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省级储备山茶油委托代储动态轮换试点加工企业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19/11/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为规范省级储备山茶油(又称油茶籽油)委托代储动态轮换试点工作,确保省级储备山茶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浙江省常山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山收储公司”)受浙江省储备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公司”)委托,负责落实100吨省级储备山茶油委托代储动态轮换试点工作,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拟通过竞价方式公开招标省级储备山茶油委托代储动态轮换试点加工企业,现公告如下:

  1. 招标项目:省级储备山茶油委托代储动态轮换试点加工企业

标的

名称

质量要求

数量   (吨)

代储利费

(元/吨?年)

采购成本  (元/吨)

存储库点

及油罐

1

山茶油

符合GB/T

11765-2018

原油标准或成品油三级以上标准并判定合格

30




2

30




3

20




4

20




合计



100




说明:1.代储利费实行包干管理,代储利费包含资金占用利息、保管费、运输费用以及轮换出入库装卸费和轮换价差等一切费用;

2.采购成本是指标的所对应的单位采购成本价,所有标的采购成本平均值作为储备成本,并以此作为挂资金往来账的依据;

3.招标合同期限2年;

4.竞标时每一标的所对应的内容为必填项,否则无效。

5.最高中标数量不高于30吨。

二、代储相关要求(详见合同):

1.时间要求:中标单位应于2019年 12 月 16 日前按照中标数量和质量完成入库任务。

2.数量要求:代储期间,任何时点中标方库存数量不得低于中标数量,在确保库存数量、质量的前提下,可以按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置换。

3.质量要求:所委托代储的山茶油必须是当年生产;并且基本组成和主要物理参数符合GB/T11765-2018原油或成品油三级以上质量标准。

4.验收要求:中标方代储的山茶油到位后,由省储备粮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满罐签定,签定合格后方可转为省级储备油。

5.监管要求:

(1)代储期间,任何时点中标方库存数量不得低于中标数量,如达不到要求,则扣除当期的代储费用和按比例扣除履约保证金;若给常山收储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则由中标方负责赔偿或承担责任。

(2)代储期间,中标方应加强库存储备油质量管理,如发生质量等问题,应及时组织轮换,所需费用及价差自行承担。

(3)委托代储期间,常山收储公司将根据浙江省储备粮油管理有关规定,每半年抽检一次,若质量不符合要求,中标方应限期整改,否则可即时终止其代储业务。中标方若在代储期间,被发现2次抽检不合格,常山收储公司将直接终止合同并由中标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结算方式:

1.中标方按中标的数量和储备成本,向常山收储公司提供销售发票,常山收储公司凭发票挂应付账款。合同到期,常山收储公司按挂账金额开据销售发票给中标方,双方核销往来账,本轮委托业务终结。

2.委托代储期间,常山收储公司按招标确定的标准及代储时间结算代储利费,每半年结算一次,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结清。

3.常山收储公司负责对出入库数量和质量监管,除按招标价支付储备利费外,轮换价差、出入库及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履约保证、交易时间、地点及资质文件递交审核方式:

履约保证金1000元/吨,于 2019 年 12月3日交易前缴纳;建议时间:2019年12月3日;交易地点:常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五楼会议室(文峰东路27号)开标;开标时间:2019年12月3日9点30分。资质文件于12月2日前交常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管理监督科(联系人:甘礼鸿,电话:13906702036)。

六、起拍价和保留价设定

起拍价、保留价另行提供。

七、竞标资质要求:

常山县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山茶油生产加工企业:

1.企业注册地在常山县,具备山茶油生产加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加工能力达到日处理油茶籽 20吨以上或日油脂处理能力5吨以上;企业自主拥有符合国家油罐建设标准的常山县当地油罐,罐容不低于代储计划的1.5倍。

2.储存库点交通便利,仓储设施条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有相应的油脂质量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油情检查条件;具有专业的粮油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和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储粮安全事故。

3.报名前需经常山县经信局粮食监督管理科进行资格审查,中标后承储加工企业应通过浙江省省级储备油代储条件审核。

八、省级储备山茶油委托代储动态轮换试点业务合同(样板)。

省级储备山茶油委托代储动态轮换试点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常粮储2019- 

甲方(委托方):浙江省常山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代储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代储浙江省省级储备山茶油(又成油茶籽油,以下简称“储备油”)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储的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等基本情况:

