈维波(采购人代表),郑万挺
七、开标情况
标项1标项1
八、资格审查情况
标项1标项1
九、符合性审查情况
标项1标项1
十、技术评分明细表
十一、中标(成交)候选人推荐情况
标项1标项1
十二、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标服务费按计价[2002]1980号文规定(见下)×80%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6124.8
十三、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十四、其他补充事宜
1.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
十五、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地 址: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温附一新院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蔡志敏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7-55578351
质疑联系人:王武
质疑联系方式:0577-5557812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沈夏奇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81061815
质疑联系人:李博
质疑联系方式:0571-81061817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 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传 真:/
联系人 :倪文良、吴聪瑜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057615、87058489
附件信息:
采购文件09-镜子维保.doc采购文件09-镜子维保.doc
774.5K
附件.png附件.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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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方案1 | 抽取方案1 | 抽取方案1 | 抽取方案1 |
抽取方式: 自行抽取 | 抽取方式: 自行抽取 | 评审人数: 4 | |
抽取规则 | 抽取规则 | 抽取规则 | 抽取规则 |
专家隶属库 | 评审专业 | 人数 | 抽取条件 |
温州市本级 | 手术器械,普通诊察器械,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 仪器设备,医用光学仪器, 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 医用激光仪器及设备,医 用内窥镜,物理治疗、康 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中医器械设备,医用磁共 振设备,医用X线设备,医 用X线附属设备及部件,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核医 学设备,医用射线防护材 料和设备,医用射线监检 测设备及用具,临床检验 设备,药房设备及器具,体 外循环设备,人工脏器及 功能辅助装置,假肢装置 及材料,手术急救设备及 器具,口腔科设备及技工 室器具,病房护理及医院 通用设备,消毒灭菌设备 及器具,医用低温、冷疗 设备,防疫、防护卫生装 备及器具,助残器具,骨科 材料,介入诊断和治疗用 材料,医疗设备零部件,宫 内节育器,生命科学实验 室专用设备,其他医疗设 备, | 4 | 年龄:- 职称: 级别: 意愿评标区划: 常驻地址: 所属单位性质: |
回避单位 | 回避原因 |
回避专家 | 回避原因 |
项目编号 项目编号 | ZJ-2230693-09二次 | ZJ-2230693-09二次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奥林巴斯内镜维保服务 | |
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 | 单一来源 | 单一来源 | 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 | 2022-06-16 09:00:00 | |
开标地点 开标地点 | 线上(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 线上(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 线上(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 线上(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 线上(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
序号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名称 | 报价(元) |
1 | 1 | 温州高品科技有限公司 | 温州高品科技有限公司 | 温州高品科技有限公司 | 510400 |
资格审查记录表 资格审查记录表 | 资格审查记录表 资格审查记录表 | 资格审查记录表 资格审查记录表 | 资格审查记录表 资格审查记录表 |
项目编号 项目编号 | ZJ-2230693-09二次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奥林巴斯内镜维保服务 |
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 | 单一来源 | 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 | 2022-06-16 09:00:00 |
开标地点 开标地点 | 线上(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 线上(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 线上(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
序号序号 | 供应商 供应商 | 资格审查情况 资格审查情况 | 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
1 | 温州高品科技有限公司 | 符合 |
符合性评审汇总表 符合性评审汇总表 | 符合性评审汇总表 符合性评审汇总表 | 符合性评审汇总表 符合性评审汇总表 | 符合性评审汇总表 符合性评审汇总表 |
