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二炼钢厂房地坪修复及部分硬化(八钢设备工程部)
金额
65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06/0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询价单号 | BDZX2022060025 | 采购方式 | 公开 |
采购员 |
郑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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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991-389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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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截至时间 | 2022-06-13T11:00:00.000+08:00 | 报价截至时间 | 2022-06-13T12:00:00.000+08:00 |
物料信息
物料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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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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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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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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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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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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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交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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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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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202206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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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炼钢厂房地坪修复及部分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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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炼钢厂房地坪修复及部分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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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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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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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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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价:65万元(不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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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条款
一、交货地址:
二、保证金额度:0.0元
三、商务条款:执行报价单和合同条款。
四、技术条款:执行技术协议条款。
五、注册资本必须大于等于300万元
六、报名要求:一、资质要求: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二、安全资质要求: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授权要求;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被委托人***复印件。 以上资料需同时满足,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上传报名。资质证照原件须经年检合格。 四、其他要求: 凡提交报价的投标人,认为对我方上传的技术协议完全响应。五、八钢工程类合格供应商。
七、资质要求:
附件下载
(模板定稿)大中修合同20220128.xlsx(模板定稿)大中修合同20220128.xlsx
6.7二炼钢厂房地坪修复及部分硬化报价单(全费用).xlsx6.7二炼钢厂房地坪修复及部分硬化报价单(全费用).xlsx
炼钢厂二炼钢分厂渣跨地坪修复技术协议.pdf炼钢厂二炼钢分厂渣跨地坪修复技术协议.pdf
报价地址:
https://www.obei.com.cn/obei-web-ec-ego/ego/rfq/deploy/egoBusinessOpportunity.html#/id=ac1f28b0d3e047429b8a2713dc32bac9/rfqMethod=RAQ/orgCode=UK5150/statusFlag=0
大中修工程项目合同 | 大中修工程项目合同 | 大中修工程项目合同 | 大中修工程项目合同 | 大中修工程项目合同 | 大中修工程项目合同 | 大中修工程项目合同 |
合同编号 | 合同编号 | 项目编号 | ||||
发包方 | 发包方 | 发包方项目负责人 | ||||
承包方 | 承包方 | 承包方项目负责人 |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八钢公司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实施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八钢公司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实施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八钢公司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实施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八钢公司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实施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八钢公司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实施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八钢公司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实施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八钢公司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实施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八钢公司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实施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八钢公司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实施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八钢公司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实施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八钢公司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实施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八钢公司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实施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八钢公司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实施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八钢公司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实施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
工程名称 | 工程名称 | |||||
工程内容 | 工程内容 | |||||
承包方式 | 承包方式 | 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 | 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 | 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 | 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 | 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 |
质量标准 | 质量标准 | 执行相关的现行国家及行业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 执行相关的现行国家及行业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 执行相关的现行国家及行业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 执行相关的现行国家及行业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 执行相关的现行国家及行业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
