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服务市场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金额
17.82万元
项目地址
云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8/0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服务市场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1795931000016768587 )采购已经结束,现将采购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澄江市禄充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服务市场采购项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1795931000016768587
项目联系人:张珂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计划文号:
采购计划金额(元):
项目所在行政区划名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
报价起止时间: -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澄江市禄充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单位地址:禄充风景区波息路1号
采购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张珂:15812146952
三、成交信息
成交日期:2022年8月9日
总成交金额(元):178200 (人民币)
成交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成交金额:
序号 | 成交供应商名称 | 成交供应商地址 | 成交金额(元) |
1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 | 云南省玉溪市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27号 | 178200.0 |
四、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五、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成交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成交金额(元) | 报价明细 |
1 | 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国电信) | 1 | 178200.0 | 178200.0 | 响应附件:禄充WIFI AP点业务服务合同.pdf禄充WIFI AP点业务服务合同.pdf 服务响应:全面响应 |
||
2 | 【运费】 | 1 | 0.0 |
六、其他补充事宜:
禄充WIFIAP点业务服务合同
合同签订地:[澄江市]
甲方:[澄江市禄充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龙街街道禄充风景区波息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云彬]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公司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秀山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荣清]
鉴于:
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使用乙方互联网专线业务。
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
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互联网专线”:指采用光纤直连/传输电路/PON/LAN/FTTH等方式接入,由
中国电信提供一定数量的固定公网IP地址、通过静态路由协议与中国电信城域网
互联的、上下行速率对称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
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
1.3“接入方式”:指甲方终端设备接入到乙方IP城域网中使用的技术类型,
包括:FTTH、LAN、PON、光纤直连、传输电路(SDH或MSTP)等。
1.4“公网IP地址”: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甲方可以自行分配使用的固定公
网IP地址。
1.5“速率”:指中国电信城域网IP接入端口到甲方终端设备(下行速率)或
甲方终端设备到中国电信城域网IP接入端口(上行速率)在单位时间内传输的比
特数,乙方承诺下行或上行实际速率不低于本合同约定速率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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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
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1.7“一次性费用”: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
1.8“月使用费”:按月收取的业务服务费及网络使用费。
1.9“工作日”:除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10“日”:日历日,包括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二条服务内容
2.1甲方使用乙方33条100M[FTTH]光纤宽带业务用于[禄充风景区AP点
WIFI覆盖],的业务需求单为准(附件一)。
业务实际开通地址:[澄江市龙街街道禄充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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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经营范围:[禄充风景区公共WIFI覆盖]
业务开通速率:[100M],上行[10M]、下行[100M]
公网IP地址数量(个):[/]
接入方式:[FTTH]
2.2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当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
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
公章或授权部门章新的业务需求单。
2.3业务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3.1.2在接入和使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
地下属机构申告。
3.1.3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业务,在使用业
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
业务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3.1.4应当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
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3.1.5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合同条款,按时足额向
乙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3.1.6应当以书面形式(业务需求单)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专线开通的速率、数
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服务期、联系人、联
系电话等信息。
3.1.7应当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
(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
(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
信线路。
3.1.8应当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本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视为本业务
已经按时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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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如甲方在使用本业务时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由
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
损失。
3.1.10不得在使用的互联网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
3.1.11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对使用互联网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
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及wifi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
3.1.12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经营甲方不具备资质的其他电信
业务。不得将互联网专线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私拉光纤进行转接、建立VPN
隧道等手段)为任何第三方提供穿透流量接入。除骨干核心正常互联互通点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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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任何网络节点不得有其他运营商和互联单位等的穿透流量接入,包括但不限
于乙方上级以及乙方系统监测到的违规IP地址接入。
3.1.13甲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严格遵循《非经营性互联网
备案管理办法》之规定,不能接入未备案网站;甲方应当对备案网站用户信息进行
动态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乙方报送网站信息和变更信息;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
业务默认关闭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常用端口(80端口、8080端口、443端口)。
甲方承诺并确认:甲方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变
化时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的,乙
