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贵州省开阳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65.4%股权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4/07/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32024bj1000078
预算金额741.88万元
招标公司贵州省开阳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綦经理010-66295531
中标公司贵州联合民爆器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联系人李仕贵
公告正文
贵州省开阳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65.4%股权
项目名称 | 贵州省开阳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65.4%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4BJ10000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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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741.88452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2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8-21 | |
所在地区 | 贵州省贵阳市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綦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531 | 部门负责人:张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32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竞价方式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贵州省开阳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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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贵阳市(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环城北路) | |||
法定代表人 | 李仕贵 | 成立日期 | 2002-09-10 | ||
注册资本 | 772.5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1217095999112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金属建材、建筑材料等。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职工人数 | 50人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
贵州联合民爆器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65.4 | |||
开阳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 29.99 | |||
李仕贵 | 3.19 | |||
徐红梅 | 1.04 | |||
王武 | 0.38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898.98 | -144.52 | 112.4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946.88 | 1265.6 | 681.28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6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37.41 | -112.28 | -108.1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895.14 | 1319.48 | 575.66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商标、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标的企业其他自然人股东共计持有4.61%股权,经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本次拟同时转让各自持有股权。 3、截至本项目挂牌前,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债权金额共计11,220,208.76元(其中民爆物品欠款金额8,392,953.94元,应付股利2,827,254.82元),《债权确认书》及《还款计划书》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 4、其他披露内容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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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州联合民爆器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贵阳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213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王颖 | 成立日期 | 2002-12-25 | |
注册资本(万元) | 6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零售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100745700765Q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5.4%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5.4%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28855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2-2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保利久联转让贵州省开阳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贵州省开阳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65.4%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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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741.88452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222.56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所交纳的保证金自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北交所全部备查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在出具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并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及所有披露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债权债务等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4)本方承诺在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我方及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商标、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本方了解并接受《贵州省开阳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人员安置方案》全部内容,并承诺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按职工安置方案的计算标准向转让方支付相关安置费用,用于本次转让职工安置工作。 (6)本方已了解转让方与标的企业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债权确认书》、《还款计划书》,并同意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原有债务,本方承诺标的企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7)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与标的企业商议应付股利计划及落实时间,若因自身原因未按实施计划按时落实的,本方自愿承担相应的全部法律责任。 (8)本方承诺若本方出现保证金扣除条款中任意一款行为时,同意转让方扣除我方已交纳的全额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若未按上述承诺事项履行相关义务,自愿承担相应的全部法律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外)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22.56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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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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