项目编号 项目编号 | ZJ-2230693-09二次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奥林巴斯内镜维保服务 |
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 | 单一来源 | 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 | 2022-06-16 09:00:00 |
符合性审查人员 符合性审查人员 | 开标地点 开标地点 | 线上(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 | |
序号序号 | 供应商 供应商 | 符合性情况 符合性情况 | 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
1 | 温州高品科技有限公司 | 符合 |
序号 | 供应商 | 报价(元) | 排名 | 是否推荐成交 |
1 | 温州高品科技有限公司 | 510400元 | 1 | √ |
序号 | 标项内容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万元) |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 |
1 | 奥林巴斯内镜维保服务 | 1 | 年 | 59.2 | 奥林巴斯内镜维保服务 |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1 | 采购人 | 采购人名称: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采购人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温附一新院 联系人:蔡志敏 联系电话:0577-55578351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 联系人:沈夏奇 联系电话:0571-81061815 邮箱:32929076@qq.com |
3 | 踏勘现场 | 自行踏勘 |
4 | 资金来源 | 已落实 |
5 | 环境标志产品 节能产品 | (1)严格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 ▲(3)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投标无效。 (4)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 □适用 不适用 |
6 | 投标产品主体 | □适用 不适用 |
7 | 投标保证金 | □适用 不适用 |
8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天 |
9 | 投标截止时间 | 按“邀请函”规定 |
10 | 投标地点 | 按“邀请函”规定 |
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按“邀请函”规定 |
12 | 投标答疑 | 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表述不清晰、存在歧视性或者倾向性或者其他违法内容的,请于2022年6月14日17:00之前将疑问发送至该电子邮件(邮箱32929076@qq.com)。答疑回复内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在本采购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发布,请供应商密切关注更正公告。 |
13 | 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在采购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发布。采购文件 的修改和澄清(答疑)答复的文件作为采购采购文件的补充和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有约束力。若后续仍有更正内容,将继续以更正公告形式在本网站发布,请供应商密切关注更正公告。 |
14 | 响应文件形式 | 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 供应商应准备二种形式的响应文件: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响应文件。 (1)“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后缀格式为.jmbs) (2)“备份响应文件”是指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备份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备份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后缀格式为.bfbs)以U盘形式提供。 |
15 | 响应文件的上传和递交 | (1)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并生成加密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需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浙江政府采购网,到达开标时间后,进行解密。 供应商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投标无效。 (2)备份响应文件:用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 备份响应文件递交要求:供应商须将备份响应文件以U盘形式单独放在密封袋中,密封后并在密封袋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未密封包装或者逾期送达的“备份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3)供应商若选择非开标当天递交,请确保在2022年6月15日17:00之前,将备份响应文件通过快递形式或直接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处,以便标书解密异常时应急使用(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789号,智慧谷创意园i栋2楼,瓯办工场,会议室2017;接收人:沈夏奇;联系电话:13185034671) |
16 | 询标澄清 | 在评标过程中,如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有疑问,由评审组长代理机构代为将问题汇总后发起询标澄清函,供应商应在规定截止时间前回复相关内容并提交。 |
