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基本信息
竞价编号:MTJJ18ON202206139255
标段:西塞山电厂22年6月16日-6月30日高贫江港平仓
开始报价时间:2022-06-13 17:51:55
报价截至时间:2022-06-15 09:00:00
发布人:陈壮
发布单位: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收货单位: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
回应货币:人民币
标段属性
保证金(元):
交货地点:沿江港口
备注:
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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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仓合同模板
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2022年6月16日-6月30日下水煤江港平仓竞价采购需求函 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2022年6月16日-6月30日下水煤江港平仓竞价采购需求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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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受人: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一、资源需求情况总则:请供应商务必详细阅读竞价需求后谨慎填写报价信息。本公司在确定入选供应商之前,不接受供应商任何关于报价信息的变更。江港平仓竞价采购需求函2022年6月16日-6月30日下水煤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
(2)低硫贫瘦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收到基硫分≤1.0%;12%≤干燥无灰基挥发分≤22%。(1)低硫烟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收到基硫分≤1.0%;25%≤干燥无灰基挥发分≤42%。需求煤种:第三方验收数量不足合同数量的90%,不足部分按20元/吨在结算款中扣减,扣减金额=(合同数量×90%-第三方验收量)×20元/吨;第三方验收数量超过合同数量的110%,超过部分按20元/吨在结算款中扣减,扣减金额=(第三方验收量-合同数量×110%)×20元/吨。3.需求数量:共12万吨,低硫烟煤5万吨、低硫贫瘦煤4万吨、高硫贫瘦煤3万吨。2.收货人: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
7.交货方式:江港离岸平仓交货。6.价格形式:一票含税(13%增值税)海港平仓价。买受人承运船舶需在交货截止日期前72小时抵达锚地。逾期时间从交货截止时间起算,不足1天按比例计算。逾期部分均并入合同兑现总量进行加权结算和数量考核。5.交货时间:从2022年6月16日0:00时起至2022年6月30日24:00时止,以完船时间为准。买受人有权拒收逾期部分,如不拒收,逾期5天以内(包含5天),以交货截止时间为基准,买受人按照1元/吨·天在结算款中扣减;逾期5天以上,以交货截止时间为基准,买受人按照2元/吨·天在结算款中扣减;超出交货截止日期10天以上视为供方违约(逾期第10天仍在装船的不视为违约),买受人有权拒收,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赔偿买受人因此产生的所有派船费用等,若未拒收则买卖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所供煤炭质量(包含但不限于上述煤质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法律法规、政策、行规和标准要求,否则,一切责任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3)高硫贫瘦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收到基硫分≤3.5%;12%≤干燥无灰基挥发分≤22%。
二、质量考核条款12.请供应商阅知合同模板(见附件),参与报价视同默认合同模板。11.竞价截止时间:2022年6月15日9:00。10.竞价发布时间:2022年6月13日。9.结算及资金支付:煤炭质量加权平均结算。采用人民币一票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8.验收方式:以双方认可的交货港口第三方检测机构数、质量检测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第三方检验机构由收货人和出卖人双方共同委托。具体表述以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二)硫分考核标准(收到基硫分,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合同基准硫分为供应商报价硫分)。(合同基准发热量-100)kcal/kg≤结算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量的部分,每低于上限1kcal/kg,价格降低(1×单卡基准价格)元/吨;(合同基准发热量-300)kcal/kg≤结算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量-100)kcal/kg的部分,每低于上限1kcal/kg,价格降低(2×单卡基准价格)元/吨;(合同基准发热量-500)kcal/kg≤结算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量-300)kcal/kg的部分,每低于上限1kcal/kg,价格降低(4×单卡基准价格)元/吨;结算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量-500)kcal/kg时,买方有权拒收,若不拒收,则小于(合同基准发热量-500)kcal/kg的部分,每低于上限1kcal/kg,价格降低(8×单卡基准价格)元/吨。结算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量时,实行阶梯分段扣款,累加计算。结算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量时,每超出合同基准发热量1kcal/kg,价格增加(1×单卡基准价格)元/吨;(一)发热量考核标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单卡基准价格为供应商报价价格。)供应商报价的煤质指标作为合同签订基准,不接受任何变更申请,请供应商报价时谨慎填写。
(2)贫瘦煤:挥发分<12%,买受人有权拒收,若不拒收,按照200元/吨结算,且其他指标正常考核。挥发分>22%,买受人有权拒收,若不拒收,按照200元/吨结算,且其他指标正常考核。(1)烟煤:挥发分<25%,买受人有权拒收,若不拒收,按照200元/吨结算,且其他指标正常考核。挥发分>42%,买受人有权拒收,若不拒收,按照200元/吨结算,且其他指标正常考核。(三)挥发分考核标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合同基准硫分<结算硫分≤(合同基准硫分+0.2%)的部分,每超出下限0.01%,价格降低0.2元/吨;(合同基准硫分+0.2%)<结算硫分≤(合同基准硫分+0.5%)的部分,每超出下限0.01%,价格降低0.4元/吨;结算硫分>(合同基准硫分+0.5%)时,买受人有权拒收,若不拒收,则超出下限的部分,每超0.01%,价格降低0.8元/吨。结算硫分>合同基准硫分时,实行阶梯分段扣款,累加计算。结算硫分≤合同基准硫分时,按合同基准价结算。
四、履约保证金缴纳要求4.未入选供应商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可作为后期竞价保证金继续使用,供应商应根据后续报价数量补足差额。3.竞价保证金每年清退一次。供应商也可填写《竞价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办理无息退还。2.竞价保证金缴纳标准:报价数量×10元/吨。1.供应商应在竞价截止前缴纳竞价保证金,未缴纳供应商视为未参与竞价。三、竞价保证金缴纳要求
