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奇台县财政局关于奇台县半截沟镇2024年小麦“一喷三防”补助采购项目(二次)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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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8/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ZCTD【采购】2024026-1
二、项目名称: 奇台县半截沟镇2024年小麦“一喷三防”补助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乌鲁木齐市先科正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城北大道3707号空港物流园四号馆4-3-07户
被投诉人:
相关供应商: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填写的关于叶面肥(99%晶体磷酸二氢钾)制造商为陕西美菲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我单位在天眼查查询到陕西美菲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没有肥料的生产与制造,只有肥料销售及农药销售与批发等,而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要填写的是采购标的物的制造商,陕西美菲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并不是叶面肥(99%晶体磷酸二氢钾)的制造商,仅属于此产品的贸易商或者批发代理商。所以中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属于提供虚假资料。投诉事项2:调节剂(植物生长调节剂(芸苔素)制造商为山东省栖霞市通达化工有限公司,杀虫剂制造商为河北农信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我单位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查询到,这两个制造商均未取得这两种农药的登记证。提供的农药属于不合格产品。代理公司第一次回复说属于代加工,但是提供的协议已过期并且没有双方的签字,在第二次回复中说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生效。但是合同已经过期,就不能作为现在所需产品的代加工厂家。所以提供的产品还是不合格的,即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虚假信息。投诉事项3:中标单位填写的关于本次采购4种标的物,其中填写的制造商营业收入分别为 1200 万元、1200 万元、2500 万元、1000万元,根据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招标文件要求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按照中标单位填写的营业收入,这四种标的物的制造商均应是中型企业,所以中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对于第二次代理公司的回复,我单位认为不管供应商有没有通过这个获取更高的利益。但是针对政府采购如此严谨的工作,要对自己所填写的投标文件真实性负责,不能因为没有获取更高的利益就可以随便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呢还要政府采购法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什么用。中标单位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错误,属于提供虚假资料。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2、处理结果:经核查,新疆合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叶面肥(99%晶体磷酸二氢钾)制造商为陕西美菲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实际该产品为陕西美菲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杨凌智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代加工。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新疆合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认定该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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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财政局
2024年08月23日
二、项目名称: 奇台县半截沟镇2024年小麦“一喷三防”补助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乌鲁木齐市先科正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城北大道3707号空港物流园四号馆4-3-07户
被投诉人:
序号 | 被投诉人名称 | 被投诉人地址 |
1 | 新疆众成腾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奇台县文化西路金奇阳光北区小区门面房(阿豹拌面旁三楼) |
相关供应商: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新疆合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天山东部现代农产品物流园B区3号楼112号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填写的关于叶面肥(99%晶体磷酸二氢钾)制造商为陕西美菲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我单位在天眼查查询到陕西美菲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没有肥料的生产与制造,只有肥料销售及农药销售与批发等,而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要填写的是采购标的物的制造商,陕西美菲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并不是叶面肥(99%晶体磷酸二氢钾)的制造商,仅属于此产品的贸易商或者批发代理商。所以中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属于提供虚假资料。投诉事项2:调节剂(植物生长调节剂(芸苔素)制造商为山东省栖霞市通达化工有限公司,杀虫剂制造商为河北农信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我单位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查询到,这两个制造商均未取得这两种农药的登记证。提供的农药属于不合格产品。代理公司第一次回复说属于代加工,但是提供的协议已过期并且没有双方的签字,在第二次回复中说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生效。但是合同已经过期,就不能作为现在所需产品的代加工厂家。所以提供的产品还是不合格的,即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虚假信息。投诉事项3:中标单位填写的关于本次采购4种标的物,其中填写的制造商营业收入分别为 1200 万元、1200 万元、2500 万元、1000万元,根据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招标文件要求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按照中标单位填写的营业收入,这四种标的物的制造商均应是中型企业,所以中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对于第二次代理公司的回复,我单位认为不管供应商有没有通过这个获取更高的利益。但是针对政府采购如此严谨的工作,要对自己所填写的投标文件真实性负责,不能因为没有获取更高的利益就可以随便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呢还要政府采购法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什么用。中标单位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错误,属于提供虚假资料。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2、处理结果:经核查,新疆合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叶面肥(99%晶体磷酸二氢钾)制造商为陕西美菲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实际该产品为陕西美菲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杨凌智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代加工。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新疆合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认定该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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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财政局
2024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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