品种

数量

(吨)

生产年份

质量指标

储存地点

山茶油



符合GB/T11765-2018原油或成品油三级以上标准


第二条 储备油所有权归属浙江省人民政府。甲方及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行使储备油的监督管理权,乙方在本协议委托授权范围内对储备油行使代储职责。

第三条 入库要求

3.1 时间要求:乙方应在2019年12月16日前完成入库,并对入库储备油数量和质量负责。

3.2 入库完成后,由浙江省储备粮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满罐签定,鉴定合格后甲方根据省储备公司开具的《浙江省省级储备粮油入库通知书》及时向乙方开具入库通知书。

第四条 代储期限及相关费用

4.1 代储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如遇浙江省人民政府宏观调控指令或甲方储备计划调整等事项,由甲方视情况确定。

4.2 代储利费: 元/吨?年,每半年结算一次,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结清。

4.3 轮换费用、价差及其他费用:乙方承担。

4.4 损失损耗:代储期间发生的保管自然损耗以及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权利和义务

5.1.1 甲方按照浙江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有关制度、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库存现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不规范等情况,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确保所代储的山茶油数量真实、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5.1.2 若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1.3 乙方所代储的山茶油,经双方联合抽样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甲方根据中标结果,向乙方支付代储利费。

5.2 乙方权利和义务

5.2.1 代储期间,乙方在任何时点的山茶油库存数量不得低于中标数量。

5.2.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有关制度、办法等相关规定,妥善安排好存储山茶油的油罐、数量,确定专人负责所代储山茶油的保管工作,建立保管分户账和库存商品购销备查账。

5.2.3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所代保管的山茶油进行科学的保管和推陈储新,确保所代保管的山茶油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做到管得住、管得好;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5.2.4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有关方面的检查监管等工作,落实甲方提出的管理工作整改要求。

5.2.5 为支持常山“中国好粮油行动”示范县创建,乙方不得对动态储备业务进行转包,否则按违约处理。

5.2.6 乙方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在山茶油进出库、仓储管理中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乙方全额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5.2.7 乙方必须确保承储库点对代储省级储备油的油罐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产权争议,并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对该油罐主张任何权利而影响到甲方行使本协议的权利。

第六条 轮换管理

6.1 动态轮换。山茶油储备实行动态管理,代储期间,乙方任何时点的山茶油库存数量不得低于中标数量,储备轮换由乙方自行组织,价差自行承担,无轮空期。

6.2 轮换方式。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动态储备的省级储备山茶油,购销同价,即以双方入库时的结算价格作为甲乙双方出库时的结算价格,甲方不承担轮换差价,实际产生的顺、逆差均归乙方所有。

6.3 轮换费用。甲方除按中标价支付给乙方代储费用外,不再承担乙方轮换储备山茶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七条 紧急调用

7.1 如特殊情况,省政府需紧急调用该批山茶油,乙方须无条件执行,根据动用指令提供相应数量的国家一级标准小包装成品山茶油(小包装成品油按原油折率的0.98计算),价格随行就市,具体参照常山县域内当期同级别山茶油市场成交均价。

7.2 甲方如需动用应急,乙方应从接到甲方通知的48小时内,按甲方所规定的数量,及时安排车辆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包装费、装车费、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7.3 山茶油质量以甲方指定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检验为准,若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根据国家粮食调运和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保证

8.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及省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或上级有关总部门文件要求,致使协议不能完全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8.2 甲方违约责任

8.2.1 除政府粮油储备制度和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违约金按应付利费补贴标准的2倍支付给乙方。

8.3 乙方违约责任

8.3.1 除政策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违约金按应付利费补贴标准的2倍支付给甲方。

8.3.2 乙方任何时点保证库存数量不低于中标数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应付利费补贴标准的2倍支付给甲方。

8.3.3 乙方拖延或拒不执行甲方调拨指令的,甲方按应付利费补贴标准的2倍收取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诉讼解决。

9.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9.2 本协议如有变更,必须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9.3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9.4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浙江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常山县经信局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浙江省常山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570-5012446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衢州市支行

帐 号:20333089900100000085111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签订时间: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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