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能编码
备注
1
灭蟑服务
2.5%吡虫啉灭蟑粉剂
包
公共区域灭蟑
1.5
6000
9000
2
0.05%氟虫腈灭蟑胶饵
支
12
2000
24000
3
0.05%氟虫腈
盒
1500
18000
4
热烟雾剂
升
40
200
8000
5
5%高效氯氰菊酯
120
100
12000
6
15%高效氯氰菊酯*残杀威
20000
7
人工
个
防治技术人员服务用工
240
360
86400
8
交通
交通工具
5000
9
房屋宿舍、仓库租赁
房屋租赁
4000
10
管理费(办公、器械损耗)
器械耗损及文件资料搜集
5850
11
宣传教育等工作经费
第三方评估
8%
13
税收
3%
6750
合计
225000
3.3.1履行地点:宁乡市城区凤形社区、凤翔社区、正农社区、龙江社区、金南社区、东城社区、东沩社区、梅家田社区、创业社区、罗宦社区、沩丰社区、新山社区、香山社区、南苑社区、花明社区、文中社区、学庵社区、合安社区、八一社区、通益社区、新城社区、楚沩社区、新康社区、塘湾社区等社区所辖区域机关事业单位、商场、超市、宾馆、饭店、车站、居民小区、农贸市场、公共厕所、下水道、垃圾中转站、屠宰场等重点单位和区域。
3.3.2履行方式:上述重点单位和区域灭蟑服务,包括药物采购、投放以及热烟机灭蟑;重点单位:城区不少于200家重点单位,其中包含农贸市场、车站、宾馆、餐饮店、食品加工、“五小”门店、招待所、超市、粮店、医院、学校;特困企业、安置区和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及其他纯居民楼灭蟑服务;城区蟑害孳生地调查及上述1—3项人员工资、交通、住宿和管理等费用;分配给特困企业、特种行业、特困居民家庭及蟑害严重死角(含家庭、门店)等使用的灭蟑药物;城区蟑害密度监测、抗药性实验及技术资料;城区灭蟑动员会议、技术培训班、宣传教育费用;统一灭蟑资料汇编检查等工作经费;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环境消杀工作费用;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单项(蟑类)达标(复审),采购单位将邀请上级卫健部门或第三方进行指导、监督和接受验收,所需经费由中标单位负责;宁乡市卫健局交办的其他灭蟑工作。
(1)尽职尽责,科学操作;讲求实效,确保合同签订1个月后至合同期满蟑密度控制达到国家C级标准。
(2)所使用的药物为中国农业部批准,全国爱卫会专家委员会推荐、认定的药物,并提供其相关的检测报告书,不使用国家禁用或伪劣的灭蟑药物。不污染环境,投(施)药要安全操作,施投药后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人畜安全。
(3)施投药物前要事先做好提示,确保不对采购人辖区内的市民和动、植物及公共设施造成影响和损害。
(4)确保施工安全,若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存在安全隐患造成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其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
(5)制定科学的灭蟑工作计划,包括技术方案、工作方法、用药计划等。
(6)做好工作记录,建立施药服务卡,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7)接受上级卫健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宁乡市卫健局每周—次的抽査,每月一次的综合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8)发生相关疫情或上级检查需要在本项目服务范围开展应急消杀时,应无条件提供人力、药物、器械参与消杀,服从指挥。非本辖区需要支援开展应急消杀时,要服从采购人安排,抽调一定数量人员、药物、器械参加;
(9)及时处理群众投诉,接受采购人的指导性意见。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进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1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1甲方义务:
6.1.1负责协调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做到垃圾收集设施完善,无积存暴露垃圾。
6.1.2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有害生物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开展有害生物防治活动,清除有害生物孳生地。
6.1.3负责对乙方的创建服务质量的检查考核。
6.1.4甲方应当按时进行验收,以利于及时收货。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负责提供本项目中甲方所需要的货物及服务,保证按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提供良好的服务。
6.2.2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时应统一着装、佩证上岗、明确任务、文明作业;填写服务登记卡,并请甲方有关人员签字,作为当次服务的凭据;确保施工安全,若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存在安全隐患造成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2.3必须接受甲方检查,以及考核检查后的奖罚。如果有群众投诉,应在2天内及时妥善处理,并做好相关登记,处理情况要反馈给甲方。
6.2.4注意药物的使用安全和有效防护措施,投(施)药后需防护的部位和措施,应向甲方指出;所使用的药械必须符合国家要求,安全、高效、低毒,有相应毒力试验报告;事先作好投药前提示,不能对市民造成影响;确保对甲方辖区内的动、植物及公共设施不造成损害。
7.3知识产权
7.3.1本合同项下所有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向第三方复制或转让,也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7.3.2乙方保证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未侵犯第三人权利,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及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3.3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合同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均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的诉求,否则由此产生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追索。
7.4保密责任
7.4.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方的秘密、资料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7.4.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照片、光盘)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日内,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7.4.3乙方违反保密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项目费用。
11.1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11.1.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1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1.1.3达成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的解除情况,则本合同解除。
11.2不可抗力
11.2.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1.2.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1.2.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3通知与送达
11.3.1甲、乙双方按以下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宁乡市卫生健康局
收件人:喻正军 联系电话:18900756288
邮政编码: 410600
乙方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88号智邦家园505房
收件人:曹宏斌 联系电话:15717496318
邮政编码:410002
11.3.2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11.3.3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电话、短信、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或以在网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施工现场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乙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乙方拒绝签收,则以该通知留置于乙方的住所或本合同中载明(含乙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形)的地址之日为送日];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3日为送达日;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上公告或施工现场发布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当日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11.3.4以上地址适用于诉讼文书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