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档案数字化、精细化扫描项目结果公告
金额
34.78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2/10/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h22-210112-00322
预算金额35万元
招标公司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招标联系人谢金池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汇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杨海健
中标公司辽宁票据印务有限公司34.78万元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江宁票据印务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档案数字化、精细化扫描项目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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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辽宁汇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编号:JH22-210112-00322项目名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档案数字化、精细化扫描项目招标文件服务类公开招标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章服务需求43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21第一章投标人须知5(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档案数字化、精细化扫描项目)招标公告2(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档案数字化、精细化扫描项目)更正公告1目录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档案数字化、精细化扫描项目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H22-210112-00322一、项目基本情况(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档案数字化、精细化扫描项目)更正公告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54第四章评标方法47
更正日期:2022年09月23日15时38分本项目招标文件P20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资格证明材料及P49第四章评标方法附件1资格审查表中第5、6项内容变更具体详见修改后招标文件及补充说明文件。更正内容: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二、更正信息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09月22日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名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1.采购人信息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开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解密环节,需供应商自备笔记本电脑解密。2、由于疫情原因,投标人可不到现场出席开标会议,不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单位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以下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huicheng_zb@163.com):(1)加密备份文件;(2)投标文件一致性承诺函(加盖公章的扫描件);(3)授权委托人姓名、联系电话、微信号3、由于投标人原因导致加密备份文件无法使用的,责任自负。4、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邮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三、其他补充事宜
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024-25158333-8103地址: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南街20-1号名称:辽宁汇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024-84826615
一、项目基本情况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档案数字化、精细化扫描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0月13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项目概况(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档案数字化、精细化扫描项目)招标公告电话:024-25158333转8130、8131项目联系人:郑巍、杨海健
采购需求:查看最高限价(元):350,000.00预算金额(元):350,000.00包组编号:001项目名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档案数字化、精细化扫描项目项目编号:JH22-210112-00322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等政府采购政策。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以实际签订为准)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4)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3)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其他未列明行业”。(2)中小企业是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规定的中小企业单位,本项目为服务采购,要求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服务类项目。
售价:免费方式:线上地点:线上获取时间:2022年9月22日08时30分至2022年9月29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四、获取招标文件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七、质疑与投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公告期限地点: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备份文件按采购文件要求递交至沈阳市浑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浑南区新硕街1-1号,二楼)2022年10月13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开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解密环节,需供应商自备笔记本电脑解密。八、其他补充事宜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采购人信息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4、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邮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3、由于投标人原因导致加密备份文件无法使用的,责任自负。(1)加密备份文件;(2)投标文件一致性承诺函(加盖公章的扫描件);(3)授权委托人姓名、联系电话、微信号2、由于疫情原因,投标人可不到现场出席开标会议,不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单位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以下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huicheng_zb@163.com):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南街20-1号名称:辽宁汇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024-84826615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名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3.项目联系方式账号:8112901012500706511账户名称:辽宁汇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沈阳沈新路支行邮箱地址:huicheng_zb@163.com联系方式:024-25158333
注:表格中“R”项或“■”项为被选中项。一投标人须知表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电话:024-25158333转8130、8131项目联系人:郑巍、杨海健
条款号 | 项 目 | 内 容 |
1.1 | 采购人 | 名 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地 址:沈阳市浑南区联系人:谢金池电 话:024-84826615 |
1.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辽宁汇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南街20-1号联系人:郑巍、杨海健电 话:024-25158333转8130、8131 |
1.3.4 | 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 无 |
1.3.5 |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R是£否 |
1.3.6 | 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 £有,具体产品为 R没有 |
1.4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 £是R否 |
1.4.8 | 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 | 无 |
2.2 | 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 预算金额:350,000.00元最高限价:350,000.00元 |
4 | 计量单位 | R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其他: |
6.1 | 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 R不组织£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组织,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 |
11.3 | 样品或演示 | R不需要提供样品£需要提供样品 1、递交样品的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递交样品地点: 递交样品联系人: 递交样品联系电话: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3、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要求: (包含是否要求提供、检测机构要求、检测内容等)样品的封存及退回:中标投标人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中标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由未中标人自行领回或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R不需要提供演示£需要提供演示 1、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 2、演示要求: (内容、设备等要求) |