方有权依法采取断开网络接入等关停处置措施。
3.1.14甲方承诺遵守附件二《用户入网责任书》和附件三《中国电信云南公
司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相关内容。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视甲方为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业务咨询、组
网建议等服务。
3.2.2负责进行本业务的连接、调通、测试。
3.2.3在资源具备,且甲方交付了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后,根据双方协商
的开通时间开通使用业务。
3.2.4由于乙方端口、设备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本业务的,乙方
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本业务。
3.2.5负责处理在接入和使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和乙方当地下
属机构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
3.2.6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服务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
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或设备损坏的,甲方应当按价赔
偿。
第四条业务的开通
4.1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中国电信网侧)到中国电信城
域网IP接入端口间的电路全程测通。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4.2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验收核实,本业务确已根据本
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当签字或盖章确认。本业务实际
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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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
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使用业务,业
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使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
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使用业务计收月使用费。
第五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为[36]个月,自2022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第六条终止业务服务
6.1甲方终止使用业务,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服务时间
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终止服务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但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终
止服务通知后的三十日。如果甲方的终止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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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服务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的第三十一日。
6.2甲方终止服务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第7.6条结算并付清全部费用。
6.3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前终止服务的,甲方应当在终止服务前向
乙方补交剩余服务期对应服务费用的[0]%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费用及支付
7.1甲方使用业务的相关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月使用费。
甲方使用乙方33条光纤宽带用于禄充风景区AP点WIFI覆盖,每条宽带业务
使用费及平台维护、附带设备维修、维护费共计150元/月/点,33条光纤宽带业务
使用费及平台维护费共4950.00元(大写:肆仟玖佰伍拾元整)/月,59400.00元
(大写:伍万玖仟肆佰元整)/年,合同期三年合计费用:178200.00元(大写:壹
拾柒万捌仟贰佰元整)。
点位详见:(附件1:澄江市禄充风景区WIFI点位清单)
7.2甲方使用业务产生的本合同费用,以[银行转账]向乙方支付。
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如下: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澄江支行
银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凤翔路
户名:澄江市龙街镇人民政府会计工作站
账号:2405950104000685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422431281123C
电话:0877-6688009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
银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新兴路205号
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
账号:251702612920100117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7604317430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27号
7.3使用费:甲方按照下述第(1)种方式支付:
(1)按年支付
甲方须在2022年6月20日之前,根据乙方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的收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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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当年使用费:59400.00元(大写:伍万玖仟肆佰元整)/年,以后每年6月20
日之前支付下一年费用。缴纳费用后,乙方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向甲方开具相应金
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2)其他约定方式
7.4在当月15日之前(含)终止服务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
五十向乙方付费;在当月15日之后终止服务的,甲方缴纳全月月使用费。
7.5甲方如对费用有异议,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个付费期调整。
7.6若甲方存在欠费情况的,不论乙方开具发票和收费通知单的具体时间,乙
方每次收到甲方付款按照甲方欠费的先后顺序自动抵充先到期的欠费,直至抵缴完
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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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通信和服务质量
7.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
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
7.2乙方按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和电路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保证
使用的业务畅通。
7.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
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7.4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
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
理。
7.5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7.6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本业务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
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业务。
7.7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
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当予配合。
7.8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第八条保密
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
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要求另有
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
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8.2本保密条款在服务期内及服务终止后二年之内持续有效。
第九条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
为履行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相关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
约定执行:
9.1个人信息种类:[/];处理数据和个人信息的期限为:[/];处理方式为:
[/]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9.2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个人信息已经向个人信息主体履行了法定告知
义务,并取得了其同意。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
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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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泄露、篡
