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东莞芸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8/0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受理号(号) | 20230015561 |
项目名称 | 东莞芸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葵清路30号3号楼2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芸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清慧综合环保咨询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东莞芸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葵清路30号3号楼201室(北纬22°47′50.690″,东经114′09′44.790″),主要从事手机壳的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的占地面积为1500m2;建筑面积为1500m2。预计年产手机壳1650万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注塑、丝印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总VOCs及臭气浓度,项目注塑、丝印工序产生的经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者,总VOCs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总VOCs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第Ⅱ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同时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拌料、破碎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拌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磨床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后经市政管网,引至东莞市清溪长头山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注塑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危险废物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8-04 |
联系人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87333786 |
通讯地址 | 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二、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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