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金霞海关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智能监管系统硬件维保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59.59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0/05/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kfcg-f202004140082
预算金额59.59万元
招标联系人-0731-88482002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沙金霞海关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智能监管系统硬件维保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CS-F20200414008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金霞海关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普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智能监管系统硬件维保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F20200414008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智能监管系统硬件维保项目 硬件运维服务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是国务院、海关总署批准成立的全国保税物流中心试点之一,目前已经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了建设工作并正式运行。海关监管区及跨境电商监管中心使用智能卡口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监管区隔离围网报警系统、集装号自动识别系统、电子车牌自动识别系统、IC卡管理系统、电子地磅采集系统,实现卡口通道远程监控,提高了海关物流监控的智能化水平,打击走私犯罪,提高海关管理的整体效能,同时全面保障物流中心园区财产的安全。以上所有系统已经过质保期,设备已进入集中维护保养的高峰期。鉴于系统的重要性,为保证智能化系统及硬件设备的整体安全稳定运行,需定期对所有系统的硬件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保养服务,维保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1 595900
 合计金额小写: 595900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玖万伍仟玖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0-05-06 —— 2021-05-05

3.2 履行地点:长沙金霞海关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时间: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二、三年的合同金额按第一年签订的合同金额执行。

地点:长沙金霞海关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指定地点)

方式:现场交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065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5,说明:自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采购人支付第一年维护费用的85%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93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00,说明:在合同期第一年维护期满七日内,支付剩余15%的维保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科技支行(湖南普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800124415609017)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人员要求

1)需组成不少于6人的维保工作小组,其中至少包括项目经理1名,3名专门从事系统维护方面工程师驻点在长沙市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工作时间驻场服务,2名以上在线工程师组成的技术支持团队,应包括、软件工程师,服务器工程师、网络工程师保证设备故障时处理的及时、有力。驻场运维人员必须按照采购人的作息时间作为驻点工作时间,中标人签订合同前需安排驻点人员过来面试,所有维护人员名单交由采购人备案,如果维护人员没达到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维护人员,维护人员一经认可,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维护人员;如果维护人员存在工作态度、责任心、技术能力、协调能力等方面问题时,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更换维护人员,并且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必须更换,接替人员也必须经过面试、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始试用。

2)成交供应商应该为本项目派出及驻场的维护人员购买必要的保险,并且成交供应商必须声明,对于维护人员在工作中引起的各种工伤、安全事件和事故,采购人免于一切责任。

2.处罚原则

中标人未能按要求在指定时限完成故障维修的,每次扣除合同总金额的0.5%

3.保密要求及责任

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家级保密资质或军工保密资格认证三级(或以上)保密资格(提供资格证书复印件)。成交供应商中标后应按采购人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签订保密协议;中标后直接参与设备及数据维护的相关人员也需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由采购单位的相关经办人员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7、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违约责任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31号 地址: 高新技术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企业广场C3栋1209
法定代理人: 陈洲 法定代理人: 张强
委托代理人: 谷向阳 委托代理人: 韩晓卫
电话: 0731-88482002 电话: 0731-88599138
传真: 0731-88482010 传真:

附件列表
  1. 服务方案.docx
  2. 最后报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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