改、丢失。
9.4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性情况进行检查。对
于乙方检查发现甲方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者就其向乙
方提供的个人信息未依法向个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取得个人同意,乙方有权要
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如果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整改或整改未达到乙方的相关
要求,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
全额赔偿。
9.5甲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相关条款和相关法律法
第5页共16页
规、监管要求的,甲方应当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因此给个人信息主
体、乙方或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甲方使用本业务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
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未履行相关手续,或在服务期内丧失全部或部分资
质许可的,将通信服务以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的,将通信服务用于本
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以及实施了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有
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已使用未缴纳的费用,及未履行部分费用总额
[30]%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10.2如果因甲方原因(域名劫持、网站被黑等情况除外),在同一个IP地址反
复出现未备案网站或出现主体信息错误或与实际不符的情况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并将甲方列入黑名单,此后乙方有权不再受理甲方业务的申请。以上关停处置措施
有可能导致甲方同一IP地址的其他网站也被关停。相关网站被关停的后果由甲方
自行承担,甲方应当就该违约行为向乙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相应
损失。
10.3如甲方逾期付费,除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所欠金额的[千
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服务直至终止本合
同;同时,甲方还应当承担乙方因追讨欠费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在欠费期间乙方有权不向甲方提供业务新
装/开、续用/开、变更等服务。
10.4在满足开通条件的情况下,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
内开通使用本业务,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乙方应当向甲方赔付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并在首月月使用费中直接抵扣扣除,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
首月月使用费。
10.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视情节严重
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导致
第三方向乙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
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
(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被乙方(含乙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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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
安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
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
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
10.6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任何相反的约定,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当承
担的责任不超过乙方最近[3]个月已经收取费用总额的[0.3]%;乙方对因本合同
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或用户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
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第6页共16页
1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起诉。
11.3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他部分。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及免责
12.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
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
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尽快
书面通知对方。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因
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
12.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
何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本合同纸质文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
效;若使用电子印章的,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若乙方加盖电子印章的,以加盖乙方电子印章的本合同电子文档所载内容为
准。
13.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
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3.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
修改本合同。
13.4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当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3.5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
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
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
有权。
13.6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当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
关系。
1.7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
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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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当按照本合同中
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
13.8.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
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
(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
13.8.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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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
知送达时间;
(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
送达时间。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
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电子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
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
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13.9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
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安装点位清单
附件二:用户入网责任书
附件三:中国电信云南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甲方:澄江市禄充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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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澄江市禄充风景区WIFI点位清单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WIFI点位清单 | |||||||||||
区县 | 热点单位名称 | 带宽 | 接入方 | 具体位置(A端) | 接入号 | 接入号 | |||||
区县 | 热点单位名称 | 带宽 | 式(专线 | 具体位置(A端) | 接入号 | 接入号 | |||||
区县 | 热点单位名称 | 带宽 | /FTTH) | 具体位置(A端) | 接入号 | 接入号 |
AP类 |
型 |
序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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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1号波息湾旁灯杆 | A38248512 | ||
