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南方医科大学口腔医院车辆定点维保服务市场调研函(二)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8/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我院拟了解医院车辆定点维保服务的市场动态情况,现邀请有意向的单位根据我院对需求进行参与。参与办法如下:
一、项目编号: 20230613021(117043)
二、报名时间:公告发起之日起至2023年 8月 14日17:00。
三、报名方式:请意向参与市场调研公司于截止时间前按报名材料要求提交:提供纸质资料(加盖公章+密封)。
联系人:刘生、陈老师 020-84427043
资料递交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368-1号三楼总务科。
四、项目名称:南方医科大学口腔医院车辆定点维保服务。
五、项目内容:
1、提供面包车(1台)、商务车(3台)、小车(3台)故障维修、保养维护、定期检测、证件审验、保险理赔、定损及救援等一系列服务。免费提供车辆年审服务(维修、检测费用由采购方支付)。
2、合作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3、采购供应商一家。
4、服务地点:南方医科大学口腔医院
地址:广州市江南大道南366号。
六、维保要求
(一)维修程序
1、严格按维修程序进行:送修→检查故障→报请维修方案与修定时间→拟定清单与报价表→授权同意→进行维修→审验合格→资料存档→结算。
2、如维修中需要增减项目,待用户授权确认后方可动工维修。
(三)服务质量及服务承诺
1、接车:提供 24 小时免费上门接修车辆服务,50 公里内免费拖车服务,超过 50 公里,按广州市交通服务部门规定的拖车标准收费。
2、诊断:车到维修厂后 4 个小时内诊断出结果(大修除外)。
3、估价:维修估价合理。
4、维修:维修时间短,小修 4 个小时内,中修一天,大修 3 天。
5、质检:维修材料为原厂或者正规厂家出厂,不能以次充好和随意更改。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6、结算:维修清单交付及时,维修材料费、工时费标注清楚。
7、交车:在规定的时段内及时将车维修好,交车时间短,送车上门。
8、保修期限:小修 15 天,中修 30 天,大修 1 年。
9、服务跟踪:及时上门跟修处理车辆维修事宜,服务项目跟踪到位,提醒及时,提供车辆故障信息,提供广州市有关车辆方面的法规及收费信息,服务态度好。
10、应急处理:拖车快,故障车辆中途抢修及时,事故车辆定损维修快捷。随到随修,在约定的时间内确保交车。
(四)存档要求
乙方应当建立南方医科大口腔医院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七、服务要求
1、供应商接受委托维修时,维修工程和维修费用(工时费和配件费)都必须由采购人签名认可。在报价时,供应商应编制维修工程明细表,确保采购人对维修工程内容及细节的知情权。
2、供应商在办理工程业务时,需严格核对车辆准确信息,确保维修和保养车辆为采购人车辆。
3、供应商在合同期限内发现采购人局部车辆实际机动车车辆信息与本工程中所登记的车辆信息不符合时,需优先向采购人反映,并在采购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下,才予以进行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4、供应商严格按照交车时限来安排维修服务,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采购人联系,取得采购人的同意。
5、供应商制作报价单后,应详细向采购人说明维修的工程、作业的内容、配件的来源渠道及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等。
6、对于报价单上没有的工程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是必须追加的,供应商应立即告知采购人。在征得采购人同意下,方能增加费用开始服务,并同时要追加报价单。
7、涉及到以库房的新件换取维修车辆旧件时,供应商应首先征得采购人同意,并明确该新件是原厂件还是副厂件。同时将旧件对应车牌标注信息,有序摆放,妥善保管,填写相应旧件报备表格,交采购人签名确认。在车辆竣工出厂后,旧件应归还采购人。
8、汽车维修出厂后,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
9、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维修车辆,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作它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供应商负责。
八、质量要求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领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采购人同意,可以用替代件或旧件的,供应商必须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并不得收取材料费,否那么不得使用旧件。
2、被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3、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车辆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维修约定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负责赔偿。
4、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九、收费标准与结算方式
1、乙方应当将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零配件、工时费以中标金额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2、每季度结算一次。清单明细,维修材料费与工时费注明清楚,提供正规发票,有统一的对公账号。
十、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以下资料:
(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供应商已进入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单中;
(3)根据《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运函[2019}2379号)的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属地交管部门签章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或未到期限的原道路经营许可证;
(4)供应商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7)69号)等省市有关规定,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5)供应商应配备机动车维修专业人员(含机械、喷漆、电工、镀金等专业技术工人),相关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应行业的资格证书;
(6)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二类及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的,提供通过二类及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书面声明);
十一、报名资料(所有资料均需盖公章):
注:报名材料需设置封面页及目录页,封面页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公司名称、项目联系人姓名及手机号码,页面内容按市场调研函序列编排,报价函放置最后。(报价方式:见附件1、2)
十二、如需组织现场市场调研会议,将另行通知已报名企业。
注:如有虚假资料、企业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列入我院供应商黑名单。