12.1 | 投标报价货币要求 | R所有投标均按 人民币 货币进行报价。£其它: |
13.1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15.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日 |
16.1 | 投标文件份数及签章要求 | 1、电子评审系统上传的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按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规定制作上传。2、加密备份文件(光盘/U 盘/移动硬盘/电子邮件):1份(密封包封,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3、《投标文件一致性承诺函》:1份(格式15,纸质打印件一份,现场递交,无需密封)对投标文件签章要求:要求电子评审系统上传的投标文件及加密备份文件均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使用电子签章或盖章,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签章。(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 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 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 |
18.1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递交投标文件地点:1、现场递交:沈阳市浑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浑南区新硕街1-1号,二楼)由于疫情原因,供应商可不到现场出席开标会议,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以下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邮箱地址:huicheng_zb@163.com):加密备份文件;投标文件一致性承诺函(加盖公章的扫描件);授权委托人姓名、联系电话、微信号;2、网络递交:辽宁政府采购网网站 |
20.1 | 开标时间、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21 | 评标委员会组成 |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 1 人,评审专家 4人组成,共 5 人。 |
25.1 | 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演示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 £样品:1、样品评审方法: 2、样品评审标准: £演示:1、演示评审方法: 2、演示评审标准: |
27.2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29.2 |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 3名 |
31 | 确定中标人的方式 | 中标人数量: 1名 R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采购人确定中标人 |
35.1 | 履约保证金 | R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账户信息: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
36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R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 中标人 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支付标准:中标金额×1.5%,不足5000元,按5000元收取。支付形式:电汇、现金 支付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同时 |
39.3 | 质疑 | 一、投标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质疑函联系单位: 辽宁汇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郑巍、杨海健 联系电话: 024-25158333转8131、8130 通讯地址: 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南街20-1号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二、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 |
其他要求 | 1、电子文件报送、投标报价提交截止时间: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电子文件解密时间:30分钟;3、供应商需自备电子解密设备,代理公司不提供解密设备。4、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5、采购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况,导致电子评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评审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电子评审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登录访问; (2)电子评审系统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电子评审系统出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评审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向辽宁政府采购网平台运维服务机构申请技术鉴定,同时提供用户账号、项目名称及编号、具体情形等相关信息,并保持通讯畅通。平台运维服务机构将在 30 分钟内对问题进行鉴定, 将鉴定结果反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并记录存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请示本级财政部门后,分类进行处理。其中: (1)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出现上述情形影响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但不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可使用其备份文件进行评审。 (2)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出现上述情形但短时间可以消除的,应当延长评审时间,短时间内无法消除的,可启用备份文件进行评审。 (3)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未进行技术鉴定或未报本级财政部门造成质疑投诉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6、启用备份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供应商未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系统恢复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备份文件上传至电子评审系统,并将存储备份文件的介质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供应商上传的投标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7、备份文件的退还:供应商上传的投标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将未使用的密封备份文件退还供应商,并将做好记录存档。 |
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1.3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投标人及其投标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表1.2条。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表1.1条。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二总则
★1.4如投标人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3.6若投标人须知表1.3.6款中写明采购服务所伴随的货物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伴随的货物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3.5若投标人须知表1.3.5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且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3.4符合投标人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资格条件。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4.8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1.4.8条。(2)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3.语言文字★2.3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表2.2条。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资金来源★1.7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6.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5.投标费用除投标人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4.计量单位除专用术语外,与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招标文件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7.适用法律6.3现场考察及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6.1投标人须知表6.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招标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三章服务需求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第一章投标人须知招标公告8.1招标文件内容如下:8.招标文件构成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8.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投标无效。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章评标方法