开工日期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详见承揽工程内容一览表 (技术协议) | 详见承揽工程内容一览表 (技术协议) | ||
合同价款 (万元) | 合同价款 (万元) | 保修金额 | 保修期限 | 年(大写) | ||
结算方式: 根据发包方式、结算方式选择正确的字母填入括号中,明确双方约定的结算原则 | 结算方式: 根据发包方式、结算方式选择正确的字母填入括号中,明确双方约定的结算原则 | 1.发包方式:A.招(议)标发包,B.其他方式发包( ) 2.结算方式:A.最高限价, B.固定总价,C.固定单价,D.暂定价( ) 双方约定结算原则: | 1.发包方式:A.招(议)标发包,B.其他方式发包( ) 2.结算方式:A.最高限价, B.固定总价,C.固定单价,D.暂定价( ) 双方约定结算原则: | 1.发包方式:A.招(议)标发包,B.其他方式发包( ) 2.结算方式:A.最高限价, B.固定总价,C.固定单价,D.暂定价( ) 双方约定结算原则: | 1.发包方式:A.招(议)标发包,B.其他方式发包( ) 2.结算方式:A.最高限价, B.固定总价,C.固定单价,D.暂定价( ) 双方约定结算原则: | 1.发包方式:A.招(议)标发包,B.其他方式发包( ) 2.结算方式:A.最高限价, B.固定总价,C.固定单价,D.暂定价( ) 双方约定结算原则: |
发包方驻地代表 | 发包方驻地代表 | 承包方驻地代表 | ||||
工程款支付 | 工程款支付 | 根据本合同补充条款第22项及发包方财务经营情况支付进度款,工程完工,交工验收合格并结算,财务挂账后按财务审批后资金计划支付结算款。 | 根据本合同补充条款第22项及发包方财务经营情况支付进度款,工程完工,交工验收合格并结算,财务挂账后按财务审批后资金计划支付结算款。 | 根据本合同补充条款第22项及发包方财务经营情况支付进度款,工程完工,交工验收合格并结算,财务挂账后按财务审批后资金计划支付结算款。 | 根据本合同补充条款第22项及发包方财务经营情况支付进度款,工程完工,交工验收合格并结算,财务挂账后按财务审批后资金计划支付结算款。 | 根据本合同补充条款第22项及发包方财务经营情况支付进度款,工程完工,交工验收合格并结算,财务挂账后按财务审批后资金计划支付结算款。 |
保修金支付 | 保修金支付 | 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保修金(无息)。 | 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保修金(无息)。 | 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保修金(无息)。 | 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保修金(无息)。 | 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保修金(无息)。 |
工期延误 | 工期延误 |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3%累计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3%累计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3%累计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3%累计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3%累计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
补充 条款 | 1、双方除遵守执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守和执行八钢有关工程管理、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绿化、道路的管理办法、规定和制度。 2、为保证各方的安全,承包方必须在开工前与发包方项目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负全责。发包方应对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工厂生产)进行安全交底,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施工。 3、承包方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将相关资料报八钢安全保卫部审核通过,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按已审定的方案实施。进行爆破作业时,要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4、为有效利用资源,承包方必须清理出拆除、挖掘工程中的废旧金属,协助发包方交八钢废钢库。 5、双方均不得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等各种杂物和垃圾。承包方在施工时,应防止各类油脂落地而污染环境,并将废弃油脂类按发包方要求处理。 6、承包方在使用水、电前,必须在八钢相关单位办理手续,并做好节约用水、用电工作。 7、承包方在施工场地必须有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有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的措施。 8、为避免粉尘抛洒污染环境而受到相关处罚,承包方的车辆在运输土方、砂、石等带有粉尘材料、物品时必须覆盖。 9、承包方在施工时噪音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生活区昼间小于55dB,夜间小于45dB,工业区厂界内小于70dB。生活区高考期间及0:00至9:00期间禁止有噪音污染环境的施工。 10、承包方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1、承包方因施工需要占用或开挖移植绿地、树木、道路前,必须经发包方绿化管理单位或运输管理部门审批通过。 12、承包方劳保用品必须穿戴整齐且必须穿戴本企业工装。 13、本工程在质量监督全过程中,承包方未按八钢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设备检修职能部门管理要求执行或整改的,依据八钢公司相关管理文件及《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办法》文件的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体系评价表中相应规定评价考核,结算时核减。 14、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一经查实发生转包情况,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的违约金并承担对发包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5、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八钢公司《现场管理办法》管理要求:1)设备检修必须执行“三不落地”原则:上线新品备件不落地储存,下线旧品备件不落地存放,检修油污、污物不落地。2)检修前需做好环境保护措施工作,检修现场应保持干净、整洁、有序。3)检修结束后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清;设备设施原有的各类安全防护罩不缺、防护栏杆不缺、保温设施不缺、安全连锁保护功能不缺;检修结束后设备必须见本色;当日检修工作完成后,要做到:环境未清扫整洁不走,设备未清扫干净不走,物料(工件)未摆放整齐不走,工、卡、量具未清点不走。4)必须遵守《现场管理办法》现场管理“十不准”规定。5)工程建设或检修作业项目在开工前如需占用其他场地、绿化带及临时设施的需向属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设备工程部、现场管理办公室共同审核。6)检修施工结束后由项目单位、设备工程部、现场管理办公室共同对检修施工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同结算手续。7)凡进入八钢公司所属厂区的外协单位或个人,违反《现场管理办法》(含附录A、B)相关规定的,依据《现场管理办法》4.7.4条款规定考核2000-10000元/次,在合同结算时依据考核通知单扣除。 16、承包方施工队伍应确保人员稳定,发包方依据《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办法》进行评价考核,在合同结算时核减。 | 1、双方除遵守执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守和执行八钢有关工程管理、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绿化、道路的管理办法、规定和制度。 2、为保证各方的安全,承包方必须在开工前与发包方项目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负全责。发包方应对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工厂生产)进行安全交底,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施工。 3、承包方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将相关资料报八钢安全保卫部审核通过,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按已审定的方案实施。进行爆破作业时,要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4、为有效利用资源,承包方必须清理出拆除、挖掘工程中的废旧金属,协助发包方交八钢废钢库。 5、双方均不得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等各种杂物和垃圾。承包方在施工时,应防止各类油脂落地而污染环境,并将废弃油脂类按发包方要求处理。 6、承包方在使用水、电前,必须在八钢相关单位办理手续,并做好节约用水、用电工作。 7、承包方在施工场地必须有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有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的措施。 8、为避免粉尘抛洒污染环境而受到相关处罚,承包方的车辆在运输土方、砂、石等带有粉尘材料、物品时必须覆盖。 9、承包方在施工时噪音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生活区昼间小于55dB,夜间小于45dB,工业区厂界内小于70dB。生活区高考期间及0:00至9:00期间禁止有噪音污染环境的施工。 10、承包方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1、承包方因施工需要占用或开挖移植绿地、树木、道路前,必须经发包方绿化管理单位或运输管理部门审批通过。 12、承包方劳保用品必须穿戴整齐且必须穿戴本企业工装。 13、本工程在质量监督全过程中,承包方未按八钢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设备检修职能部门管理要求执行或整改的,依据八钢公司相关管理文件及《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办法》文件的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体系评价表中相应规定评价考核,结算时核减。 14、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一经查实发生转包情况,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的违约金并承担对发包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5、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八钢公司《现场管理办法》管理要求:1)设备检修必须执行“三不落地”原则:上线新品备件不落地储存,下线旧品备件不落地存放,检修油污、污物不落地。