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山东省莘县华祥石化有限公司-危废处理项目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7/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lzzzd(yt)2023-043#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山东省莘县华祥石化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卓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先生18554512977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山东省莘县华祥石化有限公司-危废处理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LZZZD(YT)2023-043# )
项目所在地区: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一、招标条件
本山东省莘县华祥石化有限公司一
危废处理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企
业自筹资金,招标人为山东省莘县华祥石化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详见技术规格书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山东省莘县华祥石化有限公司-危废处理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山东省莘县华祥石化有限公司-
危废处理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营业执照(含“三证合一”或“五
证合一”)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须是生产商或代理商,且投标人成立年限必须达到三年
(含)及以上时间;
3、投标人近三年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投标人信用
信息查询记录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拒绝其参
与本次采购活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但已过限制期
的除外)】;
4、投标人必须拥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人员必须
具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从业资格证》);
5、投标人需提供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
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无。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山东省莘县华祥石化有限公司
地 址: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98号
联系人:无
电 话:无
电子邮件:无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卓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70号全城大厦310
联系人: 王先生 13176475444
电 话: 张先生18554512977
电子邮件: ytshxm001@126.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孟章)
省莘
县华祥石化有限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技术规格 书
15 | 含油抹布 | HW49 | 900-041-49 | 油气废气 | 固体 | |
化验室 | 16 | 废试剂瓶 | HW49 | 900-047-49 | 苯、二甲苯 | 固体 |
17 | 废液 | HW49 | 900-047-49 | 硫酸 | 液体 | |
18 | 废试剂 | HW49 | 900-047-49 | 苯、二甲苯 | 液体 | |
19 | 废活性炭 | HW49 | 900-041-49 | 酸雾及有机废气 | 固体 | |
针状焦装置 | 20 | 油水分离污油 | HW08 | 900-210-08 | 矿物油 | 液体 |
21 | 清洗罐底污油 | HW08 | 900-221-08 | 矿物油 | 液体 | |
22 | 废加氢催化剂(加氢反 应器) | HW50 | 251-016-50 | 钻钼镍 | 固体 | |
23 | 废加氢催化剂(加氢保 护器) | HW50 | 251-016-50 | 钻钼镍 | 固体 | |
熳烧装置 | 24 | 脱销废催化剂 | HW50 | 772-007-50 | 五氧化二钒 | 固体 |
生产未使用过期 辅料 | 25 | 废助剂 | HW06 | 900-404-06 | 液体 | |
26 | 废助剂桶 | HW49 | 900-041-49 | 固体 |
二、地点:
山东省莘县华祥石化有限公司厂区内。
三、资质预审:
处置单位已取得处置本协议约定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许可证资质及合法处置工艺。
四、乙方责任及义务:
4.1乙方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危险废物的转移手续。
4.2乙方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危险废物规范贮存和安全处置。
4.3
自危险废物装到乙方的运输车辆上以后所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
无涉。
4.4
乙方负责运输,运输车辆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车辆承担运输工作。驾驶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经培训合格并具备一定的对所运危险废物应急处理知识和能力。车辆必须满足相关性能
要求,按要求配备合格的安全、消防等应急器材。运输车辆对转移数量有要求的,或不满足转移数量
要求,需另外支付运费的,应在报价单中注明,若无注明,则默认为运输车辆对转移数量无要求。
4.5
乙方运输车辆的司机和有关人员,在甲方厂区内应文明作业,按照甲方《入厂安全须知》操作,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6 甲方对协议内危险废物向乙方提出咨询的,乙方应及时答复。
4.7包装材料应与危险废物相容,可根据危险废物特性选择钢、铝、塑料等材质,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
物不应混合包装;
4.8危险废物的包装应能有效隔断危险废物迁移扩散途径,并达到防渗、防漏要求;包装好的危险废
物应设置相应的标签,标签信息应完整详实。