11.投标文件构成10.3无论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的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10.2投标人应当对所投分包在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中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0.1项目有分包的,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10.投标范围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2.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投标服务及伴随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12.1所有投标均按投标人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2.投标报价11.3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表11.3条。★11.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11.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见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13.2投标保证金缴纳人、招标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13.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3.投标保证金12.5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12.4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12.3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4)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6条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3)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5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2)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4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的;13.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3.5.4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予退回。13.5.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13.5.2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13.5.1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13.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3.4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5.1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5.投标有效期14.2上条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13.6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7.1投标人应将加密备份文件(U盘)密封,并进行包封。★17.加密备份文件(U盘)的密封和标记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6.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如未按规定递交投标文件或未按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签章,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6.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8.投标截止17.4投标人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提交文件或仅在开标现场提交备份文件的,其投标将均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7.3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加密备份文件(U盘)将被拒绝接收。(2)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17.2包装封皮上应:
接收投标文件回执单19.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出具以下签收回执。19.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9.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18.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8.1中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投标人须知表18.1中规定的地点。
项目编号 | |
项目名称 | |
投标人名称 | |
递交时间 | |
接收单位 | |
接收人签字 |
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20.开标六开标及评标19.5备份文件的退还:供应商上传的投标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将未使用的密封备份文件退还供应商,并将做好记录存档。19.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19.3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20.4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20.3电子文件解密时间:30分钟,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或未签字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0.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加密备份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2.资格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工作。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表21条。★21.组建评标委员会20.5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22.2.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2.2.1不良信用记录指: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性审查结束前的期间内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评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4.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24.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4.投标文件的澄清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3.符合性审查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4.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26.投标无效25.3演示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25.1条。25.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11.3条。25.1投标人须知表11.3条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5.1条中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25样品及演示24.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四章评标方法规定执行。
26.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26.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6)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3)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1)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7.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表27.2条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第四章评标方法:27.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7.比较与评价(9)属于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7)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27.6根据财政部、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27.5依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的规定,对于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的投标人,对其投标报价扣除后参与评审。对具体办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27.4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27.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10-20%后参与评审。具体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28.废标
29.3因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29.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投标人须知表29.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报价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29.1除第32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29.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1中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31.确定中标人七确定中标30.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0.1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30.保密原则