2)检修前需做好环境保护措施工作,检修现场应保持干净、整洁、有序。3)检修结束后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清;设备设施原有的各类安全防护罩不缺、防护栏杆不缺、保温设施不缺、安全连锁保护功能不缺;检修结束后设备必须见本色;当日检修工作完成后,要做到:环境未清扫整洁不走,设备未清扫干净不走,物料(工件)未摆放整齐不走,工、卡、量具未清点不走。4)必须遵守《现场管理办法》现场管理“十不准”规定。5)工程建设或检修作业项目在开工前如需占用其他场地、绿化带及临时设施的需向属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设备工程部、现场管理办公室共同审核。6)检修施工结束后由项目单位、设备工程部、现场管理办公室共同对检修施工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同结算手续。7)凡进入八钢公司所属厂区的外协单位或个人,违反《现场管理办法》(含附录A、B)相关规定的,依据《现场管理办法》4.7.4条款规定考核2000-10000元/次,在合同结算时依据考核通知单扣除。 16、承包方施工队伍应确保人员稳定,发包方依据《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办法》进行评价考核,在合同结算时核减。 | 1、双方除遵守执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守和执行八钢有关工程管理、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绿化、道路的管理办法、规定和制度。 2、为保证各方的安全,承包方必须在开工前与发包方项目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负全责。发包方应对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工厂生产)进行安全交底,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施工。 3、承包方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将相关资料报八钢安全保卫部审核通过,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按已审定的方案实施。进行爆破作业时,要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4、为有效利用资源,承包方必须清理出拆除、挖掘工程中的废旧金属,协助发包方交八钢废钢库。 5、双方均不得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等各种杂物和垃圾。承包方在施工时,应防止各类油脂落地而污染环境,并将废弃油脂类按发包方要求处理。 6、承包方在使用水、电前,必须在八钢相关单位办理手续,并做好节约用水、用电工作。 7、承包方在施工场地必须有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有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的措施。 8、为避免粉尘抛洒污染环境而受到相关处罚,承包方的车辆在运输土方、砂、石等带有粉尘材料、物品时必须覆盖。 9、承包方在施工时噪音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生活区昼间小于55dB,夜间小于45dB,工业区厂界内小于70dB。生活区高考期间及0:00至9:00期间禁止有噪音污染环境的施工。 10、承包方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1、承包方因施工需要占用或开挖移植绿地、树木、道路前,必须经发包方绿化管理单位或运输管理部门审批通过。 12、承包方劳保用品必须穿戴整齐且必须穿戴本企业工装。 13、本工程在质量监督全过程中,承包方未按八钢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设备检修职能部门管理要求执行或整改的,依据八钢公司相关管理文件及《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办法》文件的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体系评价表中相应规定评价考核,结算时核减。 14、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一经查实发生转包情况,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的违约金并承担对发包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5、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八钢公司《现场管理办法》管理要求:1)设备检修必须执行“三不落地”原则:上线新品备件不落地储存,下线旧品备件不落地存放,检修油污、污物不落地。2)检修前需做好环境保护措施工作,检修现场应保持干净、整洁、有序。3)检修结束后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清;设备设施原有的各类安全防护罩不缺、防护栏杆不缺、保温设施不缺、安全连锁保护功能不缺;检修结束后设备必须见本色;当日检修工作完成后,要做到:环境未清扫整洁不走,设备未清扫干净不走,物料(工件)未摆放整齐不走,工、卡、量具未清点不走。4)必须遵守《现场管理办法》现场管理“十不准”规定。5)工程建设或检修作业项目在开工前如需占用其他场地、绿化带及临时设施的需向属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设备工程部、现场管理办公室共同审核。6)检修施工结束后由项目单位、设备工程部、现场管理办公室共同对检修施工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同结算手续。7)凡进入八钢公司所属厂区的外协单位或个人,违反《现场管理办法》(含附录A、B)相关规定的,依据《现场管理办法》4.7.4条款规定考核2000-10000元/次,在合同结算时依据考核通知单扣除。 16、承包方施工队伍应确保人员稳定,发包方依据《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办法》进行评价考核,在合同结算时核减。 | 1、双方除遵守执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守和执行八钢有关工程管理、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绿化、道路的管理办法、规定和制度。 2、为保证各方的安全,承包方必须在开工前与发包方项目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负全责。发包方应对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工厂生产)进行安全交底,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施工。 3、承包方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将相关资料报八钢安全保卫部审核通过,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按已审定的方案实施。进行爆破作业时,要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4、为有效利用资源,承包方必须清理出拆除、挖掘工程中的废旧金属,协助发包方交八钢废钢库。 5、双方均不得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等各种杂物和垃圾。承包方在施工时,应防止各类油脂落地而污染环境,并将废弃油脂类按发包方要求处理。 6、承包方在使用水、电前,必须在八钢相关单位办理手续,并做好节约用水、用电工作。 7、承包方在施工场地必须有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有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的措施。 8、为避免粉尘抛洒污染环境而受到相关处罚,承包方的车辆在运输土方、砂、石等带有粉尘材料、物品时必须覆盖。 9、承包方在施工时噪音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生活区昼间小于55dB,夜间小于45dB,工业区厂界内小于70dB。生活区高考期间及0:00至9:00期间禁止有噪音污染环境的施工。 10、承包方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1、承包方因施工需要占用或开挖移植绿地、树木、道路前,必须经发包方绿化管理单位或运输管理部门审批通过。 12、承包方劳保用品必须穿戴整齐且必须穿戴本企业工装。 13、本工程在质量监督全过程中,承包方未按八钢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设备检修职能部门管理要求执行或整改的,依据八钢公司相关管理文件及《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办法》文件的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体系评价表中相应规定评价考核,结算时核减。 14、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一经查实发生转包情况,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的违约金并承担对发包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5、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八钢公司《现场管理办法》管理要求:1)设备检修必须执行“三不落地”原则:上线新品备件不落地储存,下线旧品备件不落地存放,检修油污、污物不落地。2)检修前需做好环境保护措施工作,检修现场应保持干净、整洁、有序。3)检修结束后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清;设备设施原有的各类安全防护罩不缺、防护栏杆不缺、保温设施不缺、安全连锁保护功能不缺;检修结束后设备必须见本色;当日检修工作完成后,要做到:环境未清扫整洁不走,设备未清扫干净不走,物料(工件)未摆放整齐不走,工、卡、量具未清点不走。4)必须遵守《现场管理办法》现场管理“十不准”规定。5)工程建设或检修作业项目在开工前如需占用其他场地、绿化带及临时设施的需向属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设备工程部、现场管理办公室共同审核。6)检修施工结束后由项目单位、设备工程部、现场管理办公室共同对检修施工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同结算手续。7)凡进入八钢公司所属厂区的外协单位或个人,违反《现场管理办法》(含附录A、B)相关规定的,依据《现场管理办法》4.7.4条款规定考核2000-10000元/次,在合同结算时依据考核通知单扣除。 16、承包方施工队伍应确保人员稳定,发包方依据《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办法》进行评价考核,在合同结算时核减。 | 1、双方除遵守执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守和执行八钢有关工程管理、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绿化、道路的管理办法、规定和制度。 2、为保证各方的安全,承包方必须在开工前与发包方项目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负全责。发包方应对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工厂生产)进行安全交底,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施工。 