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6广昌县绕城公路改建工程初步设计
关键内容公开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G206广昌县绕城公路改建工程初步设计已由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抚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广昌分中心 ,建设资金来自 上级补助与县财政资金,招标人为 抚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广昌分中心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本工程名称:G206广昌县绕城公路改建工程初步设计
2.2建设规模:本项目起点位于甘竹镇洙溪村下堡附近(对应老206桩号K1832+895处),桩号K0+000,终点接G1517莆炎高速广昌南出口连接线附近的老G206(对应老G206桩号K1849+630处),桩号K18+497.634,全长约18.498公里,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4.5米(桥梁与路基同宽),汽车荷载等级公路-I级,设计洪水频率:特大桥1/100,路基及其它构造物1/100,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项目总投资为100625万元,其中建安费约为77435万元。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约:578.64万元。
2.3技术标准:本工程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的相关公路标准建设。
2.4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设1个标段;主要工作内容为G206广昌县绕城公路改建工程的勘察、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后续技术服务;配合业主完成设计文件送审程序;设计内容主要包括路基土石方、防护、排水、路面工程、桥涵工程、平面交叉、沿线交通安全设施等附属工程。
2.5 勘察设计周期: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60日历天内,按业主要求及时提交质量、深度满足规范要求的各阶段勘察设计成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营业执照;
3.2 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设计及以上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投标人须提供信用中国(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三项的查询结果,查询时间须在公告挂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查询结果有上述三项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 12 月 17 日至2025年 1 月 14 日(北京时间,下同)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www.jxsggzy.cn/web/)中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未在上述报名截止时间前报名成功的投标人将不能参加本项目投标。[备注:投标人必须添加身份“其他类型(投标人)”,并按照“交通工程(非自动评审类)模块”有关操作流程进行投标。]
5.2 各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遇到投标软件技术问题可直接与软件公司联系。咨询电话:400-998-0000。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和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6.2 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交易系统可识别格式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 1 月 15 日 9 时 30 分,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到达交易系统的时间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时到达交易系统或未按规定加密或未采用交易系统可识别格式的投标文件,交易系统将予以拒收。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抚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广昌分中心
地址:广昌解放北路7号
联系人:魏先生
电话:19179450996
招标代理机构:广昌县创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昌县旴江镇胜利街北门31号
联系人:赵女士
电话:18979402343。
监督部门:抚州市交通运输局招投标办公室
地址:抚州市行政中心市直单位集中办公楼1号楼
电话:13979455942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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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 (6)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或第 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 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 45 分 主要人员: 20 分 业 绩: 15 分 企业信誉: 10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投标报价: 10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M+B)/2,式中:M为招标人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B 为评标价平均值。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2 位小数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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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分项 |
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 分项 |
细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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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 |
技术建议书(以A3规格编制) |
45分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 设计思路 |
10分 |
对项目的全面理解 |
5分 |
根据投标人技术建议书第1项内容阐述,对本项目的全面理解合理得3.5-5分,较合理得1.5-3分,一般得0-1分。 |
对项目的总体设计 思路 |
5分 |
根据投标人技术建议书第1项内容阐述,设计思路合理得3.5-5分,较合理得1.5-3分,一般得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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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
9分 |
本项目设计特点 |
4分 |
根据投标人技术建议书第2项内容阐述,本项目勘察设计特点合理得3-4分,较合理得2-3分,一般得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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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对策措施 |
5分 |
根据投标人技术建议书第2项内容阐述,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对策措施合理且提供地质勘察资料齐全得3.5-5分,较合理得1.5-3分,一般得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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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图表 |
20分 |
必要的 图表 |
20分 |
根据投标人技术建议书第1项内容和第2项内容阐述,提供准确路线走向及占地图、桥涵等图纸、图表的合理得14-20分,较合理得7-13分,一般得1-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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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
4分 |
质量保证措施 |
2分 |
根据投标人技术建议书第4项内容阐述,质量保证措施合理得1.8-2.0分,较合理得1.5-1.7分,一般得1.2-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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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保证措施 |
2分 |
根据投标人技术建议书第4项内容阐述,进度保证措施合理得1.8-2.0分,较合理得1.5-1.7分,一般得1.2-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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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
2分 |
设计服务人员安排及设施投入 |
1分 |
根据投标人技术建议书第5项内容阐述,设计服务人员安排及设施投入合理得0.8-1分,较合理得0.7分,一般得0.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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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服务保证措施 |
1分 |
根据投标人技术建议书第5项内容阐述,设计服务保证措施合理得0.8-1分,较合理得0.7分,一般得0.6分。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①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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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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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2) |
主要人员 |
20分 |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 |
20分 |
投标人满足附录4“项目负责人”要求得10分;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职业资格加10分,最多加20分。 评审依据:上传项目负责人有效的职称证书、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注册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 |
|
2.2.4 (3) |
其他因素 |
业绩 |
类似业绩 |
15分 |
投标人近五年(2020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独立完成单项里程不少于10公里(含10公里)的一级公路及以上设计业绩的,满足资格要求后,每多提供一项类似公路设计项目业绩加5分,本项最高加15分。 评审依据:上传有效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原件彩色扫描件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批复文件原件彩色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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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誉 |
企业信誉 |
10分 |
投标人在2022年-2023年度在江西省普通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中每获得一次AA得5分、A得4分、B得3分,以2022年-2023年度参评信用评价计分,最高得10分。注:尚无企业信用评价(含外省),无不良记录的投标人,按B级对待。 评分依据:提供相关查询网址及网页彩色截图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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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4) |
评标价 |
10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①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A2; ②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A1。 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10分),A2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A1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 A2、A1,但A2应大于A1,A2=0.6,A1=0.3。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的业绩、获奖情况、企业实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的业绩和投标人的信誉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得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