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泉州纳美工艺品有限公司)
金额
-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3/10/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闽泉环罚〔2023〕396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建泉州纳美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31RBK32D
法定代表人:黄龙杰
住 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吾都工业区华城片区A4-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年产铁件工艺品20万件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喷粉、喷漆、抛丸、烘干工序正在生产,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但喷漆工序配套的喷淋塔电机未运转。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9月7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张金乙提供的福建泉州纳美工艺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2023年9月7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张金乙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黄龙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2023年9月7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张金乙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2023年9月7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张金乙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4.2023年9月7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张金乙提供的福建泉州纳美工艺品有限公司年产铁件工艺品2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福建泉州纳美工艺品有限公司年产铁件工艺品20万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全国版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5.2023年9月7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6.2023年9月7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当事人年产铁件工艺品20万件项目位置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7.2023年9月7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8.2021年9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有关事实;
9.2023年9月7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张金乙提供的福建泉州纳美工艺品有限公司喷漆工序配套的喷淋塔电机维修整改照片,证明当事人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10.2023年9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系统查询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2年内(2021年9月8日至2023年9月8日)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3年10月17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23”的裁量明细,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捌佰元整,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已另行作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捌佰元整。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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