1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上 | A38248512 | ||
2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2号波息湾旁灯杆 | A38248617 | ||
2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上 | A38248617 | ||
3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3号AP移动到旁边 | A38248713 | ||
3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电杆上 | A38248713 | ||
4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4号笔架山庄旁灯 | A38248855 | ||
4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杆上 | A38248855 | ||
5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5号湖岸边新立杆 | A38248927 | ||
5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上 | A38248927 | ||
6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6号湖岸边新立杆 | A38248978 | ||
6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上 | A38248978 | ||
7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7号湖岸边新立杆 | A38249110 | ||
7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上 | A38249110 | ||
8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8号湖岸边小木屋 | A38249207 | ||
8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侧面 | A38249207 | ||
9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9号湖岸边小木屋 | A38249367 | ||
9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侧面 | A38249367 | ||
10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10号湖岸边小木屋 | A38249846 | ||
10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后面 | A38249846 | ||
11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11号原有电信杆上 | 11号原有电信杆上 | 11号原有电信杆上 | A38251677 |
12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12号原有电信杆上 | 12号原有电信杆上 | 12号原有电信杆上 | A38251732 |
14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14号老渔村旁公厕 | A38251850 | ||
14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顶楼 | A38251850 | ||
15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15号移动到对面电 | A38251916 | ||
15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杆 | A38251916 | ||
16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16号停车厂内公厕 | A38252003 | ||
16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顶楼 | A38252003 | ||
17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17号停车厂旁电信 | A38350053 | ||
17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杆上 | A38350053 | ||
18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YNYXA2200662CGN0018号阳光酒店旁电 | A38350118 | ||
18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信杆上 | A38350118 | ||
19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19号菜市场旁监控 | A38350204 | ||
19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杆上 | A38350204 | ||
20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20号观音寺下停车 | A38350282 | ||
20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场旁公厕顶楼 | A38350282 | ||
21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内 | 100M | FTTH | 21号观音寺的水箱 | A38350374 | ||
21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内 | 100M | FTTH | 上 | A38350374 | ||
22 | 澄江市 | 澄江市充风景区 | 室内 | 100M | FTTH | 22号管委会办公楼 | A38350492 | ||
22 | 澄江市 | 澄江市充风景区 | 室内 | 100M | FTTH | 进大门右墙 | A38350492 | ||
23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内 | 100M | FTTH | 23号指挥部办公楼 | A38350527 | ||
23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内 | 100M | FTTH | 1楼室外墙上 | A38350527 |
13澄江市澄江市禄充风景区室外100MFTTH13号原有电信杆上A3825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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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24号指挥部旁边的 | A38350568 | ||||
24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办公楼3楼楼梯口 | A38350568 | ||||
25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25号原有电信杆上 | A38350613 | ||||
26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禄充湖边大洞旁1 | |||||
26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号后墙上 | A28083734 | ||||
27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大马餐馆至老村子 | |||||
27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鱼洞加游客服务中 | |||||
27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心 | A27121348 | ||||
28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笔架山旅游开发有 | |||||
28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限公司 | A28083929 | ||||
29 | YNYXA2200662CGN00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大洞旁10号后墙上 | A28083614 | ||||
30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禄充海边小瓜饭店 | |||||
30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后墙上 | A28083272 | ||||
31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禄充执法中队楼顶 | A28083106 | ||||
32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禄充碧玉山庄楼顶A28082838 | |||||
33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禄充海边德春藕粉 | |||||
33 | 澄江市 | 澄江市禄充风景区 | 室外 | 100M | FTTH | 后墙上 | A28083410 |
附件二
用户入网责任书
甲方作为接入中国电信公网的用户(“用户”),承诺已经认真阅读《用户入网
责任书》(“《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一、用户接入中国电信公网,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用户保证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
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非经营性互联网
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中国电信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中国电信所提
供服务。用户并应于签订《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合同)之前,向中国电信提供
前述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交中国电信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中国电信备案。其中:
1、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
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或
备案文件。
2、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保证已首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
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
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行非经