3、承包方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将相关资料报八钢安全保卫部审核通过,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按已审定的方案实施。进行爆破作业时,要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4、为有效利用资源,承包方必须清理出拆除、挖掘工程中的废旧金属,协助发包方交八钢废钢库。 5、双方均不得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等各种杂物和垃圾。承包方在施工时,应防止各类油脂落地而污染环境,并将废弃油脂类按发包方要求处理。 6、承包方在使用水、电前,必须在八钢相关单位办理手续,并做好节约用水、用电工作。 7、承包方在施工场地必须有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有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的措施。 8、为避免粉尘抛洒污染环境而受到相关处罚,承包方的车辆在运输土方、砂、石等带有粉尘材料、物品时必须覆盖。 9、承包方在施工时噪音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生活区昼间小于55dB,夜间小于45dB,工业区厂界内小于70dB。生活区高考期间及0:00至9:00期间禁止有噪音污染环境的施工。 10、承包方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1、承包方因施工需要占用或开挖移植绿地、树木、道路前,必须经发包方绿化管理单位或运输管理部门审批通过。 12、承包方劳保用品必须穿戴整齐且必须穿戴本企业工装。 13、本工程在质量监督全过程中,承包方未按八钢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设备检修职能部门管理要求执行或整改的,依据八钢公司相关管理文件及《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办法》文件的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体系评价表中相应规定评价考核,结算时核减。 14、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一经查实发生转包情况,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的违约金并承担对发包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5、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八钢公司《现场管理办法》管理要求:1)设备检修必须执行“三不落地”原则:上线新品备件不落地储存,下线旧品备件不落地存放,检修油污、污物不落地。2)检修前需做好环境保护措施工作,检修现场应保持干净、整洁、有序。3)检修结束后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清;设备设施原有的各类安全防护罩不缺、防护栏杆不缺、保温设施不缺、安全连锁保护功能不缺;检修结束后设备必须见本色;当日检修工作完成后,要做到:环境未清扫整洁不走,设备未清扫干净不走,物料(工件)未摆放整齐不走,工、卡、量具未清点不走。4)必须遵守《现场管理办法》现场管理“十不准”规定。5)工程建设或检修作业项目在开工前如需占用其他场地、绿化带及临时设施的需向属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设备工程部、现场管理办公室共同审核。6)检修施工结束后由项目单位、设备工程部、现场管理办公室共同对检修施工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同结算手续。7)凡进入八钢公司所属厂区的外协单位或个人,违反《现场管理办法》(含附录A、B)相关规定的,依据《现场管理办法》4.7.4条款规定考核2000-10000元/次,在合同结算时依据考核通知单扣除。 16、承包方施工队伍应确保人员稳定,发包方依据《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办法》进行评价考核,在合同结算时核减。 | 1、双方除遵守执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守和执行八钢有关工程管理、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绿化、道路的管理办法、规定和制度。 2、为保证各方的安全,承包方必须在开工前与发包方项目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负全责。发包方应对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工厂生产)进行安全交底,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施工。 3、承包方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将相关资料报八钢安全保卫部审核通过,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按已审定的方案实施。进行爆破作业时,要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4、为有效利用资源,承包方必须清理出拆除、挖掘工程中的废旧金属,协助发包方交八钢废钢库。 5、双方均不得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等各种杂物和垃圾。承包方在施工时,应防止各类油脂落地而污染环境,并将废弃油脂类按发包方要求处理。 6、承包方在使用水、电前,必须在八钢相关单位办理手续,并做好节约用水、用电工作。 7、承包方在施工场地必须有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有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的措施。 8、为避免粉尘抛洒污染环境而受到相关处罚,承包方的车辆在运输土方、砂、石等带有粉尘材料、物品时必须覆盖。 9、承包方在施工时噪音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生活区昼间小于55dB,夜间小于45dB,工业区厂界内小于70dB。生活区高考期间及0:00至9:00期间禁止有噪音污染环境的施工。 10、承包方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1、承包方因施工需要占用或开挖移植绿地、树木、道路前,必须经发包方绿化管理单位或运输管理部门审批通过。 12、承包方劳保用品必须穿戴整齐且必须穿戴本企业工装。 13、本工程在质量监督全过程中,承包方未按八钢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设备检修职能部门管理要求执行或整改的,依据八钢公司相关管理文件及《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办法》文件的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体系评价表中相应规定评价考核,结算时核减。 14、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一经查实发生转包情况,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的违约金并承担对发包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5、承包方必须严格遵守八钢公司《现场管理办法》管理要求:1)设备检修必须执行“三不落地”原则:上线新品备件不落地储存,下线旧品备件不落地存放,检修油污、污物不落地。2)检修前需做好环境保护措施工作,检修现场应保持干净、整洁、有序。3)检修结束后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清;设备设施原有的各类安全防护罩不缺、防护栏杆不缺、保温设施不缺、安全连锁保护功能不缺;检修结束后设备必须见本色;当日检修工作完成后,要做到:环境未清扫整洁不走,设备未清扫干净不走,物料(工件)未摆放整齐不走,工、卡、量具未清点不走。4)必须遵守《现场管理办法》现场管理“十不准”规定。5)工程建设或检修作业项目在开工前如需占用其他场地、绿化带及临时设施的需向属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设备工程部、现场管理办公室共同审核。6)检修施工结束后由项目单位、设备工程部、现场管理办公室共同对检修施工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同结算手续。7)凡进入八钢公司所属厂区的外协单位或个人,违反《现场管理办法》(含附录A、B)相关规定的,依据《现场管理办法》4.7.4条款规定考核2000-10000元/次,在合同结算时依据考核通知单扣除。 16、承包方施工队伍应确保人员稳定,发包方依据《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办法》进行评价考核,在合同结算时核减。 |
补充 条款 | 17、承包方工程完工后,依据《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办法》文件的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体系评价表的评价结果考核供应商,合同结算评价:综合评价得分80分以上不考核;80-70分及以上结算时按结算额的0.5%考核;70-60分及以上结算时按结算额的1%考核;60分以下结算时按结算额的5%考核。 18、依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自治区劳动监察大队的要求,承包方须及时配合发包方签订供应商年度承诺书,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必须按要求及时缴纳。承包方不得拖欠工程款、设备款,若有发生,承包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承包方不得挪用收到的工程款,若有发现,按合同总金额的1% 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违约责任。若承包人未按时、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扣留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直接发放给农民工,并按照本合同补充条款第19项支付违约金。承包方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报备发包方设备工程部审核,每月报工程进度款时需提供上月的农民工资发放明细表,施工过程中若有施工人员离场,需报备发包方设备工程部,并提供离场人员签字的工资已发放承诺书。发生未报备事件考核5000元/人/次。合同办理结算并挂账后,承包人可经发包人确认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款通知单》,按照流程提供退款通知单及前期缴款凭证到运营共享乌鲁木齐区域分中心办理退款。 19、施工过程进、出厂施工人员需向发包方备案及提供劳务合同,离厂前需要到项目单位备案,并承诺无欠薪及讨薪问题,如仍发生讨薪事件则列入不守信用供应商,承包方(非自身原因除外)如发生施工人员讨薪事件:在现场或项目单位发生3人以内讨薪事件考核5000元/次.人,禁标6个月且供应商月评价扣分;发生3人以上讨薪事件考核10000元/次.人,退出供应商名册,1年内禁止准入八钢供应商。在八钢公司办公或生活区域发生3人以内讨薪事件考核10000元/次.人、发生3人以上讨薪事件考核20000元/次.人,退出供应商名册,3年内禁止准入八钢供应商;在上级部门,发生讨薪事件考核50000元/次.人,退出供应商名册,长期不得进入八钢供应商。 20、承包方使用的能源介质费用在结算中扣除,水电无计量的按结算价的0.5%扣除,水或电按结算价的0.3%扣除。承包方按照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能源环境综合监察管理办法»文件的管理要求,要达到节约水电资源的目的。如发现承包方有浪费能源介质水电资源现象,发包方按500-1000元/次考核在结算中扣除。 