33.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3.中标通知书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2.采购任务取消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5.1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5.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35.履约保证金34.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34.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34.1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34.签订合同
37.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37.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投标人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37.廉洁自律规定中标人须按照投标须知表36条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36.采购代理服务费35.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投标人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39.2质疑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39.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9.质疑与接收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38.人员回避
一、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40.履约验收39.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表39.3条。
序号 | 内容 | 格式 |
1 |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及封口 | 1 |
2 | 投标文件的封皮 | 2 |
3 | 投标文件的目录 | 3 |
四、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投标文件不作无效处理)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 资格性证明材料 | 格式 |
1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适用) | |
2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 4 |
3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 | 5 |
4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 6 |
5 |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注: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 |
6 |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 |
7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 7 |
8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8 |
9 | 《中小企业声明函》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9/10 |
10 | 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
序号 | 符合性证明材料 | 格式 |
1 | 投标函 | 11 |
2 | 开标一览表 | 12 |
3 | 服务价格明细表 | 13 |
4 | 服务需求响应表 | 14 |
5 | 商务条款偏离表 | 15 |
6 | 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 | 16 |
7 | 投标文件一致性承诺函 | 17 |
序号 | 其他材料 | 格式 |
…… |
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3、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自然人投标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签字)。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投标人自行设计。1、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投标人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重要提示:
封面格式:(邮件形式递交的不采用)加密备份文件外封面、封口格式格式1综合评分法: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要求以及评分细则中各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6、“其他材料”
加密备份文件所投包号:第 包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
所投包号:第包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封皮格式2封口格式:
——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 |
一、资格证明材料目录格式3投标人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我单位的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保证投标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三、其它材料……二、符合性证明材料……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任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4日期: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格式5日期: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工作单位:授权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现委托就(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投标中,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住址:电话: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格式6日期:传真:电话: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格式7日期: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自拟)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8日期: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自拟)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特此声明。如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我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在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2.(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档案数字化、精细化扫描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9日期: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的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100≤从业人员<300的为中型企业;10≤从业人员<100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其他未列明行业”。注: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10日期:企业名称(盖章):
格式11日期: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注: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本项目投标总价详见开标一览表。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电子评审系统上传的投标文件、加密备份文件(U盘或者电子邮件)份、《投标文件一致性承诺函》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投标函
(8)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7)按照贵方可能要求,提供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6)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适用于中标人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情形)。(5)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4)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3)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电话:电子邮件:地址:传真: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其他事项:。(9)我方承诺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开标一览表格式12日期:投标人银行账号:投标人开户银行(全称):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注:此表中,投标总价应和服务价格明细表的总价相一致。包号:报价单位:元(人民币)
服务名称 | 投标总价 | 合同履行期限 | 履约地点 | 备注 |
小写:大写: |
2.本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拓展。注:1.此表中,总价应和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相一致。包号:报价单位:元(人民币)服务价格明细表格式13
序号 | 服务名称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总价 |
服务需求响应表格式14日期: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3.本表需按服务需求自行填报。
包号/序号:001/01服务内容: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档案数字化、精细化扫描项目 | ||||||||||||||||
招标文件要求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程度 | 偏离说明 | 证明资料 | ||||||||||||
