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一机置业有限公司一机单身公寓3#楼室内管道、电气改造工程
询比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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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编号:0651-21091576
采购单位:包头一机置业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六章 询比响应文件及格式
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
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包头一机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拟对包头一机置业有限公司一机单身公寓3#楼室内管道、电气改造工程进行询比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工程概况
序号 | 工程名称 | 询比内容 | 计划工期 | 备注 |
1 | 包头一机置业有限公司一机单身公寓3#楼室内管道、电气改造工程 | 详见工程量清单 | 30日历天 |
二、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执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信誉;
2.2供应商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3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4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
2.5供应商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6供应商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7不接受联合体。
三、响应文件的递交
3.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12月3日上午9:00 (北京时间)。
3.2供货商在平台报价后,请将纸质材料密封后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派代表或者快递寄送至: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时代广场C座907室,联系人:赵忠明,联系电话:13015059260。甲方技术联系人:靳国友,电话 13337198770。
3.3属于下述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予以拒收,视为放弃参与。
3.3.1未在中国兵器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上报价的;
3.3.2询比文件要求密封的,未按询比文件要求密封的;
3.3.3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
包头一机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专家对相关项目进行现场评审。
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正文内容的具体补充、提示和修改,如有不一致时,应以本资料表的规定为准。
序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 | 采购人 | 采购人名称:包头一机置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靳国友 联系方式 :13337198770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6号时代广场C座907室 联 系 人:赵忠明 电 话:0472-5106260、13015059260 |
3 | 项目名称 | 包头一机置业有限公司一机单身公寓3#楼室内管道、电气改造工程 |
4 | 建设地点 | 包头市青山区奇峰道 |
5 | 资金来源 | 自筹资金 |
6 | 出资比例 | 自筹资金100.00% |
7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8 | 评审范围 | 详见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所附工程量清单 |
9 | 最高限价 | 小写:1967763.00元;大写:壹佰玖拾陆万柒仟柒佰陆拾叁元整 超出最高限价的询比报价将被否决。 |
10 | 计划工期 | 工期:30日历天 具体合同中约定; 计划开工日期:待定 计划竣工日期:待定 |
11 | 付款方式 | 按工程进度付款,在收到工程项目结算前所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付款时需付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留5%质保金待二年后如无问题一次付清。 |
12 | 质量要求及安全要求 | 符合国家工程验收标准; 符合国家工程安全标准; |
13 | 供应商资格、财务要求 | 资格条件:同询比采购公告要求 财务状况:近三年(2018年-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核的财务报告 |
14 |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
15 |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发出澄清 |
16 | 分 包 | 不允许分包。 |
17 | 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材料 | 对采购文件的澄清及修改等补遗材料 |
18 | 供应商要求澄清采购文件的截止时间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人提出澄清要求 |
19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详见询比公告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时代广场C座907室 |
20 | 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澄清、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 |
21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 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
22 | 询比有效期 | 询比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 |
23 | 保证金 | 兵器采购电子商务平台收取保证金500元 |
24 | 近三年业绩 | 2018年12月至今(具体以合同或成交(中标)通知书为准)。 |
25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 |
26 | 踏勘预备会 | 不组织 |
27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响应方案 | 不允许 |
28 | 签字和(或)盖章 要求 | (1)凡采购文件中给定的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签字或盖章的,响应文件必须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中应附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响应文件中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
29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
30 | 装订要求 |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
31 | 封套上写明 | 采购编号、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以及响应文件在 2021年12月3日9时前不得开启 |
32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
33 | 询比时间和地点 | 同上递交询比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
34 | 响应文件密封检查及询比顺序 | (1)密封情况检查: 由供应商代表检查 (2)询比顺序:按递交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 |
35 | 评审小组的构成 | 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构成3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3人。 |
36 | 是否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成交人 |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 |
37 | 履约担保 | 不要求 |
38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不要求 |
39 | 代理服务费 | 由成交供应商支付。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中介服务机构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内工建协(2016)17号的)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中有关收费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服务费的计算基数以成交供应商的竞价总报价为准,服务费不足3000元的,按照3000元收取。 服务费汇入银行及银行账号: 户名: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蒙中分公司 帐号:1505016666450000014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建设路支行 行号:105203066450 |
40 | 报价范围及要求 | 1、所报价格应包含此项目采购范围的全部内容。 2、本次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依据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41 | 不予评审的情况 | 1.供应商仅在中国兵器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了报价,未按要求提交纸质响应文件的不予评审; 2.供应商仅提供纸质响应文件,未在中国兵器采购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报价的不予评审。 |
供应商须知
1.项目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询比采购。
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询比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及不得存在的情形
1.4.1 资格要求:同采购公告
1.4.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询比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询比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询比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询比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询比预备会
1.10.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询比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询比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0.2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询比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采购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采购文件
2.1 采购文件的组成
(1)询比采购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另附);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响应文件格式;
(8)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2 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2.2.2 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询比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修改问题的来源。发出的澄清、修改文件为询比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3.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一、询比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其他材料
3.2 报价注意事项
(1)各供应商按工程量清单总价金额报价,询比响应报价应取小数点后两位;
(2)平均值计算小数点后取两位有效,第三位四舍五入。
3.3 询比有效期
3.3.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询比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询比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询比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询比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保证金。
3.4 保证金
3.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允许联合体的,其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做否决处理。
3.4.3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 5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退还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询比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订合同协议或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评审资料
3.5.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材料的复印件,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5.2 “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且加盖单位公章,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且加盖单位公章,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且加盖单位公章。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且加盖单位公章,具体年份要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6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询比的,本章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询比方案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询比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询比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询比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审委员会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询比方案优于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询比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询比方案。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询比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采购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 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有关工期、询比有效期、质量要求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响应文件份数、装订见前附表规定。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响应文件的递交 、修改与撤回
4.1响应文件的递交: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在前附表规定的询比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4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5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询比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询比截止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询比,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询比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询比:
(1)宣布询比纪律;
(2)公布在询比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5)宣布供应商名称、标段名称、询比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询比仪式结束。
6. 评审
6.1 评审委员会
6.1.1 评审委员会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评审委员会中抽取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询比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评审、评审以及其他与评审询比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
评审委员会按照 “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因素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采购人依据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7.2 成交通知
在规定的询比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成交供应商应当予以赔偿。
7.4.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应当赔偿其损失。
8. 重新询比和不再询比
8.1 重新询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询比:
(1)询比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
(2)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文件的。
8.2 不再询比
重新询比后供应商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询比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询比。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询比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询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 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