十三、附件
附件 1:车辆定点维保零配件报价清单
附件 2:车辆定点维保工时费报价清单
详情请点击附件下载查看:
南方医科大学口腔医院车辆定点维保服务市场调研函(二).docx
一、项目编号: 20230613021(117043)
二、报名时间:公告发起之日起至2023年 8月 14日17:00。
三、报名方式:请意向参与市场调研公司于截止时间前按报名材料要求提交:提供纸质资料(加盖公章+密封)。
联系人:刘生、陈老师 020-84427043
资料递交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368-1号三楼总务科。
四、项目名称:南方医科大学口腔医院车辆定点维保服务。
五、项目内容:
1、提供面包车(1台)、商务车(3台)、小车(3台)故障维修、保养维护、定期检测、证件审验、保险理赔、定损及救援等一系列服务。免费提供车辆年审服务(维修、检测费用由采购方支付)。
2、合作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3、采购供应商一家。
4、服务地点:南方医科大学口腔医院
地址:广州市江南大道南366号。
六、维保要求
(一)维修程序
1、严格按维修程序进行:送修→检查故障→报请维修方案与修定时间→拟定清单与报价表→授权同意→进行维修→审验合格→资料存档→结算。
2、如维修中需要增减项目,待用户授权确认后方可动工维修。
(三)服务质量及服务承诺
1、接车:提供 24 小时免费上门接修车辆服务,50 公里内免费拖车服务,超过 50 公里,按广州市交通服务部门规定的拖车标准收费。
2、诊断:车到维修厂后 4 个小时内诊断出结果(大修除外)。
3、估价:维修估价合理。
4、维修:维修时间短,小修 4 个小时内,中修一天,大修 3 天。
5、质检:维修材料为原厂或者正规厂家出厂,不能以次充好和随意更改。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6、结算:维修清单交付及时,维修材料费、工时费标注清楚。
7、交车:在规定的时段内及时将车维修好,交车时间短,送车上门。
8、保修期限:小修 15 天,中修 30 天,大修 1 年。
9、服务跟踪:及时上门跟修处理车辆维修事宜,服务项目跟踪到位,提醒及时,提供车辆故障信息,提供广州市有关车辆方面的法规及收费信息,服务态度好。
10、应急处理:拖车快,故障车辆中途抢修及时,事故车辆定损维修快捷。随到随修,在约定的时间内确保交车。
(四)存档要求
乙方应当建立南方医科大口腔医院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七、服务要求
1、供应商接受委托维修时,维修工程和维修费用(工时费和配件费)都必须由采购人签名认可。在报价时,供应商应编制维修工程明细表,确保采购人对维修工程内容及细节的知情权。
2、供应商在办理工程业务时,需严格核对车辆准确信息,确保维修和保养车辆为采购人车辆。
3、供应商在合同期限内发现采购人局部车辆实际机动车车辆信息与本工程中所登记的车辆信息不符合时,需优先向采购人反映,并在采购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下,才予以进行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4、供应商严格按照交车时限来安排维修服务,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采购人联系,取得采购人的同意。
5、供应商制作报价单后,应详细向采购人说明维修的工程、作业的内容、配件的来源渠道及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等。
6、对于报价单上没有的工程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是必须追加的,供应商应立即告知采购人。在征得采购人同意下,方能增加费用开始服务,并同时要追加报价单。
7、涉及到以库房的新件换取维修车辆旧件时,供应商应首先征得采购人同意,并明确该新件是原厂件还是副厂件。同时将旧件对应车牌标注信息,有序摆放,妥善保管,填写相应旧件报备表格,交采购人签名确认。在车辆竣工出厂后,旧件应归还采购人。
8、汽车维修出厂后,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
9、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维修车辆,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作它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供应商负责。
八、质量要求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领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采购人同意,可以用替代件或旧件的,供应商必须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并不得收取材料费,否那么不得使用旧件。
2、被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3、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车辆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维修约定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负责赔偿。
4、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九、收费标准与结算方式
1、乙方应当将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零配件、工时费以中标金额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2、每季度结算一次。清单明细,维修材料费与工时费注明清楚,提供正规发票,有统一的对公账号。
十、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以下资料:
(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供应商已进入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单中;
(3)根据《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运函[2019}2379号)的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属地交管部门签章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或未到期限的原道路经营许可证;
(4)供应商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7)69号)等省市有关规定,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5)供应商应配备机动车维修专业人员(含机械、喷漆、电工、镀金等专业技术工人),相关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应行业的资格证书;
(6)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二类及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的,提供通过二类及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书面声明);
十一、报名资料(所有资料均需盖公章):
注:报名材料需设置封面页及目录页,封面页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公司名称、项目联系人姓名及手机号码,页面内容按市场调研函序列编排,报价函放置最后。(报价方式:见附件1、2)
十二、如需组织现场市场调研会议,将另行通知已报名企业。
注:如有虚假资料、企业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列入我院供应商黑名单。
十三、附件
附件 1:车辆定点维保零配件报价清单
附件 2:车辆定点维保工时费报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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