4.9甲方将产生的需要处置的危险废物的处置计划,提前7天告知乙方,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处置计划时
间做好人员物资车辆工器具准备工作,按计划时间到达甲方处置现场指定位置,承接危险处置转移工作,
甲方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要求交出待处置危险废物,乙方接受危险废物转移与处置,现场转移工作
无缝衔接。乙方不得造成甲方待处置危险废物现场滞留或延期处置。
4.10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完成危险废物转移出厂,乙方接收甲方危险废物后半年内未进行处置
的必须将乙方备案资料报甲方备案一份,一年内未完成安全处置的乙方向甲方提供原因说明及提交乙方当
地环部监管部门延期处置备案资料,甲方向甲方当地环保监管部门备案。
4.1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转移现场环境污染的,乙方负责对甲方转移装卸场地的污染物进行清理,
乙方负责提供符合甲方危险废物危险特性包装物。
4.12乙方在转移、处置之前需向甲方提供相关资质证件(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
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员押运员资格证、车辆信息、应急预案)。
4.13乙方负责到甲方处置区域内危险废物的转运及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家地方固废环境污染防治法
做好、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而导致国家有关环保部门相关处罚由乙方承
担。
4.14乙方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环保标准要求对甲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利用,不得污
染环境。如因处置不当造成的污染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
4.15危废转移联单每车/每种开具一次,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由甲乙双方送各自所属生
态环境监管部门备案。
4.16乙方应对作业过程中、运输过程、处置过程因突发事件引起的二次污染及后果负全面责任。
4.17乙方对于待处理的废物有异议或认为甲方存在欺瞒行为的应当自废物运输出厂前提出,废物装入
乙方运输工具;运输出厂后提出异议的,甲方不予接受,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18乙方在废物处置前后过程中应确保安全,若对双方或者第三方产生损害,则由乙方独自承担,甲
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乙方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废品导致甲方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全
额追偿。
五、危险废物包装技术要求
5.1液体、半固态危险废物采用未破损的密封桶包装,包装桶的材质为钢、铁和高密度塑料,选用的
包装容器不能与所装的危险废物发生化学反应。所装液态物质的液面须距桶盖10cm,
桶总重量不能超过20
0公斤。
5.2对于一般性、化学性质相对稳定的固体、半固体(含水率低即不产生明显滴漏)的危险废物可采
用中度强度以上的不破损的双层塑料编制袋进行包装。装袋完毕,封口严实。每袋总重量不超过50公斤。
危险废物包装完成后,须按要求完整填写危险废物标签内容,并在其包装物上粘贴完好。
特殊要求:
5.3对于高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必须选用耐腐蚀性强的包装材质,口盖必须封闭严密。对于易燃易爆的
危险废物必须选用气密性、抗爆性能良好的包装材质。
六、危险废物称重
6.1在甲方厂区内对拟装车的危险废物进行过磅称重,由甲方提供合法的计重工具,并向
乙方出具有效的计重单据。重量以甲方称重重量为准。
6.2甲乙双方交接危险废物时,必须认真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项内容,作为双方核对危险废
物种类、数量以及收费的凭证。
七、费用结算
甲乙按双方确认处置移交危险废物的实际重量*单价进行结算。甲方出具现场结算单乙方
确认无误后进行签字确认,乙方按照现场结算确认单数量及金额开具发票,并出具加盖公章的
危险废物处置完成报告、转移联单交付甲方后,甲方进行付款,一批一付。
八、违约责任
8.1乙方是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合法经营处置单位,在履行本
合同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乙方因违反上述承诺及环保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8.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且未获展延核准,或被有关机关
吊销,则本协议自乙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之日或被吊销之日起自动终止,由于乙方原因终止合同,
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不便,以及相关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终止前双方已履行的部分,仍按本协议相关
约定执行。
九、其他
9.1 服务期限:自 2023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
9.2本技术规格书只作为技术要求,作为商务合同的补充说明,有效期至商务合同法律责任义务履行
完成。
9.3本技术规格书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如一方有变更需求的,可向另一
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予以答复。
9.4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人力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战争,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情
况,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方可解除本合同。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
能免除责任。
9.5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均有权依法向甲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6对本技术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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