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西安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市轨道交通S1线项目经理部(夹胶玻璃)询价公告
询价编号:ZT1102-XJ-2024-265
中铁十一局集团西安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市轨道交通S1线项目经理部项目因施工需要,拟采购一批工程物资(清单如下表),本次询价只接受在中国铁建采购平台—铁建云采(https://www.crccep.com/)注册通过审核的供应商在线报价,请有意向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按以下要求于2024年07月24日中午12点00分之前将报价文件签字盖章扫描件(所有报价文件资料须扫描成一份PDF文件)上传至铁建云采平台并进行报价维护操作。
一、物资需求表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技术标准 | 计量单位 | 需求量 | 到货 地点 | 需求日期 | 备注 |
1 | 夹胶玻璃 | 5mm*0.76mm*5mm | 点抓式双层钢化夹层玻璃,胶片厚度0.76mm | 平方米 | 856 | 贵安新区 | 2024/7/25 |
二、项目简介:
轨道交通S1线一期工程起点位于贵安新区皂角坝,终点位于南明区望城坡,全长30.32km(其中地下线22.64km,高架及地面线7.68km),共设13座车站(皂角坝站、贵安站、金马中路站、白马路站、东纵线站、麦湖路站、天河潭站、石板镇站、金竹站、中曹司站、锦江路站、黄河北路站、望城坡站),与轨道交通1号线、3号线、G1线、S2线实现换乘,分别在皂角坝、石板镇设车辆段、停车场各1处。轨道交通S1线一期工程贵安段线路长10.33km,含6座车站及1个车辆段;贵阳段线路长19.99km,含7座车站及1个停车场。
S1号线土建1标位于贵安新区湖潮乡中一村,工程范围主要包含皂角坝车辆段、出入段线(60%)。主要包含场站土石方工程、边坡防护工程、排水工程、房建工程、总平工程、钢筋混凝土箱涵等。
三、有关要求:
1.投标单位资格条件:
1.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询价物资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生产厂家参加投标,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报价。
1.2财务能力:投标人具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1.3质量保证能力:出具满足询价文件技术要求的近1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1.4供货业绩:具有近一年与本次询价物资相同类型的物资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
2.报价资料要求: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报价函、营业执照、投标物质量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如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有)、投标单位资质证书、相关业绩及我方需要的其他资料。
3.本次询价以固定价方式结算,物资报价为货物的到站总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运杂费、服务费、售后服务费等,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税金部分按新税率执行。如遇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跌时,双方根据甲方“揭榜制”制度原则对不含税单价进行下调,税金随之调整。
4.表中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以实际验收的数量为准。
5.货物验收方式:
(1)点数检尺验收。货物到工地后,甲方应及时组织验收,乙方应提供随货同行的装车清单(包括名称、数量、理论重量等信息)、出厂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乙方及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按乙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验收依据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并由甲方收货人抽样复测,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但质量证明书的出具并不表明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也不免除乙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和法定质量要求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3)甲方抽样复测以甲方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乙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延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6.货款结算支付方式:
(1)☑银行转账(100%)
(2)乙方账户必须是合同中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原则上应与乙方所开具发票上载明的银行账户一致),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3个月内支付乙方供应期所供合格物资所有货款。
7.报价保证金要求:无
8.报价有效期:60天。
9.技术指标:点抓式双层钢化夹层玻璃,玻璃单层厚度5mm,胶片厚度0.76mm。
10.评标方式:采用最低价中标,即通过评审且经评审的报价最低的报价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或超过项目可以接受价格的除外。
11.其他要求:如果必须提供的报价资料不齐全,将进行报价作废处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铁十一局集团西安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市轨道交通S1线项目经理部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安新区中铁十一局项目部
联 系 人:党耀坤(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15193634454
联 系 人:赵家伟(组织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15004273391
2024年7月20日
报 价 函
询价编号:ZT1102-XJ-2024-265
中铁十一局集团西安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市轨道交通S1线项目经理部:
我方已经仔细阅读ZT1102-XJ-2024-265(询价编号)询价函,愿意参加ZT1102-XJ-2024-265(询价编号)的报价,若中标我方将以此作为物资及服务必须严格遵循的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我方报价如下: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质量标准 | 单位 | 数量 | 含税单价(元) | 税率 | 价税合计(元) | 备注 |
1 | 夹胶玻璃 | 5mm*0.76mm*5mm | 点抓式双层钢化夹层玻璃,胶片厚度0.76mm | 平方米 | 856 | ||||
合计 | 856 |
我方同意报价函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日期起60天内有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接受中标。我方慎重保证,报价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提供给采购人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一旦发现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失实和错误,贵方将有权宣布本单位报价作废。
在正式合同准备签订或执行之前,本报价函、采购人的书面通知等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我方理解采购人不一定接受最低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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