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5%股权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在线报价实施办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我方承诺按照杭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杭州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并在信息披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信息披露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东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5%股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CQ2640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1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07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转让底价 |
157482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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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楼先生、宣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368、0571-85085367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杭州东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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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东部创智大厦4幢1307-1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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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赵海山 |
成立日期 |
2024-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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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164615 |
实收资本 |
164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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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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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14MA8GGQWK1F |
经营规模 |
中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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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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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人) |
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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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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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有人不放弃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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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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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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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建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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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杭州兴耀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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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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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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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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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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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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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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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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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主要财务指标 |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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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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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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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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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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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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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财务报表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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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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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150000 |
0 |
1646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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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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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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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类型 |
月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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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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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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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法人/非法人组织)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建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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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4号大街17-6号2楼209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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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金明 |
成立日期 |
2022-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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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2120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14MA2KMJGA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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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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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中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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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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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
9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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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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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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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钱塘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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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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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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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24-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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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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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公文处理简复单(府办简复第JF20240074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东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5%股权 |
转让底价 |
15748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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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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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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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转让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众环专字(2024)0300326号《杭州东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及浙江正恒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正恒评报字(2024)第Z0056号《杭州建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杭州东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5%股权所涉及的杭州东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众环专字(2024)0300326号《杭州东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及浙江正恒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正恒评报字(2024)第Z0056号《杭州建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杭州东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5%股权所涉及的杭州东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股权交易完成之后,转让方不再是标的企业股东,标的企业章程中载明的转让方作为股东享有的各项权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继。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4)标的企业无员工,本次股权交易不涉及员工安置。 (5)标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置和章程变更由新股东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决定。 (6)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股权转让协议》(样本)为准。 4、标的交割及期间损益处置 (1)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付清本次全部股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杭交所经审核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取得杭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方能要求出让方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股权交易成交日:杭交所出具《成交通知书》之日,为本次股权转让成交日。 (3)股权交易生效日:《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为本次股权转让生效日。 (4)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本次股权交易交割日。 (5)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易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不再进行审计清算,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继。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得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5、本次股权交易成交的,受让方需支付交易服务费,具体详见股权交易资料。 6、其他事项具体详见股权交易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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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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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150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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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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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 10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浙交汇) |
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情况
(一)管理层以自然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姓名 |
所在单位 |
职务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本人签字 |
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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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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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注: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二)管理层以法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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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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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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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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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三)管理层以非法人组织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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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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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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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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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