21、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措施费按规定要求计取,如未按方案要求实施,发包方有权扣减其费用。 22、合同金额>50万元的工程,承包方每月15日前在EQMS系统申报形象进度,经发包方项目单位及设备工程部审批后按月支付进度款,交工验收完成后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0%;合同金额≤50万元的工程,原则上不予申报工程进度款。 23、工程承包方在工程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报送,发包方十个工作日(外围单位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设备工程部,由设备工程部根据情况自审或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产生的审价服务费由承包方承担。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结算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3%累计支付违约金;办理结算挂帐手续时间距离年底不足三个月的,承包方年底前必须办理完结算挂帐手续,否则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3%累计支付违约金。结算以八钢公司审计法务部的审计结论为准。 24、承包方发生因现场检查及合同未及时履约等违约行为,按照约定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本合同补充条款第14项除外)。 25、本合同发包、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发生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另签补充协议。 | 17、承包方工程完工后,依据《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办法》文件的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体系评价表的评价结果考核供应商,合同结算评价:综合评价得分80分以上不考核;80-70分及以上结算时按结算额的0.5%考核;70-60分及以上结算时按结算额的1%考核;60分以下结算时按结算额的5%考核。 18、依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自治区劳动监察大队的要求,承包方须及时配合发包方签订供应商年度承诺书,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必须按要求及时缴纳。承包方不得拖欠工程款、设备款,若有发生,承包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承包方不得挪用收到的工程款,若有发现,按合同总金额的1% 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违约责任。若承包人未按时、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扣留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直接发放给农民工,并按照本合同补充条款第19项支付违约金。承包方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报备发包方设备工程部审核,每月报工程进度款时需提供上月的农民工资发放明细表,施工过程中若有施工人员离场,需报备发包方设备工程部,并提供离场人员签字的工资已发放承诺书。发生未报备事件考核5000元/人/次。合同办理结算并挂账后,承包人可经发包人确认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款通知单》,按照流程提供退款通知单及前期缴款凭证到运营共享乌鲁木齐区域分中心办理退款。 19、施工过程进、出厂施工人员需向发包方备案及提供劳务合同,离厂前需要到项目单位备案,并承诺无欠薪及讨薪问题,如仍发生讨薪事件则列入不守信用供应商,承包方(非自身原因除外)如发生施工人员讨薪事件:在现场或项目单位发生3人以内讨薪事件考核5000元/次.人,禁标6个月且供应商月评价扣分;发生3人以上讨薪事件考核10000元/次.人,退出供应商名册,1年内禁止准入八钢供应商。在八钢公司办公或生活区域发生3人以内讨薪事件考核10000元/次.人、发生3人以上讨薪事件考核20000元/次.人,退出供应商名册,3年内禁止准入八钢供应商;在上级部门,发生讨薪事件考核50000元/次.人,退出供应商名册,长期不得进入八钢供应商。 20、承包方使用的能源介质费用在结算中扣除,水电无计量的按结算价的0.5%扣除,水或电按结算价的0.3%扣除。承包方按照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能源环境综合监察管理办法»文件的管理要求,要达到节约水电资源的目的。如发现承包方有浪费能源介质水电资源现象,发包方按500-1000元/次考核在结算中扣除。 21、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措施费按规定要求计取,如未按方案要求实施,发包方有权扣减其费用。 22、合同金额>50万元的工程,承包方每月15日前在EQMS系统申报形象进度,经发包方项目单位及设备工程部审批后按月支付进度款,交工验收完成后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0%;合同金额≤50万元的工程,原则上不予申报工程进度款。 23、工程承包方在工程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报送,发包方十个工作日(外围单位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设备工程部,由设备工程部根据情况自审或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产生的审价服务费由承包方承担。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结算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3%累计支付违约金;办理结算挂帐手续时间距离年底不足三个月的,承包方年底前必须办理完结算挂帐手续,否则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3%累计支付违约金。结算以八钢公司审计法务部的审计结论为准。 24、承包方发生因现场检查及合同未及时履约等违约行为,按照约定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本合同补充条款第14项除外)。 25、本合同发包、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发生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另签补充协议。 | 17、承包方工程完工后,依据《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办法》文件的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体系评价表的评价结果考核供应商,合同结算评价:综合评价得分80分以上不考核;80-70分及以上结算时按结算额的0.5%考核;70-60分及以上结算时按结算额的1%考核;60分以下结算时按结算额的5%考核。 18、依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自治区劳动监察大队的要求,承包方须及时配合发包方签订供应商年度承诺书,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必须按要求及时缴纳。承包方不得拖欠工程款、设备款,若有发生,承包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承包方不得挪用收到的工程款,若有发现,按合同总金额的1% 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违约责任。若承包人未按时、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扣留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直接发放给农民工,并按照本合同补充条款第19项支付违约金。承包方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报备发包方设备工程部审核,每月报工程进度款时需提供上月的农民工资发放明细表,施工过程中若有施工人员离场,需报备发包方设备工程部,并提供离场人员签字的工资已发放承诺书。发生未报备事件考核5000元/人/次。合同办理结算并挂账后,承包人可经发包人确认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款通知单》,按照流程提供退款通知单及前期缴款凭证到运营共享乌鲁木齐区域分中心办理退款。 19、施工过程进、出厂施工人员需向发包方备案及提供劳务合同,离厂前需要到项目单位备案,并承诺无欠薪及讨薪问题,如仍发生讨薪事件则列入不守信用供应商,承包方(非自身原因除外)如发生施工人员讨薪事件:在现场或项目单位发生3人以内讨薪事件考核5000元/次.人,禁标6个月且供应商月评价扣分;发生3人以上讨薪事件考核10000元/次.人,退出供应商名册,1年内禁止准入八钢供应商。在八钢公司办公或生活区域发生3人以内讨薪事件考核10000元/次.人、发生3人以上讨薪事件考核20000元/次.人,退出供应商名册,3年内禁止准入八钢供应商;在上级部门,发生讨薪事件考核50000元/次.人,退出供应商名册,长期不得进入八钢供应商。 20、承包方使用的能源介质费用在结算中扣除,水电无计量的按结算价的0.5%扣除,水或电按结算价的0.3%扣除。承包方按照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能源环境综合监察管理办法»文件的管理要求,要达到节约水电资源的目的。如发现承包方有浪费能源介质水电资源现象,发包方按500-1000元/次考核在结算中扣除。 21、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措施费按规定要求计取,如未按方案要求实施,发包方有权扣减其费用。 22、合同金额>50万元的工程,承包方每月15日前在EQMS系统申报形象进度,经发包方项目单位及设备工程部审批后按月支付进度款,交工验收完成后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0%;合同金额≤50万元的工程,原则上不予申报工程进度款。 23、工程承包方在工程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报送,发包方十个工作日(外围单位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设备工程部,由设备工程部根据情况自审或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产生的审价服务费由承包方承担。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结算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3%累计支付违约金;办理结算挂帐手续时间距离年底不足三个月的,承包方年底前必须办理完结算挂帐手续,否则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3%累计支付违约金。结算以八钢公司审计法务部的审计结论为准。 24、承包方发生因现场检查及合同未及时履约等违约行为,按照约定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本合同补充条款第14项除外)。 25、本合同发包、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发生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另签补充协议。 | 17、承包方工程完工后,依据《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办法》文件的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体系评价表的评价结果考核供应商,合同结算评价:综合评价得分80分以上不考核;80-70分及以上结算时按结算额的0.5%考核;70-60分及以上结算时按结算额的1%考核;60分以下结算时按结算额的5%考核。 