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新时代·新风采·新传承”寿山石雕代表性传承人精品画册设计制作服务项目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
金额
14.6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2/05/1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111]fjhc[cs]2022001
预算金额14.6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陈秀华0591-83675007
公告正文
交易项目编号:[350111]FJHC[CS]2022001

    2
    更正公告

    4
    合同公告
    “新时代·新风采·新传承”寿山石雕代表性传承人精品画册设计制作服务项目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 2022-05-10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晋安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乙方:福建晋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11]FJHC[CS]2022001的“新时代·新风采·新传承”寿山石雕代表性传承人精品画册设计制作服务项目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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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200399 其他文化艺术服务 其他文化艺术服务 详见响应文件中的“五、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 详见响应文件中的“五、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 20000(册) 详见响应文件中的“五、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 146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陆仟元整(¥146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签订合同后,成交人须在2022年5月30日之前完成画册设计制作项目并通过采购人验收。;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文化馆;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后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画册文字要介绍国家级非遗项目寿山石雕、寿山石雕刻史,编写要求:内容精炼,信息准确、表述规范。 5.2、画册要以图表形式呈现晋安区公布或申报推荐的寿山石雕各级传承人名录,名录信息包含:姓名、级别、批次、公布时间,要求信息准确、用词规范,不得遗漏。 5.3、乙方要拍摄晋安区公布或申报推荐的寿山石雕所有省级、市级、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人物高清照片,并配发人物介绍文字。人物介绍要求内容全面、信息准确、表述规范。 5.4、乙方要拍摄晋安区公布或申报推荐的寿山石雕所有省级、市级、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不少于6件作品的高清照片12张,作为素材提供甲方选择录用。画册入选作品标注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要求信息准确。 5.5、乙方要拍摄或加工整理晋安区公布或申报推荐的所有寿山石雕省级、市级、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高清照片,编写活动说明文字。每个传承人传承活动照片不少于3张,编写的说明文字要求信息准确、表述规范。 5.6、画册要图文结合,编写文稿需全面展示晋安区2017年来在寿山石文化品牌打造和寿山石雕传承人队伍建设的突出成果,要求内容全面又突出重点、总结特色、信息准确、表述规范。 5.7、画册规格为大16开、150P,印数2000册。 5.8、画册封面、封底157克铜板纸覆哑膜,内页150克铜板纸。 5.9画册四色印刷、锁线装、硬壳精装。 5.10、画册版面干净无脏迹、破页、残损页等;文字、图像、表格清晰完整,无错印漏印、重影变形、缺笔断划、模糊不清等;质量稳定,装订不能有错漏倒页。 5.11、画册所需的图照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12、画册最终定稿前,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对画册设计、照片拍摄、文稿撰写进行无偿修改。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于2022年5月30日之前,将2000册画册送达晋安区文化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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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履行完毕。

10、违约责任

10.1、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出追索和索赔: 10.1.1、乙方逾期提供画册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10.1.2、不能完成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乙方应按照合同金额20%赔偿甲方的损失; 10.1.3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照合同金额30%赔偿甲方的损失; 10.1.3本合同所有服务,都必须由乙方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1.4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扣减合同金额。 10.1.5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成交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1.6乙方在实施本项目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如产生安全责任和人身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1.7、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甲方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1.3乙方受甲方委托实施本项项目过程中拍摄的照片、视频和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以及入选画册的资料的版权归属甲方,乙方负有保管和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法院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福州市晋安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乙方: 福建晋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晋安体育馆2楼 住所:
单位负责人: 林静 单位负责人: 陈秀华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0591-83675007
联系方法: 1595913347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北环中路支行
账号: 账号: 410480668231

签订地点: 晋安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签订日期:2022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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