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肇财采决〔2023〕1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2/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441201-2022-04578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建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441201-2022-04578
二、项目名称:肇庆市公路事务中心养护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广州硕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大坪街22号315房
当事人2:肇庆市公路事务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肇庆市端州区古塔中路12号
当事人3:广东建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肇庆市端州区信安五路2号华生商住中心商业办公楼1009办公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肇庆市公路事务中心养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41201-2022-04578)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月13日予以受理。投诉人诉称:1.要求提供“制造商授权的保修服务条款”不合理。2.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具有限制性,限定轮胎规格;双排平板自卸车仅有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唯一满足,技术参数具有限制性,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3.要求提供“第三方报告证明”、“CMA或CNAS检验报告”等内容不合理。4.“技术响应程度”项目的分值设置未与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5.评审标准存在未细化、未量化的内容,没有客观判断标准的指标,容易扩大评审专家自主裁量权,不利于专家评分,采用横向比较方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6.评分标准要求特定职称不合理。7.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4、5、6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7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内容未包括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未告知依法投诉权利的问题,本机关将依法依规另行作出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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