17 | 质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
18 | 投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
19 | 样品 | 不提供 |
20 | 演示 | 不要求 |
21 | 支持中小企业 | 1.说明 (1)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响应文件中须同时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价格扣除。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监狱企业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2.价格扣除: 本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含小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 3.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其它未列明行业 |
22 | 其他 | (1)采购文件中凡标注“▲”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响应的响应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 (2)供应商未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其投标无效。 (3)供应商上传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未提供备份响应文件,解密出现问题后,由此导致对该供应商投标无法评审的,其后果由该供应商自行承担。 (4)各供应商自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或查阅采购文件和相关更正公告等,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
序号 | 服务要求 | 投标响应 | ||||||||
一 | 保修设备名称 | |||||||||
1 | 保修设备名称 | 型号 | 主机系统编号 | |||||||
奥林巴斯内窥镜及配套主机系统 | 29根内窥镜及配套主机系统,详见附件1设备清单 | |||||||||
2 | 保修范围:内窥镜(除一次性耗材、穿刺针、外鞘、刮勺、灯泡、超声小探头、送水送气按钮、活检帽外,包含但不仅限于内窥镜、超声内镜、胸腔镜、膀胱镜、电子影像处理器、超声主机、光源、监视器、台车、送气装置、送水装置等所有部件及消耗性部件)。 | |||||||||
3 | 所有服务工程师必须经过内窥镜维修培训,提供相关服务资格的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 |||||||||
二 | 商务要求 | |||||||||
2.1 | 合同期:12个月。 | |||||||||
2.2 | 付款方式: 1、普通方式:双方签署合同验收报告(合格)后,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100%合同款。 2、中小企业方式:预付款金额为合同款金额的20%。在合同签订后、验收前,卖方须向买方提交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买方在收到“预付款保函”后,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合同款在双方签署合同验收报告(合格)后,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 |||||||||
2.3 | 卖方提供24小时技术电话支持(24小时x365天)服务。提供技术服务电话。 | |||||||||
2.4 | 卖方在接报修电话后,在48小时内派工程师到现场实施维修。提供报修电话、委派的工程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 |||||||||
2.5 | 合同期内,卖方要确保买方的设备正常运行,设备的功能和技术指标达到设备投标文件和国家相关标准。合同期内,因设备本身缺陷、老化、磨损、质量等原因造成各种故障应由卖方免费提供技术服务、维修及所需零部件;保修范围内任何零部件出现故障或性能无法达到要求,维修方式为更换原厂新部件,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 |||||||||
2.6 | 维修所需的相关辅助设备和材料均由卖方提供。卖方须具备相关维修保养专用工具、设备及装置。 | |||||||||
2.7 | 合同期内,卖方应提供每月不少于1次的预防性维护保养(PM),PM具体内容详见合同模板附件2,卖方提供保养时间计划表。 第一次保养时间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十二次保养时间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第一次保养时间段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第十二次保养时间段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第一次保养时间段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第十二次保养时间段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2.8 | 卖方免费提供设备的软硬件安全升级,免费提供设备的系统软件升级补丁和技术支持,以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和性能。 | |||||||||
2.9 | 卖方须在每次完成设备维修、PM保养或升级等保修任务后,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买方提交详细工作报告单,每期验收前卖方将盖有卖方有效公章的验收周期内的所有工作报告单一并提交给买方。报告单的内容将作为买方对保修服务内容验收的必备依据。 | |||||||||
2.10 | 合同验收:合同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双方对卖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报告(见合同模板附页验收单),结算合同款。 | |||||||||
