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桓行审项〔2022〕65号文
预算金额-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综合说明
本招标文件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及“合同专用条款”,采用国家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版 本。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桓台县乡村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金瀚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桓台县垃圾分类闭环式运营项目-生活垃圾处理中心施工及有关事项 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桓台县垃圾分类闭环式运营项目-生活垃圾处理中心施工。
2.工程地点:桓台县唐山镇仁和村古城路段。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桓行审项〔2022〕65 号文。
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工程内容:建筑总面积 5716.18 平方米。本工程建设由垃圾处理厂房,车道及消防水池泵房,滤液池,清水池,综合楼,公厕及柴油发电机房,门卫,室外配套、院墙、大门等组成。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石方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屋面、防水及保温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天棚工程、外墙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通风工程、消防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室外道路、室外铺装、绿化、景观、垃圾外运等所有分部分项工程。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3 年 12 月 25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11 月 3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42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 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标准。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贰仟玖佰玖拾柒万零贰佰叁拾元壹角玖分(¥29970230.19 元);最终价款以实际 结算为准。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柒万伍仟柒佰捌拾元玖角柒分 (¥ 1375780.97 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陆万贰仟肆佰玖拾捌元贰角陆分 (¥1762498.26 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壹佰叁拾万元整(4)暂列金额:
(¥1300000.00 元);
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玖万伍仟零玖拾捌元捌角叁分(¥1795098.83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工程量据实结算)。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张钦泽。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 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 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
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桓台县乡村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70321164426921F 地 址:地 址: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镇政府驻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256400
法定代表人:张林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0533-3196608
传 真:传 真:0533-3196608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电子信箱:jinhanjianshe@126.com
开户银行:淄博农行桓台支行唐山分理处
账 号:账 号:1523880104000384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可调。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据实调整。
3 承包人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其他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2、由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 分包合同。 3、其他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结算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合格。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 6.1 条内容及省市有关规 定,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确保达到安全文明施工。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按照省发布费率的标准足额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费用预付、支付计划分期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给
承包人,承包人必须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预付、支付计划(合同工期一年以内)
安全文明 施工费施工阶段(合同工期)支付比例划拨金额(元)
预付款开工后 28 天内50%687890.48
余款支付基础部分分段结算完成后50%687890.48
主体完工且分段结算全部完成后/

填表说明:
1、招标文件编制阶段,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计划工期选择适用表格;合同签订阶段,由合同发承 包双方按照支付比例根据具体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据实填写划拨金额。
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合同工期 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3、工程造价发生变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7 工期和进度
7.5 工期延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工程总造价 额的万分之一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总造价的 10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无材料设备供应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
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 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下调 10%,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 程量的综合单价不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 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下浮 5%。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 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 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 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 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第 1 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2)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 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承包人报价下浮 5%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 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 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 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无权提出任何索赔及补偿。
综合以上 3 条,工程变更需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时参照以下原则确定:参照 2016 年《山东省 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年《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年《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 定额》、2016 年《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20 年《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相应的价目表、配套的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价格,材料价 格执行施工同期《淄博工程造价指南》信息价格或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机械台班价格 执行相应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综合单价考虑报价浮动率,发包人定价。
10.7 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承包人共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承包人依
法组织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 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 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 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 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 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 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 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 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 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 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 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 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是指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除暂估价材料调整外,其他均不作调整)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 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 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 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 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法律法规的变化: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 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不受政策文件的影响,固定单价合同)
2.工程变更:执行专用合同条款 10.4。
3.项目特征不符: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 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 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重新确定 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4.工程量清单缺项:①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项目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②新增分部分 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③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调整合同价款。
5.工程量偏差:①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可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变更估价的约定进 行调整;②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 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6.物价变化:当主要材料单价超±5%,其超过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可通过工料机费用调整表进行 调整。
7.暂估价:①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人 共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承包人依法组织招标的方式,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 整合同价款;②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 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③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 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确定专 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④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 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 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并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 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8.不可抗力: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7.3。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量 规范》(GB50857-2013)。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补充条款 7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本项目根据形象进度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额的 60%,项 目审计结算全部完成后付至审定结算值的 90%,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无息付清剩余尾款。
严格执行《淄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淄人社发〔2019〕36 号),发包人在项目开工后 15 日内,按合同造价*2%拨付该项目工资性工程进度款金额为( 599404.60 元)至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发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前,根据总包单位上月工资发放总额据实向专户