★项目内容对电子档案资料进行卷内目录编辑、核对、卷内分件挂接等精细化处理。★一、技术要求:服务范围:由中标供应商对采购人提供的电子档案资料进行卷内目录编辑、核对、卷内分件挂接等精细化处理,具体如下:序号项目类型描 述数量12010-2022年度卷宗电子档案精细化及相关的软硬件服务数字档案备份、卷内目录录入、卷内文件核对、电子卷册分件、电子分件质检、软件分件挂接、提供多媒体档案精细化管理软件与档案管理软件实现无缝对接(此项为软件的升级服务)。14335册2卷宗电子档案数字化诉讼档案补扫210000页(二)服务要求:l、供应商应按时、按质完成项目规定的服务内容;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由供应商提交总体工作计划,并对项目进度、人员安排等进行规划,一周内完成项目开始前的设备进场、人员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自第二周开始档案的编辑、核对、卷内分件挂接等精细化处理工作,并按双方协商开始计算和监控工作进度;2、为保证档案的保密和安全,以及工作完成的质量,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人的档案管理人员协助下,进行档案的编辑分件工作;3、供应商应确保编辑的文件资料准确、清晰,具体要求符合《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案卷格式标准>的通知》(高检办字[2016]379号)、《辽宁检察机关诉讼档案精细化工作规范(试行)》(辽检办字[2021]16号),并完成《档案基本信息(汇总表)》;4、供应商须随时接受采购人的检验和抽查,并按采购人要求及时修改错误;并应每周向采购人提交一次工作报告,对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要求、下周工作计划进行阐述,接受采购人对工作进度的宏观控制。(三)服务标准:满足《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案卷格式标准>的通知》(高检办字[2016]379号)、《辽宁检察机关诉讼档案精细化工作规范(试行)》(辽检办字[2021]16号)(四)安全和保密要求(1)中标供应商应自觉维护采购人的利益,严格遵守采购人的保密规定,签署采购人提出的《保密承诺》;(2)中标供应商应指定专职档案交接员与采购人的专职档案交接员配合,负责原始档案的交接工作(填写档案交接单);(3)中标供应商在工作现场设安全保密员,负责档案原件在整个档案扫描流程中的安全管理和已扫描档案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4)无关物品一律不得带入工作现场;(5)未经采购人许可,任何物品不得带离工作区域;(6)工作区域采用内部局域网传输交换数据,不得存在对外出口;(7)已扫描的数据除按规定刻制提交的光盘以外,只能放在工作区的电脑上,中标供应商工作人员不得携带任何移动数据存储介质进入工作现场,或将存储数据带离现场;(8)不合格退回的返工介质,在中标供应商确认后交采购人销毁;(9)工作电脑在扫描工作完成之前,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离开工作现场,项目所需的工作电脑、扫描仪等设备、耗材均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提供,项目服务过程中必需的监控、办公桌椅、档案装具及水电条件等均由采购人提供。(10)全部扫描工作完成并已通过验收后,工作电脑上的全部数据必须在采购人技术人员的监督下彻底销毁(低级格式化数据存放硬盘) | 序号 | 项目类型 | 描 述 | 数量 | 1 | 2010-2022年度卷宗电子档案精细化及相关的软硬件服务 | 数字档案备份、卷内目录录入、卷内文件核对、电子卷册分件、电子分件质检、软件分件挂接、提供多媒体档案精细化管理软件与档案管理软件实现无缝对接(此项为软件的升级服务)。 | 14335册 | 2 | 卷宗电子档案数字化 | 诉讼档案补扫 | 210000页 | ||||
序号 | 项目类型 | 描 述 | 数量 | |||||||||||||
1 | 2010-2022年度卷宗电子档案精细化及相关的软硬件服务 | 数字档案备份、卷内目录录入、卷内文件核对、电子卷册分件、电子分件质检、软件分件挂接、提供多媒体档案精细化管理软件与档案管理软件实现无缝对接(此项为软件的升级服务)。 | 14335册 | |||||||||||||
2 | 卷宗电子档案数字化 | 诉讼档案补扫 | 210000页 | |||||||||||||
其它 |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3.“偏离说明”一栏由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并进行逐项响应。填表要求:
填表要求:包号:01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15日期:
序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程度 | 偏离说明 |
1 |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以实际签订为准) | |||
2 |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
3 | ★付款方式及条件:服务完成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合同金额的50%。 | |||
4 | ★报价要求:总价报价。投标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次服务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 |||
5 | ★验收标准:执行相关规定★验收程序:(1)项目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2)项目阶段验收中标供应商分别在完成每年度期限分段的档案著录工作后,备齐相应的项目文档和接收单,向采购人提交验收;采购人在收到上述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阶段验收结论;(3)项目总体验收项目全部完成后,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项目文档、项目总结报告、阶段验收单和总体验收申请;采购人在收到上述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总体验收结论;(4)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满足《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案卷格式标准>的通知》(高检办字[2016]379号)、《辽宁检察机关诉讼档案精细化工作规范(试行)》(辽检办字[2021]16号);(5)对于项目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由中标供应商更正和修改之后,可再次申请验收;更正和修改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二次验收不合格时,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6)由于采购人原因未能任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中标供应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项目工期拖延的后果责任;(7)因采购人改变设计方案导致工作日期延误的,经双方书面确认,工作日期相应顺延。★验收结论:每批档案精细化成果质量检验达到验收指标要求,予以验收“通过”。验收未通过应视情况进行返工或修改后,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须经验收组成员签字。验收“通过”的结论,须经相关领导审核、签字后生效。★验收报告:按国家规定执行★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 |||
6 | ★质量标准:合格 | |||
7 | ★违约责任:(1)项目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以上约定义务的,即构成违约;(2)中标供应商违反安全保密条款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违约责任的,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4)采购人变更设计方案时,同时重新书面确定项目执行时间。中标供应商在此时间内完成项目,不构成违约。 | |||
8 | 其它 |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
日期: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3.“偏离说明”一栏由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进行响应。
注:若无此情形,写“无”即可(2)与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1)与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说明:投标人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格式16
我单位承诺:加密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文件一致性承诺函格式17日期: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注:此承诺函需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递交一份此承诺函原件。特此说明如启用备份文件,我公司将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对使用情况进行签字确认,并同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存储的备份文件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
对电子档案资料进行卷内目录编辑、核对、卷内分件挂接等精细化处理。(二)项目内容目前现存历史档案较多,分类不明确、排序混乱,无法满足档案的调取查阅,极大地影响办事效率。现通过对相关档案的重新归集整理,达到分类明确、目录清晰、排序准确的目的,有效提高办事效率,同时满足社会上调查取证人员对档案的调阅利用,同时为将来档案电子化做准备。(一)项目情况一、服务需求:第三章服务需求
l、供应商应按时、按质完成项目规定的服务内容;(二)服务要求:由中标供应商对采购人提供的电子档案资料进行卷内目录编辑、核对、卷内分件挂接等精细化处理,具体如下:(一)服务范围:二、技术要求:
序号 | 项目类型 | 描 述 | 数量 |
1 | 2010-2022年度卷宗电子档案精细化及相关的软硬件服务 | 数字档案备份、卷内目录录入、卷内文件核对、电子卷册分件、电子分件质检、软件分件挂接、提供多媒体档案精细化管理软件与档案管理软件实现无缝对接(此项为软件的升级服务)。 | 14335册 |
2 | 卷宗电子档案数字化 | 诉讼档案补扫 | 210000页 |
(三)服务标准:4、供应商须随时接受采购人的检验和抽查,并按采购人要求及时修改错误;并应每周向采购人提交一次工作报告,对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要求、下周工作计划进行阐述,接受采购人对工作进度的宏观控制。3、供应商应确保编辑的文件资料准确、清晰,具体要求符合《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案卷格式标准>的通知》(高检办字[2016]379号)、《辽宁检察机关诉讼档案精细化工作规范(试行)》(辽检办字[2021]16号),并完成《档案基本信息(汇总表)》;2、为保证档案的保密和安全,以及工作完成的质量,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人的档案管理人员协助下,进行档案的编辑分件工作;自第二周开始档案的编辑、核对、卷内分件挂接等精细化处理工作,并按双方协商开始计算和监控工作进度;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由供应商提交总体工作计划,并对项目进度、人员安排等进行规划,一周内完成项目开始前的设备进场、人员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
(4)无关物品一律不得带入工作现场;(3)中标供应商在工作现场设安全保密员,负责档案原件在整个档案扫描流程中的安全管理和已扫描档案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2)中标供应商应指定专职档案交接员与采购人的专职档案交接员配合,负责原始档案的交接工作(填写档案交接单);(1)中标供应商应自觉维护采购人的利益,严格遵守采购人的保密规定,签署采购人提出的《保密承诺》;(四)安全和保密要求满足《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案卷格式标准>的通知》(高检办字[2016]379号)、《辽宁检察机关诉讼档案精细化工作规范(试行)》(辽检办字[2021]16号)
