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妇幼保健院彩色超声诊断仪合同公告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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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2/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21124009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妇幼保健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同方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彩色超声诊断仪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1124009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标的名称:彩色超声诊断仪 合计金额小写:2458000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肆拾伍万捌仟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1.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90 天乙方向甲方交货,甲方组织人员验收,超出约定交货期限的,甲方有权拒收。 2. 交货地点:长沙市妇幼保健院。 3. 进口设备须由乙方自行办理一切相关手续,若因手续问题导致无法交货,则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标采购。 3.2 履行地点:医院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29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总金额的50%设备款,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832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设备到货且正常运行10个工作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财务部门依据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设备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5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设备验收合格进入质保期,质保期满后,符合售后服务要求(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支付余款10%。如若验收不合格,经调试、换件、换机后30个工作日仍未达合格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所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湖南同方医药物流有限公司:1805880104000206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 产品制造商应有完善的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乙方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对质量保证体系做出说明。 2. 乙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产品。 3. 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并且符合国家有关检测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若乙方仅为产品代理商,应向甲方提供代理销售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对其负责。 4. 设备交付和验收中,乙方所提供产品必须满足相关技术和招标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设备,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5、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24个月(各品目有具体要求的按照设备要求)。在质保期内,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更换。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 乙方应负责产品的安装、调试,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后15日内需安装、调试、验收完毕。 2. 验收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 验收由甲方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提供的性能指标、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乙方在投标书中应答的仪器、配置和仪器性能指标,将视为甲方最终验收的配置和指标,所有设备必须提供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 1.协调配合乙方工程施工人员施工。 2.提供施工所需工作场所、设备材料库房。 3.提供施工所需用水、电、调试用气体。 4.负责工程需要的土建工作。 5.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各项有关工作。 (二)乙方责任: 1.负责提供所需全部材料,承担本工程的生产、安装调试工作以及施工人工成本(不负责工程涉及的土建工作)。 2.不得向第三方进行工程转包。 3.免费为甲方操作与维修人员提供培训。 4.办理相关手续。 5.负责现场管理:安全施工与检查 a.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b.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负责。乙方不得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 任何一方具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本合同总金额20%计算。 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及技术服务未达到国家、行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指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害、可预期利益、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违约责任;因产品质量瑕疵引起的医疗不良事件,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 若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项目内容安装齐全,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害、可预期利益、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违约责任。 4. 因乙方责任造成工程延期,甲方有权停止付款并每天按1‰合同金额扣除作损失金,到乙方不影响工程工期止。 5. 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而未付货款中扣除乙方应承担违约金或赔偿金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技术资料: 乙方应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1.设备使用手册、安装使用指南、维护维修(含线路图)说明书或服务手册。所有资料必须提供中、英文对照文本;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修必需的材料、信息。 2.设备技术参数表、设备制造、安装、调试、验收规范; 3.中文操作手册、安装、调试及使用说明书; 4.出厂检验证书、合格证、设备样本(产品彩页)、权威性检验报告; 5.进口产品的合格证、保修卡、装箱单、附件目录等其它相关技术资料等; 6.须提供海关报关单(进口设备); 11.2、培 训: 乙方负责对甲方的有关使用、维护、维修人员进行安装、操作、维护维修培训,培训由乙方组织现场培训;被培训人员所需的资料等费用及培训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免费提供现场培训,以保证甲方工作人员掌握设备各种使用操作; 11.3、特殊工具: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安装、维修所需的特殊专用工具及其清单,其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之内。 11.4、售后服务: 1. 在产品的质保期内,如有产品质量的问题或质量缺陷,乙方应免费予以更换,保证甲方工作及时正常运行。在甲方使用的头三个月内,同一台设备出现第二次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整体更换。乙方在质保期内应免费提供备件。 2. 质保期内,乙方应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乙方在湖南境内需有售后服务机构,需注明售后服务机构的名称、联系方法并提供证明材料,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否则视为违约。 3. 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产品终身维修服务。质保期内,对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均由乙方予以承担。质保期满后,维修费用在市场价基础上给予适当减免。 4. 乙方保证24小时热线服务,乙方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须在1小时内做出响应,8小时内修复,在24小时内或紧急情况下未能修复,提供具有同样功能的替代性机器供甲方使用,以确保正常工作。 5. 若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乙方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承担保修责任的,甲方有权采用其他渠道和方式对货物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6. 对因产品在保修期期间发生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或人身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对本款中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保修和赔偿费用,甲方有权在未付款项中予以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有权继续追偿。 11.5、不可抗力 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相对方,另行协商顺延交付或支付日期。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均不负责任,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出具政府相关行政部门证明,并协商解决相关事宜,避免损害扩大。 11.6、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11.7、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 成交通知书 3.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如果有) 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5. 其他合同文件。 11.8、其他 1. 标志、包装、说明书、运输、贮存等都应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2.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签字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3.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由授权代表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合同壹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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