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3、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
证编号;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用户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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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
询核对,用户还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
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5、用户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
明文件。
三、用户不能利用中国电信公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
不能利用中国电信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
信息,不能利用电信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中国电
信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四、用户应当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有义务按照中国电信的
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中国电信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
控;用户需要提供其信息服务的有效检测手段,包括测试账号和密码,并在账号变更
时书面通知中国电信。
五、用户在使用中国电信时,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
权益的活动。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积极配合中国电信解决,用户维护设备或进行
设备配置参数调整应当接受机房维护管理约定以避免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
六、用户使用互联网专线,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
或《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同意开展的业务,对于中国电信分配的IP
地址,用户只有使用权。
七、用户应遵循合同以及中国电信相关管理规定,否则中国电信有权实施相关
处罚,包括停机,拆机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根据当地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用户应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
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公安局网监分局办理备案业务,相
关法律法规、备案流程、备案材料清单请查阅全国统一的备案管理网站:
http://www.miibeian.gov.cn
九、如用户违反上述保证,中国电信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
用户在限期内改正。如用户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中国电信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
任何责任;用户存在前述情形给中国电信造成损失的,并应当予以赔偿。
十二、用户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
十三、用户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用户入网责任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
行相应责任,否则,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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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作为中国电信用户,同意遵守《用户入网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如违反
规定,愿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和本文件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等责任。
承诺单位:澄江市禄充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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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中国电信云南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2020修订版)
本单位郑重承诺严格遵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在云南
省区域内的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云南公司”)关于《中国电
信云南公司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以下简称:“本责任书”,本责任书适用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增值业务合作、政企业务合作、网站备案、专线合作、渠道合作、终端合作、
IDC托管等)的所有条款,如有违反本责任书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
切后果。
第一条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
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
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公共互联网网络安
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以下简称:“相关规
定”)。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定期对本单位提供的内容和服务进行自查自检,并依照自
查自检结果进行整改。
第二条本单位承诺按照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开展业务,
不得开展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用途的业务,具备所从事业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
条件。
第三条本单位将健全各项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1、工作终端均安装防病毒软件;
2、工作账号实名,妥善保管密码,不设置弱口令;
3、更换服务人员时,及时通知中国电信云南公司停用相关账号权限;
4、未经中国电信云南公司授权,不在相关系统中部署无关应用或开放端口服务;
5、如实记录关键操作日志,并配合中国电信云南公司开展审计。
第四条本单位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通过网络制作、复制、
YNYXA2200662CGN00
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制作、复制、
查阅和传播任何违反下列要求的内容(即“九不准”及“六不许”内容):
1、“九不准”,即不准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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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六不许”,即:
(1)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
(2)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3)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
(4)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5)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6)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第五条本单位承诺,具有所提供的业务或产品平台的合法经营权限、且未存在
任何权利瑕疵,无恶意软件、非法后门程序嵌入。本单位在联网测试、试运行期间以
及业务正式开通后,保证所提供业务内容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不对中国电信的通信网
络或相关业务平台造成危害。
第六条本单位承诺,按照“中国电信云南公司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信息安全评
估工作要求”,在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正式上线前完成安全评估工作,并提交安全评估
报告以供中国电信云南公司相关部门上线前审批;同时,在上线后的运营过程中,按
照中国电信云南公司相关要求,每六个月对业务进行一次安全核查,并负责对定期核查
发现的安全风险以及中国电信云南公司发现的安全风险进行安全整改。若由于安全风
险处置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而导致的安全事件,由本单位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第七条本单位承诺,配合中国电信云南公司对所提供或合作的业务/产品平台
中可能出现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在运营中严格使用风险对应的安
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本单位相关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
第八条本单位承诺,严格遵守中国电信云南公司合作业务开放接口调用相关工
作要求,严格按照“先审批后使用”的管理要求进行接口使用。接口使用过程中遵循
最小化权限原则,并实施合理的访问控制策略。保证不复用、不滥用接口,接口调用
不对中国电信的通信网络或相关业务平台造成危害。若业务需要,必须引进其他第三
方接口的,将提前报备,经中国电信云南公司书面同意,方能进行数据接入,同时本
单位对此类数据接入的网络信息安全负责,保证数据中不会含有违法和有害信息。
第九条本单位承诺设置健全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
施,加强公共信息巡查,接受中国电信云南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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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单位承诺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电信云南公司要求,设立信息安全