18、依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自治区劳动监察大队的要求,承包方须及时配合发包方签订供应商年度承诺书,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必须按要求及时缴纳。承包方不得拖欠工程款、设备款,若有发生,承包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承包方不得挪用收到的工程款,若有发现,按合同总金额的1% 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违约责任。若承包人未按时、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扣留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直接发放给农民工,并按照本合同补充条款第19项支付违约金。承包方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报备发包方设备工程部审核,每月报工程进度款时需提供上月的农民工资发放明细表,施工过程中若有施工人员离场,需报备发包方设备工程部,并提供离场人员签字的工资已发放承诺书。发生未报备事件考核5000元/人/次。合同办理结算并挂账后,承包人可经发包人确认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款通知单》,按照流程提供退款通知单及前期缴款凭证到运营共享乌鲁木齐区域分中心办理退款。 19、施工过程进、出厂施工人员需向发包方备案及提供劳务合同,离厂前需要到项目单位备案,并承诺无欠薪及讨薪问题,如仍发生讨薪事件则列入不守信用供应商,承包方(非自身原因除外)如发生施工人员讨薪事件:在现场或项目单位发生3人以内讨薪事件考核5000元/次.人,禁标6个月且供应商月评价扣分;发生3人以上讨薪事件考核10000元/次.人,退出供应商名册,1年内禁止准入八钢供应商。在八钢公司办公或生活区域发生3人以内讨薪事件考核10000元/次.人、发生3人以上讨薪事件考核20000元/次.人,退出供应商名册,3年内禁止准入八钢供应商;在上级部门,发生讨薪事件考核50000元/次.人,退出供应商名册,长期不得进入八钢供应商。 20、承包方使用的能源介质费用在结算中扣除,水电无计量的按结算价的0.5%扣除,水或电按结算价的0.3%扣除。承包方按照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能源环境综合监察管理办法»文件的管理要求,要达到节约水电资源的目的。如发现承包方有浪费能源介质水电资源现象,发包方按500-1000元/次考核在结算中扣除。 21、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措施费按规定要求计取,如未按方案要求实施,发包方有权扣减其费用。 22、合同金额>50万元的工程,承包方每月15日前在EQMS系统申报形象进度,经发包方项目单位及设备工程部审批后按月支付进度款,交工验收完成后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0%;合同金额≤50万元的工程,原则上不予申报工程进度款。 23、工程承包方在工程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报送,发包方十个工作日(外围单位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设备工程部,由设备工程部根据情况自审或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产生的审价服务费由承包方承担。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结算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3%累计支付违约金;办理结算挂帐手续时间距离年底不足三个月的,承包方年底前必须办理完结算挂帐手续,否则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3%累计支付违约金。结算以八钢公司审计法务部的审计结论为准。 24、承包方发生因现场检查及合同未及时履约等违约行为,按照约定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本合同补充条款第14项除外)。 25、本合同发包、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发生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另签补充协议。 | 17、承包方工程完工后,依据《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办法》文件的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体系评价表的评价结果考核供应商,合同结算评价:综合评价得分80分以上不考核;80-70分及以上结算时按结算额的0.5%考核;70-60分及以上结算时按结算额的1%考核;60分以下结算时按结算额的5%考核。 18、依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自治区劳动监察大队的要求,承包方须及时配合发包方签订供应商年度承诺书,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必须按要求及时缴纳。承包方不得拖欠工程款、设备款,若有发生,承包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承包方不得挪用收到的工程款,若有发现,按合同总金额的1% 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违约责任。若承包人未按时、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扣留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直接发放给农民工,并按照本合同补充条款第19项支付违约金。承包方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报备发包方设备工程部审核,每月报工程进度款时需提供上月的农民工资发放明细表,施工过程中若有施工人员离场,需报备发包方设备工程部,并提供离场人员签字的工资已发放承诺书。发生未报备事件考核5000元/人/次。合同办理结算并挂账后,承包人可经发包人确认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款通知单》,按照流程提供退款通知单及前期缴款凭证到运营共享乌鲁木齐区域分中心办理退款。 19、施工过程进、出厂施工人员需向发包方备案及提供劳务合同,离厂前需要到项目单位备案,并承诺无欠薪及讨薪问题,如仍发生讨薪事件则列入不守信用供应商,承包方(非自身原因除外)如发生施工人员讨薪事件:在现场或项目单位发生3人以内讨薪事件考核5000元/次.人,禁标6个月且供应商月评价扣分;发生3人以上讨薪事件考核10000元/次.人,退出供应商名册,1年内禁止准入八钢供应商。在八钢公司办公或生活区域发生3人以内讨薪事件考核10000元/次.人、发生3人以上讨薪事件考核20000元/次.人,退出供应商名册,3年内禁止准入八钢供应商;在上级部门,发生讨薪事件考核50000元/次.人,退出供应商名册,长期不得进入八钢供应商。 20、承包方使用的能源介质费用在结算中扣除,水电无计量的按结算价的0.5%扣除,水或电按结算价的0.3%扣除。承包方按照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能源环境综合监察管理办法»文件的管理要求,要达到节约水电资源的目的。如发现承包方有浪费能源介质水电资源现象,发包方按500-1000元/次考核在结算中扣除。 21、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措施费按规定要求计取,如未按方案要求实施,发包方有权扣减其费用。 22、合同金额>50万元的工程,承包方每月15日前在EQMS系统申报形象进度,经发包方项目单位及设备工程部审批后按月支付进度款,交工验收完成后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0%;合同金额≤50万元的工程,原则上不予申报工程进度款。 23、工程承包方在工程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报送,发包方十个工作日(外围单位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设备工程部,由设备工程部根据情况自审或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产生的审价服务费由承包方承担。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结算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3%累计支付违约金;办理结算挂帐手续时间距离年底不足三个月的,承包方年底前必须办理完结算挂帐手续,否则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3%累计支付违约金。结算以八钢公司审计法务部的审计结论为准。 24、承包方发生因现场检查及合同未及时履约等违约行为,按照约定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本合同补充条款第14项除外)。 25、本合同发包、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发生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另签补充协议。 | 17、承包方工程完工后,依据《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办法》文件的建设及检修供应商管理体系评价表的评价结果考核供应商,合同结算评价:综合评价得分80分以上不考核;80-70分及以上结算时按结算额的0.5%考核;70-60分及以上结算时按结算额的1%考核;60分以下结算时按结算额的5%考核。 18、依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自治区劳动监察大队的要求,承包方须及时配合发包方签订供应商年度承诺书,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必须按要求及时缴纳。承包方不得拖欠工程款、设备款,若有发生,承包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承包方不得挪用收到的工程款,若有发现,按合同总金额的1% 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违约责任。若承包人未按时、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扣留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直接发放给农民工,并按照本合同补充条款第19项支付违约金。承包方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报备发包方设备工程部审核,每月报工程进度款时需提供上月的农民工资发放明细表,施工过程中若有施工人员离场,需报备发包方设备工程部,并提供离场人员签字的工资已发放承诺书。发生未报备事件考核5000元/人/次。合同办理结算并挂账后,承包人可经发包人确认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款通知单》,按照流程提供退款通知单及前期缴款凭证到运营共享乌鲁木齐区域分中心办理退款。 19、施工过程进、出厂施工人员需向发包方备案及提供劳务合同,离厂前需要到项目单位备案,并承诺无欠薪及讨薪问题,如仍发生讨薪事件则列入不守信用供应商,承包方(非自身原因除外)如发生施工人员讨薪事件:在现场或项目单位发生3人以内讨薪事件考核5000元/次.人,禁标6个月且供应商月评价扣分;发生3人以上讨薪事件考核10000元/次.人,退出供应商名册,1年内禁止准入八钢供应商。在八钢公司办公或生活区域发生3人以内讨薪事件考核10000元/次.