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年69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吉林省
发布时间
2024/08/1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吉财采购〔2024〕625号
一、项目名称
白城师范学院小学与幼儿园教师实训基地项目(项目编号:JLSZC202400108)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省统祥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18号
被投诉人1:白城师范学院
地址:白城市中兴西大路57号
被投诉人2: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2024年6月5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4年6月20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4年6月24日
提起投诉时间:2024年7月15日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主要功能配置及技术指标要求第1-10项、第121-132项、第147-154项、第171-178项”,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二、评标方法和标准”中“商务因素分(9分)第2项”,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二、评标方法和标准”中“技术因素分(52分)第4-7项”,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二、评标方法和标准”中“技术因素分(52分)第2、9、10项”,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采购,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投诉请求: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1-4存在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5,本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规定,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合理选择评标方法,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4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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