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
第十一条本单位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信息的安全负责。对在
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
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对储存用户信息的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及加密存储,并采
取防入侵、防病毒、数据加密及数据脱敏等技术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本单位承诺对管理的互联网网站所发布的信息和对服务对象所发布的
信息进行记录,并且保存至少六个月的历史数据。
第十三条本单位承诺已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对于本单位经营的
业务值班人员24小时开机,对于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信息做到“先审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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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下
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从事任何危害计算机信息
网络安全的活动,不从事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
改或者增加的;
4、任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五条本单位将对所负责的端口短信业务严格管理,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号令《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严格遵
守中国电信端口短信业务销售、审批、开通的有关规定及流程,保证端口短信业务经
营合法合规。
(二)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端口短信业务“短信签名”与客户信息相符,提供短信退订方式。
端口短信业务接入码使用合规,该端口短信业务资费、业务范围与审批、报备信
息相符。
端口发送短信息时应将端口代码一并发送,不得发送缺少端口代码的短信息,不
得转让和出租端口号,不得发送含有虚假、冒用的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
不得擅自拓展位长使用。
本单位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
拒绝接收商业性短消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本单位用于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不得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在本单位的服务系统中记录短信息发送和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电话号码或
者代码、保存短信息内容、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等信息,前款规定的记录应当保存至
少6个月,其中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应当至少保存至与用户服务关系终止后6个月。
一旦发现端口短信业务不符合中国电信的相关规定,将对该端口进行关停处理。
第十六条本单位了解有关业务开展的问责机制。自觉接受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中国电信云南公司的监督检查,如出现违规引发用户投诉或行政处罚的,由本单位承
担全部责任并向中国电信云南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愿意按照中国电信相关问责办
法及管理规定接受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停止短信息接入和终止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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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云南公司有权关停违规短信端口、停止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直至解除双方
协议。
第十七条本单位承诺,对于中国电信云南公司提供的一切相关数据和信息,未
经中国电信云南公司书面许可,不以任何形式透露给第三方,并且不用于合作协议界
定范围以外的任何业务。否则中国电信云南公司将有权解除合作协议,并追究本单位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八条本单位承诺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
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本单位承诺,不利用在中国电信接入的业务为任何非电信书面许可的
第三方提供业务和服务代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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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关于网站域名备案
(一)本单位承诺严格遵守中国国务院第292号令、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规定,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未备案网站禁止接入
网络。同时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动态拨号的IP地址禁止开设网站、不得办理网站域名备
案手续的相关规定。
(二)本单位承诺使用的中国电信互联网固定IP接入业务(含IP专线、IDC托管、
租赁、虚拟主机、云服务等),当拟开设网站域名时,将及时向中国电信云南公司提交
备案资料,在取得备案号后,再将域名指向接入的IP地址。同时,本单位知悉,一个
备案号只对一个网站(及对应域名)有效。
(三)本单位承诺在取得网站备案后,将及时在网站首页标注网站备案号。若本
单位需增加新的网站(域名)时,将重新提交新网站(域名)的备案手续,如未备案
私自将新域名指向接入IP地址,经中国电信云南公司或政府管理部门发现后,将立即
关闭该IP地址的80及8080端口,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四)在域名备案信息资料有变化时(含备案信息登记表、真实性核验单中登记
的所有信息项,有一项变更即视为整体备案资料有变化),本单位承诺将主动与原备案
单位取得联系,主动提交备案变更信息。
(五)在接入业务取消时,本单位承诺主动与原备案单位取得联系,注销关联域
名的备案号。
(六)如已接入网络的网站域名需要调整接入其他互联网接入商处的,或已做过
备案需要调整到其他互联网接入商进行备案的,本单位承诺首先在原互联网接入商处
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再到新的互联网接入商处办理网站备案。
(七)网站备案真实性核验实行年检制度,本单位承诺在取得备案号后,将按照
取得的日期,每年到电信备案州市分公司完成年检复核,以保证网站备案信息的准确
性、有效性。
(八)本单位承诺所填报的备案信息与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真实性核验材料真
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及电子文档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和有
关真实性核验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本单位承诺发生填报虚假备案信息、未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未经许可提供
须经许可的项目等超出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违规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自愿接
受政府通信管理部门实施的注销备案号、停止域名解析等行政管理措施,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YNYXA2200662CGN00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承诺,当本单位的业务和系统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时,立即采
取有效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电信云南公司及政府监
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承诺,在服务结束后,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所有参与的服务人员
依照合同或保密合同约定删除所有工作活动中接触到的保密数据,并书面通知中国电
信云南公司回收相关工作账号。同时,本单位服务人员仍对其在服务期间接触、创造、
产生的属于中国电信云南公司或者虽属于本单位但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
等同服务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直至中国电信云南
公司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已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承诺,若违反上述规定,中国电信云南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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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关闭相关接入通道,中止合作业务或服务,追究本单位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责任书为编号[/]《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协议的附件,
与主合同产生同样的效力,如有违反,应赔偿由此给中国电信云南公司造成的一切损
失;若无相关主合同/协议,本单位应就本责任书项下规定做出相应承诺并严格遵守,
如违反上述规定,本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已仔细阅读并同意遵守本责任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单位:澄江市禄充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YNYXA2200662CGN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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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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