进行补足(补足至不少于合同造价的 2%数额),以此类推至工程施工结束。发包人连续两次未按时 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总包单位有权停工,直至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到位,停工期间所 产生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及管理详见发承包双方按规定签订的《建 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审核完毕。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执行通用条款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不得超过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 年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 量保证金。(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高 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最长不超过 2 年。)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根据承包人信用评价等级,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高 于《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21〕155)的规定,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房 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等替代现金方式的担保,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排斥、限制或拒绝。)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补充条款
1、结算价款:工程结算价款=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计日工+材料暂估价的 调整+总承包服务费+索赔费用+现场签证费用+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规费+税金。
2、特殊项目暂估价,由建设单位招标的项目,施工方支付项目款项,按中标金额 3%计取配合 费。
材料、设备暂估价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四方询价,以确认的价格 与暂估价找补差价,差价只计取税金。
建设单位采购的专用设备进场安装时,施工单位有义务积极配合安装并配合办理相关验收,除 收取安装必要的水、电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只作为技术资料,不作为结算依据。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费和回头看的相关费用不再 单独计取。
3、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 通知》(鲁人社规〔2019〕9 号)和《关于印发淄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9〕36 号)文件要求,施工现场应用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在项目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对现场务工人员 进出场进行考勤,及时准确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
4、承包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作业,在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 动机械区域内,对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
5、疫情防控相关费用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 知》(鲁建标字【2022】5 号)执行。此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再另外计取。
6、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建设 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指南(试行)》执行。
7、工程款支付担保应当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鲁建建 管字<2022> 5 号)执行。
8、采用淄博工程造价指南中信息价的材料价格,为最终结算价,结算时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9、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费,施工单位按照水电部门的计费标准按实缴纳,结算时不再找补差价。
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廉政合同格式
附件 3: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 4: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专用合同书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桓台县乡村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金瀚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桓 台县垃圾分类闭环式运营项目-生活垃圾处理中心施工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次所有工程。
2、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内。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 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 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 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日期:
附件 2:廉政合同格式
根据《关于在工程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 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 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全称)桓台县乡村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施工单位(全称) 金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为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桓台县垃圾分类闭环式运营项目-生活垃圾处理中心施工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 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 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 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 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 报销任何应有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参与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 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 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 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 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 察机关邀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 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截止。
7、本合同作为桓台县垃圾分类闭环式运营项目-生活垃圾处理中心施工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 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叁份。
发包人:(单位全称)(盖章)承包人:(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 址:地 址:
电 话:电 话:
附件 3: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桓台县垃圾分类闭环式运营项目-生活垃圾处理中心施工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桓台县乡村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金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 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 时验收,投放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 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 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 作人员,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 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 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 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受安全技 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 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潜水、瓦斯 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
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由专人负责保管,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 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或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 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 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如果 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 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 其他
本合同份数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份数要求。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 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包人:(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附件 4: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专用合同书
为规范本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特 制定此工程文明施工专用合同。
在桓台县垃圾分类闭环式运营项目-生活垃圾处理中心施工工程施工中,双方根据有关规定签订 本合同,并承诺按本合同要求执行之。工程建设单位桓台县乡村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在工程管理和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不文明的施工行为,将责令限期整改,同时酌情节轻重处以 1000 元—5000 元经济处罚(从工程款中抵扣)。对拒不执行合同规定,情节特别野蛮严重的,将责令限 期退出施工现场,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一、文明施工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同时做好文明施工设施的维护 利用。
二、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处应设置文明施工公示标牌(标准板面:高 2 米×宽 2.5 米),标明 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和文明施工措施、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三、在施工路段和区域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做好人员、车流的交通疏导。不打桩设挡、随意封堵施工路段和区域,影响人员、车辆交通。
过往行人和车辆密集的路桥施工时,要与当地交警部门协商制定交通示意图,并做好公示与交 通疏导,交通疏导距离一般不少于 50 米。封闭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通行 的通道和人行通道。因施工造成沿街居民出行不便的,应设置安全的便道、便桥,施工中产生的沟、井、槽、坑应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如遇恶劣天气应设专人值班,确保行人及车 辆安全。
四、不敞开露天施工。施工现场应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划分物料堆放区。施工用料应当采用预拌 材料,现场不得堆放沙石、灰土类施工物料,工程弃土应当及时清运。禁止在施工区域外堆放施工 物料。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设置分隔围挡设施予以隔离,对施工现场按标准进行分隔围挡,围挡 设施连续、稳固、整齐划一、新颖美观。根据本工程特点,本工程施工现场在不断绝交通的前提下,施工阶段和区域采取全封闭施工分隔设施,分隔围挡应采用高度不低于 1.8 米的彩钢板或其它类似 硬质材料。
五、垃圾随产随运,不堆积弃土、淤泥和用不合格的车辆运输渣土、砂灰,保持施工运输车辆 整洁封闭,运输渣土、砂灰覆盖严密,符合不撒、不漏标准。驶出工地的车辆要保持整洁,轮胎要 清扫冲洗干净。
六、因路灯拆除等原因造成施工现场亮度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要采取临时照明措施,保证夜 间车辆和行人出行安全。
七、在进行地下工程挖掘前,建设单位应会同管线产权单位查清施工区域内各类地下管线分布 情况,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交底。施工过程中,管线产权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专人做好施工监护。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安全。因施工单位工作疏忽或操作不当引起的 破坏地下管线等情况,所有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管线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地下工程施工及地下管线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置突发性事件的 应急预案。
八、施工现场要有临时沉淀、排放施工用水设施和防汛措施,保证施工工地及临时人行、车行 道路排水通畅、不积泥水。禁止随意排放污水或工程废水;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 入市政排水管道。
九、施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工期,在定额工期或合同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对严重影响 交通和环境的路段或施工环节,要做到精心组织,统一协调,边施工边清理,最大限度地缓解交通 和减少污染。
十、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及公共设施的保护,减少因施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造成的污染。施工现场要设专职的清扫保治人员,每天定时对易产生粉尘的施工路面采 取洒水压尘等措施,每天洒水压尘不少于 3 次。禁止在施工现场及市区范围内消解生石灰。十一、不随意排放污水和工程废水,禁止未经沉淀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十二、市政施工应当控制使用强噪声、强振动的施工机具。22 点以后禁止使用电锯、电刨、混 凝土振捣器等强噪声施工机具。如确因工期或施工技术要求需要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 工单位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告知周边单位、居民。
十三、施工单位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前,清理工地及周围环境,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恢复道路原貌。
发包人(建设单位):承包人(施工单位):法 人 代 表:法 人 代 表:委 托 人:委 托 人:签 订 时 间:签 订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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