(10)全部扫描工作完成并已通过验收后,工作电脑上的全部数据必须在采购人技术人员的监督下彻底销毁(低级格式化数据存放硬盘)(9)工作电脑在扫描工作完成之前,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离开工作现场,项目所需的工作电脑、扫描仪等设备、耗材均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提供,项目服务过程中必需的监控、办公桌椅、档案装具及水电条件等均由采购人提供。(8)不合格退回的返工介质,在中标供应商确认后交采购人销毁;(7)已扫描的数据除按规定刻制提交的光盘以外,只能放在工作区的电脑上,中标供应商工作人员不得携带任何移动数据存储介质进入工作现场,或将存储数据带离现场;(6)工作区域采用内部局域网传输交换数据,不得存在对外出口;(5)未经采购人许可,任何物品不得带离工作区域;
5、验收标准:执行相关规定4、报价要求:总价报价。投标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次服务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3、付款方式及条件:服务完成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分两次支付,每次50%。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1、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以实际签订为准)三、商务部分:
(3)项目总体验收采购人在收到上述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阶段验收结论;中标供应商分别在完成每年度期限分段的档案著录工作后,备齐相应的项目文档和接收单,向采购人提交验收;(2)项目阶段验收(1)项目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验收程序:
(6)由于采购人原因未能任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中标供应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项目工期拖延的后果责任;二次验收不合格时,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责任;(5)对于项目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由中标供应商更正和修改之后,可再次申请验收;更正和修改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4)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满足《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案卷格式标准>的通知》(高检办字[2016]379号)、《辽宁检察机关诉讼档案精细化工作规范(试行)》(辽检办字[2021]16号);采购人在收到上述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总体验收结论;项目全部完成后,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项目文档、项目总结报告、阶段验收单和总体验收申请;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验收报告: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完成后须经验收组成员签字。验收“通过”的结论,须经相关领导审核、签字后生效。每批档案精细化成果质量检验达到验收指标要求,予以验收“通过”。验收未通过应视情况进行返工或修改后,重新进行验收。验收结论:(7)因采购人改变设计方案导致工作日期延误的,经双方书面确认,工作日期相应顺延。
(4)采购人变更设计方案时,同时重新书面确定项目执行时间。中标供应商在此时间内完成项目,不构成违约。(3)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违约责任的,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2)中标供应商违反安全保密条款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项目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以上约定义务的,即构成违约;7、违约责任:6、质量标准:合格。
(一)评标原则二、评标原则及程序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一、评标方法本项目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六开标及评标”、“七确定中标”及本章的规定评标。第四章评标方法
2.1详见投标人须知23条。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2。★2、符合性审查1.1详见投标人须知22条。资格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1。★1、资格审查(二)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4.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接到通知后0.3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4.2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按投标人须知24条内容执行。4.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比较及评价3.1投标人须知表11.3条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5.1条中确定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样品或演示属于符合性审查的,按照投标人须知23条规定执行)3、样品及演示
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投标人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投标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服务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报价不会影响服务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
(2)联合体投标小型和微型企业相应产品、服务投标报价的/(1)非联合体投标5.1.1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采购的服务有伴随货物时,投标人所投货物为其它企业生产时须提供此声明函,仅作为价格扣除条件)的,对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报价扣除比例如下:5.1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5、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
5.2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5.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5.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对其投标报价按本章5.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5.1.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对其投标报价按本章5.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按第本款(1)条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投标报价扣除/。
5.3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相关规定(3)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发布媒体: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的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2)投标人应同时提供品目清单网络截图,并以明确标注所报产品信息和位置的方式,用以方便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清单中产品给予相应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清单中投标产品的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报价扣除比例为清单中产品报价的/%。(1)招标人招标的服务有伴随货物的,如伴随的货物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供应商应能够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方可对获得证书的产品优先推荐。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详见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29条,具体处理办法如下:★7、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6、投标无效情况详见投标人须知。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对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投标产品、服务给予6%(6-8%)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投标产品、服务给予其投标报价/(6-8%)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序;得分相同的,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其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处理。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
附件1采购人按照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或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31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三、确定中标人其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处理。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日期:审查人签字: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资格审查表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
1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 |||
2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 |||
3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 |||
4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 1.信息完整2.按规定签章 | |||
5 |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注: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 |||
6 |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 |||
7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 1.信息完整2.按规定签章 | |||
8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 |||
9 | 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3.企业类型为中小企业或者根据相关规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 | |||