账号:42050186530800000088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电力支行收款单位: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3.竞价及履约保证金缴纳账户:2.双方确认货权转移后,供应商可申请办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供应商书面提出暂缓办理退款手续的,可暂不退还留作后续履约保证金继续使用。履约保证金每年底清退一次。1.入选供应商在收到我公司入选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签订合同。缴纳金额=入选数量×20元/吨。
4.未与湖北分公司沟通且无计划、无合同发运;3.累计两次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未启动发运;2.累计两次入选后未按约定时间签订煤炭购销合同;1.资质材料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出现以下情况,供应商将被强制退出管理,并列入黑名单。五、供应商强制退出管理
10.已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通过其他客户仍向华电系统内发运的,一经查实将发运的客户也列入黑名单,且均不得再次准入。9.对利用两家及以上关联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报价扰乱市场秩序的,将关联公司全部列入黑名单;对利用两家及以上关联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报价并中标的,该标段为废标。8.发生其他违法或不诚信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7.欺行霸市、串通其他供应商,扰乱市场秩序;6.违反商业道德,发生掺杂使假行为,且情节较严重;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或恐吓相关人员;
2022年6月13日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发布人:陈壮审核人:黄利联系人:张志勇13597622999请供应商登陆平台进行报价(网址:http://rljj.chd.com.cn)。六、报价要求
煤炭买卖合同
n卖方:
n买方: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n签约地点:武汉市
n签订时间:**年**月**日
n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煤炭购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n1、合同数量及兑现量考核
n1.1合同数量:**万吨
n1.2兑现量考核:以竞价文件表述为准。
n2、船期计划时间及逾期考核
n2.1船期计划时间:从**年**月**日0:00时起至**年**月**日24:00时止。(以**时间为准)
n2.2逾期考核:以竞价文件表述为准。
n3、煤炭品种、规格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煤种n | n煤质基准指标n | |||
n煤种n | n干燥无灰基n挥发分n | n收到基全硫n | n收到基n低位发热量n | n灰熔点n |
n煤种n | nVdaf %n | nSt,ar %n | nQnet,ar kcal/kgn | nST ℃n |
n贫瘦煤/烟煤n | n≥且≤n | n≤n | n | n≥n |
4、合同基准价格及质数量调整
n4.1合同基准价格
n4.1.1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千卡/千克为基准,执行壹票含税价**元/吨(含**%增值税,其中:不含税价格**元/吨,税额**元/吨;若本合同执行期间出现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情况,则合同不含税价不变,以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基准含税价,并调整对应单卡含税基准价格,保留四位小数),单卡基准价格为**元/吨。
n4.2质量价格调整
n4.2.1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n实际结算热值>合同基准热值时,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1×单卡价格)元/吨;
n实际结算热值<合同基准热值时,实行阶梯分段扣款。
n(合同基准热值-**kcal/kg)≤实际结算热值<合同基准热值的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单卡价格(元/吨);
n(合同基准热值-**kcal/kg)≤实际结算热值<(合同基准热值-**kcal/kg)的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单卡价格)元/吨;
n(合同基准热值-**kcal/kg)≤实际结算热值<(合同基准热值-**kcal/kg)的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单卡价格)元/吨;
n实际结算热值<(合同基准热值-**kcal/kg)时,买方有权拒收,若不拒收,则小于(合同基准热值-**kcal/kg)的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单卡价格)元/吨。
n4.2.2 硫分(收到基全硫,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n实际结算硫分≤合同基准硫分时,按合同基准价结算。
n实际结算硫分>合同基准硫分时,实行阶梯分档扣款。
n合同基准硫分<实际结算硫分≤(合同基准硫分+**%)的部分,每超出下限0.01%,价格降低**元/吨;(合同基准硫分+**%)<实际结算硫分≤(合同基准硫分+**%)的部分,每超出下限0.01%,价格降低**元/吨;实际结算硫分>(合同基准硫分+**%)时,买受人有权拒收,若不拒收,则超出下限的部分,每超0.01%,价格降低**元/吨。
n4.2.3其他指标考核
n以竞价文件表述为准。
n4.2.4除4.2.1至4.2.3条款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质量价格调整的依据,以上扣款累加计算。
n4.3结算价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n5、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
n5.1收货人:**(电厂名称)
n5.2交货地点:**码头
n5.3交货方式:离岸平仓
n5.4验收方式:第三方检验
n5.5收货人所在地:**(电厂所在城市)
n5.6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n5.6.1卖方将货物交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完成交接手续后,即视为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货物毁损、灭失风险也同时转移至买方。
n5.6.2卖方货物交付完毕后出具货权转移声明,买方确认并回复(加盖买、卖双方公章)。
n5.6.3水路货物运单和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上,托运方应与卖方一致,收货方应与买方一致。若出现不一致的,卖方应负责将本批次煤炭货权转移给买方,并向买方提供相关的货权转移证明。
n6、数量确认
n6.1 买卖双方关于本批次货物的数量,以下列第 种委托方式,对交货地点具有资质且检测合格的计量设备进行监督检测后,根据设备计量结果出具的数量检测报告,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nA.收货人和卖方共同委托且互相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nB.卖方单独委托且互相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nC.收货人单独委托且互相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n6.2当进行数量交接时,买、卖双方应共同派人到达现场参与数量验收。如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到达,则视为认同上述交接验收数量。