2.11 | 合同期内每台机器(含任一零部件)及每条镜子修复日期累计不能超过22个工作日,如达不到要求,每超过1个工作日,整机保修期相应延长5个工作日;每台机器(含任一零部件)及每条镜子修复日期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每超过1个工作日,卖方须向医院支付超期违约款1万元人民币/工作日,累计赔偿不超出整套设备采购合同金额。(上述修复日期指每台设备无法开机或设备某一功能参数不符合要求等故障所花费的等待配件、维修调试测试的总周期,非法定工作时间不计入年修复日期。提供功能完整、性能合格的同型号备用镜(机)的,不计入年修复日期) | |||||||||
2.12 | 延期开展预防性保养的,合同期内设备总累计延期不得超过12个工作日。每超出1个工作日,按1:2赔付延长保修期。 | |||||||||
2.13 | 买方有权在合同款中扣除(发票仍按合同总价开具)违约款;如违约款大于合同款金额的,卖方应在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买方支付剩余违约款。 | |||||||||
2.14 | 合同期内,服务供应商应提供不少于1次院内的关于内窥镜的消毒灭菌、内窥镜转运以及内窥镜和设备的使用等内容的培训。培训完成后,服务供应商应提供详细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应有培训内容、参加人员(签字)、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及操作人员考核情况。 | |||||||||
2.15 | 服务供应商收到医院报修电话后,须在48小时内向医院寄出备用镜(机)。 | |||||||||
2.16 | 故障设备和备用镜(机)的交接方式:医院现场交接或者快递交接。双方指定交接人员和联系方式。 | |||||||||
2.17 | 合同期内,买方停用(含暂时停用或报废)设备的,可终合同止或顺延合同。终止合同的,保修费按日结算。买方应在设备停用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通知卖方。 |
序号 | 名称 | 型号 | 序列号 |
1 | 电子胃镜 | GIF-TYPEQ260J | 2826099 |
2 | 电子结肠镜 | CF-H290I | 2732270 |
3 | 电子支气管内窥镜 | BF-ITQ290 | 2720869 |
4 | 电子支气管内窥镜 | BF-Q290 | 2720918 |
5 | 电子结肠镜 | CF-HQ290I | 2743559 |
6 | 电子结肠镜 | CF-HQ290I | 2743526 |
7 | 电子胃镜 | GIF-H290 | 2736744 |
8 | 电子胃镜 | GIF-HQ290 | 2746204 |
9 | 电子胃镜 | GIF-HQ290 | 2746166 |
10 | 电子支气管内窥镜 | BF TYPE 260 | 2814926 |
11 | 电子支气管内窥镜 | BF TYPE 260 | 2814927 |
12 | 电子支气管内窥镜 | BF TYPE 1T260 | 2813387 |
13 | 电子支气管内窥镜 | BF TYPE 1T260 | 2813385 |
14 | 电子支气管内窥镜. | BF-Q290 | 2821271 |
15 | 电子支气管内窥镜. | BF-Q290 | 2821276 |
16 | 电子支气管内窥镜 | BF-XP290 | 2810461 |
17 | 电子支气管内窥镜 | BF-1TQ290 | 2021675 |
18 | 电子支气管内窥镜 | BF-Q290 | 2921623 |
19 | 电子支气管内窥镜 | BF-Q290 | 2921625 |
20 | 超声光纤电子支气管镜 | BF TYPE UC260FW | 7920978 |
21 | 电子支气管内窥镜 | BF-1TQ290 | 2021674 |
22 | 电子支气管内窥镜 | BF-H290 | 2920759 |
23 | 电子支气管内窥镜 | BF-P290 | 2911497 |
24 | 电子支气管内窥镜 | BF-Q290 | 2921620 |
25 | 电子支气管内窥镜 | BF-Q290 | 2921626 |
26 | 电子十二指肠内窥镜 | JF TYPE 260V | 2935174 |
27 | 电子胸腔镜 | LTF TYPE 240 | 2011196 |
28 | 电子胸腔镜 | LTF TYPE 240 | 2011197 |
29 | 电子胸腔镜 | LTF TYPE 240 | 2811059 |
30 | 图像处理系统 | CV-290 | 7935428 |
31 | 冷光源系统 | CLV-290SL | 7925774 |
32 | 图像处理系统 | CV-290 | 7935429 |
33 | 冷光源系统 | CLV-290SL | 7925773 |
34 | 超声内镜图像系统 | EU-ME2 PREMIERPLUS | 7915537 |
35 | 超声电缆 | MAJ-2056 | 7907661 |
36 | 图像处理系统 | CV-290 | 7935427 |
37 | 冷光源系统 | CLV-290SL | 7925768 |
38 | 图像处理系统 | CV-290 | 7831851 |
39 | 冷光源系统 | CLV-290SL | 7822803 |
40 | 液晶显示器 | LMD-2451MC | 5300353 |
41 | 液晶显示器 | LMD-2451MC | 5300354 |
42 | 液晶显示器 | LMD-2451MC | 5300348 |
43 | 液晶显示器 | LMD-2451MC | S015300903 |
中标金额P(万元人民币) | 服务招标服务费(万元人民币) |
100以下 | P*1.5% |
100-500 | 0.7+P*0.8% |
500-1000 | 2.45+P*0.45% |
设备名称 | 设备编号/设备序列号 | 制造商 | 型号 | 合同价(万元) |
第一次保养时间段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第十二次保养时间段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买方: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公章) | 卖方: (公章) |
授权代表: (签字) | 授权代表: (签字)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序号 | 保修服务内容 | 完成情况 |
1 | 卖方接到报修电话后,在48小时内派工程师到现场实施维修。 | |
2 | 合同期内,卖方按合同约定的保养时间段,提供每月不少于1次的预防性维护保养(PM)。 | |
3 | 卖方在每次完成设备维修、PM保养或升级等保修任务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买方提交详细工作报告单,每期验收前卖方将盖有卖方有效公章的验收周期内的所有工作报告单一并提交给买方。 | |
4 | 合同期内每台机器(含任一零部件)及每条镜子修复日期累计不能超过22个工作日。 | |
5 | 延期开展预防性保养的,合同期内总累计延期不超过12个工作日。 | |