10 | 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 无投标须知22.2.1所述的不良记录 | |||
结论 |
审查人签字: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符合性审查表附件2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
1 | 投标函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
2 | 开标一览表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
3 | 服务价格明细表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
4 | 服务需求响应表 | 1.按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
5 | 商务条款偏离表 | 1.按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
6 | 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 | 无投标须知1.5所述情形 | |||
7 | 投标报价 | 1.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2.无投标须知26.2所述情形 | |||
8 | 投标文件一致性承诺函 | 1.按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 |||
结论 |
加分项评分标准评分细则附件3日期:
项目 | 分项名称 | 评分标准 | 得分 |
价格部分 | 报价得分 | 1、满足文件要求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报价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2、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报价得分=(报价基准价/最后报价) ×103、得分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10 |
技术部分 | 项目方案 | 项目方案叙述详细、流程清晰,且可以优于采购人需求完成服务的得9分;叙述详细、流程清晰,基本可以按照采购人需求完成服务的得6分;叙述简略且勉强符合本项目服务需求的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 | 9 |
技术部分 | 项目保密监管方案 | 投标人提供项目保密监管方案:人员安全;数据安全;设备安全;实体安全;现场安全;6、应急预案;方案叙述详细、流程清晰,符合或优于采购人需求的每提供一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12分;叙述较详细、流程较清晰,勉强符合本项目服务需求的每提供一项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 12 |
技术部分 | 质量控制方案 | 投标人提供质量控制方案:质量控制自查措施;工序及岗位设置;统计方法;方案叙述详细、流程清晰,符合或高于采购人需求的每提供一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叙述较详细、流程较清晰,勉强符合本项目服务需求的每提供一项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 6 |
技术部分 | 售后服务方案 | 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方案:本项目的售后服务及延伸服务;对本项目错误修正的承诺及其他优化承诺;售后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方案叙述详细、流程清晰,符合或高于采购人需求的每提供一项得3分,本项最高得9分;叙述较详细、流程较清晰,勉强符合本项目服务需求的每提供一项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 9 |
技术部分 | 保密、安全措施和承诺 | 投标人提供实体档案和电子档案信息保密安全的具体措施和承诺,方案叙述详细、流程清晰,符合或高于采购人需求的得6分;叙述较详细、流程较清晰,勉强符合本项目服务需求的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 | 6 |
技术部分 | 售后服务 | 投标人可提供7×24小时响应服务得2分;投标人可提供800或400服务热线支持的得2分。注: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4 |
商务部分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具备档案管理师,初级得1分,中级得2分,高级得3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及拟派人员公告前一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3 |
商务部分 | 拟派项目组成员(负责人除外) | 对拟派项目组成员(负责人除外)中:具备省级及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每有一个得1分,最多得10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及拟派人员公告前一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10 |
商务部分 | 经营业绩 | 投标人提供2021年以来类似本项目业绩合同,每提供一个合同得2分,最高得20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20 |
商务部分 | 企业资质 |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2 |
商务部分 | 企业资质 |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 ISO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2 |
商务部分 | 企业资质 |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 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2 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2 |
商务部分 | 企业资质 |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 ISO20000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2 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2 |
商务部分 | 企业资质 | 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乙级或乙级以上证书得3分,没有不得分。(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3 |
合计 | 100 |
加分因素 | 加分说明 |
节能产品 | 对于清单中的投标产品价格给予价格部分总分值 3 %的加分,计算公式如下:节能产品加分=(节能产品投标报价之和/投标总价)×价格部分总分值10×3 %。 |
环保产品 | 对于清单中的投标产品价格给予价格部分总分值 3 %的加分,计算公式如下:环保产品加分=(环保产品投标报价之和/投标总价)×价格部分总分值10×3 %。 |
创新产品 | 对于清单中的投标产品价格给予价格部分总分值 6 %的加分,计算公式如下:创新产品加分=(创新产品投标报价之和/投标总价)×价格部分总分值10×6%。 |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术语定义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1.8“验收书”指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形成反映采购单位和组织验收机构意见的文件。1.7“检验”指需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供方所提供服务进行的检测和查验。1.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1.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单位。1.3“服务”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1.13“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1.12“招标文件”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1.11“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1.10“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1.9“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3.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3.2供方应保证所供服务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3.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3.知识产权2.2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招标文件规定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一致。2.1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6.服务质量5.2在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5.1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5.付款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服务。4.完成方式
7.1本条适用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7.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6.4对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供方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供方投标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以投标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为准。6.3需方有权对供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发现服务存在不符合合同标准的情形的,可以要求供方改正服务方式、替换服务人员等补救方式,供方应按需方要求改正,并赔偿需方实际损失。6.2供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满足行业一般标准,符合合同约定。6.1供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供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
