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西贺州高级技工学校铁路客运服务示范 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预公示意见的回复(二)
一、建议人
供应商:泉州市华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永春县桃城镇育兴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辉
委托代理人:袁鹏飞
联系电话:18503816893
二、建议事项及答复:
贵公司关于广西贺州高级技工学校铁路客运服务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预公示文件的意见稿,我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意见答复如下:
意见一:对于“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二、评标办法”中主观分数过多,且无法具体量化,主观分数已高达26分以上,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请予以调整。
理由:1.项目实施方案分高达13分,售后服务分高达13分,二者相加为26分,请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2. 高达26分的判定得分的依据过于笼统及主观,评分标准中描述如下: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4 |
项目实施方案分 (13分) |
根据投标文件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整体方案、布局效果图、技术方案、项目管理机构、实施人员队伍及技术水平、施工培训和协调、项目实施质量、进度等。由评委集体讨论确定各投标人所属的档次,在各档次内评委独立打分。不提供项目实施方案的,不得分。 一档:一般,得0.1~4分; 二档:良好,得4.1~8分; 三档:上述要求在标书中均优秀,同时项目效果图及平面布局图非常合理,展示清晰,按照学校目前场地要求优化设计且详细,且投标人拟投入项目实施的人员具备“质量管理师”、“生产管理师”的专业人才职业技能证书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及该人员近三个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证书原件备查(投标人为经销商时以制造商提供的为准)]得(8.1-13分)。 |
5 |
售后服务分 (13分) |
根据投标文件中售后承诺书内容的完整性、可行性,明确保修期、免费软件升级、故障响应时间、培训内容、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不定期走访用户,了解用户的使用情况、保修期外零配件若损坏,提供零配件优惠服务方案等,且售后服务人员具备“检测维修师”的专业人才职业技能证书[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及该人员近三个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投标人为经销商时以制造商提供的为准)]。由评委集体讨论确定各投标人所属的档次,在各档次内评委独立打分。 一档:一般,得0.1~4分; 二档:良好,得4.1~8分; 三档:上述要求在标书中均优秀,得8.1~13分。 |
从上述描述中不难看出,一档一般、二档良好、三档优秀的评定无任何具体事实依据,无量化指标,且加之得分差距过大,很容易造成主观评定有失客观,分数差距拉开之大,请问评分标准如此设计如何保证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化?同时,我们也观察到本次项目评标的“演示分”却只有6分,同样也有无量化指标的问题,这种商务分远高于技术分的倒挂现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给予答复,同时回答对于将来的投标人和潜在投标参与项目竞标如若出现的评标质疑如何计划和应对?
意见一的答复:
1.评分办法的分值设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办法只规定了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并没有对商务分值进行规定,本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例为30%,符合规定。
2.“项目实施方案分”、“售后服务分”分别以“根据投标文件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整体方案、布局效果图、技术方案、项目管理机构、实施人员队伍及技术水平、施工培训和协调、项目实施质量、进度等”、“根据投标文件中售后承诺书内容的完整性、可行性,明确保修期、免费软件升级、故障响应时间、培训内容、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不定期走访用户,了解用户的使用情况、保修期外零配件若损坏,提供零配件优惠服务方案等”评定,为明确每一档的具体评定标准,招标文件此项内容调整如下: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4 |
项目实施方案分 (13分) |
根据投标文件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整体方案、布局效果图、技术方案、项目管理机构、实施人员队伍及技术水平、施工培训和协调、项目实施质量、进度等。由评委综合评定其档次并在相应等级内独立打分。不提供项目实施方案的,不得分。 一档(1~4分):项目实施方案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作程序及方法、总体组织计划和措施基本可以操作、现场实施性和针对性阐述有错漏或表述不清。 二档(4.1~8分):项目实施方案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作程序及方法、总体组织计划和措施可操作、现场实施性和针对性阐述基本完整。 三档(8.1-13分):项目实施方案较好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工作程序及方法、总体组织计划和措施可操作性强、现场实施性和针对性阐述完整、合理、可行。 |
5 |
售后服务分 (13分) |
根据投标文件中售后承诺书内容的完整性、可行性,明确保修期、免费软件升级、故障响应时间、培训内容、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不定期走访用户,了解用户的使用情况、保修期外零配件若损坏,提供零配件优惠服务方案等,且安排与本次采购设备相关专业的售后服务人员。 由评委综合评定其档次并在相应等级内独立打分。 一档:按招标文件要求售后承诺书内容完整、基本可行,得1~4分; 二档:按招标文件要求售后承诺书内容完整、可行,得4.1~8分; 三档:按招标文件要求售后承诺书内容完整、可行性较强,得8.1~13分。 |
3.“演示分”在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已明确及量化了评审内容,其内容如下:
“根据投标人旅客信息系统—自动广播装置、移动智慧课堂系统的参数要求及演示功能进行现场演示及整车检修相关课件-车辆检修系列、整车检修相关课件-车辆电气系列、最新铁总科技[2014]172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课件、安全与防恐多媒体教学系统的参数要求及演示功能进行现场演示,产品演示内容需在离线状态下进行,非离线版演示不得分;不提供现场演示的,不得分;演示内容所需设备由投标人根据演示内容进行准备,演示时间:15分钟;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进行演示,演示所需相关软硬件设备由投标人自备,因演示设备不足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一档(0~2分):演示内容条理清晰,演示功能基本满足招标要求;
二挡(2.1~4分):演示内容条理清晰,条理清楚,完全能满足招标要求;
三档(4.1~6分):演示内容条理清晰,功能知识点完整,满足并优于招标要求。”
此次政府采购活动我们坚持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将予以调整的内容在正式发售的招标文件中直接修改,不再进行公示。
意见二:对于评分标准中的诸多得分点与本次招标的技术及商务无任何关联,有控标嫌疑,同时所占分数比重相当之高。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请予以删除,列举如下:
1.项目实施方案分(13分)得分第三档中:上述要求在标书中均优秀,同时项目效果图及平面布局图非常合理,展示清晰,按照学校目前场地要求优化设计且详细,且投标人拟投入项目实施的人员具备“质量管理师”、“生产管理师”的专业人才职业技能证书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及该人员近三个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证书原件备查(投标人为经销商时以制造商提供的为准)]得(8.1-13分)。
2.售后服务分(13分)描述除正常的售后评分条款外,加“且售后服务人员具备“检测维修师”的专业人才职业技能证书[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及该人员近三个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投标人为经销商时以制造商提供的为准)]”。由评委集体讨论确定各投标人所属的档次,在各档次内评委独立打分。
一档:一般,得0.1~4分;
二档:良好,得4.1~8分;
三档:上述要求在标书中均优秀,得8.1~13分。
理由:1.评分标准中巧妙的利用“质量管理师”、“生产管理师”、“检测维修师”将两项得分合计26分,引入了“顶峰”,那请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回复以下问题。
1)请问这三“师”是否与本次招标的主体设备“复兴号车厢”或轨道专业有关?
2)“质量管理师”、“生产管理师”、“检测维修师”三项认证所颁发的部门为何部门?
3)所管理及所维修的技术鉴定专业是否为轨道专业?
我司认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无合同履行无关,请删除。
2.据我公司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其他技能鉴定部门询问,目前我国对于质量人才行业根本无“质量管理师”认证,早期只有质量工程师认证,“质量管理师”其资质为假证或不被国家及质量行业所认可的证书,同时2014年8月13日人社部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其中第三条明确,质量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取消,所以本次评分标准中延用“质量管理师”请给予合理解释。
3.检测维修师,据我公司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其他技术鉴定部门确认,检测维修师为机动车行业才有,试问一个汽车机动车检测维修师,如何保证“复兴号车厢”及轨道相关产品的维修?评分标准如此设置,目的何在?
综上,预公示文件中评分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意见二的答复: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规定,本次采购的“铁路客运服务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是一个以仿真实训设备为基础的非标设备为主的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为保证设备制造商或经销商提供的产品符合项目建设及售后服务的要求,评分标准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是紧密围绕本次采购项目的共性与特性以及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的合理设置,故在原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相关专业人才职业技能证书。
2.此次政府采购活动我们坚持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经综合考虑,现取消对“质量管理师”、“生产管理师”、“检测维修师”的设立,此项意见将在正式发售的招标文件中直接修改,不再进行公示。
意见三:评分标准中共有七处可见“投标人为经销商时以制造商提供的为准”,涵盖商务分中的各种资质、证书甚至是业绩。
理由:评分标准如此设置,肆无忌惮到业绩都可以用制造商的,是否有故意放纵空壳公司或无任何实力的经销商参与本项目并中标,试问,此类投标单位的参与或中标,是否能保证项目的质量,是否有利润的高度流失而导致项目的交付质量严重下降?是否又有不可告人的利益交换关系在其中?请给出合理解释。
意见三的答复:
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既有货物制造商也有货物经销商或代理商。本项目考察的主要是货物的性能质量,此次采购项目的标的为“铁路客运服务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项目采购需求包含了“复兴号CR400AF动车组模拟综合实训室”、“铁路急救与消防设备实训室”、“高铁乘务专业VR/AR虚拟仿真综合实训室”、“高速铁路沙盘演练系统”、“铁路客运服务实训室配套课程资源”,交付使用的并非普通产品。其制造商决定产品质量的优劣,通过制造商获得的资质证书才能更好的保证购买到有质量保障的优质产品。经综合考虑,取消对“投标人为经销商时以制造商提供的为准”的要求。此项调整的内容在正式发售的招标文件中直接修改,不再进行公示。
三、说明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供的意见一的建议部分予以采纳,意见二的建议予以采纳,意见三的建议予以采纳。感谢建议人对本次采购活动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复函。
联系方式:
1.采购单位:广西贺州高级技工学校
联系人:邓智恒
联系电话:0774-5203005
联系地址:贺州市城西路58号
2.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何琴
联系电话:0774-5127688
联系地址:贺州市新风街179号
采购单位:广西贺州高级技工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