6 | 合同期内,服务供应商提供不少于1次院内的关于内窥镜的消毒灭菌、内窥镜转运以及内窥镜和设备的使用等内容的培训。培训完成后,服务供应商提供详细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应有培训内容、参加人员(签字)、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及操作人员考核情况。 | |
7 | 合同其他条款 | |
验收结果 | ||
卖方确认(签名、日期) | ||
使用部门确认(签名、日期) | ||
验收部门确认(签字、日期) |
一般 | 测漏 |
一般 | 外观完整性 |
一般 | 罩壳/锥形套 |
一般 | 送气/送水 |
吸引 | |
图像 | 图像显示 |
图像 | 图像阴影 |
图像 | 干扰条纹/噪音 |
图像 | 图像雾状 |
图像 | 图像黑点/橘皮 |
图像 | 测光 |
图像 | 色彩还原 |
图像 | CCD出力 |
插入软性部 | FSA主软管 |
插入软性部 | BSA蛇骨 |
插入软性部 | FCT钳道管 |
插入软性部 | LGB光束 |
插入软性部 | RBS蛇骨橡皮 |
头端部 | LG镜头 |
头端部 | 水气喷嘴 |
头端部 | CHA镜头 |
头端部 | 辅助送水管 |
操作部 | 功能按钮 |
操作部 | 水气/吸引按钮 |
操作部 | 吸引阀座 |
操作部 | 角度旋钮 |
操作部 | 吸引管 |
LG软性部 | LG软性部 |
LG软性部 | VCA软性部 |
LG软性部 | EVE连接器 |
特殊 | 放大功能 |
特殊 | 抬钳器功能 |
角度 | 角度操作 |
角度 | 角度空位和锁紧 |
主机/光源 | 图像显示 |
主机/光源 | 键盘功能 |
主机/光源 | CF卡存储 |
主机/光源 | 光源启动 |
主机/光源 | 主机启动 |
主机/光源 | 光亮调节 |
主机/光源 | 气泵功能 |
组合功能 | 与显示器连接 |
组合功能 | 与工作站连接 |
组合功能 | 与周边设备 |
组合功能 | 电缆线 |
其他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中小重型企业(威 | 中型企业(且) | 小型企业(且) | 微型企业(或 | |||||||||
行业 | 从业人员 | 营业收入 | 资产总额 | 从业人员 | 营业收入 | 资产总数 | 从业人员 | 营业收入 | 交产总额 | 从业人员 | 营业收入 | 资产总额 |
衣林、牧、渔业 | 20000万元以下 | 500万元及以 | 50万元及以上 | 50万元以下 | ||||||||
工业(包插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墙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000人以下 | 40000万元以 | 300人及以上 | 2000万元及以上 | 20人及以上 | 300万元及以 | 20人以下 | 300万元以下 | ||||
建筑业 | 80000万元以下 | 60000万元以 | 6000万元及以上 | 3000万元及以上 | 300万元及以上 | 300万元及以上 | 300万元以下 | 300万元以下 | ||||
批发业 | 200人以下 | 40000万元以 | 20人及以上 | 3000万元及B上 | 5人及以上 | 1000万元及以上 | s人以下 | 1000万元以 | ||||
零售业 | 300人以下 | 20000万元以T | 50人及以上 | 300万元及以上 | 10人及以上 | 100万元及以 | 10人以下 | 100万元以下 | ||||
交通理输业(不合铁路理输业) | 1000人以下 | 30000万元以下 | 300人及以上 | 3000万元及B上 | 20人及以上 | 200万元及以上 | 20人以下 | 200万元以下 | ||||
仓储业 | 200人以下 | 30000万元以下 | 100人及以上 | 1000万元及以上 | 20人及以上 | 100万元及以 | 20人以下 | 100万元以下 | ||||
邮政业 | 1000人以下 | 30000万元以 | 300人及以上 | 2000万元及以上 | 20人及以上 | 100万元及以 | 20人以下 | 100万元以下 | ||||
住宿业 | 300人以下 | 10000万元以下 | 100人及以上 | 2000万元及以上 | 10人及以上 | 100万元及以 | 10人以下 | 100万元以下 | ||||
餐饮业 | 300人以下 | 10000万元以下 | 100人及以上 | 2000万元及以上 | 10人及以上 | 100万元及以 | 10人以下 | 100万元以下 | ||||
信息传输业(包播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2000人以下 | 100000万元以下 | 100人及以上 | 1000万元及以上 | 10人及以上 | 100万元及以 | 10人以下 | 100万元以下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300人以下 | 10000万元以 | 100人及以上 | 1000万元及以上 | 10人及以上 | 50万元及以上 | 10人以下 | 50万元以下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200000万元以下 | 10000万元以 | 1000万元及以上 | 5000万元及以上 | 100万元及以E | 2000万元及以上 | 100万元以下 | 2000万元以 | ||||
物业管理 | 1000人以下 | 5000万元以 | 300人及以上 | 1000万元及以上 | 100人及以上 | 300万元及以 | 100人以下 | 500万元以下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00人以下 | 120000万元下 | 100人及以上 | 8000万元及以上 | 10人及以上 | 100万元及以 | 10人以下 | 100万元以下 | ||||
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指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婚乐业等) | 300人以下 | 100人及以上 | 10人及以上 | 10人以下 | ||||||||
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 |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 |||||||||||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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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招标要求 | 投标响应 | 偏离情况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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