7.3.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7.3.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7.3.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收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7.3.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7.3供方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7.2供方对交付的产品的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7.3.10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发生损失或者需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机构认定事故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需方或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赔偿需方因事故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赔偿需方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赔付需方因事故责任产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本条款在质保期及合同期届满后持续有效。7.3.9如果供方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需方通知,供方未按时回应、借故推脱、无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维修、更换义务,需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备件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有权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向供方索赔。7.3.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取费标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相关标准执行。7.3.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7.3.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7.3.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9.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9.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9.违约责任8.2对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8.1完成服务后,需方或采购代理机构(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验收书”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8.检验和验收
8.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9.3.1除本合同条款第9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需方可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9.3延期服务的违约责任9.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如有)、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9.1.3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9.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服务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服务的期限也应相应延长;
11.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11.争端的解决1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0.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10.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10.不可抗力
12.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2.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12.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12.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11.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1.2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14.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3.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12.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行服务类似的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2.1.3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政府采购合同附件16.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16.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16.政府采购合同生效15.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7.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17.5中标通知书;17.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17.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17.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17.1招标文件;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需方名称)(以下简称需方)和(供方名称)(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签订地点:政府采购合同编号:政府采购合同格式合同格式
5.中标通知书;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招标文件中所列相关服务。。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七、验收要求2.服务地点:1.服务时间:六、服务时间和服务地点五、付款方式及条件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九、争议解决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2.供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向供方书面提出整改意见,供方需无条件整改至符合约定,自需方向供方提出书面意见之日起日内,供方仍未整改或整改后服务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1.供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合同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八、违约责任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需方(公章):供方(公章):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十、合同生效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邮编:邮编:传真:传真:电话:电话:联系人:联系人: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1.9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
察院档案数字化、精细化扫描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档案数字化、精细化扫描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江宁票据印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70人,营业收入为7693万
元,资产总额为_8987万元(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
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属于小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二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
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
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
1.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其
他未列明行业”
2、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行
业的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100≤从业人员<300的为中型企
业:10≤从业人员<100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企业名称(盖章):辽宁聚据印务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10月13日
《沈阳市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证明截图
21
1.9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
察院档案数字化、精细化扫描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档案数字化、精细化扫描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江宁票据印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70人,营业收入为7693万
元,资产总额为_8987万元(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
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属于小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二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
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
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
1.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其
他未列明行业”
2、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行
业的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100≤从业人员<300的为中型企
业:10≤从业人员<100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企业名称(盖章):辽宁聚据印务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10月13日
《沈阳市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证明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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