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
品牌场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战斗服陈列架
个
规格:2000*740*740
一层执勤车库 40 个
型号:定制
东芃牌
40
3815
152600
无
2.
执勤器材架
组
规格:2000*2000*600 执勤层一层:执勤器材库 40个组(竖排 9 组,横
排 2 组)
2590
103600
3.
手机柜
规格:1900*900*390
2
3790
7580
4.
岗亭
规格:底座宽 2400
(1600+800)*长1600*宽 1200*高2400
1
29780
5.
户外不锈钢垃圾桶
规格 1000*380*995
20
1278
25560
6.
毛巾架
规格:根据现场需要定制符合总队正规化建设要求
4
11290
45160
7.
晒衣房
项
规格:根据现场需要进行定制符合总队正规化建设要求
11180
8.
鞋架
规格:2000*350*800
五层晒衣房 4 组
2290
9160
9.
警容镜
座
规格:高 2000*宽 1200
型号:按采购人要求定制
2580
5160
10.
理发室
规格:根据现场需要而定
5590
11.
卷式窗帘
㎡
规格:定制
1200
105
126000
合同金额小写:521370.00元
大写:伍拾贰万壹仟叁佰柒拾元整
签订合同后 10 日历日内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甲方使用。
乙方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免费安装调试并交付甲方使用。
(1)项目整体质保期为1年,从项目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乙方供货时,应与甲方当面验收、清点、确保产品型号吻合。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包括材质及配件)进行检测,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与中标品牌、规格不符或以次充好,甲方有权退货并终止合同,所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规定的质保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或故障负责。
(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及配件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乙方,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乙方应将清单中的产品需免费提供的所有附件、备品备件在响应文件中列明清单。质保期后,当甲方在产品使用过程中,需要更换任何零配件时,乙方应及时优惠的提供给甲方,并派专业人士进行更换、维护)。
(4)提供针对本项目的详细售后服务方案。
(5)若某个设备在1个月内连续发生3次以上(含3次)故障,乙方应更换新的同型号或者性能更优的替代型号产品,以保障甲方设备正常使用不受影响。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环保部门的检测费用和其他验收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完成安装调试并交付甲方使用,由甲方按照政府采购组织简易程序验收。
(3)甲方自行验收前要求乙方提供交货清单一份,验收时由验收小组对照交货清单及所提交的货物逐一检验,并出具验收报告。
(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凡验收不达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1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见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