n7、质量确认
n7.1 质量的确认
n7.1.1 买卖双方关于本批次货物的质量,以下列第 种委托方式,根据交货地点装载过程中的品质检验结果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作为交接依据。
nA.收货人和卖方共同委托且互相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nB.卖方单独委托且互相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nC.收货人单独委托且互相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n7.1.2当进行质量交接时,买、卖双方应共同派人到达现场参与质量验收。如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到达,则视为认同上述交接验收质量。
n7.2 主要质量指标标准
n7.2.1 低位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
n7.2.2 全硫,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n7.2.3 挥发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n7.2.4 全水,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n8、运输
n买、卖方双方按照约定的船期计划进行货物交付。
n9、费用承担
n9.1交货地点第三方检验费根据第6条至第8条采取的委托方式收取,若单独委托则由委托方承担全部费用;若共同委托,则由委托方各承担一半费用。
n9.2在交货地点产生的船舶滞期费和其他未包含在离岸平仓煤价中的港口费用,由买、卖双方核实原因,费用由过失方承担。
n10、货款支付及结算:
n10.1 合同交货期内煤炭质量加权平均结算。第三方检验机构数、质量报告出具后**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依据上述报告确认货物结算金额,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货款。
n10.2 结算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买方将货款汇往本合同指定的卖方账户,要求发票账户与该指定账户一致。
n11、履约保证金
n合同签订前,卖方需按合同量×**元/吨向买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前期已缴纳保证金自动转为本期保证金,但仍需补足差额部分。若卖方未发运,买方全额扣除。在买卖双方履约完毕后,卖方可向买方书面申请退还保证金,买方收到申请后全额无息退还。
n12、违约责任
n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n13、不可抗力
n13.1如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恶劣天气、战争、自然灾害,以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府政策变化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立即通知合同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上述事件范围内、非因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则可免除其违约责任。
n13.2 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n13.3 不可抗力解除后,买卖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n14、争议解决
n14.1买卖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60天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签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诉讼涉及的全部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诉讼裁定另有说明的除外。
n14.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买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n14.3本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n15、保密义务
n本合同中涉及的合同数量、合同价格及品种质量指标均为买、卖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n16、其他约定事项
n16.1合同生效、有效期
n本合同需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名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签订时间起至买卖双方履约完毕为止。
n16.2合同的变更
n16.2.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内容向对方提出书面修改,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上述修改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才能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n16.2.2 一旦买、卖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n16.3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押等)。除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单独约定外,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任何第三方。
n16.4本合同一式陆份,买、卖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n(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字盖章处)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卖方:n | n买方: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n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n |
n法定代表人:n | n法定代表人:n |
n | n |
n授权委托代表:n | n授权委托代表:n |
n | n |
n地址: n | n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 n |
n邮编:n | n邮编:430062n |
n电话:n | n电话:027-88708835n |
n传真:n | n传真:027-88708070n |
n开户银行:n | n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电力支行 n |
n账号:n | n账号:42050186530800000088n |
n统一信用代码:n | n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MA4KTWL285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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