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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征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一批)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方案》意见的公告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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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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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4/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0951-5166041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61号),巩固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成果,实现采购协议期满后平稳接续,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精神,我局起草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一批)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方案》,现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
各有关单位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正式文件(加盖单位公章,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扫描PDF电子版反馈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951-5166041,电子邮箱:nxyjzc@163.com
通讯地址:银川市北京中路57号信通大厦20层
邮编:750000
附件: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一批)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方案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3日
附件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一批)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61号),巩固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成果,实现采购协议期满后平稳接续,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精神,现就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第一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的22种药品(除参加省际联盟的左乙拉西坦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呋辛酯(头孢呋辛)口服常释剂型和替诺福韦二吡呋酯口服常释剂型3个品种外)。
二、接续规则
(一)坚持带量采购。由医疗机构结合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报送拟采购药品的需求量。医保部门汇总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总量,结合带量比例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各医疗机构应真实有效填报预采购量,对于采购量明显高于或低于上年度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应提交由本单位院长签字盖章确认的情况说明。按照约定采购量分配规则,确保将约定采购量分配到每家中选企业和每家医疗机构。
(二)分类开展接续。
按照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原则,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综合考虑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患者依从等因素,减少临床及患者频繁换药引发的风险,在市场供应稳定的情况下,以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范围内开展带量采购续约工作为主。
1.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原中选药品(左乙拉西坦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呋辛酯(头孢呋辛)口服常释剂型、替诺福韦二吡呋酯口服常释剂型除外),按照《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1)》精神,向宁夏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询价,能够按照目前该企业全国最低中选价格且能保障供应的,继续续约一年。
2.上述药品相关生产企业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的,不得参加接续工作。
3.如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无法续约及不符合续约条件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自方案正式发布之日起,对其他符合条件的药品(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生产企业参考报价、已有实际销售供应情况、供应能力、市场占有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或开展带量价格联动,重新确定中选企业。
(三)约定采购量。
与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约定采购量计算标准保持一致。
三、组织管理
(一)发布续约公告。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按照续约工作要求,发布相关公告,开展企业申报、医疗机构报量、任务量分配及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
(二)优先采购和使用。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各医药机构,均应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任务量。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将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
(三)落实基金预付。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基础上,按照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金额的30%进行预付,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周转金。协议期满前,医疗机构向医保部门结清预付基金。
(四)及时结清货款。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品采购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五)完善支付标准。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六)保障药品供应。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接受有关部门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按照药品配送要求,自行配送或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药品经营企业在我区配送,确保足量供应、全区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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