人、发生3人以上讨薪事件考核20000元/次.人,退出供应商名册,3年内禁止准入八钢供应商;在上级部门,发生讨薪事件考核50000元/次.人,退出供应商名册,长期不得进入八钢供应商。 20、承包方使用的能源介质费用在结算中扣除,水电无计量的按结算价的0.5%扣除,水或电按结算价的0.3%扣除。承包方按照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能源环境综合监察管理办法»文件的管理要求,要达到节约水电资源的目的。如发现承包方有浪费能源介质水电资源现象,发包方按500-1000元/次考核在结算中扣除。 21、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措施费按规定要求计取,如未按方案要求实施,发包方有权扣减其费用。 22、合同金额>50万元的工程,承包方每月15日前在EQMS系统申报形象进度,经发包方项目单位及设备工程部审批后按月支付进度款,交工验收完成后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0%;合同金额≤50万元的工程,原则上不予申报工程进度款。 23、工程承包方在工程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报送,发包方十个工作日(外围单位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设备工程部,由设备工程部根据情况自审或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产生的审价服务费由承包方承担。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结算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3%累计支付违约金;办理结算挂帐手续时间距离年底不足三个月的,承包方年底前必须办理完结算挂帐手续,否则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3%累计支付违约金。结算以八钢公司审计法务部的审计结论为准。 24、承包方发生因现场检查及合同未及时履约等违约行为,按照约定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本合同补充条款第14项除外)。 25、本合同发包、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发生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另签补充协议。 |
发包方合同章: | 发包方合同章: | 发包方合同章: | 发包方合同章: | 承包方合同章: | 承包方合同章: | 承包方合同章: |
法人代表签字: | 法人代表签字: | 法人代表签字: | 法人代表签字: | 法人代表签字: | 法人代表签字: | 法人代表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表 | 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表 | 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表 | 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表 | 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表 | 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表 | 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表 | 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表 |
工程名称: 二炼钢厂房地坪修复及部分硬化 | 工程名称: 二炼钢厂房地坪修复及部分硬化 | 工程名称: 二炼钢厂房地坪修复及部分硬化 | 工程名称: 二炼钢厂房地坪修复及部分硬化 | 工程名称: 二炼钢厂房地坪修复及部分硬化 | 工程名称: 二炼钢厂房地坪修复及部分硬化 | 工程名称: 二炼钢厂房地坪修复及部分硬化 | 工程名称: 二炼钢厂房地坪修复及部分硬化 |
序号 | 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不含税金额(元) | 不含税金额(元) | 备注 |
序号 | 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全费用综合单价 | 合价 | 备注 |
1 | 钢坯清理 | 1、原地坪处钢坯切割清理运至指定地点,吊装机械乙方提供,倒运车辆及切割设备甲供; 2、其它详见技术协议 | t | 4200 | |||
2 | 渣跨地坪平整 | 1、地坪土方平整,土方量300m³ 2、其他详见技术协议 | ㎡ | 3000 | |||
3 | 渣跨地面硬化 | 1、重载车辆通行,铺设双层钢筋(18#螺纹钢),浇筑C30混凝土厚度300mm,材料乙供。 2、其他详见技术协议 | ㎡ | 7980 | |||
4 | 构筑物清洗 | 1、渣跨内建构筑物清洗,恢复本色,材料乙供。 2、其他详见技术协议 | ㎡ | 8000 | |||
5 | 增(减)项(单项罗列) | 根据技术协议、现场踏勘明确工作内容,如工程量清单有增(减)项,请在增(减)项目中列出,不允许对给定的清单项和工程量进行修改。 | |||||
总价合计(不含税) | 总价合计(不含税) | 总价合计(不含税) | 总计***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 | 总计***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 | 总计***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 | 总计***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 | |
备注:1.本工程税率为 9%,本工程为结算最高限价。 2.以上全费用综合单价为不含税单价,需报组价明细表。 3.投标报价已包括技术协议内的所有内容,上述提供工程子目明细,投标单位需按相关施工规范综合考虑项目下子目包含的所有施工内容费用。 4.本工程结算由八钢公司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产生的审价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承担(服务费标准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新计价房[2002]866号) ,招标人在支付中标人结算款时代扣相应费用支付给审价机构。 | 备注:1.本工程税率为 9%,本工程为结算最高限价。 2.以上全费用综合单价为不含税单价,需报组价明细表。 3.投标报价已包括技术协议内的所有内容,上述提供工程子目明细,投标单位需按相关施工规范综合考虑项目下子目包含的所有施工内容费用。 4.本工程结算由八钢公司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产生的审价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承担(服务费标准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新计价房[2002]866号) ,招标人在支付中标人结算款时代扣相应费用支付给审价机构。 | 备注:1.本工程税率为 9%,本工程为结算最高限价。 2.以上全费用综合单价为不含税单价,需报组价明细表。 3.投标报价已包括技术协议内的所有内容,上述提供工程子目明细,投标单位需按相关施工规范综合考虑项目下子目包含的所有施工内容费用。 4.本工程结算由八钢公司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产生的审价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承担(服务费标准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新计价房[2002]866号) ,招标人在支付中标人结算款时代扣相应费用支付给审价机构。 | 备注:1.本工程税率为 9%,本工程为结算最高限价。 2.以上全费用综合单价为不含税单价,需报组价明细表。 3.投标报价已包括技术协议内的所有内容,上述提供工程子目明细,投标单位需按相关施工规范综合考虑项目下子目包含的所有施工内容费用。 4.本工程结算由八钢公司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产生的审价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承担(服务费标准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新计价房[2002]866号) ,招标人在支付中标人结算款时代扣相应费用支付给审价机构。 | 备注:1.本工程税率为 9%,本工程为结算最高限价。 2.以上全费用综合单价为不含税单价,需报组价明细表。 3.投标报价已包括技术协议内的所有内容,上述提供工程子目明细,投标单位需按相关施工规范综合考虑项目下子目包含的所有施工内容费用。 4.本工程结算由八钢公司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产生的审价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承担(服务费标准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新计价房[2002]866号) ,招标人在支付中标人结算款时代扣相应费用支付给审价机构。 | 备注:1.本工程税率为 9%,本工程为结算最高限价。 2.以上全费用综合单价为不含税单价,需报组价明细表。 3.投标报价已包括技术协议内的所有内容,上述提供工程子目明细,投标单位需按相关施工规范综合考虑项目下子目包含的所有施工内容费用。 4.本工程结算由八钢公司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产生的审价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承担(服务费标准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新计价房[2002]866号) ,招标人在支付中标人结算款时代扣相应费用支付给审价机构。 | 备注:1.本工程税率为 9%,本工程为结算最高限价。 2.以上全费用综合单价为不含税单价,需报组价明细表。 3.投标报价已包括技术协议内的所有内容,上述提供工程子目明细,投标单位需按相关施工规范综合考虑项目下子目包含的所有施工内容费用。 4.本工程结算由八钢公司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产生的审价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承担(服务费标准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新计价房[2002]866号) ,招标人在支付中标人结算款时代扣相应费用支付给审价机构。 | 备注:1.本工程税率为 9%,本工程为结算最高限价。 2.以上全费用综合单价为不含税单价,需报组价明细表。 3.投标报价已包括技术协议内的所有内容,上述提供工程子目明细,投标单位需按相关施工规范综合考虑项目下子目包含的所有施工内容费用。 4.本工程结算由八钢公司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产生的审价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承担(服务费标准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新计价房[2002]866号) ,招标人在支付中标人结算款时代扣相应费用支付给审价机构。 |
投标人(盖章) | 投标人(盖章) | 投标人(盖章) | 投标人(盖章) | 投标人(盖章) | 投标人(盖章) | 投标人(盖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 | 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 | 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 | 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 | 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 | 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 | 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 | 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 | 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 | 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 | 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 | 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 | 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 | 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 | 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 | 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 | 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 | 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 | 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 | 全费用综合单价分析表 |
工程名称: | 工程名称: | 工程名称: | 工程名称: | 工程名称: | 工程名称: | 工程名称: | 标段: | 标段: | 标段: | 标段: | 标段: | 标段: | 第 页 共 页 | 第 页 共 页 | 第 页 共 页 | 第 页 共 页 | 第 页 共 页 | 第 页 共 页 | 第 页 共 页 |
项目编码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工程量 | 工程量 | 工程量 |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定额 编号 | 定额名称 | 定额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单价 | 单价 | 单价 | 单价 | 合价 | 合价 | 合价 | 合价 | 合价 | 合价 | 合价 | 合价 | 合价 | 合价 | 合价 |
定额 编号 | 定额名称 | 定额 单位 | 数量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费 | 机械费 | 主材费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费 | 主材费 | 主材费 | 综合措施项费用 | 管理费 和利润 | 风险费用 | 规费 | 税金 | 合计 |
备注主要人工材料、机械的单价是含各种因素的单价。 | 备注主要人工材料、机械的单价是含各种因素的单价。 | 备注主要人工材料、机械的单价是含各种因素的单价。 | 备注主要人工材料、机械的单价是含各种因素的单价。 | 备注主要人工材料、机械的单价是含各种因素的单价。 | 备注主要人工材料、机械的单价是含各种因素的单价。 | 备注主要人工材料、机械的单价是含各种因素的单价。 | 表-09 | 表-09 | 表-09 | 表-09 | 表-09 | 表-09 | 表-09 |
炼钢厂二炼钢分厂渣跨地坪修复项目
技
术
协
议
甲方: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钢厂
乙方: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
下简称乙方)就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二炼钢分厂渣跨地坪修复项
目进行了充分协商,在此基础上签订此技术协议。
一、概况:
第二炼钢厂渣跨依据公司安排热泼渣工位已移处渣跨,现需要对二炼钢渣
跨地坪进行修复,考虑炼钢厂工业建筑具体情况,结合职工“三最问题”、“现
场环境整治”的具体要求,对照现场的工程实际状况、根据各处不同位置实施
特点,按公司的“保证安全、实用节俭、工完场清”的原则,参照施工注意事
项、施工经验进行编制。
1、环境条件
乌鲁木齐地区的气象资料主要参数如下:
1.1、自然条件:
海拔:917.9m
冬季大气压力:919.9kPa
夏季大气压力:9
906.7kPa
冬季平均室外风速:1.7m/s
夏季平均室外风速:3.1m/s
最大风速:28m/s
气温:
气温:
累计年平均温度:5.7℃
极端最高温度:42.1℃
极端最低温度:-41.5℃
室外相对湿度:
年平均相对湿度:55.0%
月平均相对湿度最高值:74.8%
最低月平均相对湿度:~36%
二、项目范围
甲方:
21/6
乙方:
分厂 | 项目名称 | 修售内容 | 单位 | 修鳝面积/长度(未注明标识m) | 备注 | |
第二炼钢分厂 | 渣跨地坪平整 | 1、地面钢坏清理4200t:2、平整后土方300m | m | 3000 | ||
第二炼钢分厂第二炼钢分厂 | 渣跨地坪铺设 | 铺设混凝土 | m | 7980 | 重载车辆通行,铺设双层钢筋,浇筑C30混凝土 | |
第二炼钢分厂第二炼钢分厂 | 构筑物清洗 | 构筑物清洗 | m | 8000 |
项目单位现场专工或联络人:
二炼钢分厂郝玉岭13659993157
设备室韩晓燕13899931226
三、执行技术标准及产品质量标准
(1)、《脚手架规范JGJ130-2011》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
(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4)、《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0185-2017》
(5)、《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修复与防护技术规程JGJT259-2012》、CT2381-2016
修补砂浆
(6)、《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727-2011》
(7)、《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6-2008
(8)、《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收规范》GB50205-2011
(9)、《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
(1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_(JTGF30-2015)
(11)、《NB/T1007-2018-堆石混凝土筑坝技术导则》
(1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9》
(13)、《压型金属板设计施工规程YBJ216》GB10801,1-2002
(14)、有防火要求的施工部位彩板材料符合GBT_23932-2009_建筑用金属面
甲方:
131/6乙方:
绝热夹芯板标准
(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16)、《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1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18)、《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19)、《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JGJ103-2008
(2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四、甲乙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提供安全的检修作业环境;配合提供水电等能源介质、检修作业场地、作
业票据办理等;
2)负责现场检修安全、质量、工期管控,进厂人员安全教育、施工安全及技
术交底、特种作业资格审查,检修技术协调支撑和信息传递指令下达;
3)负责督促乙方施工项目的现场安全监督,负责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紧急
情况、突发事件的协助处理。
4)组织施工质量验收,办理交竣工手续;
5)组织竣工验收。
2、乙方职责:
1)严格按照现行标准、规程、规范及双方确认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需要
施工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必须检查、评定,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施工,确保
工程质量,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如期完工和交付验收。
2)提供施工用材的合格证、材质单、性能检测报告。
3)接受甲方的全程监督。若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必须按甲方要求整改返工,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本工程除标注的分项工程一览表中的甲供材外其他材料及施工工具由乙方
负责(含辅材、车辆及安全防护用具)
如协议内未提到的材料由乙方根据现场的具体项目进行提供
甲方:
-4-/6乙方:
7a-P/<
5)乙方进场材料必须卸到指定地点。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购进的材料不得任意堆放,堆放施工材料及其制品采
取防雨雪措施,不准影响厂区交通和绿化景观,在竣工验收前所有的垃圾必须
堆放在甲方指定位置,方可验收。
五、施工工期及人员配置
1、工期:90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其中构筑物、防水修善类项目绝对
工期90天。
2、在确保工期的前提下,人员数量无硬性要求。
六、施工及质量验收
1、质保期:交工后保质1年。
2、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到达现场无偿负责
修复或更换。
七、违约责任及考核条款:
乙方应保证检修安全、质量、工期要求,乙方不能满足技术及商务要求的按合
同及协议扣除其违约金:
(1)工期延误按合同额的3%进行考核,上限不超过10%;
(2)质量事故发生一次根据实际情况按2000元-10000元进行考核;
(3)发生安全事故按照八钢公司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提
交合同签订地法院受理解决。
九、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是合同共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其它:
1)本协议书经各方代表签字,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51/6
乙方:
2)本协议作为设备合同附件之一,与订货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有变动以书面通知为准。
本协议一式4份,甲方3份,乙方1份。
甲方: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钢厂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时间:
年
月日时间:
年月
日
甲方:
16-/6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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